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职务犯监管改造对策研究*
—— 以蜀山监狱在押职务犯为样本

2023-01-08 02:48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省蜀山监狱联合课题组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罪犯职务监狱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省蜀山监狱联合课题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市 230031)

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多数省份对职务犯实行定点监狱或者定点监区关押。由于职务犯在全体罪犯中的占比较小,总人数较少,所以历来对职务犯监管改造研究较少。但职务犯的监管改造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无论是减刑假释、日常管理还是劳动改造等,都备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关注。一旦在职务犯监管改造中出现不规范、不公正、不公平等情况,很可能引起舆论炒作,产生较大社会反响,故而监狱必须高度重视职务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一、加强职务犯监管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职务犯监管改造是监狱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工作内容

职务犯原都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其职务犯罪行为尤其是贪污腐败行为严重威胁了党的执政安全,严重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对国家政治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监狱依法对其执行刑罚,实行惩罚和改造对修复党和政府威信、维护党的执政根基、警示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具有重要意义,是监狱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 加强职务犯监管改造倒逼监狱增强监管效能、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监狱作为国家机关,必然要与时俱进,不断提升执法、监管、改造等各方面工作水平,提升监狱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相比于一般罪犯,职务犯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一定的法律素养,对职务犯进行监管改造需要较高的整体监狱工作水平和较强的民警个人能力。因此,加强职务犯监管改造,对于倒逼监狱增强监管效能、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重要意义。

(三) 加强职务犯监管改造是监狱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胜利成果的应有之义

少数职务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监狱充分发挥“第二战场”作用,与纪委监委、公检法等部门紧密衔接、相互配合,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开展政策攻心、思想教育,深挖线索,是确保“扫黑除恶”高压态势的延续性,巩固专项斗争胜利成果、增强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应有之义。

(四) 加强职务犯监管改造是监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探索举措

大部分职务犯原来都是党员,因违法犯罪被开除党籍,清除出党员队伍。监狱通过开展政治理论、党规党纪、革命传统以及形势政策教育,组织职务犯反思悔过、参加警示教育等,帮助其深刻反省、认罪悔罪、反思过错,避免其走向反党反社会的对立面,对深入推进从严治党具有一定的探索意义。

二、在押职务犯监管改造特征分析

(一)基本特征

课题组选取蜀山监狱119名在押职务犯为调查对象。119名职务犯入狱前的行政级别为:原厅局级正职4人,原厅局级副职11人,原县处级正职38人,原县处级副职40人,原乡科级及以下26人。课题组对职务犯的年龄、文化程度、犯罪类型、罚金缴纳、个人能力、家庭情况、犯罪恶习以及社会关系进行调查统计,均呈现不同于一般罪犯的明显特征。

一是年龄普遍较大。119名职务犯平均年龄59岁,其中70岁(含)以上3人,60~69岁的48人,50~59岁的64人,50岁(不含)以下的4人,职务犯年龄较大特征非常明显。二是文化程度较高。119名职务犯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21人,本科学历的77人,大专学历的18人,其他学历的3人。本科以上学历的占职务犯总人数的82.35%,整体文化程度较高,知识比较渊博,认知能力较强。三是犯罪类型集中。119人中除1人是犯非法出售武器装备罪外,其余118人均为贪污罪或受贿罪,贪财性质明显,且均没有犯罪前科。四是犯罪恶习较浅。绝大部分职务犯不具备暴力犯罪情形,个人素质和修养都较好,日常改造中违规违纪行为较少。五是罚金履行情况较差。119人中,判处罚金的有56人,总罚金金额4 611万元,已全部缴纳罚金的仅10人,总计435万元;部分缴纳罚金的4人,总计225万元。缴纳人数仅占应缴纳人数的25%,总缴纳金额仅有660万元,罚金实际执行到位率仅有14.3%。六是个人能力较强。绝大部分职务犯入狱之前都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部分职务犯还是高级知识分子、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能力都较为突出。七是家庭情况较好。配偶及子女多具有稳定工作,家庭经济收入较好,家庭关系也较为稳定。八是社会关系较杂。入狱之前的社会交往多,社会关系复杂,亲朋好友、故旧同事中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也大有人在,总体上看,职务犯的社会关系较一般罪犯要复杂得多。

(二)心理特征

职务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心理上呈现“四重”特征。

1.特权思想重

少数职务犯官位思想严重,入监之后没有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认为自己原来是党员干部,甚至是高级领导干部,与一般罪犯有本质区别,认为监狱不应将自己与其他罪犯一样管理,事事处处要求特殊对待,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在日常管理上要求特殊对待,如在遵守监规监纪、行为养成、队列训练、教育学习等方面要求宽松化、人性化;在亲情会见上要求特殊照顾,通过原有的社会关系给监狱施加压力,要求违规办理超范围会见;在医疗卫生上谋求特殊待遇,如经常要求外出就诊、自费医疗,要求监狱提供超出供应目录之外的药品等;对劳动岗位挑三拣四,不愿意与一般罪犯参加集体劳动改造,不愿意参加体力劳动改造,不愿意在上级检查、来宾参观时参加劳动改造。

2.自尊意识重

相对于一般罪犯来说,职务犯普遍自尊心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希望得到重视和尊重,特别是希望得到监区领导和管教民警的尊重和赏识,对批评意见不太容易接受。二是对自己的严重犯罪行为和根源讳莫如深,尽量避免在公开场合悔罪认罪。这一点在职务犯开展警示教育时表现得很明显,不到万不得已绝不会主动参加以身说法活动。即便是不得已参加时,也是绞尽脑汁,避重就轻,尽量少触及自己的严重犯罪事实和真实思想根源。三是在日常改造中,对原有职务称谓较为重视。职务犯之间相互称谓多为“老+姓”或者“姓+原最高职位”,如“老徐、徐局长”等,对直呼其名比较敏感。

3.隐私观念重

职务犯在日常改造中注重自我隐私保护,对其他罪犯的戒备心理较强。一是非常注意保护自己的家庭隐私。特别是有家庭成员在政法系统工作的职务犯,对此更加在意。二是对自己曾经的婚外情情况保护心理明显。职务犯中曾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人数较多,部分职务犯甚至与婚外情对象长期同居育有儿女。但在服刑过程中,这些人员并不在亲情会见和亲情通话范围之内。职务犯们只有通过信件方式与其保持联系,所用称谓和言语都比较隐晦,避免因信件检查泄露隐私。三是自我保护意识强烈,对清监、搜身等检查制度有明显抵触心理。对自己的床铺、工位、生活、学习等私人物品有强烈的占有欲,接受检查或者被其他罪犯无意使用时有强烈的被侵入感,从而引起其较明显的情绪波动和言语报复行为。

4.愤懑心理重

一是对法律制裁心存怨恨。有的职务犯认为法院判决不准确、不公正,存在罪名适用不当、量刑过重等情况。有的甚至将西方国家法律拿来与我国法律进行对比,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其他国家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行较轻。有的尽管承认自己有罪,但通过相互比较,觉得自己是轻罪重判,不满心理尤甚。二是对原单位领导和办案人员认识狭隘。少数职务犯认为自己被判刑主要原因是没有和领导搞好关系,领导故意责难、打击报复;还有极少数职务犯认为自己“后台”不硬,“靠山”不强,是上级领导政治、权力斗争的牺牲品、替罪羊;还有一部分职务犯认为自己办事太正统,不圆滑,工作中得罪了人遭到了打击报复。这部分职务犯怨恨原单位领导、怨恨办案人员心态明显。三是对从严治党心存怨恨。有部分职务犯认为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受大气候的影响,是“参照惯例”,自己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别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自己被判入狱是因为自己运气不好,撞在了从严治党的枪口上,对从严治党的认识极其狭隘、自私。

(三)行为特征

职务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行为上主要呈现“三少”“三多”特征。

1.“三少”

一是违纪行为少。职务犯年龄较大,社会经历丰富,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对监规监纪了解得比较深入,熟悉行政机关工作特点,总体上行为比较沉稳,违规违纪现象较少。与其他罪犯之间发生矛盾时,多主动向民警报告,很少与他犯直接发生冲突。二是主动改造少。积极参加政治、思想、劳动改造的比较少,对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监狱部署的整体活动能够完成,但并不积极主动。与民警之间保持一定距离,没有重要事项一般不主动汇报思想。对其他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在不牵涉自己的情况下,很少主动向民警揭发,满足于自己不违规违纪、明哲保身的较多。三是深入交往少。对其他罪犯保持较高的戒备心理,日常交往维持在较浅层次,没有一般罪犯的“哥们义气”特征。

2.“三多”

一是外出就医多。职务犯群体因年龄较大,患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冠心病等慢性疾病的人数较多,受狱内医疗条件限制,部分疾病需要到社会医院就诊。还有少数职务犯突发身体不适,需要外出进行检查诊断。总体上,职务犯群体外出看病就诊的次数较多。二是政策咨询多。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从严控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政策,对职务犯群体的影响较大。不同职务犯个体实际情况不一样,适用情形也并不一致,故而在日常管理中,职务犯政策咨询比较多。三是会见汇款多。部分职务犯的原同事、原部下和亲朋好友,通过不同途径到监狱会见,部分人员以汇款方式表达关心。课题组随机从119名职务犯中和某监区一般罪犯中各抽取20人,经查询对比发现,20名职务犯中,卡中最低金额为1 975元,最高为14 807元,总金额为131 177元,人均6 558元;一般罪犯中,卡中最低金额为537元,最高金额为6 827元,总金额为56 279元,人均2 813元,职务犯人均余额超出一般罪犯一倍以上。

三、加强职务犯监管改造的对策

(一)加强执法监督,扎牢制度笼子

职务犯监管改造的根基在监狱执法,没有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其他任何改造手段都是空洞的、无力的、没有根基的。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件也警示我们,违法违规办理职务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监狱系统司法腐败的多发、易发领域,必须通过加强执法监督进行防范。一是建立职务犯监管改造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监狱党委专题汇报职务犯监管改造情况。职务犯定点关押单位要定期向省(区、市)司法厅(局)、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汇报职务犯监管改造情况,主动接受上级监督和工作指导,确保职务犯监管改造工作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二是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办法》,对原处级以上职务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庭审,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检察院的监督。三是加强狱内监督。监狱纪委监察、法制、刑罚执行等部门要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加大狱内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和狱务公开制度,让权力始终运行在阳光之下。四是建议将职务犯刑事执行工作和监管改造工作纳入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年度新闻发布工作,主动向媒体和社会公众介绍监狱执法和改造情况,回应社会公众期待。五是加大罚金追缴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将职务犯罚金缴纳情况作为考察其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之一,同时建议建立“司法—法院—检察院”协作机制,对职务犯罚金缴纳进行督促和规范,提高职务犯罚金实际执行到位率。

(二) 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从严管理

一是完善职务犯定点关押制度。建议各省(区、市)综合考虑硬件条件、监狱戒备等级、地理位置等情况,建立多个职务犯定点关押监狱,对原处级以上的职务犯和原政法系统职务犯实行异地关押,尽量减少外界因素对职务犯日常监管改造的不利影响。二是严格执行劳动改造制度。监狱能否严格执行劳动改造制度,一视同仁地组织职务犯参加劳动改造关乎法律执行的严肃性和监狱执法的公平性,人民群众、社会媒体、其他罪犯等对职务犯是否平等参加劳动改造都保持高度关注。监狱在实际执行中必须统筹考虑劳动改造岗位、任务量、考核标准以及劳动报酬等,坚持职务犯劳动改造与一般罪犯同一标准安排工种、同一标准布置任务、同一标准开展考核、同一标准核发报酬。三是加强会见汇款管理,坚决堵住超范围会见、超标准汇款等制度漏洞。频繁会见、过多汇款既是其他罪犯表达不满的焦点问题,也是基层民警头痛不已的管理难点问题,建议将请托说情为职务犯办理超范围会见、超标准汇款纳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执行环节情形之一,为基层监狱拒绝不合理要求提供坚强制度保障。四要从严控制外出就诊。从两个方面着手逐步减少职务犯外出就诊,其一是加强监狱总医院和监狱卫生所医疗能力建设,提高监狱自身的医疗诊断、救治能力。其二是依托医联体制度,尽量邀请社会医院专家进监问诊,确属疑难杂症或者非外出就诊不可的,方可外出就诊。

(三) 紧盯思想问题,纠正错误心态

一要以纠正错误心态为重点,加强入监教育。初入监阶段是职务犯心态波动较大、错误心态最为严重的时刻,仇恨心理、悔恨心理、不满心理、自暴自弃心理等较为常见。入监监狱要根据职务犯的心理特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职务犯正确认识过去、现在和将来,正确认识辉煌、低谷和平淡,促使职务犯以稳定平和心态接受法律制裁,接受服刑改造。二要以建立平等心态为重点,加强服刑教育。重点要对职务犯改造过程中的特权思想进行纠正,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人人平等的日常严格管理营造健康的改造环境。对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优待的不良改造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要严格规范职务犯的日常行为养成,与一般罪犯保持同一管理尺度,不放纵、不迁就、不回避。三要以培养健康心态为重点,加强回归教育。绝大部分职务犯回归社会时已进入老年人生,少数职务犯出狱之前存在比较严重的自卑心理和不适应心态。监狱可以适当组织开展回归社会适应性教育,介绍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家庭关系处理技巧、回归社会的心态调整等知识,帮助职务犯以健康心态回归社会。四是要建立容错保护机制。职务犯监管改造工作政策性强、敏感性高、关注度高,上级机关要鼓励、包容基层监狱、监区开展的探索性措施。五要客观评价改造效果,既要听其言,认真考察职务犯的认罪悔罪书、监管改造决心书、监管改造宣誓等,也要观其行,严格考核其劳动改造、行为养成等日常表现,对劳动改造挑三拣四、行为养成散漫、说一套做一套、逃避警示教育的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教育矫治力度。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省蜀山监狱联合课题组

组 长:王世民

副组长:丁一鸣

组 员:童 军 杨 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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