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村并居意愿及政策供给研究
——基于山东省典型地区调研数据

2023-01-09 12:46范树平
山西农经 2022年19期
关键词:意愿补偿农户

□张 斌,范树平,于 涛,闵 雪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合村并居是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通过对区域内零散、“空心”的村庄进行宅基地整理,建设新社区,使一定区域内的农村居民聚集起来居住,希冀以最少的经济成本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更好公共服务的空间治理措施。合村并居整理出的建设用地,可通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法,转给城市进行建设开发和用于支持乡村本身的发展建设[1]。所以,合村并居并不只是单纯的土地整理,而是在乡村振兴时代背景下一种值得探索的模式。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推行了相关的合村并居政策。2021 年、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都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与说明,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合村并居的高度重视。但在先前推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个别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合村并居被叫停。本研究所用资料来源于2020 年对山东省某区域已进行合村并居农户的问卷调查。

1 模型选择

Logistic 回归模型是研究定性变量与其影响因素之间关系的有效工具。将意愿程度分为十分反对、不太愿意、比较愿意、十分愿意4 个递进有序的等级,故选用多元有序Logistic 模型。

基本模型设定如下:农户合村并居意愿=F(各类个体特征因素、家庭特征因素、政策因素、生活因素等多个因素)+随机扰动项。模型形式如下。

式中:j代表农户对进行合村并居的4 个意愿程度(j=1,2,3,4),xi代表影响农户合村并居的意愿的第i个影响因素(i=1,2,3,4,…,k),α代表截距,β代表偏回归系数,y代表被解释变量,uj代表意愿程度的平均值,p代表事件概率,x代表自变量,e 代表自然常数。

以“农户参与合村并居的意愿程度”作为因变量,研究性别、年龄、居住年龄、收入方式、是否与老年人居住、政策了解程度、生活方式的偏好等因素对意愿程度的影响。调查样本是参与合村并居的农户,他们对于合村并居的意愿有十分反对、不太愿意、比较愿意、十分愿意4 项,分别取值为1、2、3、4。

根据研究目的和归纳整理调查数据,得到农户参与合村并居意愿模型的变量设置,见表1。

表1 模型变量设置

2 结果分析

根据已选择的模型和设置好并完成赋值的变量在SPSS 软件中进行多元有序Logistic 分析,对输出结果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如表2 所示。

由表2 可知,受访者中年龄和居住年限越小,对合村并居的意愿程度表现得越强。农户主要收入为耕作的合村并居意愿是外出打工农户的2.881 倍。研究前预设,越外向的收入,越偏向于合村并居政策,心理更能接受村庄空间性的变化。但调查结果与之相反,以单纯耕作为主要收入方式的农户更偏向合村并居。深度研究发现,仅以耕作作为收入来源的农户多数生活质量不高,这部分农户认为通过合村并居可以使其生活质量提高,因此倾向于合村并居。与老年人居住的家庭对合村并居的意愿较高,他们认为合并后有更好、更集中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医疗设施,更有利于给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晚年生活环境。

表2 已合并农户意愿影响因素模型估计结果

目前,我国农户在经济、生活乃至家庭结构上有着巨大的分化,即便是一墙之隔的两家,在对待合村并居问题上也可能会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2]。因此“协调多方利益”要深入到农户内部。许多常年在外定居且收入较高而仍留有宅基地的家庭(非农户)不愿意合村并居,希望将宅基地作为日后养老的住所。在村落居住生活水平并不高的农户(以纯农户为主)更偏向于合村并居,认为合并可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兼业化农户也因自家情况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态度。探究出一条能满足多数农户需求的实践路径对合村并居有重要意义。

阻碍合村并居推行的潜在因素还有拆迁补偿问题。拆迁补偿极大地影响了农户进行合村并居的意愿程度。访谈中农户反映的拆迁补偿问题主要有补偿方式简单、补偿不公平、补偿发放滞后等。拆迁补偿主要可以划分为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地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于合村并居进行统一补偿的区域较小,土地价格都相对一致,土地补偿往往不存在争议。出现争议的通常是房屋补偿。一是补偿方式相对简单,尽管村民可以自由选择房屋补偿、金钱补偿以及房屋与金钱结合的方式,但合村并居社区内各种住宅的价格差异并不明显。二是补偿内容的分类问题,拆迁补偿标准大部分按木质、钢混、砖混3 类进行差价划分,但事实上,3 类中任何一类内部也可进一步细分更多的等级,造价也有很大的差异,而且房屋折旧问题很少被考虑。三是补偿发放滞后的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而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先拆迁后补偿,且补偿分期发放。以上问题都极大地降低了农户的合村并居意愿[3]。

村庄本身是一种社区,在乡土社会中每个成员的行为及意愿很大程度上会受组织内其他成员的影响,内部成员之间有浓厚的认同感,因此乡村社区结构充满着韧性。合村并居需要将多个村庄结构打碎,然后重构。这既包括空间的重构,也包括社会文化以及社区人员的重构,从本质上会让村庄成员产生抵触心理。加之合村并居一定程度上要求农户改变自己的生活、生产习惯,更一步加重了其抵触心理[4]。乡土社会之间成员的认同感来源于村社理性。村社理性是基于农村经济基础上,在自然村落中以地缘与血缘为依靠的群体理性。正因村社理性的存在,农户在面对合村并居时会产生群体性的态度。同时,地缘与血缘在村落呈现多样性,因此这种群体性的态度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这也能解释在多样化态度的村落中,持相同态度的农户有空间集聚的现象[5]。

土地要素本身具有黏性,其多功能性是农户赖以生存的保障,这种黏性使原先的宅基地对农户有很强的拉力。部分地区的政府急于完成任务,没有做好预热工作,操之过急,忽略了农户的心理惯性,导致出现政府越急切、农户越反对的现象[6]。

3 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发现,政策了解程度越高,进行合村并居的意愿反而越低。这证明现有的政策及措施中存在一定问题,制约了农户合村并居的意愿。结合回归分析结果和访谈得出,交易成本、农户分化、心理惯性及村社理性等对农户意愿产生影响,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实施惠民政策,减少农户交易成本与生活成本。一项政策的突然出现会让农户感到不知所措,当农户看到其内在的成本后,往往会产生较深的顾虑。政府实施惠民政策,要先消除农户的顾虑。例如,预先建设安置点,给予农户换置物品补贴以及对应的生活补贴等。

二是合并前做好准备工作,消除农户顾虑。先拆后建不仅是政府行政能力不足的体现,还会降低农户的信任度。预先建设的社区可作为政策宣传的手段,减少合村并居的未知性,降低农户对政策的质疑,提高农户对合村并居的意愿程度,但是要在房屋质量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起作用。合村并居目的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户生活条件。如果建设的社区房屋质量不够好、服务不够完善,反而失去了合村并居的初心。先补后拆是为了保证农户的利益不受侵害。《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要先补偿后拆迁,但在具体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先让农户签订拆迁合同后再慢慢进行补偿,甚至违反事先约定好的内容。要健全拆迁补偿的内容,通过增加补偿类型来增加农户进行合村并居的意愿程度,同时根据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土地价格适当增加补偿金额[7]。

三是拓宽农户非农就业渠道,提高农户收入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就业就是最大的民生。合村并居意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所以能与解决农户就业相互成就。合村并居本身就是一个大工程,能为农户提供工作,拓宽收入渠道。更进一步,政府可以鼓励农户以集体合作的形式创业,利用本可能抑制农户合并意愿的村社理性促使农户结成经营集合体。当就业问题得到解决后,农户能进一步认识到合村并居的益处,因此产生更强的合并意愿。

四是协调各方利益,追求最佳效益。要协调好政府、市场、农户间的利益关系,还要协调农户内部的利益。农户内部有着很大的分化,有不同的诉求。在合村并居的社区建造、村庄拆迁、社区建设发展中,要尽最大可能满足农户的种种诉求,贯穿全程地综合考虑农户的合理诉求,促进合村并居进行。

五是加强合并社区建设,保证政策连贯性。社区分多期建设,合村并居也分多期进行。先行的农户在社区生活中得到幸福感是政府最好的宣传工具。在村社理性的作用下,会给合村并居带来正的外部效应。合村并居还可以和其他项目统筹进行。棚户区改造和合村并居双线程推进,将合村并居的小区与棚户区改造的安置小区合为一处。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城乡融合的一种形式。通过一个项目的工作完成两项工作的统筹,政府也更具动力。

4 结束语

合村并居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在推行过程中采取了错误的手段,搞“一刀切”,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同时缺乏好的、有效的宣传手段,导致工作被叫停。本研究从农户意愿层面进行分析,配合实地访谈所了解到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合村并居不应被视作一个孤立的项目,在当下乡村振兴、城乡融合的大背景下可以与其他项目进行有效衔接和联系。检验政策好坏要看人民群众是否主动参与进来。政府应尊重农户的意愿,采取更好的政策手段,吸引农户主动参与合村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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