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冬
东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时代主题背景下,如何保障城市空间生产按照公平正义原则有序开展,进而实现城市空间生活的正义重构,是当代中国乃至整个人类社会亟待破解的重大难题。西方左翼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方案是构建最广泛民主空间政治联盟通过生态社会政治运动重建民主城市政治地理和差异性日常生活空间。此种边缘斗争策略实则是带有鲜明结构主义色彩的改良主义方案。鉴于当代中国与欧美国家在历史文化、社会制度与基本国情方面的显著差异,我们不能盲目采用西方左翼马克思主义的行动逻辑,而应当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知识宝库中,深入发掘马克思主义城市空间正义思想的时代价值。只有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价值立场,重温马克思城市空间正义的批判向度及其价值意蕴,才能正确把握当代中国城镇化实践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价值逻辑。
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价值观。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对资本主义城市化和城市空间非正义的揭示和批判具有鲜明的“空间正义”价值取向。马克思不仅从社会生产的历史范畴出发阐述了城市空间正义的实质内涵,把正义法权观念从天国拉回人间,而且还将无产阶级革命和人的解放同城市空间实践联系起来,形成了唯物史观的城市空间正义价值范畴。
“根据西方传统,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生活;作为社会存在者的个人,乃是与制定法律、保障权利、发布法律命令等权力相联系的个人。”[1]作为一个法权观念,城市空间正义不可能绕过城市权利和法律的边界。法的产生和城市权利的合理性,是理解马克思城市空间正义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看来,要理解法的产生,就必须追问法的本质,“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2,黑格尔将其概括为市民社会。由此,马克思反对以道德论正义、以权利议权利的一切流于形式的抽象正义阐释,强调必须在物质生活的历史范畴中考察正义。因此,对城市空间正义的价值评价和对城市权利合理性的法权评判必须坚持基于现实物质生活的历史标准。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的论述,进一步揭示了城市空间正义的历史进程和城市权利的异化过程。在古典古代城市民族部落所有制中,个人普遍享有简单占有地产的城市权利。私法和私有制的产生是伴随地产向动产的转化才出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则进一步促成了以动产合法所有权为核心的私法作为确立城市空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但是,看似以普遍意志为基础的私法和由个人意志所支配的城市权利对于私有者而言具有明确的经济界限,即在交往中不以权利为转移的真正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边注为“一切现实的关系”。也就是说,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法典把必然的现实的关系说成是偶然的观念,结果是,“某人在法律上可以对某物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并不拥有某物。”[3]214随后马克思、恩格斯以地权为例解释道,虽然土地所有者在法律上享有使用甚至滥用土地的权利,但当土地不能提供地租即没有足够资本经营土地时,这种权利对他便毫无用处,他将变得一无所有。因此,真正的城市权利必然要以社会对土地的必然支配为基础。
马克思在对城市空间正义的法权批判中,完成了对“市民社会”的超越,彰显了正义的阶级属性。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4]502。市民社会是由自由竞争和私有财产所标榜的社会形态,它对地理的影响是通过城市化形塑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相对立的空间格局。鉴于此,马克思明确反对拉萨尔等改良主义者提出的以分配正义来保障无产阶级城市权利的改良方案,因为它没有触及法权关系的经济基础。在他看来,改变空间私有财产的经济关系是城市空间正义的必然要求,从而完成了对“市民社会”的超越。因此,从法权批判的物质生活向度来看,城市空间正义是“社会化的人类”在城市空间关系实践中自由公平享受城市权利的价值要义。
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城市空间正义虚假性的法权批判是为了对资本主义城市化和城市空间非正义的社会批判作铺垫。马克思在其著述中刻画了资本主义城市内部空间分异、空间隔离和空间异化等大量空间非正义现象。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既体现对无产阶级的人文关怀又避免陷入正义法权批判的局限性,进而实现城市空间正义的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呢?马克思的基本策略是转变批判视角,他认为,“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5]。因此,马克思深入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探究“乡村城市化”的内在机制和城市空间剥削的奥秘,进而揭露出城市空间两极分化和无产阶级城市权利缺失的源头乃是(土地)空间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经济关系所致。
马克思对城市空间正义的社会批判转向凸显了唯物史观的物质生产实践向度,标志着空间生产正义正式登上历史舞台。“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6]为此,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活动出发进而在生产关系领域展开了对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的批判。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思想总是跟城市和空间性相联系,因为他早已意识到,“资本主义工业城市不仅是一台产生不平等和不公正的机器,也是一个产生危机的导火索”[7]。这是马克思的社会正义与空间辩证法的具体体现:一方面,城市空间固有的社会形式具有丰富的物质实践内涵,因而在社会历史领域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社会正义的作用机制也必然通过城市或空间性来体现。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城市已经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乐和需求的集中这个事实”[3]184的定义,意在说明工业城市已经彻底从自然形成的“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的生活结构转变为消费符号化和空间资本化的抽象社会形式,从而凸显出揭示城市空间正义物质生产基础的社会价值,也使空间生产正义作为一个实践问题浮出水面。
在深入资本主义城市空间生产实践活动后,马克思对城市化和空间非正义的社会批判逐渐延伸到对资本主义城市空间政治制度的批判,从而揭示出城市空间正义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内在逻辑,也使城市空间解放的制度变革路径具有了可行性和科学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随着城市的出现,必然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必然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从而也就必然要有一般政治”[3]104。城市权力的分化与演进深深打上了意识形态斗争的烙印。现代国家与工业城市都不过是资产阶级突破空间界限从而使自身利益获得普遍性的政治组织形式而已,它们相对独立于市民社会之外,是资产者通过税收和国债方式统治市民的政治工具的地理表现形式。然而,资产阶级却欲盖弥彰地宣称城市权利和空间私有财产的平等性与合法化,其实质是特权者维护自身利益和空间等级秩序的意识形态幻象,因为无产者根本没有城市空间财产需要保护。
因此,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制度规定的城市权利的公平性与个体实际享有的不公正归咎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现代制度给他们带来的一切贫困,同时又造成对社会进行经济改造所必需的种种物质条件和社会形式。”[2]69马克思的精辟见解为弥合城市空间正义理念与现实的“鸿沟”和城市空间解放的政治行动指明了方向。正是由于弥漫于工业城市各角落的空间制度逻辑在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领域双重压榨劳动者,以致“城市工人群众要求参与政权——实现人民宪章”[3]71。尽管无产者对参与城市管理的政治诉求和政治革命曙光是在饥荒中自发产生的,但在《共产党宣言》问世之后,逐渐转化成有组织的无产者反抗资本主义城市空间制度的自觉行动。在马克思看来,自发产生到自觉行动的转变,是一个“了不起的觉悟”。所以他在批判巴枯宁时旗帜鲜明地指出,必须放弃既要保存现有制度又要实现社会正义的幻想,“真正的正义”必然要求政治解放,使市民社会成员的政治关系“回归于人自身”。政治解放作为人的解放的历史环节,“尽管它不是普遍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4]32。因此,作为马克思对城市空间政治实践中的制度正义的追寻,城市空间正义被赋予了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历史任务,内含制度正义的应有之义。
马克思城市空间正义的价值意蕴,是在唯物主义历史辩证法中最大程度地赋予城市空间实践以全面发展性、多元现代性和协调平等性的实质性内涵,并以此作为良序确立城市空间生产、建构美好城市空间生活和妥善协调城乡空间矛盾的价值坐标,进而在迈进共产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穿马克思社会生产发展理论的价值主线,也是空间生产的最高价值指向。在任何情况下,个人为了生活,必然要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以一定方式与他人发生必然联系以从事社会生产。社会生产是人的存在形式、生活方式和实现人的发展的根本手段,其本质特征是一种全面性生产。这是由人的本质的全面性所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4]189人的本质的全面性不仅表现在人的本能欲求和生理需求上,更体现为一切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其丰富内涵必然要通过人的社会生产的内容和形式的全面性表现出来。一方面,人的物质需要、个性、能力、社会关系等丰富的生产内容和物质生活资料生产与再生产、人自身的生产、精神生产、社会关系生产与再生产等各种生产形式都取决于一定历史条件下人的本质所规定的全面性;另一方面,社会全面生产内容与形式的发展也将丰富人的本质发展的全面性内涵,因为“他们是什么样的人,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3]147。因此,空间生产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形式和人的存在方式,必然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价值目标。
“人的全面发展”不仅受特定历史结构的限制,而且也总是受具体空间生产实践的制约。一方面,人自身的发展和任何社会生产都依赖于一定的物理空间条件;另一方面,人的发展内涵的全面性、丰富性又取决于空间生产与再生产社会关系的全面性、丰富性。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8]290。空间生产与其他生产形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对社会关系的积极建构,因为空间产品不同于直接消费和物质资料再生产的一般物质产品,人们怎样生产和消费空间产品就会形成怎样的社会关系,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为空间的社会建构和社会关系发展作铺垫。因此,空间生产作为社会关系再生产的主要途径,决定了人的本质的发展阶段和全面性内涵,空间生产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性。
作为空间生产的典型产物和主要形式,城市是透视空间生产对“人的全面发展”影响的最佳视域。在对城市空间历史发展的梳理和展望中,马克思深刻揭示了“人的全面发展”是城市空间生产历史发展的价值旨归。第一,在“人的依赖关系”的空间形态中,城市社会建构具有孤立性和封闭性,空间生产没有丰富城市的社会关系,使人的发展呈现出原始的“全面性”,以致马克思十分惊讶于“一个人既是杰出的哲学家,同时又是诗人、演说家、历史学家、牧师、执政者和战略家”[3]249。第二,在“物的依赖关系”的空间形态中,空间生产从自发进入到由资本逻辑驱动的快速发展阶段。在增殖本性驱使下,作为社会关系的资本必须“对生产关系、从而对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3]403,因而客观上消灭了生产资料和人口的分散状态,极大拓宽了城市社会关系的全面性。但是,资本重构和再生产社会关系的价值逻辑是追逐交换价值,其所形塑的空间形态,违背了空间生产的价值逻辑,导致城市空间异化和人的能力的畸形与片面发展,使人成为单向度的人,只要他想生活,“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者”[3]165。第三,在“人的全面发展”的空间形态中,社会化的城市空间生产方式既保留了古代人发展形式的全面性和资本主义个人发展内容的全面性,又摒弃了古代人社会关系发展内容的原始性和资本主义个人发展之异化形式的鄙俗,从而建构起置于人自身统摄下的普遍的、全面的社会关系和能力体系,使个人成为全面发展的人,“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3]165。
洞彻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内涵和空间生产发展的历史逻辑可知,空间生产的历史就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和全面化的建构史,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城市化是空间生产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基本内容和主要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城市化水平决定了空间生产发展的历史水平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程度。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城市化始终保持辩证的态度,认为“全面发展的个人……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资本城市化“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9]。因此,我们既要充分肯定城市化发展对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解放的积极意义,也要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城市社会关系建构进行历史性批判。
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人的多元性需求的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过程就是满足人的多元性需求的社会全面生产的历史过程。“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10]马克思根据人的本质的全面性内涵把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划分为三个层次:其一,作为肉体性存在,人具有满足生存与繁衍的物质生活资料需要;其二,在物质生活资料生产过程中,人产生了对科学、知识、道德、美等享受资料的精神需要;其三,作为社会性存在物,人具有对人的本质发展资料的社会关系需要。也正因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8]514。一方面,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决定了人的多元性需求的内涵;另一方面,人的需求的发展与实现是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动力。当然,人需要的各种资料不会凭空出现,而是取决于“他们生产什么”“他们怎么生产”[3]147。这就要求我们把社会生产作为人的本性和人的需要的理论出发点加以考察。因此,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的社会全面生产必然内含发展和满足人的多元性需求的价值指向。
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内容和必然形式,空间生产是人的社会性需求多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集中体现。随着社会生产实践的发展,人的社会性需求的形式更加多元化、内容更加丰富。从需求形式来说,社会需求包括物质需求、精神需求、文化需求、政治需求、环境需求等,更高层次的社会需求是建立在交往关系的普遍、全面发展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在阐述交往内涵时认为,交往关系和生产关系再生产作为人类获取生活资料的组织方式的更新,“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活的一定方式”[3]147。在此意义上,社会关系生产与再生产空间的生产方式实质上是人的社会生活需要日益多元化的表征。从需求内容来说,人对各种社会性需求内容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空间生产可以为社会生产提供数量更多、结构更优、质量更高的空间产品,不仅能够直接用于人们消费,而且也为社会生产效率的提升和“用时间消灭空间”创造条件,充实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更为重要的是丰富了人的社会关系需要,从而为人的多元性需求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因此,空间生产的实质是通过物质生活资料的空间重组和生产关系的重置创造出符合人的多元性需求的空间产品的社会生产过程。
空间生产与人的多元性需求的内在深层逻辑实则昭示了城市建构与发展对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历史影响。当然,要探究城市发展的历史价值就不得不谈资本逻辑对城市建构的进步意义及其局限。一方面,资本为了实现最大限度增殖,必然要使人口和生产资料高度集中,到处开拓市场,利用城市化进程使生产多样化、扩大再生产、创造新的需要和消费空间。资本逻辑对城市建构的巨大作用昭然若揭,如马克思所说:“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11]另一方面,由于资本不可克服的历史狭隘性,资本城市化也必然“造成需要的牲畜般的野蛮化和彻底的、粗陋的、抽象的简单化”[4]225。资本开启轰轰烈烈“造城运动”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人的多元性需求和提升人的现代生活品质,而是为了地租,任何的“劳动种类和谋生方式的多样化”“使用价值的多样化,因而也是交换价值的现实发展”[2]835,结果是造成社会生活需要的全面异化,人文精神为城市动物本能取代,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为金钱关系取代,差异地理为地租取代。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资本逻辑对城市的技术性建构不是社会性建构,反而是资本主义城市化与人的社会性需求的多元性价值背道而驰的根源。
城市空间发展对人的多元性需求的历史价值和社会意义要完全呈现,关键在于城市的社会性建构。城市社会性建构及其意义有两层含义:其一,从人的自然生命形态来看,利用城市化的强大物质生产功能对城市进行技术建构,可以改善人的自然生存环境,使人的社会生活便利化、丰富化;其二,从人的社会生命形态来看,人是社会存在物,利用城市化的空间生产功能对城市进行社会建构,变革和发展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可以改善人的社会发展环境,使人在社会生活中真正体会到作为人的价值和意义,这也是城市社会建构的本质内涵所在。基于此,城市社会性建构所内含的多元性价值必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历史性。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物质生活的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每次都取决于已经发达的需求,而这些需求的产生,也像它们的满足一样,本身是一个历史过程,这种历史过程在羊或狗那里是没有的”[3]203。二是自主性。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人的多元性需求的全面实现,“只有到了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驭的时候,才不再是理想、职责等,这也正是共产主义者所向往的”[8]330。
城乡关系是马克思开展历史分区的地理尺度,也是洞察马克思城市空间正义的基本视角。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就是城乡关系从同一到对立再到融合发展。在人类社会早期,生产方式的一致性和空间的封闭性使城乡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空间结构呈现出原始的直接同一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城乡之间的分离和对立日益加剧。虽然封建制国家已经出现城乡对立现象,但是城市与乡村的封建结构和等级制度仍十分相似。只有资本主义空间生产才把乡村变成城市的劳动力“蓄水池”和工业原料基地。城乡对立的二元空间结构实质是城市对乡村的空间剥夺,以致马克思讥讽道,城市化的技术进步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2]234。而后马克思从空间生产的历史逻辑出发,揭示了城乡对立走向城乡融合的历史必然性。对于城乡融合的内涵,马克思也有过许多描述,比如说,“把城市和农村生活方式的优点结合起来,避免两者的片面性和缺点”[3]305,“使人口尽可能地平均分布于全国”“使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发生紧密的联系”[12]681。因此,城乡融合的本质就是在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中建构起结构协调、地位平等的空间关系,这也是城市空间正义的价值体现。具体而言:
第一,城乡工农业社会生产的协调平等性。马克思把民族内部产业分工视为主导城乡关系空间构序与历史形塑的直接诱因。他认为,农业、农村家庭手工业和城市手工业是前资本主义城乡分离的主要形式,其本质仍都是“似自然性”的生产关系,“只有大工业的首要前提,是把农村整个地纳入不是使用价值而是交换价值的生产”[2]767。资本主义产业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的功能面貌,扯断了“农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原始的家庭纽带”[2]233,从而造成城市与乡村在产业方面的两条不同发展轨道。不过,马克思随即提醒我们,它也为工农业的“新的更高级的综合”创造了条件,即加速了旧式产业分工向社会共同经营生产组织的发展。“只有按照一个统一的大的计划协调地配置自己的生产力的社会,才能使工业在全国分布得最适合于它自身的发展和其他生产要素的保持或发展。”[12]683-684
第二,城乡劳动力空间流动的协调平等性。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空间化造成的城乡人口数量的巨大反差,在本质上是资本主导劳动力空间流向的问题,一旦消灭旧式分工并代之以社会化的空间生产组织形式,“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12]681,那么,“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12]682必然会促成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同时也将缩小人口数量的空间差异。因此,城乡人口平均分布的实质是劳动力在城乡空间中协调平等流动的过程。
第三,城乡社会基础服务体系的协调平等性。从生产部门的内部分工来看,城乡对立实则反映了社会关系发展差异基础上的社会基础服务体系的不平等。城市组织内部日新月异的社会分工丰富了社会关系,而农村“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3]762。城乡社会关系的发展差异必将造成城乡社会服务体系的不平等,如农民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3]762。这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描绘的城乡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等服务状况的巨大反差是一致的。对此,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设想通过全民劳动义务制、免费教育和修建公共住宅等方式来保障城乡公共服务公平。当然,它的前提是“一切生产部门将用最合理的方式逐渐组织起来”[12]178,实现城乡社会关系的协调平等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化进程进入了快车道,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2%增长到2021年的64.72%。一方面,中国城镇化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城市社会的快速发展,加速了城市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城市空间资源的粗放型开发也造成了我国城市空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城市权利匮乏以及城市空间过度资本化等空间不正义问题。与西方国家的土地私有和私有资本主导空间生产的城市化模式不同,在中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可以通过积极的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设计主导公共资本、劳动力和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以维护城市居民的空间权益。因此,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国城镇化模式具有鲜明的制度优势,不仅可以利用资本作为催化剂推动城市现代化进程,而且能够根据制度与顶层设计规约,引导资本健康有序参与城市空间生产,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体积极参与城市建构,从而克服资本片面主导空间生产的结构性矛盾,加速城市社会化进程,最终实现城市空间正义。
城市空间不只是社会关系的物理容器,其本质在于社会性,表征着丰富多样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以资本为中心的空间生产关系,而是以现实的人的社会生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城市空间的这种社会性本质决定了城市空间生产是以满足每个人的空间权益、生活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的社会生活过程。然而,不同空间主体的空间利益诉求并不完全一致,甚至相互冲突。为了维护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体等城市多元主体的合理空间利益,使其能够相对自由平等地参与空间生产和行使空间权利,当代中国建构城市空间正义的行动策略是疏通城市多元主体的利益交流渠道,搭建政府、市场、社会和居民等城市多元空间主体平等对话、共建共享、协商共治的城市空间治理格局,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强调的那样,“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市民勤劳之手同向发力……真正实现城市共治共管”[13]。
从政府层面来看,政府处于城市空间发展的权力逻辑中心,不仅是城市土地空间资源使用权的直接拍卖主体,而且是城市空间规划和空间秩序规范的管理主体。在新时代城市空间实践中,各级城市政府需要坚持空间正义的价值准则,改变过往以片面经济增长为目标导向的城市发展定位,切实关注落实社会居民的空间需求,加强对弱势困难群体的救济和帮扶,以规划科学为先导,积极承担多元主体协商共治良性机制的筹备建设工作。从市场层面来看,目前市场在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既要充分发挥资本在城市空间生产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也要遏制资本空间化和空间资本化的负面影响。在城市建设中,城市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应改变把城市空间当作牟利工具的短视行为,要以空间的使用价值和居民的空间需求为本,着眼于城市空间资源的长远开发和城市化与企业的良性互动与可持续发展。从社会层面来看,包括社区和社团在内的多元社会组织是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民主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城市社会化过程离不开社会组织的空间参与。社会组织需要明晰权责,积极融入城市现代化建设,广泛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集体行动,持续激发居民空间正义感意识的觉醒,构建市民与政府间的空间信息传输机制。从市民层面来看,市民是城市空间发展的主体,要尊重和保障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只有让全体市民共同参与城市建设与管理,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和幸福感,才能真正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城市空间正义既要求尊重城市多元主体参与空间治理的平等权益,同时也强调尊重城市空间主体自主选择多元化城市生活方式和表达差异性空间需求的权利。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把城市空间属人性的社会关系置换成了以交换价值为中心的物的关系,资本逻辑抹除了城市生活和地方性历史文化价值的多元性,塑造了同质化空间。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城市空间是以人的多样性需求和使用价值为出发点的差异性空间。回首当代中国城镇化进程,在资本和权力的合谋和城市增长主义话语的主导下,过去以单位制和街居制为主的行政治理模式下的城市空间也曾出现“去生活化”和“千城一面”的空间样态。进入新时代,城市政府在城市空间治理中正加快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注重自然性、民族性、文化性、科技性和民主性对城市空间的多元性建构,为发展和满足居民对空间生活日益多元化的需求作出了很大努力,其所重塑的包容开放差异的城市空间新样态,正使城市空间回归人的日常生活体验中,推进了中国城镇化的社会化发展。
从城市自然空间形态来看,城市是自然与社会的有机统一体,是更加自然、更符合生态要求和更具特色的差异性空间形态。新时代城市规划建设既强调城市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重视地方自然生态要素对城市的社会建构,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构建符合人的多样化生态需要的城市绿色生活方式。从城市民族空间形态来看,城市是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生活空间。保障少数民族空间生产与生活的城市权利,发展城市的民族性,是建构包容性城市的题中之义。从城市文化空间形态来看,城市是多元历史文化积淀的空间载体,城市文化建构既能满足居民对旅游文化资源和精神享受资源的需求,也能增强城市软实力和经济发展动力,备受城市政府重视。新时代城市更新不仅强调城市结构功能的改善,也注重对广场、公园、街道等公共空间自发有益的文化活动的包容,与多元文化发展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从城市技术空间形态来看,近年来城市建构的科技元素更加突出,5G网络、新能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赋能城市发展是以人的科技需要和生活便利化为出发点,提高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从城市民主空间形态来看,社区已然成为新型城市政治建构的重要场域。鼓励广大社区居民自主参加社区建设,发展居民的民主生活,推动城市治理从单位制、街居制向智慧开放式社区建设和数字化城市治理的社区制转型,最终实现社区自治,符合居民政治参与的需要,是重塑多元城市空间形态的政治路径。总体而言,当代中国城市社会建构的基本逻辑是通过重塑包容开放多元的城市空间形态以破除居民日常生活的同质化体验和空间区隔,加速了现代城市的社会化、多元化和民主化进程。
城乡融合是当代中国建构城市空间正义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快速城镇化发展在促进城乡社会化进程的同时,也造成了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二元空间结构问题,侵蚀了空间正义。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14]为此,21世纪以来,20多个中央文件对城乡关系作了持续性顶层设计,逐步把我国城乡关系从统筹发展、一体化发展推进到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就我国城乡关系发展的现状而言,城乡融合发展的主要途径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围绕该议题,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及此后的中央一号文件作了总体规划和具体部署,制定了时间表,抓住了突破口。近五年所确立的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给新时代中国带来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城乡空间社会大变革,不仅改善了乡容村貌,而且对重塑新型城乡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从城乡产业空间来看,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和城乡产业空间融合发展。自2004年起的19个中央一号文件均锁定农业问题,逐步探索出一条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特别是2015年以后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构建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作了顶层设计。发展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是党中央对新时代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内涵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把握,凸显了农业现代化对重构城乡社会结构的历史意义。从城乡劳动力空间来看,要健全城乡空间要素市场化合理配置机制,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劳动力市场。城乡二元结构的固化与城乡劳动力市场不对等的空间壁垒密不可分。清除阻碍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下乡的障碍,关键在于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和农村产权制度,完善城乡各要素市场化公平配置机制,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总设计。从城乡公共服务来看,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构建更加优质均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现阶段,城乡差距大最直观的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差距大”[15]。为了使城乡居民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需要从“有机会享有”向“更多更公平更优质享有”转变,需加强城乡公共资源有效合理配置机制的顶层设计,实现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标准统一和制度并轨。
制度创新是现代城市发展转型的核心内容,建构基于权利和平等价值的空间生产与分配制度,完善基于资本、城市社会化和现代性三者良性关系的现代城市制度体系,是解决城市空间资本运作逻辑带来的“创造性破坏”和实现城市空间正义的根本保障和现实路径。在新时代城市空间治理实践中,从空间正义的价值逻辑出发,正确把握我国城市空间制度的演化逻辑和发展过程,在制度层面树立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制度理念,明晰城市空间主体权责,理顺政府、社会、市场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明确公民基本的城市权利与义务,建构以维护个体的空间权利为基础,促进城市多元主体空间利益共同发展的现代城市制度体系。包括:构建城市空间资本运作的制度规约,促使资本合理合法、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参与城市空间生产;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探索土地空间资源与市场有机融合的土地制度;构建科学化的城市规划制度,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论证和全过程的社会公众参与;构建居民的合理空间权利和诉求的表达反馈制度,提高公民城市空间政治参与的意愿和能力;构建更公平更优质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制度,完善基于平等的公民权的医保制度、住房制度、养老制度、教育制度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更高效更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建立针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帮扶制度,发挥慈善事业的正义价值。城市社会化发展的现代城市制度转型逻辑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以城市空间正义为价值导向,以群众关心的城市问题为出发点,构建从社会讨论、科学论证到制度设计、实施、监督、反馈的良性循环机制,并加强现代城市制度发展转型的法制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