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蒙爱红 许雨璋 张 华
(1.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2.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受地理位置和环境的影响,区域农产品品类和质量差异比较大,区域间的发展也不均衡,为了较好地发挥区域优势,将具有地理标志优势的特色农产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地域品牌优势,有利于助推乡村振兴。
甘肃省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特殊,特别是省会兰州更是中国地理版图的几何中心,连接着中原农耕区和高原草牧区,甘肃乡村的振兴不仅对本省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其周边省区特别是西北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也将起到示范作用。通过地理标志权益保护,可以将甘肃特色“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向全国乃至国际,推动甘肃地域经济发展。
地理标志又称作原产地标志,是知识产权制度之一种,受国家法律制度保护。是“指表示某商品来源于某一区域,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1]。该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国,后来随着《巴黎公约》的签署,更多的国家加入了这项保护制度,但概念并没有明确,直至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签署,才明确提出并确立了“地理标志”这一特定概念。我国加入WTO后地理标志保护才在国内受到国人的重视。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商标法》等六部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作为基于地理标志形成的“地理标志权,本质是一种财产权、一种绝对权,属于私权范畴,该权利既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即排除特定地理区域外经营者行使该项权利;又具有鲜明的共有性,即特定地理区域内经营者共同享有该项权利。”[2]
甘肃地处我国腹地,从东到西地质条件具有多样性,受土壤、气候条件的影响,各地区所生产的特色农产品各不相同,例如产于甘肃东部高原区的“平凉金果”、“天水花牛”、“庆阳红富士”等苹果;陇南的花椒、辣椒、木耳;定西的马铃薯、黄芪、党参、当归等中草药;河西地区的白兰瓜、黄河蜜、葡萄以及葡萄酒;甘南的牦牛、蕨麻、马牛肉以及蕨麻猪;临夏的牛羊肉;兰州的百合等等,这些农产品在带动区域经济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区域经济的支柱。如果在区域农业生产和区域经济规划过程中,能有效利用和发挥地理标志的作用,不仅可以有效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还能提升地方人们的生活品质。而且国家对地理标志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和作用在2021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有明确的概括和论述:“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3]
农产品往往受地理环境因素影响,所以相同的地理环境经相同标准的生产管理,就能够生产相同品质的农产品。借助地理标志优势,政府可以依托地方政策引进资金,完善和优化相关设施,为农产品的产销做好铺垫和基础服务;同时能够依托地理标志优势邀请业内专家进行科学化技术指导、培训和管理,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在享有地理标志权利范围内,规模化标准化扩大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确保区域内农产品的保值、增值,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农产品,从而增加消费者对该农产品的购买欲望,同时降低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农产品时的不安全感,减少消费者的信息检索成本,进一步为区域农产品赋能。
“地理标志除了反映地域自然环境之外,还包含了当地的独特文化因素,是民族和国家文化、地理、传统、遗产和传统实践的结合。”[4]故而,发掘、弘扬地理标志所蕴含的历史文化因素,成为增强区域文化自信的方式和途径。例如作为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甘肃“庆阳香包”以及香包节,不仅是庆阳地区特有的地理标志产品,更属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再如,作为非遗项目的甘肃庄浪“泥金纸织画”,将庄浪县人民的精神文化以画的方式“织”向全国,也体现了庄浪人的文化自信。
依据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地理标志主要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和“农产品地理标志(AGI)”三种方式进行保护。但在立法过程中由于对地理标志的类型还没有形成统一标准,使得现实生活中很难对上述三种类别及其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区分,这就给地理标志使用者、管理者以及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迷惑,而且这种混乱很“容易出现权利冲突”,特别“表现为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2],由于存在这方面的冲突,权利使用者和管理者在面临地理标志权益保护的时候,也将陷入选择和取舍的两难状态,为地理标志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可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独立进行申报,而且标准还有差异。地方政府和企业抱着“防止万一漏报而不能被保护”的心理,尽可能多地从不同渠道就同一产品进行申报,这样不仅造成浪费还增加了保护成本。例如以平凉市域内的苹果为例,2006年12月平凉市以“平凉金果”申报获批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主要涉及崆峒区、泾山县、灵台县、崇信县、庄浪县、静宁县等6个区县域内的“富士系、秦冠、新红星”三个系列。但各县又进行了申报:2006年9月静宁以“静宁苹果”申请并获批了“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2017年“庄浪苹果”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2018年7月“灵台苹果”获批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2018年7月“崇信苹果”获批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由此可见,同一事项多渠道重复申报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还增加了地理标志保护成本,给地理标志保护带来了一定困扰,也给消费者的认识和辨别带来了一定困难。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部门主要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从理论上三者分工协作,共同管理。但现实情况是由于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在具体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扯皮推诿现象,特别是当农产品涉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权利或信息交流时,这些繁杂的保护名目给当事人和管理者都带来了一定的混乱和无所适从。而且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主要是非营利性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为主,一般为集体商标,容易发生“搭便车”或“公用地”等情形给消费者或生产者带来损失。
因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最早起源并发展于国外,我国重视并进行保护的时间相对不长,甘肃省大多数地方及地方政府对该项权益保护还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侧重点往往在地理标志申报阶段,但对地理标志品牌的保护及地理标志权益的宣传还处于起步阶段,老百姓特别是于此关系密切的农产品生产者缺乏对这项权益的认识,要让人们去保护一项自己本身不熟悉的权益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另外,甘肃省绝大多数农业生产还是以农户为主合作社为辅的模式,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相关农产品的生产者还是个体农户,而地理标志权益又属于集体共有权益,因而当老百姓面对“集体”“共有”权益被侵害时,很多人会选择漠视或忽略,这就给地理标志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困难。
“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保护的三种模式,三种模式的申请途径、申请标准和申请方式都有差异,相关企业及地方从不同途径就同一种农产品申请不同的地理标志,为了改变这种法律上的不统一给地理标志权益保护带来的不便,有必要整合相关法律中地理标志保护中的内容,出台一部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进行专门保护,国外已经有相对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我国国内的有关学者曾专门撰文就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问题进行过深刻阐述。专门立法能够解决当下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的多渠道申报、多头管理、使用混乱的各种乱象,为未来地理标志保护确立唯一性的标准和尺度,减少重复建设,节约管理成本。
我国目前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主要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商标法》进行注册商标保护;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依《地理标志成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登记和管理;由农业农村部依《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认证。例如就地理标志申报主体来说,“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主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5];“农产品地理标志”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6]。为了改变这种混乱状态,适应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减少申请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消费者对地理标志识别上的困难,有必要对地理标志管理体系进行一体化梳理和整合,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
“地理标志的功能不仅在于识别,更重要的在于地理标志与商品的特定质量或其他特征的直接关联。”[2]由于其独特的地理文化属性,是一个地方人们长久生活经验的结晶和历史文化记忆的体现,最能体现一个地方独特的地方物产特点和文化源流,而且是连接未来经济、文化、产业的桥梁和纽带。所以地方政府首先应该在经济投入、技术支持、文化创新等方面进行帮扶,让地理标志品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
其次,挖掘地理标志内涵,加大品牌推广。地方政府应该通过地理标志特色创建、人文历史挖掘、文化底蕴创新等地理标志品牌文创建设,将地理标志建设成为有内涵、有底蕴、有温度、有人文关怀的地标品牌,让人们在享受地理标志产品的同时还能感受独特文化的魅力。同时应该借助强大的网络平台,通过网络推广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让消费者对地理标志有全面细致的了解,为选择购买该产品做好准备。
受“集体性”和“公共性”特点的影响,地理标志权益受侵害后,很难找到具体的受害者或受多重因素影响受害者往往存在放弃维权和维权不能的情形。地方政府作为地方老百姓的代言人和服务者,应该出面委托专业律师积极进行维权,确保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人们的权益,强化人们的地理标志品牌意识,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为地方乡村振兴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