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伟
(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各族人民在“人民共和”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我国“人民共和”制度具有中国特色,这就是我国的人民共和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的共和,是各民族的共和,是各区域的共和。我国所有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包括“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都建立在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共和”制度基础之上,并体现具有中国特色“人民共和”制度的精神和理念。
“人民共和”作为国家制度,是现代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国家制度。正如宪法是西方先搞起来的那样,“共和”制度也是西方先搞起来的。“共和”这个词起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务”。“共和”作为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主张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在古代,最早的共和政体可以追溯到西亚的阿卡德(Akkad),最著名的古代共和国则是公元前509年建立的罗马共和国。在现代民主制度出现之前,还有许多国家采用共和政体,比如中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等。这也说明,“共和”未必一定是“民主”的。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将“民主”和“共和”结合起来,实行“民主共和制”。孟德斯鸠等认为英国是近代第一个共和国,虽然英国在政体上是君主立宪,但人们又称它为“虚君共和”,因为君主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法律规定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认为“英国是个裹着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国”。西方的“民主共和制”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可分为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
中华民族历史上的西周,曾一度将“共和”作为年号,但其所谓的“共和”并没有近现代作为国家制度“共和”的含义。
中国现代早期的“共和”制度,是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革命民族主义思想的结晶。正如周恩来指出的,辛亥革命不仅“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而且在中国人民中散播了民主共和国思想的种子”。[1]孙中山认为,为了“振兴中华”,坚持民主共和的基本原则,“国内诸民族”共处共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他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多次声明,“五族共和”是立国基本原则之一,其根本在于各族人民的团结,其目的在于达到中华民族的统一。他说:“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2]95孙中山的这一共和国思想,虽然在性质上是资产阶级的,但是,它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共和国思想是不完全相同的。孙中山在《共和与自由之真谛》中说:“此次革命乃国民的革命,乃为国民多数造幸福。凡事以人民为重,军人与官吏不过为国家一种机关,为全国人民办事……盖共和与自由,专为人民说法,万非为少数之军人与官吏说法。”[2]105正如列宁分析的那样:“这是带有建立共和制度要求的完整的民主主义。它直接提出群众生活状况及群众斗争问题,热烈地同情被剥削劳动者。”[3]424因此孙中山先生的共和是民主主义的共和。
孙中山先生在坚持民主共和的同时,始终坚持国家的统一。他强调:巩固民国、建设民国的内外大政方针:国内方面,强调实现民族、领土、军政、内治、财政五个方面的统一,以达革新的目的。使国家和人民“蒙共和之福”,各安其业,拨乱反治;对外方面,庄严宣告建立民族独立国家。争取世界和平,与各国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既要洗刷过去清政府“辱国之举措”,也不容存“排外之心理”。[2]96
纵观孙中山先生的“共和”思想,它不仅体现了“民主”,而且体现了“民族独立、国家统一”。更难能可贵的是,孙中山先生的“共和”思想里有着深厚的中国传统“和”文化,①儒家学说一贯反对战争、侵略和掠夺,提倡“王道”“和谐”“包容”,这使得“天下云集响应,赢粮而景从”,奠定了大中华帝国的疆域,并形成了东南亚地区的儒家文化圈。即强调各民族的团结和睦、共荣共生。孙中山亲自主持制订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其他方面的一些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法令。中华民国成立后初步实践了孙中山的“民族独立、国家统一”“团结和睦、共荣共生”的民主共和国思想。尽管在中国历史上孙中山的中华民国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短暂的,但孙中山体现中国传统“和”文化的“民族独立、国家统一”和“民主共和国思想”却深入人心,影响深远。
马克思指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4]508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共和”的国家制度。1949年新政协筹备会对新中国的国号进行了讨论,经过协商,最后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这二者的选择上。有人发现“人民”与“民主”是重复的,提议去掉“民主”而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后,会议采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称号。[5]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主制度的核心是人民,是“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共和”写在我国的国号上,并由我国宪法和一系列法律确认和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上述一个“一切”和两个“一律”,以及关于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的规定,确立了我国“人民共和”的国家制度具有中国特色,这就是我国的“人民共和”是人民民主的共和,是各民族的共和,是各区域的共和。
我国人民民主共和是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这一制度不仅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制度,而且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并且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各民族的共和是由我国是一个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所决定的,而且是由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现状所决定的。
我国各区域的共和是由我国建立在单一制结构基础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行政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共同发展所构成的;因为现阶段各行政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国家大力开发中、西部地区,以求全国各区域的平衡、协调发展,并实行“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国特色的“人民共和”制度是“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制度基础。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怎样解决1842年《南京条约》等不平等条约形成的香港问题,怎样解决1887年的《中葡北京条约》等不平等条约所形成的澳门问题,以及1949年形成的台湾问题,毛泽东等老一代革命家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针对解决台湾问题形成了“和平解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设想。[6]邓小平等领导人在20世纪80年代,针对香港问题,完整地提出并完善和实践了“一国两制”的思想。邓小平说:“‘一国两制’是从中国的实际提出的,中国面临一个香港问题,一个台湾问题。解决问题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是谈判方式,一个是武力方式。用和平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总要各方都能接受,香港问题就要中国和英国,加上香港居民都能接受。什么方案各方都能接受呢?就香港来说,用社会主义去改变香港,就不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所以要提出‘一国两制’。”[7]84邓小平“一国两制”“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观点,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人民共和制度的理念:我国的人民共和是人民民主的共和,是各民族的共和,是各区域的共和。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一国两制’是中国的一个伟大创举,是中国为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问题提供的一个新思路新方案,是中华民族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的新贡献,凝结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国智慧。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深入推进‘一国两制’实践,符合香港居民利益,符合香港繁荣稳定实际需要,符合国家根本利益,符合全国人民共同意愿。”[8]
“一国两制”的基本含义就是在统一的中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等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并存发展;“一国两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祖国的统一、完善“人民共和”的国家制度;“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是:香港、澳门等地区回归祖国,在香港、澳门等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但实行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由当地人自己管理,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变,制定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①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邓小平“一国两制”“各方面都能接受”观点所形成的“一国两制”方针,落实在宪法上。现行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宪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予以具体化和制度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香港和澳门得到了很好的实践,并取得伟大成就。香港回归以后,继续保持了自由港和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并被公认为全球最自由开放的经济体和最具发展活力的地区之一;香港GDP总量从1997年的1763亿美元,发展到2018年的3629.93亿美元,增长将近1867亿美元;香港人的平均寿命达到82岁,列世界第四;香港特区政府施政公开透明,市民得以更多参与香港的各类政务;香港人权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香港每天有50多份报纸出版、170多个广播频道,充分反映着社会多种声音和各社会阶层的意见;香港的文化教育事业也有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大学的规模不断地扩大和发展,一定规模的高等院校从1997年回归前的9所,发展到如今的12所,使香港居民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居世界城市前列。澳门自1999年回归以来,经济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澳门GDP总量从1999年的64.91亿美元,增长至2018年的545.45亿美元,增长近480亿美元;澳门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不仅繁荣了澳门的经济,而且使澳门的就业人数大幅提高,据统计,澳门失业率从1999年的6.4%,下降至2018年的2.0%;澳门高等院校从回归前的4所,发展到现在的12所,并建立了众多的科研机构;基础教育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实现了十五年免费义务教育;澳门重视社团的发展和建设,社团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一定的增长和提高。
这些都充分说明,体现人民民主共和、各民族共和、各区域共和的中国特色“人民共和”制度催生“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促进人民共和制度发展完善体现在诸多方面。
首先,“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突破了在一个国家内只能有一种社会制度的模式;摒弃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不能共存的认识局限;开辟了一国内政治制度多样化(两种制度四个法域)并和谐发展的体制,这是人民共和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充分体现。
一个国家存在两种社会制度的现象,世界现代历史上曾经有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波兰,经历了很短时间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并存的历史。但是我国现行的“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并不像波兰那样,是战争遗留下来的短暂的历史现象,而是基于历史现状、面向未来、人为理性设计制定的、决不是权宜之计的一种社会制度。“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果,“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促进人民共和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其次,“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在20世纪,使在历史上饱受战乱的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以海纳百川的气度,接受了不同的制度文明,它没有用排斥、消灭和暴力的手段,而是用包容、接纳和保留的态度,使一个国家容纳了不同的制度文明,这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正如邓小平所说,“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对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对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7]352
再次,“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在香港、澳门等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并基本保留原有的法律,我国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必然在经济上相互交融,在社会制度上互相影响、互相学习和互相借鉴。这种社会制度间的互相影响、互相学习和互相借鉴,有的是潜移默化的,有的是显而易见的。这实际上是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成效的一种改革开放的模式,同时促进了人民共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后,包括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祖国内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措施方面,对香港的学习、借鉴颇多,因为同样是华人社会,祖国内地和香港地区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历史基础,且香港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已经有所消化,这就有了直接借鉴的意义和价值,如民法中的不动产担保制度,房地产交易中的“按揭”制度等,都促进了大陆地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香港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曾受聘担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把香港先进的证券监管理念带到了祖国内地,也是一个例证。正如江泽民曾指出的那样,“我们要发展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加强的法制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同资本主义民主、法制有本质的不同,但对资本主义民主、法制中一些有用的东西,我们应该加以借鉴”。[9]18香港和澳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曾经创造了经济繁荣,而且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如行政咨询制度、区域自治制度等,都值得祖国内地继续学习和借鉴。
1997年、1999年香港、澳门回归以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走上了同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宽广道路”。[10]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香港、澳门地区的实施,使港澳地区的社会制度发生了变化;祖国内地高速度的持续经济增长和社会文明的发展,给香港、澳门的经济、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正如邓小平所说:“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7]220回归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校的教学语言已由过去的英文为主,逐步改为中文、英文并重,使中华文化得以更好的传承;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正在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维护国家安全法》,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更为稳定、繁荣、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秩序。澳门在根据大陆法系的刑法制定澳门刑法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所借鉴;澳门在以博彩业为主的经济基础上,正致力于开发新产业和新市场,使经济适度多元化。正如邓小平在阐述“一国两制”、港澳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的同时,强调:“如果有人说什么都不变,你们不要相信。我们总不能讲香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所有方式都是完美无缺的吧?即使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比较起来也各有优缺点。把香港引导到更健康的方面,不也是变吗?向这样的方面发展变化,香港人是会欢迎的,香港人自己会要求变,这是确定无疑的。”[7]73《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10]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变化是国家发展变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人民共和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充分体现。
“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中国特色人民共和制度的高度体现,同时将不断地促进中国特色人民共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