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俊鑫
2021 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2022 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发布,这为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业务指导。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第一支柱),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补充(第二支柱),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立足于保基本,体现社会共济,承担了主要的保障责任。
第二支柱中的企业年金针对的是企业员工,职业年金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二者都是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企业年金多集中在大型国有企业,多数中小型企业没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也已经建立,还在不断规范发展之中。
第三支柱在我国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主要是由居民个人自愿购买的、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个人养老金”,发展比较缓慢,占比过低,对养老保障的支撑明显不足。与前两者相比,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但从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和养老保险体系运行情况来看,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势在必行。
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多重结构优化,增强养老保障能力,具体体现在以下4 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养老保障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一些国家的经验教训表明,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仅仅依靠政府或者单纯依靠市场,都存在较大缺陷,必须统筹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个作用。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可以缓解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一家独大”“独木难支”的问题,增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是有利于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性改革,培育长期的机构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贷款在社会融资中的占比较高。直接融资中,债券和股票融资占比虽较之前有所提升,但直接融资比重仍偏低,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资本市场一旦缺乏长期稳定资金和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容易出现较大波动。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将有利于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传统金融服务体系难以完全匹配科技创新需求。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资金具备独特优势,可以实现跨周期投资,为打好核心技术攻坚战提供资金保障。
四是有利于优化社会结构。养老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发展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更好地平衡政府、社会和居民在养老方面的责任。通过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可以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充分的养老保障,在“保基本、兜底线”方面积极发挥补充作用,助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一项整体工程,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快推进顶层制度设计。尤其是要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结构化改革,释放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空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高屋建瓴地提出,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从国家层面明确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定位,给予第三支柱与第一、第二支柱同等重要的地位,使其真正成为养老保险体系的一部分;明确了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从而获得多层次保障。这既能降低第一支柱给付压力,又释放了第三支柱发展空间。
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在准确把握制度内涵的前提下,明确部分城市试行的重点与方向。一方面,坚持正本清源,规范现有业务,统一产品标准,清理名不符实的养老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开展业务创新试点,大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商业养老产品,包括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养老金融业务,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发展格局,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新路子。
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要求,在多元主体参与方面,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参与主体应当由单一的商业保险公司扩展为包括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引入更多的市场参与者,鼓励不同业态间进行良性竞争。金融机构要创新形式、加强风险防控、优化资产配置,在保证老百姓养老钱“稳字当头”的基础上,保持稳健的收益。政府部门应推动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助力第三支柱发展,同时促进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共享数据资源、委托资金运作等方式优化产品与服务,弥补单一主体的不足,为投资者带来更加良好的投资收益。
完善财税优惠政策。过去第三支柱发展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财税政策激励不足。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能够持续运行,关键是要提高参与率和缴费率,其中财税优惠是重要的激励手段。相比于财政直接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所需投入更少,政策的“杠杆撬动”作用更明显。在部分城市试行期间应进一步探索设计税收激励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完善税优业务链条和优化养老金领取政策,提升第三支柱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建立个人统一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者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作为参加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载体,对接合格金融产品,依托账户实现缴费、减税、投资、查询、领取待遇等功能。未来还有望依托个人账户,打通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实现两者之间的接续。在此基础上,探索逐步整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等资金,实现养老财务资源利用最大化。为此,在试行期间应重点明确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性质,个人养老金账户应具有唯一性和灵活性。唯一性,即每名参加者只能开设一个个人养老金账户;灵活性,即各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都可以参与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为参加者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服务。
健全符合养老金特点的监管机制。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涉及的部门和环节非常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同向发力、密切协同,指导地方和有关金融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首先,要建立高效、透明、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养老金监管体系。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完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及政策;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完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并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一方面,必须确保资金安全,遵循养老金融市场规律,合理确定养老金投资范围,通过多种方式分散、平滑风险,实现商业模式可持续,并加强对养老金运作的监管。另一方面,要坚持“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的理念,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养老金融知识普及。要对社会公众加强金融消费教育,培育金融投资养老观念,引导其不断增强养老意识,提升参加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热情,营造有利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和养老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
助力中国特色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努力保持经济增长在合理区间,重点做好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综合考虑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等因素,推动劳动者报酬提高、居民收入增长,让居民有更强的支付能力,从而提高个人养老储备能力。与此同时,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进行整体规范,制定统一标准,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创新更多的养老金融产品,扩大投资者的选择范围,为打造中国特色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锦上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