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伟权,吴赵斌,蔡留新,杨博帆,乔 智
(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广州 510630)
自1886年世界上第一辆汽车在德国诞生以来,全世界每年约有70万~10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已是全球各类自然灾害所造成死亡人数的45倍,故有很多人将交通事故称之为当今“世界第一公害”[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仍在不断增长,伴随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及死亡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19年广东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 630起,造成5 045人死亡;广州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506起,造成735人死亡[2]。基于此,笔者对本中心于2019—2020年度受理的广州市南沙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进行统计分析,为交通管理部门减少、预防交通事故提供数据参考。
182例交通事故死亡案例均来源于2019—2020年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委托的案件档案资料。
按照性别、年龄、案发时间、交通行为方式、乙醇检测结果、损伤部位及死亡原因等项目进行分类,并对上述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男女比例为4.4∶1,以21~60岁年龄段较为多见,各年龄段死亡人数统计结果详见表1。前三个季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第三季度的死亡人数多达52人;在每个星期中,星期日死亡人数最多,其中第三季度的星期日死亡人数最多,详见表2。交通死亡事故好发时段主要集中于夜间,其中21:00—次日4:00时间段死亡人数多达8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4.5%,详见表3。
表1 各年龄段死亡人数统计结果
表2 各季度在每个星期内死亡人数统计结果
表3 各时间段的死亡人数以及酒驾人数统计结果
在182例交通事故死亡案例中,死于摩托车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共12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69.8%,其次为货车、小型客车。摩托车单方事故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29.1%;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类型以货车最多,其次为小型客车,详见表4。
表4 各类型交通行为方式对应的死亡人数统计结果
182例交通事故死亡案例中涉案驾驶员共275人,驾驶员血液中检出乙醇的共78人(28.4%),乙醇含量最高值为417.7 mg/100 mL,平均值为50.7 mg/100mL,符合饮酒后驾车的共10人(3.6%),醉酒后驾车的共有57人(20.7%);小型客车驾驶员符合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的人数较少;大型客车、货车、拖拉机等车辆驾驶员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详见表5。夜间21:00—次日4:00时间段驾驶员酒后驾车的情况最为多见,占检出乙醇总驾驶员人数的55.1%,仅摩托车驾驶员就占48.7%,详见表3。
表5 各类型车辆驾驶员酒驾人数统计结果
交通事故死亡的182人血液中检出乙醇的共78人,摩托车驾乘人员最多见,男性明显多于女性,男女比例为10.1∶1,乙醇含量≥80 mg/100 mL的占67.9%;21~60岁年龄段共69人,其中以21~40岁年龄段尤为突出,占死亡总人数的25.3%,详见表6。
表6 不同年龄段人血液中检出乙醇的死亡人数统计结果
交通事故常常造成人体多处损伤,器官损伤以脑损伤最为多见,其占死亡总人数的78.6%,其后依次分别为肺(42.9%)、心(19.8%)、肝(18.1%)、脾(12.6%)。骨折以颅骨骨折最为多见,占死亡总人数的70.9%,其次为肋骨骨折(40.1%),下肢发生骨折较上肢多见,详见表7。以上器官及骨折情况统计均以摩托车交通方式的数量最多。
表7 死者的交通行为方式与内部器官损伤/骨折情况统计结果
182例交通事故死亡案例中当日/现场死亡人数为13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74.2%;进行解剖检验的共132人。关于死亡原因方面,涉及因颅脑损伤的死亡最多见(73.6%),其次为胸部损伤死亡(24.2%)、腹部损伤死亡(18.1%),另外有19人因尸体损伤轻且未进行解剖检验而无法明确死亡原因,详见表8。
表8 各类交通行为方式死亡原因的损伤部位统计结果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人数共18人,2019年、2020年的死亡人数分别为14人和4人;男女比例为11∶7,单方事故4人,双方事故14人;好发时间段分别为0:00—3:00以及5:00—8:00、11:00—14:00时,死亡人数均为5人。7人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80mg/100mL的有3人。死于颅脑损伤共15人(83.3%)。
摩托车驾乘人员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共119人,男女比例为8.2∶1,其中单方事故死亡53人,2020年死亡人数较2019年增加1人;前三个季度死亡人数较多,且以每个星期中的星期日死亡人数最多,详见表2;事故好发于夜间21:00—次日4:00,死亡人数66人(55.5%),其中单方事故死亡人数42人(35.3%),详见表3。血液中检出乙醇者的男性明显多于女性,乙醇含量≥80 mg/100 mL的有46人,且以21~40岁年龄段人数最多(36人),详见表6。死于颅脑损伤共89人(74.8%),另外有14人因尸表损伤轻且未进行解剖检验而无法明确死亡原因。
2019年广东省发生交通事故约453起/周,死亡约97人/周,广州市发生交通事故48起/周,死亡约14人/周。广州市南沙区自2005年设立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常住人口数量不断增加[2],交通运输业增多,交通运输网络日益健全,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2019—2020年南沙区交通事故死亡平均为1.74人/周。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死亡事故在年龄分布上,以21~60岁年龄段的人群为主,占死亡总人数的76.9%。2019年末,南沙区18~60岁年龄段的人口比重为62.17%[2],该年龄段人员为主要劳动力,外出活动较多,笔者认为这与交通死亡事故好发年龄段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根据孟祥志等[3]研究发现,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死的危险性在男女之间基本相同,但实际情况是男性明显多于女性,这可能与男女的社会分工不同有关。另外,统计结果表明饮酒的男性明显多于女性,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随之增加,这也是造成交通死亡事故男性多于女性的原因之一。
广州市南沙区属于南亚热带季风性海洋气候,夏长冬短,夏无酷热,冬无严寒,适宜外出活动,尤其是前三个季度的天气和气温等较适宜外出活动,因此前三个季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第四季度多。交通死亡事故好发于夜间,以21:00—次日4:00时间段死亡人数最多。虽然南沙区属于自贸区,但不少地区仍属于乡村,道路照明、交通标志等尚不健全,再加上夜间视野差,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并且由于夜间车流量小、车速较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程度相对较重,尤其是酒后驾车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夜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其他时间段多。
统计结果表明,摩托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广州市南沙区现阶段仍未禁止使用摩托车,居民外出时仍会选择便捷的摩托车出行,尤其是在乡村地区,摩托车为最佳交通工具,但摩托车具有高速、开放、缺少保护设施和稳定性差等特点,并在人群中或车丛中穿插行进,其事故发生率、伤亡率也居机动车损伤的首位[1]。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在我国普及速度较快,成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电动自行车的车辆速度不及摩托车,但也存在车辆稳定性差、驾乘人员缺少保护设施等缺点,并且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群体众多、交通素质参差不齐。
统计结果表明,各年龄段死者血液中检出乙醇的人数男性均多于女性,并且以21~40岁年龄段死亡人数最多。文献统计见各年龄段男性饮酒率均高于女性[4],且低年龄组的男性(20~39岁)重度饮酒的发生率显著高于高年龄组(40~59岁)[5]。随着驾驶员体内血液中乙醇浓度的不断升高,发生交通肇事的几率也不断增加[6]。这与乙醇抑制中枢神经系统的毒理作用密不可分,乙醇进入人体后首先抑制脑皮质功能,出现身体稳定性、协调性、反应性、运动功能、知觉功能等降低及自我控制能力的消失,呈一时性兴奋状态;当乙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时,皮质下中枢、小脑及脊髓运动受加累,出现分辨力、记忆力、洞察力、视觉、注意力及语言等功能明显失常[6]。
随着多年的设卡查处酒驾以及酒驾危害性宣传的普及,酒驾数量明显下降。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型客车更多是作为外出的代步工具,驾驶员仍然存在顶风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可能性,统计结果表明有28.4%的交通死亡事故涉案驾驶员血液中检出乙醇,3.6%符合饮酒后驾车、20.7%符合醉酒后驾车,酒驾交通死亡事故夜间多发,多数发生在夜间21:00—次日4:00时间段,以摩托车驾驶员最为多见。而大型客车、货车、拖拉机驾驶员的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上述车辆驾驶员不单纯是驾驶员,更多是一种职业,关乎生计问题,因此上述车辆涉及酒驾的情况极少。
交通事故损伤常表现为多发性及复合性,即形态复杂、类型多样的损伤,损伤严重且死亡率高[3]。脑组织是结构最为复杂、功能极其完善的器官,虽然有颅骨的保护,但在交通事故巨大暴力作用下,颅骨的保护显得微不足道,仍容易造成脑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等颅脑损伤,出现头痛、呕吐、意识障碍等症状,死亡及致残率较高。文献[7]表明脑损伤死亡率占创伤总死亡率的72%~92.5%,在存活的伤者中,10%的轻度损伤者遗留永久的残疾,而中度和重度者分别达到66%和100%。统计结果表明:当场/当日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74.2%,因颅脑损伤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73.6%。因此,通过减少颅脑损伤发生率,可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
统计结果表明,2019—2020年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共18人,事故好发时段集中于上午上班、中午上下班时间段以及夜间0:00—3:00时间段,2020年驾乘电动自行车死亡人数较2019年下降了71.4%。2019年《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以及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查缴,后期上市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性有所提升,行驶速度明显下降。此外,伴随着2020年的“一盔一带”完全守护行动的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出现下降,但随着电动自行车的兴起、发展,电动自行车数量逐年上升,甚至出现改装电动自行车等情况,仍然有可能出现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降反升的情况。
摩托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占死亡总人数的69.8%;死亡事故好发于夜间21:00—次日4:00时间段,过半数为单方事故,该时间段常发生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21~40岁年龄段最为多见,交通事故多造成颅脑损伤。由此可见,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公害”,且多数与酒驾有关。因此,仍然需要继续进行夜间酒驾查处,尤其需要加大对摩托车酒驾的查处力度。
此次统计发现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乘人员因颅脑损伤死亡人数占驾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死亡人数的74.8%、83.3%,以上数据提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头盔情况仍为多见,交通事故发生时常容易造成颅脑损伤。宋昀农等[8]研究发现,强制佩戴头盔组每月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颅脑损伤人数和死亡人数均低于未强制佩戴头盔组,强制佩戴头盔后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出现了明显下降,认为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佩戴头盔是降低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死亡人数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由此可见,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可以显著降低交通事故伤亡率。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以及佩戴安全头盔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随着酒驾入刑以及酒驾的大力查处,酒驾数量明显减少,但仍有顶风作案的情况,尤其是摩托车驾驶员人数最多。另外,对于不佩戴头盔的处罚相对酒驾处罚较轻,虽然2020年进行了“一盔一带”完全守护行动,仍然有不佩戴头盔上路的情况发生。现阶段来看,在现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仍然需要加大查处酒驾以及不佩戴头盔等行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可考虑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有关交通法规、行车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片区选配交通安全宣传员进行网格管理,通过播放安全短片、广播等方式宣传,讲明酒驾、不佩戴头盔及安全带事故危险性,提高居民的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而减少伤亡事故。甚至可以考虑进行区域性禁摩、禁电,完善公共交通网等,减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数量,从而减少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