○问清泓
(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 430081)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学总人数超过4430 万人,已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第一大国,其实习需求亦为世界第一。实习不仅仅是学校内部的实践教学环节,还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实习关涉契约,这里的契约并非只是法律或法学范畴的一个合同或协议而已,还代表着一种高层次精神追求和依托的道德与伦理之语,即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精神力量和价值目标,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任何社会治理和制度构建都离不开契约精神,实习活动亦是如此。
实习契约精神的构建主体主要是大学生,也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实习派遣学校、实习单位等,各方主体都应以契约精神为主线,培育与实现实习契约精神。然而,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实习活动中普遍存在实习契约精神“陌生化”、实习形式主义严重、“实习难”现象普遍、实习法律规范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衍生了实习协议的随意性和非定型化,从而遮蔽了实习契约精神。因此,对于大学生实习契约精神这一课题的研究尤为重要。
契约精神属于抽象的价值和价值观,其外在形态为协议或合同。契约必须以契约精神为内核,契约精神是契约的基础和前提。
契约精神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及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主要包含自由、平等、守信等要素[1]。契约精神内涵丰富,有人将其归纳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观念、自由观念、民主思想、法治思想、和谐理念和宽容理念[2]。也有人认为契约精神包括主体精神、自由精神、平等精神、互利精神、诚信精神、和谐精神、法治精神等精神要素[3]。还有人认为契约精神的三大核心是:契约自由、契约公平与契约严守[4]。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契约精神呢?契约精神是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一种公共精神,是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处理“首属群体”内部以及“陌生人群”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与价值守则[5]。
契约精神的一般内涵主要包括法治精神、平等精神、自由精神和诚信精神,实习契约精神的一般内涵也是如此。
1. 法治精神。契约精神不仅是道德规范的实质内核,也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义。法治契约精神不仅体现在民事契约中,还体现在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中,从立法到执法和守法都必须遵循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的基本思想理念,同时,契约精神也是国家和社会法治精神的具体化,法制社会之治理体系和制度都离不开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在法制社会中就是一种法治精神。
有学者将法治概括为:人们对正义之法的渴望、对至理之法的认同、对至威之法的服从、对至信之法的信赖,而这四大内容的具体化就是契约精神[2]75。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都需要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法制的灵魂。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新型的现代法制,充分体现着契约之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弘扬契约精神[6]。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16 字方针,概括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全过程,科学诠释了我国法治精神不仅仅体现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与实践,还包括公民个人之崇尚和敬畏法律,并严格守法之基本要义。正如刘俊海教授所说:契约严守是契约精神中的第三大支柱(另外两个是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新时代应当追求守约践诺的契约严守精神”[7]。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这为大学生树立法治精神提供了基本遵循,即需“崇尚”法治、“遵守”法治与“捍卫”法治。
契约严守不仅是法治社会对国家和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公民“守法”和“诚信”的外在表象;既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公民崇法与敬法之契约精神的重要表征,只有崇法、敬法,才能做到真正守法,从而实现严守契约。严守契约是契约精神的灵魂,契约严守精神是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保障,没有契约严守精神,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都将无法实现[7]34。对公民个人来讲,契约精神不仅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承诺和应尽的义务,也是其对法律的敬畏和严守,是社会法治精神的具体化,只有人人崇法、敬法和严格守法,才能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平等精神。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精神是契约精神的逻辑原点和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平等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还包括实质平等,平等不仅是法律关系构建的前提,而且是契约订立、履行的过程和结果。
英国法学史家梅因(Henry Sumner Maine)概述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规律,就是从不平等身份到平等身份的运动,而契约就是“去身份”之平等精神的体现。
平等与等级特权、行政隶属等存在明显上下级或命令服从关系相对应,反映了主体之间无差别属性的状态,应然状态之平等是指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无差异性,而实然状态是指人与人彼此之间以对平等地位的认同和尊重为逻辑出发点,构成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享有无差别的权利和承担无差别的义务[2]75。无论是何种类型学校的实习学生,平等实习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平等精神应当贯穿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3. 自由精神。“契约自由是契约精神的第一要素,是合同法的灵魂,是市场经济的主旋律”[7]27。罗马法最早概括了契约自由原则,并对后世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8]。契约精神本质就是自由,契约自由具有广泛的含义,公民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迁徙自由等,皆发源并升华于契约自由[3]66。
无论是从平等到自由,还是从自由到平等,都表明了自由与平等之不可分割的社会契约理论,并且自由与平等的理念,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契约的前提,也是民事契约的基础条件,自由与平等都是契约与契约精神的价值目标和追求。但是,自由是有限度的,没有绝对的自由和平等,自由都是在不违背国家宪法下的自由,同样契约精神之契约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必须符合宪法。正如团体法在保护成员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同时,承认和促进成员的自由和权利,同时强调自由的限制[9]。笔者认为,无论是个人法和团体法,抑或社会法,即无论是私法交易之契约精神,还是社会契约,契约精神都是其基本内核,并且契约自由精神都从来不是无限制或无约束的。实习自由精神也应当有特别的限制,实习关系的各方主体之实习自由都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之约束。
4. 诚信精神。诚信精神也称诚实信用原则,它既是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最高原则。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里,诚信是契约精神最直接的外部形式,“诚”和“信”之间彼此共生且相互促进。“诚”表现出我国古人对天地、鬼神、先人的敬畏和对规则、秩序的尊重和敬畏,“信”则是为人之本,即“无信不立”。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直至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正式确认该原则,并为后世民法普遍认可,逐渐成为“帝王规则”[10]。诚信原则主要通过积极引导而不是消极禁止的方式来实现其弘扬社会公德、维护秩序的功能[11]。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同时,它还是其他许多原则的来源。正如王利民教授所言,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产生了许多新的规则,如合同正义原则、禁止暴利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缔约过失责任规则、当事人应承担附随义务的规则等[11]。
由公民的个人诚信到法人诚信、政府诚信、司法诚信、政党和社会组织诚信,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诚信体系在契约精神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来[3]66。契约精神之诚信精神的基本内涵包括微观层面的公民个人的诚实信用,还应当包括宏观层面国家和社会上的诚实信用,即不仅民商事活动之个人契约要诚实信用,国家和社会之社会契约也要普遍遵循诚信原则,实习活动也应当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实习关系的各方都要讲诚实信用。
实习契约精神是指实习活动中各参与主体在道德和法律上应当崇尚和遵循的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实习契约精神的主体既包括实习学生,还包括参与实习活动的其他主体,如政府部门、实习派遣学校和实习单位。实习契约精神是实习契约制度的精神内核,实习契约制度是实习契约精神的外在形态。实习契约精神除了上文的一般内涵外,还应当包括实习所独有的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
1. 劳动精神。劳动是人类社会最为原始、最为基础的活动。劳动中形成的劳动精神是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形成的重要内容之一。契约精神离不开劳动和劳动精神,契约精神就是对劳动精神的高度概括,劳动精神是契约精神的一个重要表象,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以及尊重劳动者等是劳动精神的基本要义。
实习是大学生劳动的第一步,更是其劳动精神培育与养成的关键一步。我国高校目前对大学生劳动教育还没有实质性的要求和评估考核机制,也没有实习劳动精神具体指标。
实习劳动精神主要包括四大层面:一是道德层面,每个人都应当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尊重各阶层的每一位劳动者,平等对待不同地位的劳动者。二是法律层面,劳动精神要求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劳动和劳动关系中严守法律,特别要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强制性规范,此即契约精神之严守精神在劳动和劳动关系中的具体化。三是契约层面,即私法上的自由约定规范,劳动精神要求劳动关系(广义)的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劳动契约的约定,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自己的约定义务和责任,此即为私法契约严守精神。实习劳动精神也是这样,实习关系的各方主体都应当体现契约严守精神。四是政策层面也是劳动精神的载体。政策也是法治社会中社会契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劳动和劳动教育,多次要求全社会崇尚劳动和尊重劳动。2018 年9 月在全国教育大会中再次明确提出要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2019 年11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该《意见》将劳动教育提升到了国家改革战略的高度,既是我国新时代大学教育改革的指导性纲领,也是我国大学加强劳动教育的政策依据,还是将实习纳入劳动教育的契机和切入点,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从国家政策方面,应当将实习视为实习派遣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共同的义务和责任,从精神层面上,这与契约精神,特别是契约严守精神完全一致,都是构建实习契约精神和契约制度之新的时代要求。
除此之外,习近平总书记还告诫广大青年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都必须躬身实践,要坚持知行合一,注重在实践中学真知、悟真谛,加强磨炼、增长本领[12]。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坚持尊重劳动”。大学生是新时代青年的集中代表,应牢记总书记的谆谆教导,将劳动精神作为躬身实践和知行合一的价值判断和目标追求,并将实习(或学徒)与勤工助学都视为在劳动实践中学真知、悟真谛和长本领的具体行动。
2. 工匠精神。工匠精神属于劳动精神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精神。随着时代的发展,工匠精神之价值诉求和内涵也在不断发展,作为新时代我国人才培养特别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价值判断和目标追求,已经成为了劳动精神的高级形态之一,并普遍作为当下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术院校的基本价值目标,与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天然”关联在一起。工匠精神虽然属于精神层面的思想意识,但它深深影响着职业技术教育之人才培养,并引导着广大学生特别是职业院校学生的劳动实践。
工匠精神虽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和制度构建体系,还完全属于道德伦理层面的价值观,但它已经成为了党和国家的政策性倡导规范,其精神层面的道德价值取向和影响力远远高于法律规范之底线基准,也弥补了法律规范的不足,再次印证了德治和法治的辩证关系,即便是在强调法治精神的当下,工匠精神仍然不可或缺。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了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无论从事什么劳动,都要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在工厂车间,就要弘扬‘工匠精神’,精心打磨每一个零部件,生产优质的产品。”[12]我国的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都应当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将之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大政方针,作为加强大学生劳动教育的重要举措。实习不仅是学生劳动教育的第一步,也是工匠精神培育的关键。
工匠精神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代表了人类在职业领域共同的精神追求,既是生产者对产品品质精益求精、身无旁骛的追求[13],也是指一种精益求精、追求品质、注重细节的工作原则、职业伦理和精神境界[14]。笔者认为,工匠精神不仅应当涵盖一般性的职业道德,还应包括特殊的专业技能追求;工匠精神不仅是特定人员的价值观,还应当成为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职业观;工匠精神不仅是道德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还应当纳入法制的轨道。
当前,我国大学生实习契约精神的主要问题有:实习认识存在偏差,实习过程流于形式,实习评估考核严重虚化,义务责任意识模糊。
实习活动是大学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其直接关系到高校的教学质量和育人水平。但实际上,很多大学生对实习的认知存在较大偏差,实习态度不端正,认为实习无关紧要。譬如有的学生在实习活动中忙于准备各类资格考试、出国留学考试或研究生考试等;有的学生完全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集中实习,即便参与,也不严格遵守实习派遣学校和实习单位之实习规章制度,实习过程严重虚化,忽视实习过程中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与提高。这样的实习理念和态度,严重偏离甚至破坏了理论与实践结合、知行合一、学而时习之、诚实信用、敬法畏法、遵章守纪、崇实去浮等实习契约精神的应有要义。这种所谓“自由”式实习理念,是对实习契约精神的遮蔽。
实习过程需要实质化和精细化管理,以便真正践行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和知行合一的价值目标,尤其不能搞形式主义。但是,目前我国实习过程的形式化现象极其普遍,实习契约精神难以在实习过程中得到展示和彰显。实习过程的形式化,并不仅仅是实习派遣学校和实习单位之认识和行为,实习学生的主观认知和行动也是重要原因。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主观上,对实习及就业创业或职业资格考试之关系认识存在偏颇。许多大学生认为实习活动并不十分重要,最为重要的是就业或创业及职业资格考试。误认为大学学习就是为了就业或创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比不上职业资格考试、留学考试或公务员等考试重要和实际,甚至有学生认为实习活动影响或干扰了上述事宜,根本不愿对此投入精力。究其原因,外因是社会就业导向和就业压力,内因主要是学生的急功近利和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这需要全社会包括学校和实习单位从观念和行动上进行有效引导和治理,不断矫正实习形式化问题。学校要从思想认识的高度让学生明白,实习与就业、资格考试并不矛盾,实习搞好了,知行合一得到体现,专业知识和技能都能得到极大提升,也就能为就业、创业或职业资格考试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从观念上改变大学生的认知,帮助其克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
第二,客观上,学生对实习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不够,实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严重不足。由于实习学生主观上对实习认识的偏颇,直接造成实习“动力”不足,从而造成实习形式化。对实习过程漠视,只为获取实习鉴定或实习报告之形式要件,这些现状不仅偏离了实习目标和实习价值判断,而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之基本契约精神,遮蔽和破坏了实习契约精神。因此,实习契约精神和契约制度的构建首先应矫正实习形式化问题,从精神层面和制度规范方面引领和保障实习契约精神的有效实现。
实习过程的严重形式化,必然导致实习评估考核的虚化;而实习评估考核的虚化,又反作用于实习过程,进一步加剧实习的形式化。二者互为因果关系,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实习学生在知道实习评估考核之形式化后,将不再进行认认真真地实习,因为认真与否的评估考核结果基本一样,从而不愿意多花精力参与实习,此即真实实习与“虚假实习”之“囚徒难题”,其结果毋庸置疑,将是“虚假实习”之“劣币”驱逐真实实习之“良币”。这不仅造成实习单位、学校和老师在实习评估考核中的“失信”问题,也“倒逼”了实习学生之实习“失信”行为,前者实习契约精神的缺失也必将导致后者即实习学生之契约精神的缺乏,二者相互影响,共同加剧实习诚实信用之契约精神的缺失。因此,实习结果的评估考核,看似是学校实习制度的设计问题,与实习学生契约精神无直接关联,实质上则映射出实习契约精神与契约制度的设计者和实习学生的互动关系,实习评估考核制度的虚化,反过来影响实习契约精神的生成,使得诚实信用精神在实习活动中的价值导向难以发挥作用。
当代大学生身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时代,法治观念普遍比较强,但也存在一些高校、专业和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对此,应不断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有效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并积极树立其法治精神。这也是契约精神之基本要求,因而,大学生的法治精神也是实习契约精神的另一面。
目前我国大学生普遍权利意识比较强烈,但有些学生的义务和责任意识还比较模糊,社会责任、历史担当和实习初心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例如有些实习学生对学校的实习安排不够理解,都愿意到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大城市实习,而不愿到经济落后的小地方去;都愿意到有实习报酬或补贴的单位,不愿意到无实习报酬或补贴的单位;都愿意到国有企业,不愿意到民营企业;都愿意到大中型企业,不愿意到小微企业或基层组织。实习过程中,往往只关注享有的权利,而忽略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例如不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作息时间自由散漫;不严格遵守操作程序,造成实习单位的额外损失;社会责任感不强,不注意爱护实习单位的财产设备;生产实习中,对带队工人师傅不够尊重,不听从安排和指导;医学实习中,对患者服务态度不好,不愿意干服务性的工作;顶岗实习中,常常计较实习报酬或补贴,不愿意顶替钱少或艰苦的岗位,等等,都反映了实习学生的义务和责任感不强,个人本位和功利思想比较严重,没有摆正实习的态度,没有牢记实习的初心,没有体现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感。概要之,缺乏实习契约精神。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和责任的权利,因此,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实习学生之义务和责任意识,强化责任和历史担当,不忘实习初心,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知行合一。
有学者实证调研指出,大学生既要享有权利,还要承担义务,是大学生契约精神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权利义务观念是现代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也是契约精神的重要内涵[15]。该实证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契约签订后,多数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比较强,90.95%的大学生会“尽最大努力,克服一切困难去履行契约”;80.24%的大学生选择“作为大学生也应该与国家签署一份契约,将来努力工作,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还有21.71%的大学生有把国家命运与个人追求分离的倾向;有9.05%的大学生选择“好处多则尽力完成,坏处多则能推则推”,这表明大学生的契约观念还需要加强[15]。
实习契约精神的培育与实现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以及外因与内因的共同作用。
政府在实习契约精神中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健全实习法律制度,使实习契约精神在实习契约制度中得以体现。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契约精神,多次在中央文件提及契约精神,并将契约精神和契约制度纳入国家治理的范畴。然而,其不足之处是倡导性价值理念多于实际规范设计,尤其是目前我国实习正式制度一直没有诞生,《实习法》立法程序也一直没有启动,使得实习契约精神没有载体。建立健全统一的实习法律制度,应当是国家立法部门实现契约精神和契约制度的首要任务和责任。只有建立了正式实习法律制度后,才可论及“执法必严”之实习契约严守精神。
除了国家层面的实习立法外,国家立法机关还要督促各地出台相应的地方性实习规范。地方实习规范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习管理细则。特别是应明确规定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之无条件接受实习任务的强制性规定,以确保实习岗位的巨大需求。除此之外,还应注意实习与见习、学徒、就业见习的衔接与整合;注意实习劳动报酬或补贴、实习保险等实习学生重点关注的问题;还应当特别规定实习学生的权利保障与救济问题。
目前教育部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实习部门规章或细则,仅有针对职业院校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该规定仅适用于职业院校,使得普通高校实习学生尚“无章”可循,更遑论契约严守。如何构建有效的实习管理制度,应当成为教育部和地方教育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大学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其统一搭建实习契约精神之基本载体应当包括:将实习工作纳入“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学科的考核目标,实习工作的评估与考核与“双一流”建设同步立项、同时建设;将实习纳入大学就业创业的目标考核体系,因为实习本身与就业创业关系密切,就业的指标考核应当与实习(包括就业见习)挂钩;将实习规范纳入各大学章程之中;将实习契约精神明确界定为大学精神的范畴;将实习工作作为大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实习派遣学校在弘扬实习契约精神方面做得还不够,亟待加强和改进,如学校实习制度严重“空泛化”、实习管理机构缺失、实习参与教师偏少、实习经费不足、实习考核评估虚化等,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实习契约精神。
1. 新建实习劳动学分制度。依法依规治校是现代大学的基本精神,也是实习契约精神的具体表象。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国家层面的实习立法,也没有统一的实习规章,导致依法依规治理实习活动无章可循,使得实习契约精神和契约制度严重滞后。在这一背景下,各学校内部的院系为了规范实习活动,不得不制定本院系或专业的实习规章制度,从而导致实习规章制度的严重“碎片化”,造成实习管理规范不统一。为了克服这些制度性缺陷,首先应构建学校层面的统一实习规章制度,即每一个学校都应当制定本校统一的实习规章制度,各院系或专业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实习规章制度,克服校内实习制度的混乱和“空泛”。
在学校实习制度中可以创建实习“劳动学分”制度。实习“劳动学分”制度既是我国大学课程改革之必须,也是矫正目前学校实习制度“空泛化”的具体措施,还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党中央《意见》的实际行动。“劳动学分”制可以分为理论学分和实践学分两大类别。实习活动可以列入大学劳动教育的实践学分,将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和就业见习等都纳入实习劳动学分的考核指标,对达不到此学分的将不授予学位,并将实习学分作为评优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重要条件之一,从制度上“倒逼”大学生树立契约精神。将实习之实践学分纳入大学劳动教育学分制体系中,这既是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教育基本方略之必需,又是从外因上引导和影响实习学生崇尚劳动契约精神的有效路径之一。
2. 新建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实习委员会。我国高校目前普遍缺少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各校的实习工作基本上都由教务部门(一般为教务处,少数为本科生院)负责。其原因主要是各校普遍“重科研轻教学”,科研平台或机构“野蛮式”生长与繁荣,而教学管理却不被重视,实习类专门管理机构与人员几乎为零。这种普遍忽视实习活动的倾向,不仅破坏了大学精神,还间接影响到了广大实习学生的价值观念和法治观念。因此,各高校应高度重视实习工作,积极提高实习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待遇,以彰显平等和非歧视精神。笔者认为,高校都应成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实习管理人员。具体可以借鉴校学术委员会之机构设置模式,即先建立学校层面的校实习委员会,再由各个院系成立专门的实习分委员会,最后配备专门的实习管理人员。
3. 大力加强实习师资队伍建设。目前实习派遣学校存在直接参与实习活动的教师偏少,教授带队的实习更是罕见。其原因主要是各个高校普遍重视科研而轻视教学,更缺乏对实习教师的激励和考核机制,加之实习经费严重短缺,教师的实习补贴太低,严重影响了教师参与指导实习的积极性。
教师或教授指导实习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除了教师自身的主观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外部激励与约束机制。“重科研轻教学”的大环境,使得学校的主流导向是科研而不是教学,更不是实习,教师参与指导实习活动与教师奖励、职称评定等都没有太大的关联性,必然导致实习教师之缺位。因此,教育部和各高校都应当转变观念,不仅要将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纳入本科教学课程建设中,还应当将其纳入实习师资队伍的范畴,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和激励机制,硬性规定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必须参与一定量的学生实习指导活动。
改进路径是,首先转变“重科研轻教学”的观念和制度构建,将实习摆在与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将参与实习指导和带队纳入职称或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构建激励制度和机制;其次,将实习带队教师的考核纳入教师年度考核、教授聘期考核和高层次人才考核范畴,以构建实习激励机制,提高广大教师参与实习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 加大实习经费投入。本来国家对实习的经费投入就少,加上各学校又需将有限的经费重点投向科研,导致学校实习经费严重短缺。一些工科院校因为实习周期长,往往还需要向实习企业缴纳一定的实习费,从而使得有限的实习经费更加捉襟见肘。为了有效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加大对实习的经费投入,同时,为了保障学校有限经费的高产出,应当实行实习经费专款专用,不能实行有些院校的“切块”或“包干”制,要让实习经费能够落实到每一个实习学生和实习老师头上。
实习单位难寻的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工科院校以生产实习为主,相关企业成为其学生实习的主要场所。将实习活动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范畴,明确和提升企业实习社会责任,是培育和实现大学生实习契约精神的重要外因。为了弥补实习法律规范的空白,可以从道德伦理方面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有关实习之社会责任即实习社会责任(笔者语),这是一条完全必要,而且也完全可行的新路径。
1. 主动接受实习学生。企业应积极主动地接受实习学生到本企业实习,从观念上改变对实习的“短视”认识,不能将实习视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薪酬开支上的负担,而是应当“远视”地看到实习为企业吸收与储备未来人才的重要作用,并且可节约招聘成本。只有企业观念率先转变,才能更好搭建企业实习社会责任的基本框架。
2. 营建良好的实习氛围。企业应为实习营造良好的氛围,将实习文化纳入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建设的范畴。首先要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氛围,在企业文化中贯彻和宣扬社会责任意识;其次,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企业基本道德规范和准则,并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营造和谐的实习文化氛围,特别应当严守平等之契约精神,不仅应当将实习学生与企业正式员工一视同仁,还要体现出企业对青年特别的人文关怀。
3. 提供良好的实习条件。企业不仅不能安排实习学生从事高危和环境恶劣的岗位,还应改善实习学生参与实习的环境,提供良好的实习条件。另外,还应尽量为实习学生配备专门的实习指导老师(师傅),这样既可以保证实习活动的安全有序,还可有效保障实习的效果。企业还要积极关怀实习学生,量力为其提供基本的住宿条件和免费的实习工作餐。
4. 大力推行带薪实习。实习单位应参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向实习学生支付适当的实习劳动报酬或实习补贴,特别是对时间较长的实习,如超过一个月的顶岗实习(现改为岗位实习)、生产实习和医学实习支付一定的报酬,不将实习学生视为无偿或廉价劳动力,让广大实习学生在踏入社会的第一步就能体验到劳动的价值和意义,实实在在地体验获得感和幸福感。支付实习报酬的意义不只是物质方面的,还从精神层面加强了对实习学生契约精神培养的引导力,同时也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5. 创建实习保险制度。实习期间企业应当为实习学生购买必要的保险,如工伤保险等,这既保障了实习学生的权益,又可以化解和降低企业风险,还可以为实习学生树立社会保障意识和严守精神之示范样板,彰显企业实习社会责任。职业院校之实习活动,应严格按照《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为每一个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其他高校的实习,由于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定规范,只能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倡导实习单位履行实习保险义务,一旦约定了实习保险,就须严守约定。
目前我国大学生实习契约精神严重不足,引导大学生培育与提升实习契约精神之内生动力尤为关键。
1. 矫正实习认识偏差,树立正确实习观念。大学生不当的实习理念和态度,不仅制约了实习的效果,还从精神层面背离了诚实信用、敬法畏法、崇尚劳动等实习契约精神的基本要义。
培育和提升大学生实习契约精神应当从内生动力上发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实习观。内因是实习契约精神的关键,是改变实习观念和态度的决定因素。要引导大学生积极主动地将实习活动与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有机融合,牢固树立诚实信用之理念,将实习视为提升自己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主动克服实习形式主义或虚假实习弊端。
2. 培育契约严守精神,养成契约严守行为习惯。实习学生应严守实习契约,大力弘扬契约严守精神并将其转变为实际行动。契约严守包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国家的实习规范,即实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实习政策,这些属于公法意义上社会契约制度,是实习学生崇法、敬法、畏法和严格守法精神的主要载体;二是实习派遣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内部实习规章制度,实习规章制度是单位内部自主管理权的体现,它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程序正当和内容合法的规章制度也同样具有强制约束力,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三是实习学生与实习派遣学校、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双方实习协议或合同,这些都属于私法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规范,也是契约严守的重要契约制度,实习学生应当诚信履行、全面履行和完全履行,以彰示“一诺千金”之道德规范和法制精神。
3. 内外调节并举,构建和谐心理契约。心理契约是指与正式制度契约相对应的非正式契约,是心理上的内在契约。虽然心理契约是某一个人的内心感受和状态,但却反映了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内在关系,是组织内成员与组织之间不成文的心理预期。心理契约与制度契约相对应,属于非正式契约,它不是法律用语和范畴。从心理学的角度,心理契约就是一种思想情绪,对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和谐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大学生心理契约主要反映了大学生的心理期望,当他们对学校比较满意时,其心理情绪上的满足感就比较强,良好情绪就会影响到其行为方式,契约精神就会比较自觉地形成,并易于养成契约严守习惯,实习也就有了内生动力;而当产生不满情绪时,就会严重影响其行为,更会影响契约精神和制度严守。
大学生实习心理契约的调整和干预,是大学生自我调整和自我“修复”的内在问题,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学校和实习单位都应当担负起调整和干预的外在责任,尽量满足实习学生的需求和愿望。实习派遣学校应当加强德育,提升学生的道德素养,构建良好的心理契约。实习心理契约是随着外在客观因素的不断作用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实习心理契约也要随时进行调整,不断矫正和化解不良情绪。实习心理契约的构建不能仅仅依靠德育课程,更应当在具体的实习活动中进行动态的个体干预和疏导。
4. 牢记初心勇于担当,弘扬崇尚劳动精神。实习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一种特殊的尝试性劳动,是崇尚劳动精神之具体化和初始化的第一步。
许多大学生并不真正清楚实习的初心,即便知道,也往往停留在思想层面,并无具体行动,常常错误地认为实习无关紧要。另一个非常易于忽略的问题是实习学生崇尚劳动的精神只停留在精神层面。从大处看,“德智体美劳”之劳动教育难以实现;从小微处看,缺乏崇尚劳动和尊重劳动之劳动精神,不利于成才。其主要原因是大学生没有充分明确实习之初心,没有充分认识到实习本质上就是一种实践劳动。实习不仅可以培育学生严守契约精神和契约制度的良好习惯,还可以弘扬崇尚劳动和工匠精神;另外,在实习活动中还可以培养实习学生的历史担当精神,一定程度上纠正当前大学生急功近利思想和浮躁之风,让实习成为大学生从学生身份向劳动者身份“豪华转身”的第一步。实习是劳动精神在高等教育中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和养成爱劳动理念的延续和发展。因此,将实习纳入劳动教育范畴,从外因上引导和影响大学生,将劳动精神融入实习之中,也是优化实习关系的有效路径之一。
5. 处理好实习与就业的关系,自觉抵制“虚假实习”“付费内推实习”。与就业直接关联而违反实习契约精神的现象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一些大学生为了就业之需,大搞虚假实习,假造实习经历或实习鉴定;二是一些大学生不惜重金参与“付费内推实习”,助长了实习歪风,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付费内推实习”是付费实习的特别形态,是指拟参加实习的学生通过向中介组织或个人缴纳一定的费用,通过非公开渠道而安排实习,并且还常常伴随着实习后就业之承诺的实习活动,它常常与欺诈或误导有关[16]。付费实习不仅加重了学生的经济负担,破坏了实习秩序,还涉嫌违规违法。调查发现参与付费实习的多为不想靠个人努力去获取实习机会的学生[17]。这种自愿性或者“变相”性收费实习,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仍然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具有非正当性[18]。对此二类实习,大学生应当充分认识其危害性,应当坚决反对与自觉抵制。大学生应当充分认识到,只有不断努力学习并践行知行合一,不断地“德技并修”提升自己的素质,坚守实习契约精神,才能为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习是高校学生必经的教学实践环节,也是大学生开始从事社会劳动即就业与创业的前期准备与体验活动,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19]。然而我国大学生实习活动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主要原因可以概述为两大方面:一是精神层面上,多方参与主体缺乏契约精神;二是制度层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得契约精神缺乏外部“载体”,实习契约制度难以“炼成”。
实习契约精神是一般契约精神的具体化,其一般内涵主要包括法治精神、平等精神、自由精神、诚信精神;特殊蕴涵主要包括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实习契约精神的培育与实现需要外因与内因的共同作用。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实习法律规范,实习派遣学校可以新建实习劳动学分制,实习单位特别是企业应当创建和提升实习社会责任。大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实习观,并培育契约严守精神,大力弘扬和崇尚劳动精神,处理好实习与就业的关系,自觉抵制“虚假实习”或“付费内推实习”,正确认识实习“内卷”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