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改造罪犯体系的重构

2023-01-08 02:48张庆斌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监狱

张庆斌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江苏南京市 2100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3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法律对监狱改造属性的基本定位表明,改造罪犯是监狱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体现为监狱的核心任务和本质要求,监狱其他工作都应当服务并服从于这个核心,形成监狱清晰的内在工作体系和目标价值定位。新时代,反思改造罪犯的基本内涵,突破改造罪犯的传统范式,重构改造罪犯的科学体系,提升改造罪犯的质量效能,对于监狱而言,是当前必须率先解决的理论问题,更是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改造罪犯的现状分析

中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三个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并在法律的范畴内予以确认。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三个手段不是并列的,教育处于一个更高的地位,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改变人的认知、心理和行为;在监狱实际工作中,这三个手段又是相互贯通、相互融合的,使改造罪犯成了一个有机的系统工程。但是,社会形势的变化,监狱改造罪犯的三个手段发生了分化。 一方面,安全指标的不断加压,使对监狱内部安全的评价和追求不允许存在一丝的隐患和漏洞,更不允许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监狱的主要资源和民警的主要精力都集中于安全环节,而狱内安全存在的隐患又加剧了这一态势,追求狱内安全成为当前监狱追求的目标导向和价值取向。监狱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看守所,无力再考虑更为重要的监狱在维护公共安全中的职能和功能,而这才是国家对监狱在社会地位中的定位分工。同时,尽管建立了基本的财政保障体系,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需要,监狱对经济效益的评价度不断加大,罪犯劳动成了改造罪犯的主要方式,再加上安全和经济的考核更为显性和可行,由此监狱运作的方式呈现为安全和经济的模式,改造罪犯的三个基本手段中,管理与劳动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教育效果的隐形和滞后又使教育改造在追求速度的今天显得更加被动。改造人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对罪犯而言更是如此。评价罪犯的改造质量,难以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需要考察罪犯回归社会后的行为和表现。教育改造的反复性和滞后性,使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考核难度加大,基层民警现在普遍认为教育改造是一个软指标,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应付就是这一现象的真实反映。而且教育本身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术,需要遵循基本的教育规律,又使教育的难度系数加大。在现实工作中,大多数民警普遍存在对罪犯不知道如何开展教育、对罪犯开展什么样的教育、教育的效果怎样评价等一系列问题,使教育改造工作向边缘化滑行。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改造罪犯的经验化、碎片化现象明显,改造手段方法单一,改造罪犯的中心地位尚未确立。

(一) 改造罪犯经验化、碎片化现象明显

改造罪犯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过程曲折,效果滞后,考核难度大,在客观上造成了教育改造一定程度上的无序、分化、随意和混乱;规范性、标准性、统一性欠缺,制约了教育改造工作的开展,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对罪犯的内在需求研究不够透彻,讨论式、启发式教育运用不够,教育方法简单,与罪犯缺乏有效沟通和互动,罪犯被动接受,效果不佳。个别教育方法过时,内容空洞,语言苍白,千篇一律,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解决罪犯深层次思想问题。无视改造工作的内在规律,以抓监管的思维推动教育改造工作,片面强调统一和纪律,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缺乏应有的生动活泼,迫切需要教育实现由经验向科学的转变。

教育是稳定罪犯情绪、预防重新犯罪、提高改造质量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需要全身心投入,时间长、见效慢是教育的基本特点。教育改造长远规划不够,临时性、突击性、应景性活动较多,局部的精彩难以掩饰整体工作的苍白。从微观着手多,从宏观着眼少,未能有效整合监狱内部资源,监区自成一体,教育、管理、劳动等部门各管各行,部门之间协同性不够,各自开展的活动零碎,造成资源浪费,效果降低。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及监区文化活动未能有机融合,改造人宗旨贯穿不严密,制约了改造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 改造罪犯的手段方法单一

教育改造内容与时代脱节、与社会脱节、与罪犯需求脱节,难以调动罪犯参与的积极性。思想政治教育仍以传统的政治灌输、道德教化为主,公民意识教育重视不够,缺乏时代性、生动性和吸引性。罪犯信息的数字化程度不高,对罪犯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教育程度、犯罪历史等未能全面掌握,对罪犯思想动态分析研判粗疏,教育缺乏针对性。职业技术教育未能适应罪犯刑释就业的需要,将罪犯刑释时持证率指标代替了真正的职业技能培训,没有实现从“干什么,学什么”向“需什么,学什么”的转变。没有处理好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片面注重形式,有些教育活动轰轰烈烈、光彩夺目开始,却以销声匿迹、不见踪影结束,缺乏可持续性。罪犯心理的精准化掌握不到位,心理测量流于形式,测试结果应用度低,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对罪犯需求的多元化了解不全面,教育内容多、个性化的教育少;泛泛而谈的教育多、深入细致的教育少;以我为主的教育多、以罪犯为主的教育少;教育对改善罪犯认知、心智、行为效应不够明显。长期以来,监狱主导、社会参与不足的教育改造工作局面仍未有效打破,关起门来搞教育的现象比较普遍,利用社会资源教育罪犯的机制未能有效形成,刑释安置牵涉了监狱大量精力,教育改造工作的“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三) 改造罪犯的中心地位尚未确立

改造的投入与中心地位相脱节,普遍存在轻视改造工作、忽视对改造工作投入的现象。民警队伍分类管理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从事改造工作的专职民警。集带班值班、日常管理、生产劳动、教育改造于一体的“全方位”的工作模式使民警精力不足,难以全身心投入改造工作,专业化的改造队伍尚未建立。对改造工作质量评估考核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细化量化。基层单位绩效考核重安全否决性指标、生产效益指标,轻改造柔性指标的现象普遍存在。工作实践中,改造理论研究氛围不浓,对理论研究的轻视、对理论学习的忽视、对理论应用的漠视比较普遍。对监狱改造中新鲜的经验提炼不够,对存在的问题分析不够透彻,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厚度还欠火候,对基层工作实践的指导性需要加强。民警的能力素质与新时代改造罪犯的要求脱节,思想的多元、利益的分化、社会的浮躁不可避免地影响监狱民警队伍,职业认同感、身份焦虑感、生存危机感无时不在考验民警,对做好教育改造工作的使命认同存在冲击。

在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押犯结构发生质的变化,对罪犯的改造运用传统的经验和方法,难以解决罪犯的犯罪性因子。尽管这些经验和方法在当时是有效的、实用的,也是相对科学的,但新时期,改造的两个主要参与主体——民警和罪犯,由于内在要素的变化,呈现了与传统社会明显的差异。多元化的价值追求使罪犯个体从心理到行为的表现更为复杂、多变、诡异。由于初次社会化进程与中国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阵痛、社会矛盾和社会变化吻合,一些人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在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下,与社会的主流价值发生明显背离,成了犯罪人,极少数进出监狱频繁,变成了监狱人。面对这样的罪犯主体,在信息和网络时代,需要从科学和理性两个层面的视角来深思改造体系的建构。

二、改造体系建构的基本思考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社会的发展、公众的期待、上级的要求,迫切需要监狱职能理性回归,切实履行监狱改造人的宗旨,需要把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来定位、谋划,切实提高改造质量、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使监狱工作更好地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新时代罪犯改造体系的重构,应立足于社会的时代背景,从罪犯的现实需求出发,遵循罪犯改造的基本规律,把准罪犯教育改造的目标、方向和定位,树立面向未来、面向社会、面向犯因的改造罪犯理念,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行互动、参与、开放、体验式的教育,把罪犯教育改造的内容和方法手段融合到一个有机的整体,大力推行项目矫正,形成一个规范化、系统化、可操作性的现代罪犯改造体系。

(一) 改造体系应以评估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笔者认为,罪犯评估是监狱运用专门的技术和方法,对罪犯可能危及监狱秩序与稳定的行凶、脱逃、自杀自残以及重新犯罪可能、矫正需求和改造质量情况等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估与预测。这种预测不是传统经验上的主观判断,而是通过一定的流程和规范,在荟萃分析的基础上对罪犯个体所作出的精准评价。它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和范式化,无论是预测运用的方法步骤,还是预测的阶段内容,都在预测之前就进行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并被证实了其信效度和可行性。在现代矫正视野下,罪犯评估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项标杆性技术,它规范并衡量改造的科学化程度。从罪犯评估的内容和流程分析看,罪犯评估是一个综合性的动态评价过程,需要持续不断的积累,并在积累中不断修正和优化评估的方法体系和内容,从而达到对罪犯精准评估的要求,实现科学认识罪犯的目标。认识罪犯源于评估,如不能对罪犯个体有一个精准的评估和科学的画像,一切改造方法、手段和内容的选择和运用就不能有的放矢进行,改造的效果就难以评价和发挥。如果把改造罪犯看作一个坐标体系,那对罪犯的评估就是这个坐标体系的横轴,它引导和规范着改造活动的发展走向和目标方向。

(二) 改造体系应以改造质量为目标导向

改造质量是坐标体系的纵轴,是所有改造活动指向的目标或达到的效果。一切改造罪犯的内容、方法、手段和剂量的安排都应在对罪犯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以罪犯的犯因因子和矫正需求为中介,通过项目为主干路径的实施,从而对罪犯个体产生有效的干预。这种干预,必须是稳固和持续的,达到与改善个体需要的强度和影响力,这样才能对罪犯个体的转变发挥作用,其作用的结果就是罪犯改造质量的体现。所以,罪犯改造的推进是一个从被动到主动逐步深入的过程,需要围绕改造罪犯的整体,制定分阶段和分需求的目标和方案,以系统化的需求改变来实现个体整体性的转变,从而实现改造人的目标定位。因而,对改造质量的考察和评价,既应立足个体,也需关注群体,通过建立多维度的因子评价方法,来体现改造质量的信效度。同时,加强对罪犯释放后重新犯罪问题的跟踪调查,找准重新犯罪的因素,来验证改造质量的效度。

(三) 改造体系应建立在个体的犯因差异之上

每一名罪犯都是特定的个体,他们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文化程度、心理结构和行为特征互为不同,犯罪的因子也各不相同,其矫正的需求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对罪犯的改造必需因人而异。

现在的问题是,不同罪犯个体改造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就罪犯群体而言,有哪些相同的内容?这是教育和改造罪犯的基点。当然,这些都离不开对罪犯的犯因性因子和矫正需求的精确评估,找出罪犯个体的差异之处。所以,任何旨在依靠单一的集体教育或课堂教育改造罪犯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靠的,必须具体分析罪犯个体特定的犯因因子,并通过系统化的干预方案和干预措施来改变改善。

(四) 改造体系应具有规范清晰的技术谱系

改造罪犯是一个系统工程,其转变过程表现得更为复杂多变,这需要将改造罪犯规划为特定的工作方案,把改造的目标和靶向分阶段呈现出来,以一定的有针对性的内容、手段或方法为载体,并把这些要素统筹到整体的方案中,从而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当前尤为重要的是,需要把矫正和改造罪犯的现代技术体系融合在项目中,建立能够相互关联的技术方法标准,形成改造罪犯的方法论,对改造状态的评价在科学化的轨道内得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察,不断摆脱经验式的模糊影响,使罪犯改造技术谱系成为建构全新改造体系的科学支撑和核心要素,从而保证罪犯改造体系的全面实施。

三、改造体系的内涵要求

如何实现从评估起始到改造质量的目标呢?这就需要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对罪犯改造体系进行重构。

需要对现有改造罪犯的内容、方法、手段以及推进路径的效度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估,其对哪些罪犯的干预发生作用,其干预变化的规律是怎样的,从而对现有的改造的内涵进行调整、修正、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当下罪犯个体的需求。

需要从罪犯改造的本源出发,厘定改造罪犯的方法体系,针对罪犯犯因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顽固性,从改造犯罪人的一般规律出发,综合运用多元的技术和方法,对罪犯个体的认知、心理和行为进行全方位的干预、整体化的矫正。

需要按照改造罪犯的进程,抽丝剥茧,逐步深入,把改造罪犯的内容和方法统筹到完整的项目和体系中,通过运用剂量和强度的调控,建立起最适合罪犯的教育改造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指南。并对其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不断修正完善,使改造罪犯的体系得以制度化呈现,更为科学、规范、系统、有效。

中国进入新时代,新时代在监狱领域就是体现为改造时代,改造成为中国监狱的时代命题,更是体现监狱治理现代化的内涵要求。实现这一突破和转型,需要构建符合当前罪犯特征的改造体系,使行刑期间罪犯的改造目标化定位、定量化推进、精准化评价。

(一) 科学评估罪犯

改造始于评估,改造体系的建构应以评估为起点。没有对罪犯个体的精确评估,就无法甄别罪犯的危险程度和危险等级,对罪犯的改造就找不到原点,不知从何处入手。当然,就罪犯改造的需要,对罪犯的危险性评估,不仅是在囚危险的评估,更重要的是再犯危险的评估。更精准地说,对罪犯的改造,是对罪犯的犯因性因子的具体维度进行准确的筛选,了解这些因子对犯罪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而改变这些因子,以实现改造的需求,达到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标。评估作为罪犯改造的入口,是认识罪犯和评价罪犯改造的关键,从满足于罪犯分类分押到管理、改造、刑期安排等罪犯矫正的全过程,从而使评估上升为监狱管理改造罪犯的一个比较专业的技术,并成为改造罪犯科学化的一个重要的评价体系。可以说,没有系统科学的罪犯评估体系,就没有成熟的现代改造体系。

(二) 分析改造需求

在全面调查评估的基础上,不仅对罪犯个体的兴趣、爱好、秉性、能力等情况有一个详尽的了解,而且对罪犯的成长史、交往史、违法史、犯罪变化史等历史性动态情况有一个系统的掌握,从而对每一名罪犯的危险等级和危险类型进行更为精准的甄别和判断。危险程度的降低需要以犯因性需求的改善为基本要件,改造罪犯的核心在于犯因的转变,因此,分析罪犯的改造需求是对罪犯个体有效干预的基础和起点,离开了它,改造罪犯就如无水之源,难以找到改造的目标和使用相应的方法技术体系。

(三)改善认知水平

认知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信息加工过程,每个人的认知水平是有差异的,而认知障碍是引发犯罪的一个核心因子。从认知结构的内涵看,主要体现为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它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是在个体成长的初次社会化进程中缓慢形成的,但一旦形成往往具有较强的稳固性,改变具有相当的难度。一个人走向犯罪,认知障碍是犯因性问题的决定因子,其基本的表现形态为世界观模糊、人生观扭曲和价值观错位,导致个体社会化失败。改变认知需要持续不断的努力,关键在于文化知识的学习和道德教化。应把罪犯文化程度的提高作为改造的一个基本项目,全程推进,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社会主义主题文化有机结合起来融合到罪犯的日常改造生涯中,从而不断改善罪犯的认知结构,重塑罪犯的道德认知、优化罪犯的道德情感、调整罪犯的道德取向,逐步转变罪犯错误的道德观。

(四)开展心理矫治

心理矫治有助于罪犯改变不良认知,消除心理障碍,中国监狱逐步形成了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心理预测与危机干预等为主要内容的工作体系,到目前已经成为改造罪犯的一种重要手段。现在的关键是应当进一步拓展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的应用领域和范围,对罪犯因监禁所带来的心理问题在不同服刑阶段的表现,结合罪犯改造的内容、方法和手段进行融合统筹,特别是在系统化的项目矫正中,应把心理干预列入矫正项目的基本体系,作为一个专门的技术手段加以运用,充分发挥心理干预的作用。

(五)实施个别攻坚

个别攻坚是个别教育的深化。个别教育是监狱工作的传家宝,一般是通过漫谈式的方法来获得罪犯的特定信息,并对罪犯在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矛盾、纠纷、疑惑等给予帮助或解答,从而引导或鼓励罪犯主动改造。因而个别教育的效果往往因人而异,其技术含量不高,所解决的目标导向也比较模糊。个别攻坚,却是针对高度危险以上的罪犯,通过结构性面谈,从分析其基本的犯因问题和改造需求入手,制定具体的攻坚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转化。从某种意义上说,个别攻坚是针对特定个体的项目矫正,其目标靶向更为精准,需要运用现代矫正原理和多种矫正技术,因而其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攻坚的时间也相对较长,改变了传统个别教育的不足和缺点,是通过系统化、条理化的安排取得攻坚效果的。

(六)推行项目矫正

使用项目矫正是现代矫正的一个成熟标志,是矫正进入精准阶段的一个主要样态,更是现代矫正的内在体现和规律要求。项目矫正的基础是开发矫正项目。开发设计矫正项目首先必须对项目的目标进行定位,针对罪犯的矫正需求,即项目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罪犯的犯因性因子,对于非犯因性的干预,不仅不能减少重新犯罪,浪费矫正资源,而且对低度危险罪犯使用矫正项目干预会提高重新犯罪的比例。尤其注重职业技能项目训练,加强罪犯的劳动意识教育,求职、职业生涯规划经验及能力的养成及重塑,帮助他们端正劳动态度,提升职业素养,增强就业及职业生涯规划能力,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四、改造效能决定改造质量

挪威犯罪学家马蒂森认为,这几个世纪改造意识形态的主要组成要素一直没有太大的变化。工作、学校教育、道德感化和规训是基本思想支柱〔1〕。研究犯罪与改造是刑事司法领域的难题,而尤以改造为甚,所以,世界各国都将改造作为控制犯罪体系中的核心措施。改造是监狱运用各项措施作用于改造对象的过程,但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活动并非都是改造。现代监狱改造的样态是通过对罪犯心理和行为的干预促进犯罪人的意识改变,并使其逐渐恢复到原来社会状态,能够承担起作为社会人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改造工作质量最终体现在改造效能上,主要是指改造效果与改造目的的实现。其中,改造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改造效果是指矫正罪犯犯因等方面取得的实际效果。监狱改造效能既受到本体要素的影响,也受到技术要素的制约,同时还受到社会资源环境的影响。因此,监狱改造效能评价主要评估的是工作中实现改造目标的程度。目前,改造效能评价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标准。二是以监狱内二次以上犯罪的罪犯人数为评估标准。三是以罪犯的改好程度为标准。在这些标准中,重新犯罪率是最被法学界、社会公众所接受的评估标准,但是其缺陷亦十分明显。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影响的因子是多元的,监狱改造对重新犯罪的影响是有一定限度的。现代监狱的行刑更加注重社会化和实践化,应当围绕罪犯再社会化实施改造活动,评价的时间节点和内容应当是罪犯个体刑满释放时所达到的改善状态。

改造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改造措施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影响要素。因此,监狱改造评价体系不仅包括改造质量评价,还包括改造措施实施评价。改造措施实施就是改造工作的具体计划、措施的落实过程,计划的科学性、措施合理性和实施过程的有效性决定了改造工作的绩效性,从结果评价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来看,改造实施评价关系到改造效能的差异性和真实性。改造措施实施评价的内容包括改造规划、矫正项目选择、改造措施设计、改造过程监督与修正、改造结果评价考核等。改造体系的构建其目的在于全面提升改造质量,通过一系列改造措施的落实,实现改造效能,从而达到刑罚执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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