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宝, 谷越峰, 杜 卿
(天津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 天津 300387)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一项制度建设。2014年12月10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简称《意见》)指出:“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有利于促进学生认识自我、规划人生,积极主动地发展;有利于促进学校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促进评价方式改革,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1]2020年10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提出综合素质评价是我国全面深化教育评价方式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体现[2]。上海市与浙江省作为2014年开始的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的第一批试点省份,将以“唯分数”评价之外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凸显出来。目前,各地各校以综合素质评价的系列政策为基础,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实施和使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推广做了许多的努力与尝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唯分数”的压力,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本文梳理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困境,并提出相应的突破路径。
综合素质评价从根本上讲是服务于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因而育人理念应贯穿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全过程[3]。由于在高考“指挥棒”的长期影响下,社会对“好学生”或“成功人生”的价值判断标准变得过于单一,成绩成为评判学生的唯一标准[4]。201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其中强调要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中毕业及高校招生体系[5],颁布《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唯分数”的情况,让人才选拔从只看“冷冰冰的分”到关注“活生生的人”,进而促进普通高中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综合素质评价对于推动教育改革,摆脱“唯分数论”现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未来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中也将扮演重要角色[6]。但在目前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操作过程中仍然将选拔的功能放在第一位,过于强调学生的分数或者等级的评定。以某市教委颁布的《××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为例,其中指出要使评价内容可考察、可比较、可分析[7],使得在量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时关注学生个体横向之间的对比,让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级评定与学业考试的分数选拔相类似。另外在其他省市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也涉及教师评价、学生自评与互评的多元主体评价,并使用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定,不仅增加了学生的负担,还会造成学生之间的竞争。除此之外,随着等级评定的长期使用,又会造成学生评价方式的单一与僵化,把学业成绩部分的分值与等级进行组合加工,使得综合素质评价变成一种变相追求等级的现象,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实际的育人目标相背离,很难关注学生良好个性与综合素质的发展,进而造成综合素质评价的功利化倾向凸显。
在教育部印发的《意见》以及某市教委颁布的《实施办法》中都对评价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以《实施办法》为例,其中明确提出综合素质评价的五个程序:成长记录、整理遴选、审核公示、导入系统、形成档案。同时对每个程序的时间、责任主体等相关要求都做了明确规定。以前两个环节为例,“成长记录”环节要求“教师要指导学生如实记录能够体现其综合素质发展的具体活动和表现,收集典型事实材料、标志性成果和其他佐证材料”;“整理筛选”环节要求“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筛选能反映其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活动记录、典型事实材料、标志性成果等有关材料”。从中可以发现,综合素质评价与学校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相分离,教师与学生多将其作为一项额外工作和负担[8],相关的成长档案需要收集大量的材料,这些资料的整理和审阅费时费力,会增加教师和学生的负担。从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角度来看,不仅要完成分内的教学任务,还要完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填写。特别是对于班主任,除了本身的教学任务,还有班内各项事务需要完成。诸如每个学期末班主任都需要给学生撰写教师评语,班主任为了增强对每位学生点评的针对性,就需要浏览学生的成长记录以综合考虑学生的各项情况,每次都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进而增加了班主任的工作负担。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自身的学业已占据大部分时间精力,而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中,由于写实记录需要做到及时记录以及综合素质评价本身操作的复杂性,学生不仅要及时填写活动记录单,还要填写海量的信息,所以学生容易对其产生抗拒心理[9]。另外学生还要兼顾自身学业,使得本应利于学生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
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校招生评价体系是对“唯分数”评价制度的纠偏,即从制度上纠正片面强调分数的评价模式的不足,构建更为全面、更有利于促进创新人才成长和推进素质教育的高校招生评价模式[10]。《意见》指出要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简称为“两依据、一参考”,将高校招生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紧密联系起来,但“一参考”要求在实际高校招生过程中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以某市某高校2021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中的普通类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为例:“普通类专业考生进档后,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条件再相同,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另外,在高校实际招生录取过程中时间非常紧张,一般只有七、八月两个月的时间,且招生录取工作也比较复杂,高校在调档时无法逐一调阅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并作出评判。此外,高校负责本专科招生的工作人员缺少相关专业背景,对不同专业的人才要求也不够了解,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定在时间上也不现实,这使得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现实处境尤为尴尬。综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录取之间的关系,综合素质评价呈现结果的多样性不足、成果化有限,在高校实际招生过程中参考价值较低。
国务院颁布《实施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唯分数论”影响学生全面发展,一考定终身使学生学业负担过重,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存在差距等现象。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但与高考统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比较,综合素质评价部分仍被视为招生的“模糊地带”,使得综合评价招生的公平性面临诸多困境[11]。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也普遍担心或倾向于认为综合素质评价会对部分地区、学校、学生造成新的不利影响从而导致新的教育不公平[12]。一是表现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记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需要人为参与进来,进而导致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观性、灵活性较强,没有一个固定的参考标准,使得在实际评价过程中可能存在人情、作假、开后门等情况;学生之间的互评是否公平;教师滥用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的共识、争议与隐忧评价权力,根据对学生的喜爱程度来评价,学校为追求升学率与家长联合起来造假等问题都有可能发生[13],这些都会导致学生与家长担心综合素质评价过程是否公平。二是表现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不同地区、学校、家庭间的公平性较差。从区域和学校间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西部某些地区(如广西北海)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时间起步较晚,实践基础薄弱,加之部分地区经费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综合素质评价平台的建立与使用均落后于大城市,也使得教师保存和统计纸质资料的工作量加大。除此之外,即使在同一座城市,不同学校之间的差异也非常明显,有调查显示,教育程度和发展水平在全国首屈一指的上海市,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的设施设备等也具有较大差异。从不同家庭背景学生的角度来看,家庭文化资本中的父母受教育程度和职业地位对学生的活动实践、个人成长、组织协调能力都有显著性的影响[14],进而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也有一定影响。故目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性问题亟待改善。
目前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于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问题有着诸多讨论,保证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其对高中教育的积极导向作用,有助于全面认识和评价一个学生,也有助于全面认识和评价一所学校[15]。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问题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评价内容和指标开发的科学性:对于像思想品德、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等“素养”类的评价指标,其具有内隐性、模糊性以及较大个体差异性,这使得对其开发科学性的评价指标难度较大;另外,综合素质评价追求面面俱到,但对于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与反映学校特色、学生特长与能力、学生的兴趣爱好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目前还没有特别好的解决方案。二是评价方法与程序的科学性:从学生材料记录的角度来看,综合素质评价如何记录、记录什么内容、如何在结果中呈现与运用质性材料、记录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等都需要斟酌;从评价主体多元化的角度,不同评价主体间评价的一致性、学生自评与互评的客观性、多元主体评价被简化成打分等问题也是造成最终评价材料科学性不足的一大原因。三是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综合素质评价的最终结果主要以“等级+评语”或者是“等级”抑或是“分数”等方式予以呈现,而不同等级的比例如何划分、质性材料在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中如何体现等问题,也造成了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的科学性不足。
教育评价作为一种评价活动,它的本质不是技术性的,而是社会性的。要解决教育评价问题,仅从技术上改进、在评价指标的数量上做加减法是不够的,必须把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放在首要位置[16]。长久以来,各类考试作为评判学生知识掌握情况的重要依据,这样的环境使得家长、学生、教师形成了固有的“应试教育”思维,把考试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这种“唯分数”观念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多样化需求。《总体方案》中指出:“要加快完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建设和使用办法,逐步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招生模式。”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落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政策的核心举措,其破除“唯分数论”的时代精神始终是一以贯之的。因此,让家长、学生、教师树立正确的“分数观”显得尤为重要,也进而为综合素质评价的推广实施奠定基础。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录取的重要依据,真正贯通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除此之外,还可适当扩大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的使用范围,不仅把其作为高校招生的参考依据,还可以把其作为学生进行专业分流、转专业、未来进行求职招聘过程中招聘单位的参考依据。未来还可以适当加大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中的分值或权重。通过不断推动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考试中的作用,让家长和教师认识到学生个性与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充分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与个性特长,同时引导学生明晰自身目标、合理规划未来;寻找自身差距、促进全面发展;启迪自我心灵、引导自主发展,破除“应试教育”观念的束缚,改变功利化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评价观念,从而更好地推动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政策)中指出要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结合课后服务的有关要求,针对综合素质评价给教师和学生带来的较重负担等问题,各校可在课后服务时间开展综合素质实践活动,同时帮助学生记录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比如教育部提出要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规范化和常态化,将法治教育纳入中小学课后服务范围。学校可以结合安全、禁毒、国防、防灾减灾救灾以及防范学生欺凌、网络诈骗、人身侵害和人口拐卖等内容充分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同时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将普法内容融入学校教育教学与日常管理,通过对学生在学生守则、教学规则、行为规范和其他管理制度的表现开展师生、生生以及学生自我评价等,并将绝大多数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在校内完成好,切实减轻学生和教师的课后负担。除了可以借助目前已有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和平台,还要努力尝试借助信息技术或人工智能技术,将采集的学生日常学习信息与成长记录等评价内容进行大数据分析,比如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分类,生成相应的量化评价等级或分值,借助智能系统初步形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让评价过程变得更易操作,以帮助教师减轻工作负担。
质性评价是运用系统分析、哲学分析等对评价对象进行语言描述解释得出结论的方法,量化评价是采用一定标准对评价对象进行数量化分析得出结论的方法[17]。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是发展过程中的学生,其本质是关注学生成长经历的过程性评价,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尤为关注过程性数据的收集。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将写实记录作为可信的材料为未来高校招生以及学生个性与全面发展提供客观真实的参考。借助可视化的记录手段,如通过电脑、智能手机、录像设备、声纹识别、作品集等方式开展不同维度综合素质评价数据的采集,包括证书、录像、成品、等级或分数等。材料中应呈现学生艺术、体育、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参与的具体情况,研究性学习的过程性数据等原始材料和过程表现。包括对学生的观察、访谈、行为记录;学生的表现性记录,如理化生、劳动实践科目的实验操作记录、作品的分析等;同时辅之以问卷调查、量表等量化评价,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借助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保证质性材料的客观具体、真实可靠且具有代表性,最终形成丰富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通过借助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数据采集系统等相关信息化平台做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数据的常规收集、持续追踪、发展导向等方面的工作。以山东省潍坊市德润学校为例,学校为每位学生配备了育人导师,指导学生完成个人成长档案、学生生涯规划及行动计划,并将个人的兴趣爱好、生涯规划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相结合,重点关注学生成长事件的记录与成长过程的指导。学生进行周反思与月总结,到学期末由学生本人、小组、成长导师和家长依据评价标准对学生本学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写实性描述,形成写实报告。将质性评价与量化评价相结合,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有效性。
面对育人政策很难系统落地实践的困局,有必要聚焦行政引导[18]。尝试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市、区、校三级联动,将责、权、利分明,将管、办、评分离。各级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从宏观角度加强指导,统筹各类社会资源,引导学校构建诚信制度体系,保证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的真实可靠。包括:检查制度,学校评价结果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家长、学生的监督与检查;诚信记录制度,可要求学校与教师签订诚信协议,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情况纳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中;申诉复议制度,若家长、学生对评价结果不认可,可建立针对评价的申诉渠道;公示制度,对评价的过程、方法、结果等予以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在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弄虚作假、开后门等情况,可依照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等。除此之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由其对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评估。通过对学校评价方案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论证,审阅过程材料、访谈教师与学生、以问卷和电话调查等方式了解家长满意度,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过程的规范性、诚信度以及内容的科学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客观反映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质量,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的真实与可靠。例如山东省潍坊市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践探索中,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评价工作制度,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制度分为三大保障,即事前保障、事中保障以及事后保障。事前保障包括方案制订与诚信承诺制度;事中保障包括写实记录、签字确认、信息保密、信息公开、结果公示等制度;事后保障包括申诉复议、诚信问责、质量评估等制度。三层保障环环相扣,切实保障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的公平公正与真实可靠。另外,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区域及学校的主动性,挖掘本地优势教育资源,有效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但它们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基础教育的功能和目的是提供国民基本素质所需要的教育和训练,同时为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提供生源基础;而高校招生的本质是“考核与选拔”,其功能和目的是对基础教育学生进行“精英性选拔”或“适切性分流”[19]。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问题是目前的一大难点,如何创新评价思路,突破原有的评价观念、思维和逻辑;如何更好更有效地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如何将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价相结合,提高综合素质评价有效性,切实减轻家长、学校、教师、学生的负担。针对上述问题普通高中学校可与有关高校开展合作,征询专家意见与建议,加强综合素质评价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提升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联合高校,邀请相关专家在各普通高中学校开展教师培训与对学生、家长的讲座。教师层面,要提高教师对综合素质评价的认识,向教师提供系统评价理论与方法,对综合素质评价如何与日常教学更好地进行有机融合等具体策略进行培训;家长层面,要改变家长固有的教育观念,树立良好的育人理念;学生层面,可邀请高校专家为高中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讲座,引导学生做好未来规划。另外,综合素质评价应当遵循“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高校应为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不同高校不同专业都具有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发展特色,各高校对学生预期的综合素质也有区别。通过加强高中与高校的密切合作,充分发挥高校在综合素质评价方法、标准与方案制定上的主导作用,向高中传递高校的评价和选材标准,引导高中将高校对人才的预期融入高中教育教学全过程,进而实现高校招生对高中教育教学的积极引导。
目前由于学生和家长不信任、高校招生过程对其虚化,导致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满意度不高,为学生综合素质的个性与全面发展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有限。未来,高中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从“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构建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处理好综合素质评价的育人目标与高校招生之间的关系。坚持五育并举理念,积极推进教育公平,走出一条可资借鉴高质量的教育发展之路,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现实需求[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