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言论

2023-01-08 10:06
中国司法 2022年6期
关键词:人权依法民主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文显:新时代人权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我们党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保障公民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新时代人权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时代,立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制定和完善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各方面立法更加成熟完备,人民各项权利更有法律保障。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良法善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人权的内容更加丰富、渠道更加便捷、形式更加多样。行政机关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加注重把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运用于执法过程中,不折不扣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努力确保法定权益受到公平保障、人格尊严获得平等尊重。更加公正严格的人权保障执法,使人民群众对中国人权事业的满意度持续提高。新时代,我们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司法工作坚持把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同保障人权、救济权利有机统一起来,将人权保障贯穿于司法权力运行各阶段、各环节,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活动,使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和有效保护,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人权司法保障成效越来越显著,推动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不断增强。新时代,我们全面推进全民守法,人民群众依法维权能力显著提高,尊重和保护他人合法权利日益成为人民群众的思想共识,崇尚法治、尊重人权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这不仅推动我国人权法治保障水平和效能显著提升,生动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更增强了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人权法治保障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实现人权法治保障深层次优化、全方位升级,中国必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摘自《人民日报》,2022年5月11日第13 版,《新时代人权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慕德贵: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时代特征和政治优势,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推动和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推动和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得到充分贯彻,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坚强法治保障。通过加强法治保障民主,始终是我国完善民主制度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长期坚持、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新修正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增加规定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容,确保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原则,构建了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系统有效的制度载体和运行机制。在法治轨道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取得卓越成效。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保障人民,全面贯彻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法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广泛持续深入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凝聚起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合力,使全面依法治国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摘自《学习时报》, 2022年5月23日第1版, 《积极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功效》)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腊生:依法推进区域协同立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这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大创新发展。所谓区域协同立法,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有关立法主体在立法工作中相互协作和配合,并使所立之法规达到相互协调乃至统一的状态。区域协同立法是适应区域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立法形式,主要解决因行政区划而形不成法规制度合力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区域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区域内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区域内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区域内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区域协同主要体现为立法权行使的协同,需要力求每个合作立法事项都发布一个通行全域的立法文件,实践中可以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为内容一致型协同立法。即区域内各省、市在同一时间段分别审议通过一个内容完全一致或基本相同的法规文本。这是最高形式的区域协同立法,是对某一事项采取共同的立法行动,形成一致的行为规则。第二种为部分条款一致型协同立法。该立法形式从维护区域共同利益出发,寻求某些方面法规制度的区域协同。同时,尊重各地差异和特点,对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或相对人的行为在不同行政区划呈现出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制定不同的立法条款。第三种为复合型协同立法。相关地方人大共同协商后,就某一需要规范的领域制定共同的决定,再由相关地方人大在决定原则的指导下,分别制定各自的地方性法规,保持各自立法的独立性和针对性。区域协同立法不会自动生成,需要一整套协同程序机制作为保障。开展区域协同立法,需要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尊重自愿,严格坚持法制统一、因地制宜、协商共识三项基本原则。

(摘自《法治日报》,2022年5月30日第4版,《依法推进区域协同立法》)

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潘怀平: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以及决策正确度的要求越来越高,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初步建立,行政决策公信力持续提升。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2019年国务院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错误决策”或者“违法决策”,会给国家资产和公共资源造成巨大浪费。为了坚决杜绝决策失误,必须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要培养领导干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习惯。目前要从事后问责、责任倒逼转向事前防范。把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作为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常学常考核。把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作为领导干部任前考试、任中考核、任后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主动通过举办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的调研和论证,认真听取采纳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要做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评估和检查。重点评估和检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同时把落实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督察的重要内容。要配套行政决策集体议事规则和责任承担规则实施细则或者办法。应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直接引入行政决策集体议事规则之中,细化到行政决策前的各个环节,确定各个环节的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要求,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性浪费”的终身追究机制,要建立“违法决策”“错误决策”项目的及时清理机制。

(摘自《法治日报》,2022年5月27日第5版,《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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