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监狱疫病防治制度研究

2023-01-11 08:14:38姚少杰董清华
枣庄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监狱疫病制度

姚少杰 董清华

(1.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2.上海师范大学 哲法学院,上海 200233)

一、相关概念的厘清

(一)宋代监狱

今人所谓“监狱”,是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被拘禁服刑的场所。但述及古代监狱,与此有很大区别的。具体到宋代,其主要特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述:

1.监狱随司法机构而设

宋代监狱体系的构造与司法机构的设置大体一致,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序列。中央三法司除刑部作为司法行政机构不设监狱外,审判和监察机构分设大理寺狱和御史台狱;京师所在地的开封设开封府狱。大理寺狱负责羁押“在京三司,诸寺监官吏犯徒以上重罪者”;开封府狱,“群臣犯法,体大者多入御史台狱”,“小则开封府(狱)”。中央其他官署尚有四排岸司狱和同文馆狱,属于行政官署的监狱;殿前司狱及马步军司狱,隶于军事机关的监狱,此二者稍显另类。地方监狱分州(府、军、监)县两级,州设司理院狱(民狱)和马步院狱(军狱),县仅设一狱,无军民之分。[1]

2.监狱的羁押和拘系功能

结合宋代刑罚制度,太祖设“折杖法”,笞、杖、徒等罪决杖后即予释放,流以上判决后(除死刑待决犯)也尽快发遣,前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监狱的主要功能更近于现在的看守所或拘留所,是未决犯及案件相干人等的羁押或临时拘系场所,其中有些被囚者连犯罪嫌疑人都不是。

至于已决犯,由于三流以上广泛附加配隶、刺配等附加刑,宋代创立了一种新型监狱——牢城,作为已决犯定点服劳役的场所。宋初,“立定地,分远近”,罪人多刺配至西北沿边地区军中服苦役,死罪特贷者配登州沙门岛及通州海岛牢城服役。后为边地安宁多改配沿边海岛及广南等地牢城,并形成体系,即内地牢城、远恶州军牢城和海岛牢城。[2](P168~172)

关于宋代的监狱,有学者做以下归纳:它是综合了现代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多种职能的综合体,“既是刑事被告人、未执行犯人和佐证之人的看守所,又是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收容所;既是已决犯的羁押地,又是死刑犯的候刑场所;既是协助审判的司法机关,又是催索逋欠的行政工具”[1]。

(二)何谓“疫”

1.文献对“疫”的诠释

秦汉以前,人们认为疫是由鬼神引起的、发病人数众多的疾病,至于传染与否并未明确。《释名》曰:“疫,役也。言有鬼行疫也。”[3](P8)《说文解字》载:“民皆病,曰疫。”[4](P248)徐锴举例:刘孔才为泰山将军,招兵谋反,致疫情发生。[5](P154)

直到宋时,民众意识中疫病与鬼神作祟之间的关联也未割断,《宋大诏令集》载徽宗政和七年十二月,面对疫情,下诏南门磔牲,大傩索室殴疫。[6](P436~437)此仪式源自周代,《周礼》郑注有“令方相氏驱逐疫鬼”之说。[7](P525~526)宋《太医局程文》载“禁名禁疫鬼”之法,言疫鬼干犯天地正气,瘟气有害纯真,以致四时气序不调,人生于天地气交之地,上查天文,下观地理,能通文理之机要,故而天后、地后授人禁名禁疫鬼。[8](P105~106)

宋时民间虽对疫病感染者多有警惕、戒备,但传世文献中也多有持反对观点的记录。如《册府元龟》记载辛公义,在暑月疫时,聚病人数百,与之同吃同住,给予医疗;病人治愈后,又劝谕百姓死生由命,并非传染所致。[9](P7939)《通志》记载庾衮家人疫死,他守丧扶灵,也未传染。让人们对疫的传染性产生质疑。[10](P2698)

2.中医理论中的“疫”

中医理论发展至唐宋,对疫的认识有所突破,医学界人士对用医药治疗瘟疫、战胜疫鬼有了相当的自信。唐时《千金方》记载大疫之时书生解囊救人的故事,据说初时疫鬼以为是道法,知道是药后鬼王叩头乞命。[11](P230)《太平惠民和剂局方》载白发老人授《香苏散》治疗疫病事,疫鬼得知后,“行礼而退”。[12](P34)

但终宋一代,中医理论并没有确定地把“传染性”作为“疫”的必然属性。如宋时治疗疫病比较权威的人物庞安时,其在《伤寒总病论》中把温病分为伏气温病与天行温病两类。伏气温病是自张仲景后所谓的“疫”,也就是伤寒,但此病却不一定传染,譬如“风湿”“中风”之类,属于温病但不传染。[13](P99)天行温病具有传染性,是宋人意识到张仲景方应对疫病尚不完全,特地发展出来的门类。[14](P2~7)就是说到宋代,属于伤寒的温病也不一定是传染病,更不一定是现代人所说的疫。甚至到了明代,瘟疫学的开山巨著《瘟疫论》提倡寒温分治,将疫病正式从伤寒划入温病。但也将一些非传染病纳入了“疫”的范畴,有所谓“其年疫气衰少,閭里所患者不过几人,且不能传染。”[15](P779~33)

至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宋时,人们所说的“疫”,是包括传染与非传染性的、较大范围或较大规模发生的疾病。

二、宋代监狱疫病防治制度

(一)预防制度

1.收押查询制度

宋时人犯入监应进行相关的身体检查,《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虽未有明确规定,但依据相关文献,至少在实践中确有其事,比如《作邑自箴》载地方官要求犯人收监时须检查有无疾病后才能责状入案。[16](P22)另,《昼帘绪论》也提到对年老体弱的被收禁者是否有疾病要予以关注。[16](P176)此类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疫病的传入。

2.狱室清洁制度

《宋刑统》规定应给予囚犯厚实的席褥铺垫;暑热季节,须供给饮用浆水,保证每月洗一次澡。[17](P471~472)《作邑自箴》说“禁囚令冬暖夏凉,时与洗浴,自少疾病”[16](P17)。《昼帘绪论》“治狱篇”也提示地方官注意及时清理牢房,春夏疏通窗户,避免潮湿污秽兴起疫疠。[16](P178)为了保持监牢的清洁与适合居住,地方官还需对牢房进行必要的修葺,疏通拥堵、弥补缺漏、打扫卫生等,还须采取内列户牖、男女异室等措施。[18](P204~206)

3.疏决滞狱制度

宋太祖开宝二年(969)下诏书“小罪即时决遣,重系无得淹滞”[19](P8558)。在古人看来狱囚淹滞容易积蓄冤气,导致天地气息不畅,从而产生疫灾。[9](P1619)及时疏决滞狱,减少了聚集,有助于降低疫病的发生率。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因囚犯太多,盛夏期间疾疫流行,相互传染导致瘐死,故而重置大理狱,疏决滞狱。[20](P5022)孝宗淳熙二年(1175)四月二十七日,因“窃见春夏之交,疫疠方作,囚系淹抑,最易传染”而疏决滞狱。[19](P8492)

4.温饱御病制度

中医理论很早就认识到饮食温饱对于保持健康、预防疾病的重要作用。熙宁元年(1068)十月二日神宗下诏,为预防囚犯因冬寒冻饿致死,令赐予食物、柴炭与冬季衣物。[19](P8561)宣和元年(1119)二月六日,针对病囚问题,考虑其体质虚弱,下令改善粥药饮食,并要求狱官亲自给病人服用,以确保落实。[19](P8563)孝宗隆兴元年(1163)十一月重申冬季要供给囚犯衣物饮食以避免疾疫。[19](P8567)《昼帘绪论》治狱篇也特别提示地方官,对囚犯饮食经费不可减省,冬季应供给绵炭,使之温暖。[16](P178)

(二)疾病申报与医疗看护制度

1.疾病申报

监禁中的犯人勾决文书到达县里后,如有疾病,不管是小病还是旧疾复发,看管人都应即时申报。[16](P34)狱官夜间巡查监狱,如闻有呻吟声,必须于次日早晨请医人检视,以防疾病。[16](P137)确有疾病的话,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官吏,询问并严加记录其口述情况,派医人轮流日夜看守,每天报告病情之轻重变化,只是仍要在原官府关押并计算刑期。[16](P36)

2.病囚责保就医制度

责保就医应为真宗时所创,黄州知州王禹偁称因病囚疾病相染,严重的导致死亡,上疏请求持杖抢劫人犯应处徒流以上刑罚的,遇有疾病,直接在关押病人的牢房遣医救治;其他斗讼、户婚案件应处杖以下刑罚且案情已经查实的,允许其交保放出在外就医,待痊愈之日再做处分。[19](P8559)据《宋会要辑稿》载,有“在京—司法”条专门规定在京病囚流罪以下,情款已定,可以责保。其后该条于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七月十五日,用于诸州病囚。[19](P8565)至《庆元条法事类》编撰,有“杖以下(品官流以下)情款已定,责保知在,余别牢医治”[21](P766)之条。

3.病囚别牢、医护制度

《庆元条法事类》里有专条规定,病囚申报经检查后,分别罪刑轻重,符合责保医治的则责保医治,其余别牢医治。[21](P766)这一措施为地方官所重视,《州县提纲》中特地说明,囚犯朝夕相对,如果对病因不别牢医治,容易传染,同时,对于有病的重囚,会责其家属看护。[16](P138)

《宋刑统》规定:对于有疾病的狱囚,给医药以疗治,如果病重则脱枷,可允许家里派人入禁看侍;更设病囚院以专门看顾,对于年老废疾者也专门制定了“不合考讯者取众证为定”的讯问制度。[17](P471~472)据戴建国先生考证,到了南宋,似乎不设立病囚院,但是会别牢医治,委托医人对病囚看护。[22](P92~93)

4.医人的管理与责任认定

《庆元条法事类》规定籍定医人姓名不得另换他人替代。[21](P766)在宋孝宗乾道八年(公元1172)五月一日,刑部侍郎郑闻针对医人看护不利,致使多人死亡的事件,特上疏将医人姓名籍定,这样方便责任具体,以加意诊视。[19](P8568)

《庆元条法事类》还规定了医人的回避制度,规定勘验困重病囚的医人,必须是不相牵连者。[21](P766)《宋刑统》规定,诸州府每半月一次,轮流派遣曹官,检查狱中法律实施情况。[17](P472)检验狱死状况的官员按律为司理参军与州曹官,但是担心相互包庇,大中祥符四年(公元1101年)十月三十日下诏,再次强调由不相关的狱官检验。[19](P8559)

(三)监督检查制度

1.病囚的真实性检查

《宋刑统》规定,狱囚有无疾病,需有司亲验真假,即时点检。[17](P471)《天圣令》记载要求狱官“常行检查狱囚疾病”[23](P327)。官箴书专门讨论对于自己申报疾病犯人应如何检查的问题。第一,要亲自检查,对于疾病的申报要日日检查,防止欺诈;第二,要防止狱囚搬弄口舌。若有疾病,要请医医治,每日要报告病情变化,病囚适合责出的则责出、符合责词的则责词。[16](P137~178)如果夜间巡查听闻狱囚呻吟的,次日要请医检查,根据条件分别责保与安置旅舍,安置旅舍后,也要时时检查饮食。[16](P137)

2.医护政策的落实监督

神宗熙宁元年(1068)十月二日,为保证狱囚的衣食温暖,命长吏逐时提举。[19](P8561)徽宗大观年间与孝宗隆兴年间,为防刑狱淹延,命有司点检、催促。[19]P8562~8567)高宗绍兴十二年(1142)九月十三日将给狱囚的盐菜钱从五文提高到十五文、二十文不等,命当职官常切检验。[19](P8566)高宗绍兴二十八年(1156)十月二十三日命诸路监司、守卒检查病囚的医药待遇以及病囚责出。[19](P8567)孝宗年间亦命有司检查病囚的医药待遇以及病囚责出。[19](P8567)孝宗隆兴二年(1164)六月八日,面对滞狱,命诸路监司察所部守、令是否有贪虐昏谬以致淹延的情形。[19](P8567)

(四)相应的刑责制度

1.刑罚制度

《宋刑统》规定,应当供给囚犯医药饮食而没有供给的,处杖刑;故意致死的,处徒刑;如削减或窃囚饮食的,处笞刑;如果故意致囚死亡的,则处绞。[17](P471)

神宗治平四年(1067)二月下诏,说为防止狱吏与不法者狼狈为奸致瘐死者甚多,规定各军巡、州司理院所禁一岁内在狱病死两人以上,五县以上州军每岁死三人以上,及开封府军巡司一岁死七人以上,推司、狱子杖六十,每多死一人罪加一等,最高可杖一百。如果死者过多,典狱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本官,仍追违制之责。[19](P8561)该诏明确规定要“具为令”,即立为常法。宋高宗绍兴年间又设定“岁终计分断罪条法”,规定如一州无病死人,则当职官各升一官;病死不足一分,则当职官延期磨勘一年;病死比例达十分之一者,计一分,当职官降一等。《庆元条法事类》进一步规定,年末以狱中总人数为考核基数,死及一分,狱卒杖一百、吏人减一等,当职官员又减一等。以每多一分加一等的标准计算,最高可判一年半徒刑,并且不得通过官当赦免、减轻。[21](P765)

2.瘐死申报

《庆元条法事类》规定,狱中囚犯病死须即时写明原因申报于上,年末刑狱司考察。[21](P766)北宋哲宗时,规定京师以外诸狱,瘐死人数皆须分析原因申报刑部,瘐死多的地方申报尚书省;京城监狱由御史台取索报刑部检查。[19](P8561~8562)南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因地方烂施酷刑,不按律施行医疗,导致病死过多(这里的病死包括以病死为名的折磨致死),诏令统计病死人数及其原因,依法科断,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9](P8565~8566)孝宗乾道六年(1170)十一月十六日,命负有监察官员监督地方官,如发现囚狱淹延导致囚犯瘐死的情况,须及时上奏。[19](P8568)

3.印历、禁历制度及病死丧葬的处理[22](P95)

印历由病囚所在州发放,每年一换,上面记载病囚的疾病情况,看治的司狱人员与医疗人员;此后病囚无论是痊愈还是病死,都要本州当职官签署;病囚如果死亡,要将此向州申报,州向提点刑狱司申报。[21](P766)

禁历为宋代狱囚的每月逐旬进行的一种统计记录,包括囚犯姓名、所犯何事与所判何刑,由各主管官吏署名具奏,刑部审验。如果有不当及滞狱,有被驳回的风险。[23](P327)疫情多发的暑热季节,须特别留意疏决滞狱,否则狱囚太多、相互牵连,难免感染疫气。书写禁历有助于考察狱囚人数及收禁原由,利于监督官员疏决滞狱,从而防止监中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对于身死而无亲属收敛的病囚,官方应负责埋葬并做出标记,以防止疾疫传播,相关费用由死者随身财物抵充,如有短缺,以赃罚银冲抵。倘若该病囚非病致死,还需验尸并通知家人,以防狱囚名为病死实为酷刑杀伤。[21](P766~767)

三、宋代监狱疫病防治制度的失效及其原因

(一)监狱疫病防治制度的失效

1.随意关押,牵连众多

官箴书《昼帘绪论》中记载过这一情形,狱卒“令每有私忿怒,辄置人于圄。两争追会未圆,亦且押下。佐厅亦时有遣至者,谓之寄收。”监狱滥收囚犯,地方长官事务繁多无暇细细察看,以至于因循淹延,极易传播疾病。[16](P176)《宋会要辑稿》记载监狱中有一现象名曰“狱温”,其产生缘由便是在特定的时节,监狱关押过多人员,一人得病,迅速传染。[19](P8492)孝宗乾道年间周自强特地上疏令提刑司检查地方泛滥追逮,导致囚禁淹延,狱囚瘐死的现象。[19](P8568)

2.环境蔽陋,卫生堪忧

虽然法律对狱室环境十分重视,法规细密,但是实际情形却不容乐观。官箴书《州县提纲》记载地方存在“囹圄不扫,匣杻不洁秽气熏蒸,春夏之交,疫疠扇毒,至有负死囚接踵而出者”的可怕现象。宋代判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胡石壁巡视牢房发现屋宇颓败低矮,上漏下湿,导致连年疾疫。[24](P439~440)地方志《四明续志》记载当地监狱沟渠拥堵,房漏窗破,老朽颓败,为了防疫而进行修缮。[18](P204~205)

3.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

神宗年间,有诏书言“深惟狱吏与犯法者旁缘为奸,检视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害。”[6](P751)徽宗时期,尚书省发现狱卒因小费而枉法。[19](P8564)南宋依然存在狱卒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情况,高宗绍兴年间,尚书省发现监狱狱卒以患病为名行杀囚之实。[19](P8565~8566)玩忽职守的不仅有狱卒,也有医人,《宋会要辑稿》记述孝宗年间医人“多不留意”,导致疾疫期间死亡相继。[19](P8568)

(二)疫病防治制度失效的原因

薛梅卿先生将宋代疫病制度失效的原因归结为程朱理学的重刑主义。[25](P470)笔者认为此语有失偏颇。首先,纵观宋代诏令集与法条科文,无不贯彻恤刑悯囚思想。其次,考薛先生所引资料之来源,前有宋理宗起自民间,知狱事之弊端,恤刑悯囚,后有度宗数下诏书责备禁止,却徒劳无功。[20](P4996~4997)所以史料所示与其说是统治者因信奉程朱理学之故烂施酷刑,倒不如说是法律执行困难以致失效。最后,真德秀是理学大家、朱熹的再传弟子,其在《西山政训》中,针对该现象也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今请知县以民命为念,凡不当讼狱公事,勿轻收禁;推问供责,一一亲临;饭食居处,时时检察;严戢胥吏,毋令擅自拷掠,变乱情节。”[26](P7~8)并无重刑意识。基于上述研究及对相关资料的考察,笔者以为下述原因与制度失效密切相关:

第一,“狱吏切于囹圄,故立重法以驭奸猾”。[19](P8564)从事监狱管理的基层小吏自身的品质及职业偏见使他们难以理解或接受“恤刑悯囚”思想,视狱囚为奸猾之徒,看重监狱的惩治功能,轻贱乃至凌虐狱囚现象屡见不鲜。对于病囚,法律虽有规定要及时报告,但并不为人所重视,小病不报,等病重乃至死亡才报告。[16](P178)高宗绍兴五年(1135),尚书省上疏,州县治狱小吏专事惨酷,托疾患杀狱囚,不依科条申请医治狱囚。[19](P8565~8566)

第二,法律疏漏,相关经费缺乏保障。虽然,宋代“法严令具,无所不有”[27](P410),但正如杜预所言“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28](P898~759)。高宗时,由于未有预行桩备的法条,所以狱囚多瘐死。[19](P8566)绍兴二十一年(1151),有大臣上疏,有医无药无钱,徒呼奈何。[19](P8566)显然,经费没有保障。

第三,狱吏的懒惰与懈怠。无论是官还是民,如果他们能够搭便车、逃税、欺骗或者偷懒而不被发现,并因此逃脱惩罚,那么许多人都有可能这样做。[29](P30)哲宗元祐八年(1093)二月五日,检查诸路、开封府界提刑司瘐死人数,发现不尽不实,狱吏公然弛懈。[19](P8561~8562)孝宗隆兴八年五月一日,刑部侍郎郑闻发现医者治疗病囚,多不留意,导致死亡相继。[19](P8568)

如果用马德诺先生的模型,即随着疆域的扩大,政府机构的扩展,统治者的腰包越发空虚,权力的下渗越来越困难,再加上天灾人祸,政府权力的制约机制极容易失去效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统治者需要在一定限度内刻意容忍下面办事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甚至将之当作“效率工资”,提高其法外收益以换取其“忠诚”。[30](P2~5)以此分析上述现象,看似合理却又与史难符。徽宗宣和七年(1125)曾经下诏提高狱卒薪水,并以瘐死多少核定绩效,但仍不足以扭转颓势。[19](P8564)所以这种违法乱纪致使防疫制度在现实中受挫的现象,并非统治者有意纵容而是宋朝廷根治不了的顽疾。

四、结语

宋代统治者为了防止疫病在监狱中发生及蔓延,进行了多种合理及人性化的制度建设,一方面注重预防,包括清洁卫生制度,注意饮食温饱、牢狱屋舍的修缮、暑热季节疏决滞狱、收押时的健康检查制度等;其次注重病囚的发现、检查、申报及救治,建立了相应的监狱检查及责保就医、别牢医治制度;此外,为了保障制度的实施,还建立了相关监督检查和追责制度。但法律从应然下渗至实然会发生变化,政令的实效随着距离统治中心时空的远近与执行人员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宋代的统治者面对这样的变化虽然积极拯救,但收效甚微,令人叹息。面对前车之鉴,在社会治理日渐规范化、法制化的今天,我们还应特别重视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基本道德普素质和法治素养,进行必要的专项培训与监督管理,使其具备坚定的法治信仰并贯彻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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