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登辉,王华丽,张钰宁
(1.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山西太原 03000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从党的十八大至今,习近平总书记一直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企业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主体,尤其是科技型企业作为突破国外对我国的各项尖端技术封锁的先锋。当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够转化为经济效益时,会促进企业加大研发创新的投入,形成良性循环。然而,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具有正外部性,存在较强的技术溢出效应,当发生侵权事件时,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不仅调查取证难度大,还需耗费企业高昂的法律费用和时间成本,抑制了企业的研发创新动力[1]。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权益,自2012 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保险公司在部分城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旨在降低企业维权费用,保障企业知识产权成果,激励企业创新研发。
战略管理理论认为,企业只有根据形势变化积极调整战略,方能长足发展[2]。在知识产权保险保障了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后,会不会激励科技型企业采取创新战略呢?基于此,本文对在科技型企业中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业创新战略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将融资约束变量引入二者关系的研究中,为提升科技型企业的创新能力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知识产权保险的研究方面,目前我国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险种困境与对策、发达国家的发展与经验、险种的特殊性研究、制度构建、产品缺陷与改进等方面[3-7],或是集中于专利保险的研究,如Anton 等[8]发现当专利的保护程度较低时,专利被剽窃或侵权的风险大增,从而降低了创新动力;龙小宁等[9]研究表明,在实行了专利执行保险的城市,其专利申请量明显增多,激励企业进行高质量创新;沈飞等[10]研究指出,专利执行保险能显著提升企业的创新投入与产出,并且能够提升企业的财务绩效。鲜有文章研究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企业的创新活动是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若其知识产权不能得到保障,企业技术外溢,使企业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会严重打击企业的创新积极性[11]。Fang 等[12]研究发现,在知识产权保障程度更高的城市中,其创新产出相较于保障程度较低的城市会有大幅度的增加。于洋等[13]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会使上市公司增加高质量的专利产出。龙小宁等[14]构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维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标,亦得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将激励企业创新研发的结果。
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有《商标法》《专利法》等基础法律制度,Yang 等[15]研究发现,由于《专利法》的实施,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使高科技公司在专利方面有更多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且促进了企业的创新,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纠纷发生时调查取证困难且成本较高,加之我国目前所实行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并行”模式的效率较低,使之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较差[1]。
企业创新研发的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具有正外部性,有别于一般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的溢出效应会更强。在行业竞争中,竞争对手可能通过非法手段“搭便车”获利,从而损害创新企业的利益,使其收益小于社会收益,从而抑制了研发创新积极性[16]。本文认为知识产权保险主要通过以下路径影响科技型企业创新:
(1)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保障知识产权成果的预期收益。知识产权保险不仅具有事后补偿机制,还具有事中先行给付的性质,承担了知识产权被侵权时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降低了企业的维权成本。根据收益说,企业便可以提前锁定知识产权成果的预期收益,根据损失说,知识产权保险避免企业在研发过程或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阶段因遭遇侵权而导致经营困境、债务危机或由于此利空导致公司市值暴跌的可能,从而激励企业加大创新研发的投入。
(2)获取创新利益,扩大竞争优势。创新企业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产品后,由于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特征,创新企业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期独享其技术垄断的收益,可以出售知识产权成果获利,或授权于第三方使用获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从而获取经济收益。当企业将其创新成果的经济收益内部化,会更注重知识产权的研发创新,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扩大其竞争优势。
(3)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意愿,给予创新企业维权信心。企业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目的便是对其知识成果赋予产权,从法律端对其知识产权的相关利益进行保障。知识产权保险通过降低维权成本,给予创新企业维权信心,能够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意愿,有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创新企业不断地创新研发,以期在行业中形成龙头地位,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价值链租金。
(4)提高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对外产生威慑作用。基于监督效应视角,由于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对外具有保密性,从而产生管理层与股东、债权人等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研发创新活动中会产生道德风险,普通的监督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17]。知识产权保险则引入了保险公司,由于当侵权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需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相应赔偿,切身涉及保险公司的相关利益,为降低高额赔付的可能性,保险公司会对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进行积极理性的监督,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并且由于代位追偿原则,当保险公司对创新企业进行赔付后,便对侵权者拥有追诉的权利,保险公司的专业团队会对欲侵权者产生威慑作用,从而促进企业的创新研发。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知识产权保险会激励科技型企业采取创新战略。
根据优序融资理论,企业的融资决策应遵循内部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的顺序,内部融资的优势在于融资成本低,自主权较高,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企业使用内部融资能向外界传递企业发展态势良好的信号。由于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通常会涉及企业的未来布局等核心机密,在外部融资过程中便避免透露过多相关信息,使企业与外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加剧。因此在以银行贷款为主债务融资中,企业便会受到信贷歧视,难以获得资金,或是进行信贷寻租,使企业的融资成本增高。在股权融资中,企业所受的约束较少,没有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且股权融资与创新研发项目的长期性和规模性相适应。但是会降低股权集中度,由于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者会折价购买股权,当折价过高时,便会有损企业的利益[18]。
根据MM 理论,企业进行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的成本一样,但在实际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资本市场是不完善的、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两权分离所引致的代理问题等因素,外部投资者出于风险偏好,会要求企业支付风险溢价,造成企业的融资约束,企业需面对可获得性融资约束或资本成本融资约束[19]。当企业的内部融资资金难以维持企业的创新研发时,外部融资又面临融资约束的情况,会使其投资活动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抑制企业的创新研发积极性。特别是我国的科技型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企业的规模较小,资产多是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抵押物,商誉风险较大,加之企业的创新活动通常具有投入多、周期长、研发风险较高、收益水平不确定等特点,使科技型企业所受的融资约束程度更大,对其创新研发的抑制程度也越大[20]。
知识产权保险则通过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困境进而促进了企业的研发创新,具体表现在:
(1)在内部融资层面,知识产权保险能降低维权成本、减少维权时间。当企业采取内部融资策略进行研发活动时,在企业的知识产权遭遇侵权时,企业会面临两个境地,如若企业采取司法诉讼措施维权,就需承担高昂的相关法律费用和时间成本,尤其是在知识产权转化阶段,由于内部融资资金的有限性,极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造成项目难产,从而导致难以估量的损失;如若不采取措施,当知识产权被他人抢注并投产,相当于创新企业的努力付之一炬。知识产权保险具有事后补偿机制和事中先行给付的性质,能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并且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其专业性较强,有利于缩短企业的维权时间,从而提升企业的内部融资效率,促进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
(2)在外部融资层面,知识产权保险能降低企业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信息不对称的根源是企业担忧若向外披露过多与知识产权成果有关的信息会引来同行的恶意剽窃,从而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融资约束会使得企业的研发投入至少减少20%[21]。知识产权保险则降低了企业创新成果被侵权的风险,使企业愿意向外界披露更多的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从而吸引外部投资者,给予投资者信心,增强对企业投资的意愿,使企业解决可获得性融资约束并降低融资约束资金成本,促进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
(3)吸引外资进入,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我国经济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还能保持巨大的韧性,而美股处于高位运行区间泡沫巨大,相比之下,我国资本市场是巨大的“价值洼地”,这也是外资不断流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原因。知识产权保险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和矫正市场失灵的新兴工具,为我国建立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添砖加瓦,从而吸引国外优势资本的流入。外资的进入不仅能为企业解决资金问题,还为企业带来国外先进的管理组织模式、相关技术等,降低企业的信息搜寻成本,对企业产生溢出效应,促进企业的研发创新、激发行业竞争[22]。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H2:知识产权保险通过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困境,从而激励科技型企业采取创新战略。
(1)创新异质性。March[23]学者基于组织学习的视角将企业创新战略细分为探索式创新战略和利用式创新战略。探索式创新战略是企业倾向于脱离原有的技术框架,将其资源禀赋投入到新的技术创新中,进行新的产品研发设计,以期通过变革式的创新形成具有差异化的竞争力,开辟新的细分市场,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是一种大幅度且突破式的创新战略,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往往是不可预测的。利用式创新战略是企业将其资源禀赋投入现有的技术框架内对其进行改善或补充,提高产品的研发效率,降低成本,从而使得企业的组织运行效率提高,是一种小幅度且渐进式的创新战略,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往往是积极且可预测的,但是易于形成路径依赖,导致企业的短视,使之无法适应竞争环境的变化,进而企业失去长期竞争优势[24]。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成熟,使得科技型企业对风险较大的探索式创新战略抱有谨慎态度,更倾向于采取利用式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险则保障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缓解了企业的融资约束困境,企业为了提高核心竞争力,获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会倾向于采取探索式创新战略。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相较于利用式创新策略,知识产权保险会激励科技型企业采取探索式创新战略。
(2)产权异质性。基于企业产权性质视角,首先,国有企业在经济、政策等方面得到政府的扶持较多,出于信任机制,企业的融资渠道也较多,更易得到大额且低成本的资金,相比之下,非国有企业所受到的融资约束则大得多;其次,国有企业的高管一般都具有行政级别,晋升机制会对其政绩有严格的考察,采取创新战略具有风险性,一旦失败造成的后果可能会威胁其政治生涯,而非国有企业高管则少有此顾虑[25];再次,由于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性,创新战略的采取需要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而非国有企业的审批程序则相对简单很多;最后,国有企业承担着众多社会职能,如维护社会稳定、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等,使得国有企业不能贸然采取创新战略,而非国有企业的目标则是企业利润最大化,采取创新战略可能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从而拿下更大的市场份额。因此,本文提出假设4:
H4:相较于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险会促进非国有科技型企业采取创新战略。
(3)行业竞争异质性。根据熊彼特创新理论[26],在企业外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中,行业竞争可视为主要因素。行业竞争的压力与企业的产品定价、配套服务、生产成本、与同行的产品质量差异等高度相关,行业竞争又是影响企业管理层战略决策的重要因素,因此,不同程度的行业竞争环境会对企业的创新战略产生影响。当行业竞争程度较低时,企业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不会有太大的变动,根据风险规避假说,企业管理者出于自身声誉考量,在非必要时,其决策具有风险规避倾向,因此,管理者的创新动机较弱,会把企业的资源禀赋往企业生存方面倾斜,从产品的成本端、服务端等着手[27]。当行业竞争程度较高时,企业的价格战难以避免,利润空间较小,尤其是在科技行业,产品更新迭代较快,企业产品一旦落后于行业平均水平,企业的市场地位将受到严重威胁,极可能面临破产倒闭的境地。为了巩固市场地位,提高竞争优势,企业便有强烈的动机进行研发创新。因此,本文提出假设5:
H5:相较于行业竞争程度较低的企业,知识产权保险会促进行业竞争程度较高的科技型企业采取创新战略。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政策起于2012 年,最新可获得2020 年相关数据。同时为减小应用多时点DID 方法时的偏差,因此本文的研究样本选自2007—2020年沪深上市科技型公司公布的数据。在此基础上,对样本进行以下筛选:(1)剔除农林牧渔、批发零售、房地产、文化体育娱乐业等非科技型行业;(2)剔除ST、*ST 等财务异常的公司;(3)因金融行业报表具有特殊性,剔除金融行业公司样本;(4)剔除具有缺失值的公司样本;(5)为减小极端值的影响,对连续型变量进行1%的缩尾处理。最终得到2 709家(以下简称“样本”)公司17 519 条公司—年度的非平衡面板数据。
鉴于上市公司是否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并不是公司需要强制公开披露的内容,所以本文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件以及其他公开媒体报道搜集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政策范围及时间并进行整理见表1 所示,并通过CSMAR 以及WIND 数据库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
表1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时间
(1)被解释变量:创新战略(R& D)。企业创新战略体现为企业的研发投入的多少,本文通过利用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对创新战略进行测度,其中R& D 越大,企业越倾向于采取创新战略。
(2)解释变量:知识产权保险试点(IPI)。本文采用虚拟变量对其定义,若公司在观测年度期间其所在城市为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城市,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3)中介变量:融资约束(FC)。本文依照陈俊等[28]的衡量方式,采用FC 指数衡量企业融资约束程度。其中FC 的取值范围为0~1,FC 越大,说明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越严重。具体计算如下:
式(1)、(2)中,Size 为总资产的自然对数;Lev 为资产负债率;CashDiv 为现金股利;MB 表示企业市账比;NWC 为净营运资本;EBIT 为息税前利润;TA 为总资产。首先按照年度对公司规模、公司年龄和现金股利支付率进行标准化处理并进行升序排序,确定大于66%分位的公司为低融资约束组,即QUFC=0,小于33%分位的上市公司为高融资约束组,即QUFC=1。其次,按照上述公式进行回归,拟合企业每一年度的融资约束发生概率P,将其定义为融资约束指数FC。
(4)控制变量。通过研究已有文献,本文选取资产负债率(Lev)、固定资产比率(FAR)、经营现金流(Cash)、流动比率(CR)、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公司年龄(Age)、股权集中度(Top1)、两职合一(Dual)、董事会规模(Boardsize)等可能影响企业创新战略的指标作为控制变量,进而保证结果的稳健性。同时本文还控制了个体和年度效应。具体测度标准见表2 所示。
表2 样本变量具体说明
表2 (续)
为检验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政策对企业创新战略的影响,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进行因果识别分析。其中,处于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城市中的企业为实验组,未入选城市的企业为对照组,通过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对比,识别知识产权保险政策的净效应,由于试点政策实施时点不一致,因此本文在双重固定效应的框架下应用多时点DID 方法(Time-varying DID)设定模型1,模型形式如式(3)。
为验证假设2,本文利用逐步回归法,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模型2 和模型3,如式(4)和式(5),对融资约束在知识产权保险影响企业创新战略之间的中介效应进行检验。
其中,i、t分别为公司、年份,分别为个体固定效应、时间固定效应和随机扰动项。
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3 所示。数据显示,科技型企业创新投入(R& D)的平均值为4.308,中位数为3.452,且波动较大,这说明科技型企业之间采取的创新战略存在较大差距,而且样本中的科技型企业有50%以上的研发投入是低于平均水平的。知识产权保险试点(IPI)的均值为0.369,这说明样本区间内只有36.9%的公司处于知识产权保险试点范围内,即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试点覆盖范围不大。
表3 样本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4 展示了模型1 的基准回归结果。在不加入控制变量的情况下,IPI 对R& D 的回归系数为0.30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再加入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系数为0.33 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由此可见,回归结果支持假设1,即知识产权保险会提高科技型企业的创新投入,激励科技型企业采取创新战略。
表4 中,展示了逐步回归法进行中介效应的检验结果,即模型1~模型3 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IPI 对FC 的回归系数为-0.02 且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说明知识产权保险帮助科技型企业缓解了融资约束困境;FC 对R& D 的回归系数为-0.69,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验证了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约束与企业的创新战略显著负相关;且IPI 对R& D的总效应为0.33,而加入融资约束后的直接效应只有0.32,说明结果支持假设2,即融资约束在知识产权保险影响科技型企业创新战略中产生了部分中介效应。
双重差分法作为近年来评价政策效果常用的方法之一,但应用该方法需要满足控制组与实验组在政策实施前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这一前提条件,为了验证平行趋势假设,本文借鉴Beck 等[29]的研究,设定如下模型4,如式(6):
式(6)中,IPIi,t-j为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政策实施前后年份的虚拟变量,本文平行趋势检验包括了政策发生前5 年和发生后4 年的数据,并且为避免多重共线性的影响,本文将政策实施前一年作为基准组。图1 报告了被解释变量在90%置信区间的回归系数图示结果,知识产权政策实施前回归结果都不显著,这证实了在实施前控制组与实验组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另外,在政策实施当期及后4 期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了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激励了科技型企业采用创新战略,但随着时间的延长,其激励作用有所减弱。
图1 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业创新战略影响的平行趋势检验
为了避免各种遗漏变量而导致回归结果的伪真性,本文借鉴吕越等[30]、张克中等[31]相关研究,通过随机抽取实验组,对模型1 进行回归,重复1 000 次,绘制回归系数和P 值结合的分布图(见图2)。从图2 中可知,回归系数分布在0 值两侧基本呈正态分布,远远小于基准回归系数0.33,且不满足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科技型公司进一步采用创新战略是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政策的效果。
(1)替换被解释变量。公司创新投入(R& D)也可以采用企业研发投入占总资产的比例作为其测度的标准。基于此,本文将被解释变量的测度标准更换为研发投入与总资产的比值,从而消除指标选择对回归结果产生的有偏性。(2)变更估计模型。本文进一步采用混合OLS 模型进行研究,探求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业创新战略的影响是否具有稳健型。(3)改变样本容量。由于本文选择的样本既包括受到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政策影响的行业,又包括一直未受到影响的行业。为了更好地确保回归结果不受特定行业的影响,本文将一直未受到政策影响的四类行业进行剔除。回归结果如表5 所示,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都显著为正,与上文结论一致,说明知识产权保险所产生的激励效应对科技型企业未来创新战略具有深远影响。
表5 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业创新战略影响的稳健型检验
首先,现有研究将创新战略分为探索式创新战略和利用式创新战略。本文通过借鉴万旭仙等[32]利用研发投入的费用化支出与资产总额的比值测度探索式创新战略,研发投入的资本化支出与资产总额的比值测度利用式创新战略。通过将模型1 中的被解释变量替换为以上两个指标进行回归,探究知识产权保险对以上两种创新战略的具体作用。其次,由于企业产权性质的不同以及行业竞争程度的不同,科技型企业面临着不同的发展境遇。本文将样本按照产权性质和行业竞争程度高低分别进行分组回归分析,其中产权性质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行业竞争程度高低按照主营业务收入计算HHI 指数,HHI 指数越高行业竞争越激烈,将指数按照中位数大小分为竞争程度高、竞争程度低两组。回归结果如表6 所示。
表6 数据显示,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在探索式创新战略、非国有企业和行业竞争程度高的回归中显著为正,说明相较于利用式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险会激励科技型企业采取探索式创新战略;相较于国有、行业竞争程度较低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保险会促进非国有科技型企业和行业竞争程度较高的科技型企业采取创新战略,即支持假设3、假设4、假设5。
表6 知识产权保险政策效果的异质性分析
本文从金融学和管理学的角度出发,构建了分析知识产权保险、融资约束和企业创新战略的研究视角。选取了2007—2020 年沪深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知识产权保险对科技型企业创新战略的影响,并引入融资约束变量,验证了融资约束在知识产权保险与企业创新战略之间的中介作用。研究发现:首先,知识产权保险会激励企业采取创新战略;其次,当引入融资约束变量后,发现知识产权保险通过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困境激励企业采取创新战略;此外,当把企业创新战略分为探索式创新战略和利用式创新战略后,发现相较于利用式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险会激励科技型企业采取探索式创新战略;再次,从企业的产权性质角度来看,相较于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险会促进非国有科技型企业采取创新战略;最后,将行业竞争程度分类后,发现相较于行业竞争程度较低的企业,知识产权保险会促进行业竞争程度较高的科技型企业采取创新战略。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1)对企业的建议。首先,企业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业知识产权成果和企业价值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对需要投保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且足额的投保,充分防范与化解在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问题;其次,坚持创新发展战略,通过加大研发创新力度,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用高质量的产品吸引客户;此外,企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优化企业的债务结构,将负债水平控制在合理且可控的范围内。(2)对保险公司的建议。保险公司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经验,并深入当地企业进行调研,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保险产品进行创新,优化投保、核保、理赔等环节的程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完善相关配套服务。(3)对政府的建议。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险的宣传工作,制定动态化的知识产权保险补贴机制,根据当地的知识产权保险发展情况,合理化知识产权保险的保费设置,并调整知识产权保险的补贴水平;其次,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完善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逐步消除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外部融资中的差异,降低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使得非国有企业能够充分发挥创新活力;最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侦破时间普遍较长,且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太低,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因此应大幅提高侵权惩罚力度,并且法院、检察院与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应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共享程度、提升执法效率、降低案件审理时间,从而激励企业采取创新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