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式协商:农村基层协商治理有效运行的内在逻辑
——基于C镇古村落保护利用案例的分析

2023-01-17 13:53侣传振
关键词:邻里协商利益

侣传振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杭州 311121]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逐渐成为社会矛盾的频发地与集中区。面对日趋严峻的社会问题,基层协商凭借其在化解矛盾、凝聚共识方面的独特优势,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公共管理范式嵌入到乡村治理之中,成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选择。例如,在经验层面,各地纷纷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协商治理形式,形成诸如“民主恳谈会”“党群议事会”“四议两公开”“村民说事”等多层次多类型的协商治理格局;在理论层面,经验的发展推动学界立足但又跳出地方实践,实现从经验到理论的跨越,提出“协商权威主义”(1)He Baogang,Mark E. Warren,“Authoritarian Deliberation:the Deliberative Turn in Chinese Political Development”,Perspectives on Politics,Vol.9,No.2,2011,pp.269-289.“分配型协商”(2)李祖佩、杜娇:《分配型协商民主:“项目进村”中村级民主的实践逻辑及其解释》,《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3期。等一系列具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可以说,目前基层协商治理在理论与经验层面都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可喜状态。但是,当我们透视这幅繁华图景的同时,还需要冷静思考一个基本问题:农村基层协商治理何以能够有效运行?这也是研究基层协商治理无法回避也不可绕开的基本命题。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目前,学界围绕协商治理何以能够有效运行这一问题,大体上形成了规范、制度与技术三种研究路径。

一是协商治理有效运行的规范路径。在西方,早期的协商民主理论家多将协商治理功能的发挥寄托于包容、平等、理性、互惠等价值规范的运用,尤其是公共理性。公共理性往往被视为协商民主的核心与灵魂,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例如,罗尔斯将公共理性置于其概括的协商民主“三个基本要素”之首,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实现公共之善的基础。(3)[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225页。哈贝马斯将公共理性归结为“交往理性”,反映的是一种主体间性,并主张通过交往理性促成妥协让步与偏好转移,利用共识事实影响公共决策。(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371页。当然,这种对理想价值规范的过分想象也遭到激烈批判。如杨指出,从理性情景推导出来的规范主张容易使协商治理陷入“逻辑循环”陷阱,忽视因经济社会结构性不平等引发的“差异政治”事实。所以需要将被公共理性偏好长期排斥在外的情感因素拉回到“交往民主”中,借助“问候”“修辞”“叙述”等方式推动协商治理。(5)[美]艾利斯·M.杨:《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7页。之后,随着协商系统理论的兴起,如何将理想类型的协商(运用理性辩论、理性讨论等交往形式)和现实类型的协商(运用辩论、情感、讲故事、闲聊等交往形式)衔接起来成为协商治理重要议题。(6)佟德志、程香丽:《当代西方协商系统理论的兴起与主题》,《国外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情感在协商治理中的价值逐步回归。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译介也将理想的价值规范引入中国协商治理之中,部分学者在反思当前基层民主实践危机时要求重申公共理性。黄瑞波认为,在公共理性的具体语境中构建公民德性观,是缓解当前我国协商治理深层次危机的关键。(7)黄锐波:《重申公共理性:协商民主视野下的公民德性观》,《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另外,还有学者追根溯源,通过传统时期“断道理”的实践分析,展示出“公理共议”在基层协商治理中的价值。(8)陈军亚:《公理共议: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协商治理及价值——以“深度中国调查”的川西“断道理”为据》,《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二是协商治理有效运行的制度路径。当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事实逐渐进入协商民主理论家视野时,如何调适理想的价值规范与复杂的经验现实成为难题,由此开启了西方协商民主研究的“经验转向”,协商制度化成为核心议题。其中,“微型公众”是西方协商治理制度化的典型代表,通过聚焦具体的制度设计推动协商治理走向落地。不过,微观视角容易将微型公众与其他制度以及它们所处的广泛话语和宏观背景隔离开来,所以,协商系统理论开始对协商治理的“微观倾向”进行矫正,尝试将微观协商与宏观协商、公民协商与政治代表相联结,形成“整合性的协商系统”。(9)John Parkinson,Jane Mansbridge: Deliberative Systems:Deliberative Democracy at the large Scale,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中国协商治理的制度化发展不像西方那样遵循着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谱系,而是对中国协商治理具体情景的反思。目前,制度路径更多遵循制度建构主义思路,即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内寻求制度优化与改革,因而强调协商治理制度文本的供给及协商治理机制的建设。例如,唐皇凤指出,为利益相关方搭建高效的博弈平台,以程序规则优化建构科学合理的利益均衡机制是新时代推动我国协商治理发展的战略突破口。(10)唐皇凤:《协商治理的中国实践:经验、问题与展望》,《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郎友兴、万莼在分析杭州小古城村“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经验时指出,从议什么、谁来议、怎么议到议的效力的闭合“四环节”构建出协商治理的系统性制度,可为我国协商治理发展提供新方案。(11)郎友兴、万莼:《基层协商民主的系统构建与有效运行———小古城村“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的经验与扩散》,《探索》2019年第4期。

三是协商治理有效运行的技术路径。技术主义路径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把协商作为一种治理技术,强调其在征地拆迁、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重要基层事务治理中的现实操作性,以形塑“技术性”的组织动员机制与矛盾调处机制。第二层是从“如何实际操作协商”的角度注重协商治理的科学程序与方法设计。因为从制度演进的角度观察,协商治理的顶层设计理念需要底层具体的且可操作性的程序来承接,这样才能保证协商治理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例如,何包钢、王春光借鉴美国学者费什金的“协商民意测验”,在分析浙江温岭扁屿村协商试验时指出,主持人制度、参会人员随机选拔制度、事先信息发布制度等制度设计是促进中国基层协商治理有效运转的关键技术。(12)何包钢、王春光:《中国乡村协商民主: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3期。谈火生等从协商参与者的产生、协商议题的选择等具体协商程序系统分析了我国基层协商治理的实施技术。(13)谈火生、霍伟岸、何包钢:《协商民主的技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51-60页。韩福国也持类似观点,不过他更加主张建构起基于现有中国社会群体的科学分层抽样而又环节科学的复式协商民主抽样程序,以此促进基层协商治理有序运转。(14)韩福国:《超越“指定代表”和“随机抽样”:中国社会主义复式协商民主的程序设计》,《探索》2018年第5期。

协商治理有效运转的规范路径、制度路径与技术路径虽然存在差异,但却有着紧密的逻辑关联。规范路径为制度路径提供理论导向,制度路径是对规范路径的反思与应用,而技术路径则是对制度路径的再具体化,三者形成了从理论到实践,从价值到工具的演绎逻辑。同时,三者分别强调的理性化、制度化以及技术化其实都是对协商治理的“非人格化”偏好,试图将整个协商治理运行置于韦伯科层制意义上的“无恨亦无爱”原则之下,排斥一切纯个人的情感因素。(15)[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6-47页。然而,人是情感的动物。即使是处于韦伯科层制中的人员也无法做到“无恨亦无爱”,而是常常处于个人情感与科层制冷酷的事本主义原则冲突之中。所以,一味地强调理性、制度和技术在协商治理中的价值,就会遮蔽人的丰富情感,往往会极大地影响协商治理的实际效果。因为“情感在所有的层面上,从面对面的人际交往到构成现代社会的大规模的组织系统,都是推动社会现实的关键力量。”(16)[美]乔纳森·特纳、简·斯戴兹:《情感社会学》,孙俊才、文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序言。所以,我们在审视基层协商治理何以有效运行时,有必要也有责任将情感带回到基层协商治理之中,自觉将情感与协商治理联系起来。目前,虽然已有学者关注到这一问题,并从信任、(17)侯宝柱:《信任二因素与线上线下协商治理效果——基于扎根理论与定量分析的研究》,《公共行政评论》2018年第4期。面子(18)郑聪杰:《乡村社会中的面子观与基层协商民主》,《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等情感因素考察协商治理的运作,但遗憾的是,这些研究往往将基层协商治理中的情感因素列入非正式治理的范畴,导致情感在基层协商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模糊化。所以,本文将关联情感与协商治理,从具体的经验个案探索情感到底是如何促进基层协商治理有效运行的,即揭示基层协商治理有效运行的情感逻辑。本文所使用的经验材料,均来自作者于2019年7月在J市C镇做的实地调研。按照学术惯例,其中村名与人名均做了技术化处理。

二、情感式协商: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本文所说的“情感式协商”是一种非规则性协商机制,是乡村干部在农村协商治理过程中运用情感调节人际关系,进而达成共识,完成治理任务的过程。

(一)情感式协商应用于基层协商治理的社会基础

在新制度主义看来,任何一项制度或机制的运作都离不开相应的社会基础。情感式协商之所以能够成为当前我国农村协商治理的重要策略,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根植于村民日常生活的社会结构与文化认同之中。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情理社会,从伦理道德关系中衍生出来的“人情”“面子”“信任”等社会规范是调节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对此,金耀基曾言:“关系、人情和面子是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的关键性的社会—文化概念。”(19)金耀基:《金耀基自选集》,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93页。费孝通在讨论中西方社会差异时也指出:“在西洋社会里争的是权利,而在我们却是攀关系、讲交情。”(20)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7页。在乡村日常生产生活中,“人情”“面子”等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行为关系的调适机制,主要原因在于它们充当着熟人社会中的“社区性货币”,即一种在固定社会内得到公共认可、能够流通、具有公共性价值的“通货”。(21)董磊明、郭俊霞:《乡土社会中的面子观与乡村治理》,《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一方面,讲究情面的人往往能够从村庄社会中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本,拥有更多的社会声望;另一方面,不讲究情面的人往往遭受他人的鄙视与排斥,被边缘化甚至使其“社会性死亡”。所以,这种“社区性货币”本身存在的正向褒誉机制与负向排斥机制,使得村民服膺公共规则,“人情”“面子”实质上也就演变成了一种低成本、高稳定的调适与控制机制。这种调适与控制机制对于基层协商治理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理论上,这种内生于熟人社会的价值规范往往不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因为这些规则生存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在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改造,让静态封闭的乡村社会流动起来,乡村社会的陌生性愈来愈强。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一些村庄流入人口甚至超过了本地人口,村庄俨然成为一个陌生人社会。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使得以情感为基础的共同体向以利益为纽带的联合体转变,利益取代道德情感成为行为评价标准,“无公德的个人”(22)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11页。日趋出现。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面子”“人情”等传统文化观念作用于乡村实践的强大生命力。换言之,国家规则或市场规则并没有完全取代“面子”“人情”成为支配乡村社会行为的“默会的知识”,(23)[英]迈克尔·波兰尼:《个人知识:朝向后批判哲学》,徐陶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79页。“托关系”“给面子”依然是乡村日常生产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图景。即使是在陌生程度较高的工业村、近郊村,人们也往往通过“陌生关系熟悉化”(24)刘少杰:《陌生关系熟悉化——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本土化选择》,《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继续沿用“人情”“面子”等传统交往机制。这些都为情感式协商在农村基层协商治理中的运用奠定了必要的社会基础。

(二)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类型

“人情”“面子”等情感要素展现出的强大生命力是其巨大价值的有力见证,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利益的存在。现实中,情感与利益往往相互渗透,共同支配着人类的行动。从情感与利益两个维度出发,乡村社会中人际关系可以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25)吕萍、胡元瑞关于农村社会中四种人际关系类型的划分对本文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在此表示感谢。具体参见:吕萍、胡元瑞:《人情式政策动员:宗族型村庄中的国家基层治理逻辑——基于江西省余江县宅改案例的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20年第3期。

1.情感型关系。情感型关系既可以满足个人的情感需要,也可以依托情感来满足个人的物质需要。不过,需求者与供给者双方都遵循“需求法则”,即无论需求者是否能够提供与需求等价的物质利益交换,供给者都会以情感维系而非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资源交换的最终目的,并尽可能满足对方的需求。这种动力主要来自于浓厚的血缘与亲情之间的预期与回报。恰如美国学者费正清所言:“他有一种安全感,因为他知道,如果履行了指定给他的那部分职责,他可指望这体系内的其他成员反过来也对他履行应尽的职责。”(26)[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24页。所以,情感型关系主要发生在强血缘、强亲缘和强地缘的人际关系中,成员间关系高度亲密,相互依赖性极高,如父母、子女等核心家庭。

2.情感型混合关系。混合关系是融合情感型关系与利益型关系的复合关系。不过,根据情感与利益在混合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划分为情感型混合关系和利益型混合关系。情感型混合关系是一种情感关系占主导地位的混合性关系,供需双方均以维护情感为主要目的,利益关系次之。在此类关系中,双方遵循“信任法则”,即供需双方都积极维护情感,在交往中,即使需求方暂时无法提供即时性的利益交换,但基于供给方对需求方的巨大信任,需求方的利益承诺也会让供给方做出重大让步而采取积极的配合行动。所以,情感型混合关系主要发生在次血缘、次亲缘与强地缘的人际关系中,成员间关系亲密度较高,相互依赖性也较高,如堂兄弟、亲叔侄、同宗兄弟等,有些地方则称之为“小亲族”“门子”等。

3.利益型混合关系。该关系是利益占主导地位的混合型关系。虽然双方也认为情感关系很重要,有必要维护,但情感还没有重要到让对方做出必要的利益牺牲与让步。因此,双方主要遵循“情面法则”,即双方认为彼此间还要继续交往下去,在需求方能够提供现实利益交换的前提下,供给方愿意就自身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以防“撕破脸皮”,避免没必要的人际冲突。正如费孝通所言:“‘算账’‘清算’等于绝交之谓,因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无需来往了。”(27)费孝通:《乡土中国》,第73页。所以,利益型混合关系主要发生在弱血缘、弱亲缘与强地缘的人际关系中,成员间关系亲密度较低,相互依赖性也较低,如街坊邻里等。

4.利益型关系。该关系是建立在谋取某种物质利益且尽量使之最大化的基础上,是情感型关系的对立面。交往中即使运用到情感,也通常将之作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实现某种目标的工具与手段。因此,双方主要遵循“公平法则”,即双方都认为应按照实际贡献或损失大小获取等价的报酬或补偿。双方不会刻意为维护情感而做出让步,相反在交往或谈判中,供给方会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做到“不吃亏”“不让步”,直至需求方能够提供对等(有时可能是超额)的现实利益予以交换。所以,利益型关系主要发生在弱血缘、弱亲缘与弱地缘的人际关系中,成员间关系亲密度低,相互依赖性也低,如乡镇干部与普通村民、工厂老板与普通工人之间等(如表1所示)。

表1 乡村社会人际关系基本类型及比较

(三)情感式协商:情感与协商治理的逻辑关联

协商系统理论要求协商治理运行需要将理性与情感衔接起来。“情感不应该简单地作为非理性的和残余的意识被舍弃;相反,情感的姿态和表达方式,虽然来源于言说者,然而对于改变言说者,却具有独一无二的能力。”(28)[美]裴宜理:《重访中国革命:以情感的模式》,李冠南、何翔译,《中国学术》2001年第4期。所以,要想使基层协商治理有效运转起来,还需依赖必要的情感因素。当然,不同的关系类型会导致协商治理的运行情况各异。

在情感型关系中,强血缘、强亲缘和强地缘关系可以塑造高度的亲密关系与依赖关系,基于情感的需要与维护,人们彼此间一般会尽量避免因资源交换而发生冲突。换言之,在情感型关系中,人们通过协商易于妥协,达成共识,利于协商治理目标的实现。在情感型混合关系中,次血缘、次亲缘和强地缘关系可以塑造较高的亲密关系与依赖关系,基于情感的维护与巨大的信任,人们一般也不会轻易因资源交换而发生冲突,在协商过程中较易于达成共识,也利于协商治理目标的实现。在利益型混合关系中,弱血缘、弱亲缘和强地缘关系往往塑造较弱的亲密关系与依赖关系,基于利益的争取与情面的维护,人们既不会因顾及情面而舍弃现实利益,也不会过分追求利益而撕破脸面,所以,协商共识的达成需要彼此间必要的现实利益交换与利益让步为前提,这无疑会增加讨价还价的余地,增加协商治理目标的实现难度。最后,在利益型关系中,弱血缘、弱亲缘和弱地缘关系往往塑造很弱的亲密关系与依赖关系,人们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交往中很容易因资源交换而发生冲突,彼此间协商很难达成共识,除非能够在利益公平交换上达成一致。此时,协商治理目标的实现最为困难。总之,在情感型关系、情感型混合关系、利益型混合关系及利益型关系组成的人际关系类型中,协商治理有效运行与治理目标实现的难度都会随之依次增加(如图1所示)。

图1 人际关系与基层协商治理有效运行

当然,现实中的人际关系往往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情感型关系、情感型混合关系、利益型混合关系与利益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如随着市场规则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个体的功利化、原子化往往会撕裂情感型关系与情感型混合关系,向利益型混合关系与利益型关系转变,这会对协商治理的具体运行及效果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任何乡村社会都不会仅存一种关系类型,而是上述四种关系类型的混合。所以,情感式协商往往是在协商治理中对上述四种关系的综合运用,以此实现治理目的。J市C镇的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实践,为我们展示了一次生动而成功的“情感式协商”。以下将进行具体的案例分析与检验。

三、情感式协商的实践:C镇古村落的保护利用

C镇地处J市南部,辖区以山地丘陵为主,区域面积84.2平方公里,人口2.2万,下辖12个行政村(32个自然村),自然村多是宗族村。C镇又是千年古镇,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界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尤其是境内的Y村现存明代建筑15幢,清代建筑150多幢,被誉为“中国最大明清古民居建筑露天博物馆”“中国东南部最典型的农耕村落”。2014年J市结合“三拆一改”行动,开展“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程”,要求3年内完成100个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和1000个单体古建筑修复,把历史文化村落打造成美丽乡村的“升级版”。这给C镇在古村落保护利用方面提供契机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压力:一是财政束缚。一方面,虽然C镇坚持“工业强镇”战略,2014年全镇生产总值达3.54亿元,但境内拥有Y村、W村、L村等多处古村落,涉及全镇14个自然村,几百户家庭,其间需要农户搬迁、危房改造、违占宅基地建筑拆除等多项工作,古村落保护利用经济成本十分高昂。另一方面,市县在古村落保护利用工程推进过程中,并未向C镇注入大量资金,而是要求其尽量自行统筹,造成事权与财权严重不匹配。例如,J市下拨给C镇L村与W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专项补助分别为15万元与20万元,但当地负责人表示,这些补助仅够几处古建筑维护,更别说违规拆除与搬迁工作,可谓杯水车薪。二是权力束缚。C镇自然村多是宗族村,族人常年定居此地,世代繁衍,开枝散叶,共同的血缘关系与祖先崇拜,让宗族内部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对外来权力的抗衡力。即使是村干部,一般也只是在自己的“堂口”(即房支)拥有重要影响力,对于其他堂口成员难以形成支配性关系,因而更多采取劝导方式,这就增加了C镇通过行政权力强推工作的难度。三是乡土情结束缚。与一般的村庄不同,宗族村中的房屋、土地、空间等都具有特殊的价值涵义,都与祖先的庇护与血脉的延续密切相关,由此形成了特有的“祖业观”。即使是违占的宅基地,族人也会用“祖业观”赋予其合法性,消解国家正式法律政策的不认可。四是利益约束。村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日益旺盛的住房需求,使得部分村民违占宅基地,违建住房。例如,Y村2016年新建房屋100多幢,占地面积6000多平方米。其中,重点保护区内30余幢,占地面积2000多平方米,占整个古建筑群面积的6%。新旧建筑的混杂对古村落保护利用产生破坏。如果要拆除这些新居,必然触及这些村民的核心利益,引发他们的反抗。所以,面对这些困境,C镇决定通过民主协商方式推进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一)乡镇政府与邻里舍长:交易成本和公平法则

行政与协商是基层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政府会根据交易成本选择合适的治理方式。在对农村日常管理中,乡镇政府一般不会遇到高昂的交易成本,行政方式往往是高效的。但当遇到特殊事件时,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更多是一种利益博弈关系。尤其是宗族型村庄,可以借助共同血缘赋予的独特优势削弱乡镇政府的体制优势,增加乡镇政府采取行政方式时的交易成本。此时,从成本控制角度看,乡镇政府较为明智的选择是在乡村社会成立政治组织,赋权并吸纳组织成员,让政治组织协助自身完成特殊事件的处理,并将高昂的交易成本转嫁给政治组织。因此,在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中,C镇政府鼓励各自然村发挥“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舍,邻里互助和睦”的传统理念,以堂口为依据,按照便于自治、充分协商、熟人社会的原则,将村庄划分为多个协商单元:邻里舍。每个邻里舍自主推选一名在堂口内威望高、能力强的人担任邻里舍长。(29)有出任村两委干部、村组长的堂口,村两委干部与村组长往往兼任邻里舍长。为充分发挥邻里舍长在村落保护利用中的作用,一方面,乡镇召集邻里舍长集中培训,灌输此次工作的价值与意义,做到思想统一;另一方面,赋予邻里舍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在不违背大的工作原则下,邻里舍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工作策略。

当然,仅靠组织动员与治权下沉是无法激发邻里舍长们的工作积极性。因为,一方面大多邻里舍长与乡镇干部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是一种弱血缘、弱亲缘与弱地缘的关系;另一方面邻里舍长协助乡镇政府执行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必然触及堂口内相关成员的重大利益,处理不当会对自己在堂口内的声望、面子等产生负面影响。“古村落保护是好事,但要拆除一些违占宅基地,那可不是件容易事,弄不好会让堂口的人背后指着脊梁骨骂,落个胳膊肘子往外拐的坏名声。”(Y村邻里舍长YXJ)所以,乡镇政府要想动员邻里舍长,就必须在利益型关系中运用“公平法则”,用等价的现实利益弥补邻里舍长在执行政府政策时带来的人情、面子损失。

一是胥吏身份激励。紧张的财政约束让C镇动员邻里舍长的方式由经济激励转向政治激励,即在乡镇职权范围内尽可能调动体制内资源,通过政治吸纳的方式赋予邻里舍长相应的政治利益。为此,C镇推出胥吏“遴选计划”:对于在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优先发展入党;对经受住考验的优先纳入村(社区)组织换届推荐人选或政府在编人员;表现优异且具备良好参政议政能力的,优先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等人选。

二是社会声望激励。有限的体制资源并不能满足所有邻里舍长的政治利益诉求,C镇又通过“功德牌”方式表彰与宣传邻里舍长在保护家乡、建设家乡中的重要贡献,增加邻里舍长在堂口中的社会声望,提高其在堂口内的社会地位。“功德牌”是类似小红旗的图片,上面印有姓名、事迹与贡献等字样,布置在道路路灯两侧、村庄公告栏等多处,十分显眼。用当地村民的话说就是,小小“功德牌”,成就“大功名”。

邻里舍长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他们多从“生理、安全与归属需要”转向更高层次的“尊重和自我实现需要”。C政府通过胥吏身份激励与社会声望激励,可以提升邻里舍长在宗族社会中的声望与地位,迎合他们的精神需求。所以,乡镇政府与邻里舍长在村委会的“牵线搭桥”下,运用“公平法则”进行利益交换,政府通过给足邻里舍长“面子”以弥补他们在执行政府政策时产生的人情、面子损失,为下一步邻里舍协商治理奠定基础。

(二)邻里舍长与至亲:身先士卒与需求法则

当邻里舍长通过利益交换成为乡镇政府在村庄的代理人时,他们首先需要做的是在宣传古村落保护利用政策的同时,身先士卒,选择与自己关系最为亲密的家庭成员及其至亲展开协商,以便在村庄中形成示范效应,增强其他村民的公正感。邻里舍长与家庭成员之间处于情感型关系网络中,双方遵循需求法则。即使古村落保护利用会损害至亲的重大利益,但他们并不会完全从经济理性的角度拒绝与自己有强血缘、强亲缘与强地缘关系的邻里舍长的请求,相反,他们在协商中会最终以维护情感为目标而做出重大利益让步,以防止因物质利益争夺而导致家庭内部人际关系冲突,以及由这种人际关系冲突形成的家丑外扬对整个家庭在乡村社会中的情面丧失。例如,L村邻里舍长LZH的儿子居住在古建筑群的保护区。2010年,其子为改善生活水平,翻修了住宅,建造起两层小楼,在此次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中需要拆迁。虽然拆迁户可以通过房屋面积折算加购买方式搬到政府统一建造的新区居住,但其子考虑到搬迁所带来的经济成本与生活成本,(30)经济成本主要表现为拆迁户房屋面积折算后一般都要补部分差价;生活成本主要表现为新区离农田相对较远,增加耕种成本等。在与父亲的两次协商中都表现出犹豫不决。最后,LZH大发脾气,要求其子必须听从“政府安排”,如果不从,就要断绝父子关系。最后,LZH不得不“屈从”父亲,老老实实搬到新区。访谈中,其子说起此事还一脸苦水:“老爷子脾气大,拗不过他,(我)只能服软喽。虽然到新区来住有些不方便,但我总不能因为这样就给老爷子闹翻脸,惹他生气,让别人笑话。如果因这个再给他气出个好歹来,那可就得不偿失了。当儿子的还是孝为先,住习惯了哪儿都一样。”(LZH的儿子)所以,小范围内的情感型关系可以让双方在需求法则下达成协商共识,顺利迈出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第一步。

(三)邻里舍长与堂口:血浓于水与信任法则

在C镇,堂口是一个次血缘、次亲缘、强地缘的组织。堂口聚族而居,形成自然村。所以,各个自然村更多遵循一种地方性知识,即族人之间在血缘纽带基础上的亲戚伦理关系、传统文化习俗和心理认同感。(31)吴晓林、郝丽娜:《“社区复兴运动”以来国外社区治理研究的理论考察》,《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1期。当邻里舍长做通至亲工作后,开始着手与其堂兄弟姐妹、亲叔侄等近亲属展开协商。在协商中,邻里舍长多从古村落保护的长远利益出发说服近亲属放弃眼前利益,动员他们紧跟自己的节奏。由于邻里舍长与近亲属间有着浓厚的血亲关系,所以,经过几次协商,近亲属基本上都会同意。即使遇到“犯别扭”的近亲属,邻里舍长也会拍着胸脯保证:“先拆再说,后面的事情我给你搞定。”例如,S村邻里舍长YZY的亲侄子开有一家小饭店,对周边的古建筑产生污染。由于位置较好,生意不错,其侄子不愿搬迁。于是,YZY就对他承诺:“如果你搬了,我绝对给你找一个更好的地方。如果到时生意不好,老叔赔你钱”。(S村邻里舍长YZY)的确,在其侄子搬迁后不久,YZY就通过村委会的“关系”,给他谋取了一个更佳位置,生意更加兴隆。近亲属工作做好后,就轮到堂口里的其他族亲。其实,在邻里舍长以身作则和近亲属动员过程中,堂口其他族亲也早就有了心理准备。所以,邻里舍长会“趁热打铁”,邀请本堂口几名有威望、有能力的“老者”与其他族亲进行协商。协商一般在本堂口的“厅堂”(即祠堂),各户户主参加。一方面,邻里舍长会以古村落保护利用政策的国家权威及个人服从国家的责任义务消解传统“祖业观”赋予非法用地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会以配合政府工作利于堂口发展的“大局观”,要求每家每户要服从堂口决定,小家利益要服从大家利益,以“重人情”“听堂规”“顾大局”的宗族伦理关系约束堂口族人对物质利益的过分追求。碍于邻里舍长及“老者”的面子,以及乡镇政府给予的部分经济补偿,族亲一般经过几次协商后也会达成共识。所以,在整个堂口协商中,邻里舍长与近亲属和其他族亲其实都处于“情感型混合关系”网络中,同根同宗的祖先崇拜、同气连枝的血亲关系以及“堂口优先”的宗族伦理责任,赋予了邻里舍长与堂口族人间一种强烈的人际信任与协商能力。一方面,邻里舍长在堂口中的身份权威以及承诺的预期利益,能够有效约束族人因过分追逐物质利益而造成堂内人际关系的紧张。而对于族人来说,配合邻里舍长的工作,会让邻里舍长欠自己一份人情,基于“付出—回报”的伦理责任,邻里舍长会在将来给予相应的回馈,未来利益可期。另一方面,如果部分族人敢于竭力争取物质利益,既会得罪邻里舍长,又会在“堂口利益优先个人利益”的天然血缘规则下被扣上一顶“自私自利”的帽子,进而会撕裂他与其他族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失去堂口对自身的支援与庇护。“YZY是个说话算话的人。他给我们商量,保证不让我们吃亏,大家都知根知底,一个祖宗,信得过他。再说,他说的也在理。要是你非得去争那仨瓜俩枣,那就是给堂口抹黑,给祖宗丢脸,大家都会看不起你。到时候你遇到什么困难,谁还会帮你啊。”(S村村民YZQ)

(四)邻里舍长与乡邻:乡里乡亲与情面法则

从地理空间学上看,乡邻是指在空间上与自己相近相邻的农户,如“左邻右舍”。但在C镇,乡邻除了地缘空间含义外,还有特殊的非血缘意涵,即相邻但无血亲关系的人。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了顺利将传统血缘地缘关系网络中的个体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开始对传统乡村社会加以再造。当时,C镇以镇而非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改革,并有意将其他姓氏穿插到部分宗族村,以便弱化宗族力量对国家权力下沉的抵制,实现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整合。例如,W村土地改革时将章、李等姓氏迁入,约占村庄人口的12%。对于这些乡邻,缺乏共同血缘关系下的情感依附,处于弱血缘、弱亲缘但强地缘的状态,彼此更多是一种利益型混合关系,需要遵守情面法则。例如,邻里舍长WXZ主要运用两种方式与乡邻展开协商:一是利益交换,即给予对方必要的现实利益。WXZ是个民营企业家,在当地经营了一家纺织加工厂,效益可观。为了让部分乡邻配合,WXZ答应让他们的近亲属入厂工作。二是打情感牌,即大谈乡里乡亲,以情动人。虽然与情感型混合关系不同,邻里舍长无法运用亲密的情感关系让对方做出重大利益让步,但乡邻之间长期生活于此,日常生产生活中会相互帮扶,将来还会继续交往下去,所以,在能够大体满足自身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乡邻一般会做出适度的让步与妥协,而不会竭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更不会“撕破脸面”与“把事情做绝”。“大家乡里乡亲的,低头不见抬头见,不能不给别人面子。所以,见好就收,既给别人留足了脸面,又说明自己会做人,这才是聪明人的做法。”(W村村民ZKM)

除了上述方式外,邻里舍长在协商中也会利用“关系转换”方式推进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尤其是对于那些难以达成共识的村民,邻里舍长往往先做通其子女或父母的工作,然后让其子女或父母与这些村民进行协商与沟通,这样就将情感型混合关系、利益型混合关系转换为情感型关系,从信任法则、情面法则转换为需求法则,最终达成共识。也正是在不同层次人际关系基础上展开情感式协商,C镇才能有序地推进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整个期间未发生上访事件,顺利实现了治理目标。可以说,情感式协商构成了基层协商治理有效运行的重要逻辑(如图2所示)。

图2 C镇情感式协商的运行过程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C镇古村落保护利用案例,阐释了基层协商治理的另一种路径:情感路径,即将情感作为一种策略性协商工具实现偏好转移,达成共识,进而实现治理目标的过程。这种协商治理机制可以总结为“情感式协商”。

(一)“情感式协商”是理解中国基层协商治理有效运行的重要密码

在价值规范指导下开展的制度路径与技术路径,占据解读当前我国基层协商治理有效运行逻辑的主流。但过度强调理性、制度与技术,往往赋予基层协商治理一幅冷冰冰的面相,容易忽视情感在基层协商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情感之所以能够成为基层协商治理的一种工具,因为情感是一种内嵌于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重要因素,具有影响人际关系、预测社会行为等一系列社会功能。恰如黄国光所言:中国的“人情”“面子”是人与人社会交易中可以馈赠给对方的一种社会资源与调适人与人相处的社会规范。(32)杨国枢:《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本土化研究》,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34页。当然,情感式协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具有层次结构,揭示出不同层级的组织力量在基层协商治理中的行为多向性与复杂性,从而突破理性、制度与技术路径对各方“非人格化”或单纯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博弈假设。例如,在C镇,迫于财政、权力等约束的乡镇政府,需要通过“给面子”(如政治利益、社会声誉等)吸纳邻里舍长,在利益型关系中遵循公平法则使之成为“讲政治”的政策执行者,而邻里舍长又依次在情感型关系、情感型混合关系与利益型混合关系中遵循需求法则、信任法则和情面法则与不同的对象展开协商,最终实现古村落保护利用的目标。所以,不同于规范路径、制度路径与技术路径,情感式协商可以成为理解我国基层协商治理有效运行的另一重要密码。

当然,从C镇的实践来看,情感式协商运行至少需要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乡土资源条件。在中国乡村社会情景中,情感式协商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人情”“面子”等具象化的乡土资源。乡土资源的乡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血缘、亲缘、地缘等传统伦理关系的延续;“欠人情”“给面子”等道德规则的有效运用。这些伦理关系与道德规则越强,“人情”“面子”等资源的乡土性越强,以此为基础的情感式协商运行往往越有效。C镇情感式协商的运行场景是宗族村。与一般村庄不同,宗族村自身特有的共同体边界与伦理责任,使得其在国家与市场的双重渗透中依然能够延续较强的乡土特质,进而保障情感式协商在古村落保护利用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所以,乡土资源的保存程度及其运用情况,深刻影响着情感式协商的实际运行。二是乡村权威条件。从C镇来看,情感式协商的有效运行还离不开有力的乡村权威。以情感的性质与运作场景为依据,情感可以分为原生型情感与工具型情感两型。(33)田先红、张庆贺:《城市社区中的情感治理:基础、机制及限度》,《探索》2019年第6期。原生型情感是一种基础性、间接性的情感,不带有明显的目的性,主要出于私人情感而为之。原生型情感的积攒利于增加协商主体间的关系资本,便于情感式协商的运行。工具型情感是一种策略性的、直接性的、目的性较强的情感,是协商主体间为达到其他目的的一种工具性运用。原生型情感与工具型情感虽各有偏重,但现实中又紧密相连。在C镇,情感式协商的主要目标是完成自上而下分配的治理任务,是工具型情感的具体运用,但它又是建立在原生型情感基础之上的。换言之,也正是邻里舍长这些乡村权威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积累了丰厚的原生型情感,才可能使他们在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中打得起感情牌。所以,乡村权威首先应是具有原生型情感资源的地方精英,这样才能在具体的工具型情感协商中具有很强的动员能力与说服能力,进而保障情感式协商的有效运行。

(二)将情感带入基层协商治理之中

本文对情感因素在基层协商治理中运用的分析,既不是强调情感式协商优于或取代正式的制度化协商,也不是将情感式协商置于非制度化治理框架内加以解读,而是突出基层协商治理中的情感因素,将情感与基层协商治理关联起来。

现代社会发展是一个理性化的过程。在面对西方社会日益高度理性化发展趋势时,韦伯曾忧虑过度理性化而导致的“理性的牢笼”。(34)[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2页。尤其是随着社会现代化的推进,社会个体的高度原子化、人际关系的日趋松散化,大大压缩了情感式协商的作用空间,制度与技术成为基层协商治理的主要载体。但是,制度与技术并不是万能钥匙,不能解决基层社会中的所有问题。同时,制度与技术的非人格化运作会给人冰冷而不近人情的印象,遭人反感与畏惧。所以,这些都要求在基层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要发现“人”的价值,在基层协商治理中将作为科学的制度化协商与作为艺术的情感式协商有机结合起来,既不能因强调理性、制度与技术而贬低情感,也不能因强调情感而贬低理性、制度与技术。情感与制度的关系并非简单的非此即彼、此消彼长的制衡关系,两者之间可以维持动态的平衡。具体到基层协商治理中,制度与技术依然是主要依靠力量,但需要融入情感。尤其是在处理与基层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时,人情、面子等情感因素可能比制度与技术更加有效。基层干部可以利用情感因素,打情感牌,柔化国家权力的刚性与制度技术的冰冷,使国家权力与制度技术更好地嵌入基层社会。同时,在情感式协商中也要加强制度与技术的应用,通过制度与技术约束情感的主观臆断,增强协商治理的公共精神与公共责任,以此阐释基层协商治理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拉近国家与民众的距离,推动基层协商治理有序运行。

(三)情感式协商具有一定的限度

虽然情感式协商在农村基层协商治理中具有重要价值,需要将情感带入基层协商治理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任何局限。首先,情感式协商可能消解协商治理的制度化发展。现实中,制度化协商的客观性、理性、非人格化规则与情感式协商的主观性、非理性、人性化特征存在矛盾与冲突。所以,过度强调情感可能会消解甚至替代正式的制度与规则。如过度强调情感在协商治理中的作用会造成情感泛滥,导致基层协商易被个体情感所左右,对协商治理所要求的理性、公平等核心价值形成挑战。其次,情感式协商可能导致协商治理沦为“情感控制”。在实践中,情感很可能会被作为一种实现社会控制的工具或手段,为工具理性所俘获。这样,带有人情味道的“面子”“情面”也就异化为一种交换商品,情感随之演变为一种“谎言的帷幕”。一方面,异化的情感因工具性与目的性而“变味”,可能导致人际关系的恶化;另一方面,异化的情感只能解决暂时性问题,无法形成问题解决的长效机制,这些都会阻碍基层协商治理的有效运行。最后,情感式协商可能导致基层协商治理过于依赖主观能力。情感具有流动性。流动的情感既可以将宏观社会结构与微观个人行动关联起来,又可以将公私关系串联起来,共同嵌入到一个完整的、流动的社会体系之中。所以,情感式协商对协商主体的素质与能力要求较高。在中国,传统的文化脉络往往将完整的个体划分为“公己”与“私己”两部分,但二者的界限现实中又往往模糊不清,形成中国特有的“普遍的特殊主义”。(35)文军、高艺多:《社区情感治理:可以可能,何以可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所以,寄托于个人情感的协商治理很容易受人情、面子编织的关系网络所支配,导致协商主体“以情谋私”“徇私枉法”,导致基层协商治理偏离善治轨道。所以,我们在将情感带入基层协商治理过程中,必须辩证地看待情感式协商的价值与局限,将制度、技术的科学理性与情感的艺术相结合,促进基层协商治理走向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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