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法律保护的三个维度
——以“邵阳红”品牌为例

2023-01-10 20:30张先友
中国合作经济 2022年2期
关键词:邵阳公用标志

张先友

“邵阳红”是湖南省邵阳市委、市政府精心打造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当前“邵阳红”正在逐步发展壮大,但在建设中也存在诸如品牌保护意识欠缺、品牌产品被假冒等。面对这些问题,应从完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保护法律体系,织密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法律保护网;开展“法律进农村”为主题普法宣传教育,以法治为“邵阳红”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护航等方面入手。

党的十九大以来,湖南省邵阳市委、市政府精心打造了“邵阳红”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目前,“邵阳红”已成为一个拥有97家企业、198个农产品品牌,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品牌价值不断跃升。为促进“邵阳红”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持续健康发展,走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一火就烂”的怪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必须以法治方式加强“邵阳红”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保护。

完善保护法律法规织密保护法律网

大多数地理标志产品在获得保护后,其产品知名度和产品销量都会有显著提升,从而给当地农民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市场经济下,哪里有利益,哪里就不乏逐利者,有些人甚至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行走在法律的边缘,甚至违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以行政手段擅自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的种植养殖范围,将地理标志性产品的产区扩大到非规定产区,破坏地理标志产品法律规定。一些地理标志产品被假冒的现象严重,如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库尔勒香梨等知名地理标志产品均遭遇过假冒,“邵阳红”区域公用品牌中的“雪峰蜜橘”“隆回金银花”等产品在市场上也有被假冒的现象。一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主体由协会承担,这虽然在制度设计上没有问题,但协会在管理上如不能很好地履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应该是能完成自己监管、自己保护的法人机构”的责任,特别是在与公司、生产者间沟通不足、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过关”现象存在。一个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一般囊括有十几家甚至几十家公司,成十上百个产品,一旦由于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力而导致某个或几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它影响的将是整个区域公用品牌内的产品。

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必须建立起农产品区域公用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全方位、全过程法律保护立体网。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特别是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进行立法。以生产者利益保护与市场化竞争保护并重为立法的价值取向,以解决我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保护中存在的政府擅自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种植范围、市场中滥用或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等突出问题为立法的导向,完善《商标法》,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要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法律法规,以保护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为立法的价值取向,以解决农产品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诸如农药残余风险、重金属超标等突出问题为立法的导向,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三是要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专利保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文化保护,完善农产品加工专利技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以法治方式护航

“邵阳红”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促进了旗下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给邵阳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然而在市场经济下,利益的驱使也必然带来对利益的无序追逐。在“邵阳红”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中,一些生产者无视法律规定,在生产过程中逃避质量检测部门的质量检测,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一些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甚至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一些地方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监管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原因,对产品疏于监管,在监管中“走过场”,没能深入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小农户进行实地监测。凡此诸类漠视法律,甚至违犯法律的做法,或许能带来一时的利益,但违法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从长远看来,这些违规违法的行为必将对“邵阳红”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带来深远而持久的破坏,甚至危及品牌的生存。

以法治方式保护“邵阳红”优质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就要努力建立起法治的良好条件,在日渐完善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的基础上,要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法治氛围,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法律保护能落地落实,形成良法善治。

做好乡村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要以深入开展“法律进农村”为活动载体,围绕“邵阳红”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保护这一主题,一方面向广大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宣传《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让广大生产者明白商标保护的重要意义、商标品牌维护的重要作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保护的程序及相关内容,以及清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含义和意义。要向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工作人员宣讲《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使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清楚产品质量标准,牢固树立产品质量意识;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树立法治思维,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严格执法,确保国家产品质量安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邵阳红”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参与建设人的法律培训,以《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培训内容,要充分认识品牌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充分认识品牌价值不仅在于商品的优质独特,更在于品牌中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元素,进而认识到以法律保护这些文化元素的意义。

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营商环境。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掌握着诸如法规制定权、提案权、人事权等各种权力,是有权的机关,如果不把其权利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法律的笼子里,就极有可能催生权利的滥用,导致权利的腐败,破坏市场秩序。“邵阳红”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需要在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下成长、发展。法治政府的建设,坚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是服务型政府、是公民广泛参与治理型政府、是诚信的政府。只有在法治政府下,风清气正的良好营商环境才能建立起来,各市场主体才能在公平竞争中发展,“邵阳红”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才能真正迅速发展起来。

健全法律救济体系守住保护底线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既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又要使已制定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做到良法善治,还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济体系,做到使受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进而保障生产者、消费者权利的正常行使,维护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的正常市场交易,促进品牌成长与发展。

就“邵阳红”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而言,因为存在各种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因而权利救济的方式可从以下角度来分析:

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其经常遭遇的侵权纠纷有产品地理标志被冒用、商标被盗用、产品包装被冒用、产品被假冒等情形,可谓“五常大米甲天下,天下大米假五常”,足见一些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遭受“假冒伪劣”之害之深。

解决商标侵权问题涉及到立法、司法和执法管理各层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有刑事和民事责任。行政保护相对而言更方便、高效,因而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以《商标法》来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极大程度的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要注意的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只是一个证明商标,其内含有多个企业商标品牌,对于这一系列商标我们都要给予保护。保护的最重要手段是停止侵权,进行损失赔偿。

解决“假冒伪劣”问题,要分清到底是“假冒”还是“伪劣”,因为“假冒”属于作假问题,可能产品质量并不差,而“伪劣”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因此,解决“假冒”产品问题,通常由市场监督部门根据《商标法》加以处理;而解决产品“伪劣”问题,通常由市场监督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以处理。如果既是“假冒”产品又是“伪劣”产品,则由市场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处理。

在“邵阳红”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中,还存在加工工艺的法律保护救济和“邵阳红”农产品文化价值的挖掘保护问题。不论是邵东中药材,还是隆回的龙牙百合、金银花,洞口古楼“云雾茶”等产品,我们最初得到的都只是一个原始农产品(材料),要让它们成为农商品,走上市场,还需要经过严格的加工完善,其中有些产品的加工工艺是几百上千年来从老祖宗那里一代代传下来的,有的是由专家学者经过科学论证设定的,这些都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宝贵的财富,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另外,在“邵阳红”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打造中,由专家学者们设计的各种产品包装、品牌标识、宣传标语、广告用语、品牌故事等一系列独具特色的品牌文化元素,它们也是“邵阳红”农产品品牌价值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因此,无论是“邵阳红”农产品的加工技艺,还是“邵阳红”农产品品牌文化元素,一旦受到侵权,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行政救济,进行相关处罚,还可通过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进行诉讼救济。

从销售者的角度来看,销售者是连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中间环节。销售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既可以监督生产者的生产,同时也可以为消费者购得正规产品提供保障。但现实中的一些商贩为了自己的一己私不惜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更有甚者自己参与制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他们会在包装袋上假冒“邵阳红”的品牌名称、产地等。这些造假者技术娴熟,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水平,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给监管部门带来很大的挑战。因此,对于产品的销售者,我们一方面要教育他们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一旦消费者遭遇品牌欺骗,就会对品牌失去信心,不再认可,从而使品牌失去市场,走向没落。在充分认识到消费者对品牌建设的重要作用后,我们要切实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我们既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其进行权利救济,也可以通过诉讼对其进行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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