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 昊,马长泉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a.研究生院; b.移民管理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在参与国际事务、融入国际社会中,形成了全面开放的新格局。2018年4月2日,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建立,标志着移民治理体系和能力开始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2019年,全国移民管理工作会议强调,要在外国人管理服务工作、“放管服”改革、便利域外人士在华投资兴业等领域作好部署。2020年,全国移民管理工作会议更深入强调,要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境外人员管理,加快实现“移民治理体系和移民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目标。新时代的移民管理工作,正在面临着现实问题的影响和挑战。研究唐代化外人管理,对于指导当代移民管理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和国际化迈进,具有借鉴价值。
在中国知网(CNKI)选取“化外人”作为关键词,检索“全文”字段、学术期刊库,得到相关文献1 199篇。通过可视化分析全部检索结果,发现“化外人”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发展阶段,从1982年至1999年,年均发文量25篇左右;第二阶段为平稳发展阶段,从2000年至2008年,年均发文量40篇左右;第三阶段为快速发展阶段,从2009年至今,年均发文量55篇左右,其中2013年达到峰值发文75篇。
按“化外人”研究主题的出现频次排序,主要包括:伊斯兰教、国际私法、《唐律疏议》、中华法系、海外贸易、阿拉伯、中国化、都督府等,涉及中国古代史、法制史、宗教、国际法、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贸易经济等学科分类。
关于“化外人”的含义,学界存在三种认识:一是“化外”与“化内”的判定标准。有学者认为政令教化未能普及实施的地方即为“化外”(苏钦,1996)。有学者认为二者的划分标准在于有没有“户籍”(甘怀真,2011)。有学者认为以政治归属来判断,化内为唐的内地及归属的蕃夷之地,化外则为唐的疆域以外(王义康,2014)。二是“化外人”就是“外国人”。《补订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一书中写道“化外人即是外国人”(仁井田陞,1959)。三是“化外人”包含但不限于“外国人”。有学者认为“化外人”不但包括外国人,还包括部分未归化的少数民族(邹敏,2006)。有学者认为“化外人”是带有文化意涵的法律名词,不宜等同于今日的“外国人”(严茹蕙,2020)。关于“化外人”与华夏文化,有学者写道,东来的穆斯林商贾“住唐”带来新文化的同时,也开始融入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的大家庭,出现“土生蕃客(1)蕃客,属于化外人之一,是对古代阿拉伯地区信仰伊斯兰教商旅的泛称。”“五世蕃客”(丁宏,2005)。有学者写道,李珣作为土生土长的波斯裔词人,在华居住期间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形成华化后特有的文人特质(韩文慧,2015)。关于“化外人”的法律地位,有学者认为唐律关于“化外人”的规定是刑法中的一大创造,是开放性与务实性的表现(邱树森,2000)。有学者认为唐律在打击外国人犯罪方面体现开放性原则,是唐代开放的必然性(王立民,2018)。田延柱的《唐代外国人来华与留居述略》站在国家高度指出,数量庞大的外国人来华和留居,是唐朝政治开明、对外开放的政策所致。毛国民的《广州蕃坊及其外籍人聚集区研究》站在社会角度指出,古代蕃坊的研究很透彻,但是没有以社区管理或社会管理的角度进行创新研究,缺少纵向的历史研究,缺乏历史经验的借鉴。陆芸的《唐宋时期留居广州的外国商人》通过史学角度,梳理和考证了唐宋建立蕃坊制度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必要性。张星烺的《中西交通史料汇编》、邱树森的《唐宋“蕃坊”与“治外法权”》,分别通过史学和法学角度,研究唐宋蕃客“因俗而治”的历史与法律依据。白建灵的《唐宋时期蕃坊的性质、特点及演变》通过纵向研究蕃客的性质、特征和演化路径,分析“土生蕃客”“五世蕃客”的融合和华化。
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本文对唐代化外人管理过程中展现的大国风度、开放性特征进行梳理,分析开放性原因和历史意义,总结对当下移民管理工作的启示。其中所言化外人,指唐朝疆域以外,具有“蕃夷之国”身份和“别立君长”条件的“外国人”,如“蕃客”“海獠”等。
封建社会至唐开国,已有一千余年。唐朝确立以民生为本、安定社会、发展经济的立国之本,促进社会进步,使得其在中国历史上获得崇高威望。作为中国历史上政商通好、商贾云集、贸易繁盛、民族融合、兼容并纳的鼎盛时期,唐代的开放与兴盛在东亚乃至世界范围内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政治开明,广结友好
自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始,到贞元十四年(公元798年)的148年间,有据可查的大食遣使访唐达39次之多[1]。随着帝国版图的扩张,8世纪开始,阿拔斯王朝与唐朝的版图在中亚地区接壤,直接促进了两国交往,贡使、商贾频繁往来。
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曾说过:“学问,虽远在中国,亦当求之。”关于伊斯兰教进入中国的时间,学界众说纷纭。但可以肯定的是,民间的经贸往来、人员迁移带来伊斯兰教,并得以传播与发展,随后在民间交往活跃基础上,开展官方的交流与接触。后晋刘昫在《旧唐书》中记载:“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始遣使朝贡。其王姓大食氏,名噉密莫末腻,自云有国已三十四年,历三主矣。”[2]这或许是中国同大食开展官方交往的最早记录。不管是倭马亚王朝的“白衣大食”使节,还是阿拔斯王朝的“黑衣大食”使节,其朝贡目的之一,即为了方便贸易。
天宝十载(公元751年)虽然爆发过以唐军失败而告终的怛罗斯战役,但大食与唐很快重修于好,帮助唐平定“安史之乱”。此后,在双方互通使节的同时,两国民间交往也更加便捷、迅速,信奉伊斯兰教的大食人、波斯人,来华经商愈发频繁。经历“安史之乱(2)唐至德元年(公元756年),据《旧唐书·肃宗本记》载:“元帅广平王统朔方,安西,回纥,南蛮大食之众二十万,东向讨贼。””“渡泸之役(3)唐贞元十七年(公元801年)春,在泸水发生的唐、南诏为一方同吐蕃、大食为另一方的战斗。”的大食人,以及躲避战火的波斯人等化外人,陆续开始在长安、扬州、泉州、广州、四川、云南和海南岛留居。
唐朝与蕃国广结友好,鼓励交往,文化多样,来华者不绝于途,居华者数以万计,四方以内,东起日本、新罗、百济、高句丽,南经阇婆(爪哇)、室利佛逝(苏门答腊)、扶南(柬埔寨)、掸国(缅甸)、师子国(斯里兰卡)、天竺,西有波斯、大食、东罗马帝国等国互通有无。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写道:“自唐设结好于广州,自是商人立户,迄宋不绝……多流寓(4)指侨居。海滨湾泊之地,筑石连城,以长子孙。”
各式人等留居在华,说明唐朝“政商通好,广泛交往”的对外开放政策“深得蕃心”。
2.慕化为先,招徕蕃客
唐朝对使节十分重视且优待,使节们除能得到多于所朝贡货物的赏赐外,还被授予“金吾将军”“中郎将”等官衔。“开元十六年(公元728年)三月辛亥,大食首领提卑多等八人来朝,并授郎将,放还蕃”;“开元二十九年(公元741年)十二月丙申,大食首领和萨来朝,授左金吾将军,放还蕃”;“天宝十二载(公元753年)七月辛亥,黑衣大食遣大酋望二十五人来朝,并授中郎将,赐紫袍,金带,鱼袋,放还蕃”[3]。
除优待使节外,唐朝对待化外人也十分体恤周到。为使各路化外人慕化而来,感怀恩仁,太和三年(公元829年),唐宪宗针对南海蕃舶,曾经诏曰:“岭南福建及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税率。”[4]
唐朝的礼遇有加、市场的繁荣兴盛、贸易的获利丰厚,给化外人留下深刻印象,并广泛传播开来。自此,中国同阿拉伯世界间的贸易往来、人员流动、文化交流变得活络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和宗教文化。
在“政商通好”基本国策指导下,唐朝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个层面实行对外开放。同时,为规范对外开放秩序,唐朝针对化外人来华的人身和财产制定一系列规则和法令,形成化外人管理的开放性法律规制。
1.宽乡附籍,减赋安置
对于归顺而来的化外人,唐朝为保障其日常生活,依照律令提供衣食,宽乡附籍,并将归顺情况向尚书省奏报。《唐律拾遗·户令》规定:“……化外人归朝者,所在州镇给衣食,具状送省奏闻。化外人于宽乡附贯安置……”[5]唐朝不仅对化外人采取就地落籍定居原则,安居后对其赋税也有优惠政策。岭南诸州百姓,依照贫富上缴税米,分别为一石二斗、八斗、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6]。
2.恩威并重,依俗而治
唐朝依据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第一个涉外条文法,管理来华留居的化外人,即唐《永徽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以蕃客为例,随着波斯被阿拉伯帝国吞并,成为帝国的行省后,对于来自大食、波斯的违法人员,依照“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来执行,由朝廷授权蕃坊中的蕃长依本俗处置。如,刘半农、刘小惠翻译的《苏莱曼东游记》(5)为阿拉伯商人游中国、印度所写游记一卷。时间为公元851年,唐宣宗大中五年。“故事的链子”中记载:汉府(Hanfu,广州)是买卖人的汇集处,中国皇帝派有回教徒一人,办理在华经商的回教徒的诉讼事务,并主持宗教仪轨。这些史实表明:“蕃长”一职须受朝廷恩典而设置;“蕃长”在得到朝廷授权后可管理公事和招商。
3.允许越讼,保护利益
《唐律·斗讼》“越讼”条中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疏】议曰: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令有明文。”[7]同类化外人可依本俗法处理。但涉及化外人与唐人间的诉讼时,则应按照以上律文,自下而上申诉,否则要受到惩处。如,《苏莱曼东游记》“续叙关于中国的消息”中记载:一名蕃客的货物被派驻在广州负责市舶贸易的宦官侵占。之后,该蕃客来到京城越讼,在告知其越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受到一定处罚后,朝廷下令调查了该案。最终,为这名蕃客追回货物,维护了朝廷在蕃客心中的形象,也保护了蕃客的利益。
唐朝充分保护化外人的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殖产兴业、财物确权、债权保护和遗产继承等方面。在殖产兴业方面,朝廷允许化外人“殖赀产”“开舍弟、市肆”,所获收益“美利皆归之”[8],使得化外人在华留居“安居不欲归”[9]。在财物确权方面,《苏莱曼东游记》“关于印度、中国及其国王的消息”中记载,化外人在华通行,需要两份官方文件,一份记载化外人及偕行人员所属部族,另一份则记载化外人随身携带银钱或货物数量,以便路上检查或应对遗失、病故等突发情况。在债权保护方面,唐律中“负债违契不偿”条规定,根据债务额度和违约时间,要受到“笞、杖”等刑罚。《苏莱曼东游记》“关于印度、中国及其国王的消息”中记载,蕃客把银两借给他人,写两份借据,并用食指和中指并列画押,同时,在两份卷起的借据接缝处写下记号,类似于今天的“骑缝章”。在遗产继承方面,化外人在华留居期间,如身故,其随身财物先由相随者或官府代管,后亲属收认,再转交继承人或分配给继承人,不同的继承人享有不同的继承权利。根据文宗大和五年(公元831年)、八年(公元834年)敕令,化外人的遗产继承遵循以下要求:首先,身故化外人有亲属相随的,财物便归亲属,如无亲属相随,则在亲属收认时由官府查清身份再转交财物。其次,继承人包括:父母、妻儿及未出嫁女、未出嫁姊妹等,不包括:不同住的亲兄弟、亲侄儿,出嫁女,收养的儿女等。最后,继承时效也有不同,一般为官府代管三个月后充公。后来,岭南节度使孔戣对继承时效进行改革:“海道以年计往复,何月之拘?”[10]从而将继承时效从三个月变为考虑“海道”后的不限时间,这也体现了对化外人财产保护的态度。
同时,朝廷为防止官员勒索、强买,保护化外人利益,诏令官吏,“私与蕃国贸易者”数量达到“百钱以上论罪”,数量达到“十五贯以上”则被“黥面流海岛”。朝廷对待风飘蕃舶及货物,特别设立“防守”“盗纵”“诈冒”断罪法予以保护。
4.附条件的涉外婚姻
为防止人口流失,唐律规定:“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7]虽然,朝廷允许蕃华通婚,表现出对待涉外婚姻的开放态度,但对此类婚姻也作出不少限制,如:化外人须是在华留居者,婚后妻妾不得还蕃;不许私自完成婚姻,否则处以流放二千里的处罚等。另外,卢钧任岭南节度使时,发现“蕃獠与华人错居”会引发社会问题,下令“蕃华不得通婚”“禁名田产”,这又体现出朝廷或官员对涉外婚姻问题的另外态度[11]。
1.许其居止,建立蕃坊
化外人留居中国,秦汉已有,魏晋渐多,唐代又有显著增加。尤其是唐朝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各化外人“入朝听住”者,经常保持数十万之众。
化外人入唐后,须申请过所,凭过所通行,日常生活留居都在蕃坊之中。而贡使来华则享有特殊待遇,并由礼部负责制定“贡举”事宜,主客司职掌“外国宾客使节接待给赐之事,颁发诸蕃国封爵授官之命”。九卿三监的鸿胪寺负责具体接待,典客署职掌“送迎蕃客,专莅馆舍”。中书省通事舍人职掌“出入诸礼节,四方蛮夷纳贡,接受呈进”。由此可见,市舶司的职责不仅包括负责税款征收,还要负责接待贡使的工作。
对作为贡使的化外人,出入唐及留居管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入唐时、留京时、送返时。入唐时,由地方官府进行身份核验,检查随身物品,入关后不再复查。“蕃客往来,阅其装重,入一关者,余关不讥。”[12]核实后,予以接待,核定进京员额,护送进京。贡使留京时,先由礼部主客司核实贡使身份、安排朝见事宜、划拨接待用度、安排宿卫留居,后由鸿胪寺迎送款待、分辨品等、贡物估值、协调朝见等。“由海路朝者,广州择首领一人、左右二人入朝;所献之物,先上其数于鸿胪。”[13]送返时,朝廷向贡使发放过所和所需粮秣。“事毕后拜辞,唐朝遣监使宣布敕旨,且赠答礼物,设宴饯别。”并安排有司礼送离唐。
长居于境内的化外人,多与华人杂居,散居各处。“蕃獠与华人错居……”,“广人与夷人杂处”[14]。朝廷允许蕃客在留居之处建立蕃坊,依本国风俗、宗教信仰生活。其中,在广州等东南沿海地区的蕃坊中,多为以商贸为主要营生的蕃客。
2.殊俗慕义,形夷心华
开元初年,大食复遣使献马、钿带等,立而拒跪拜,有司欲劾之,中书令张说谓曰:“殊俗慕义,不可置于罪。”[9]
“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9]从化外人入华开始,慢慢接触、了解和仰慕华夏文明,历经百年,在华繁衍生息的“土生蕃客”已经慢慢融入华夏文明之中。化外人在对华贸易中有功于朝廷,往往因此被赐姓李。大食人李彦升中唐时期留居在华,仰慕华夏文明,熟读诸子百家,华语标准流利,在进士及第后,朝中内外,为之惊叹。宣宗力排众议,认为其“形夷而心华”,遂破格重用,同意录取其为进士,并钦点为翰林学士。宣宗大中元年(公元847年)以来,礼部放榜,岁取二三人姓氏稀僻者,谓之色目人,亦曰榜花[15]。另外,作为“土生蕃客”代表的波斯人后裔李珣,曾以秀才预宾贡,通晓医理,兼卖香药,是晚唐时期的著名词人,著有《琼瑶集》。
从唐代化外人社会组织“蕃坊”、贸易区域“蕃市”、学习场所“蕃学”、清真寺等的建立,到化外人在华组建融入当地且功能完善的小社会,域外文明在与华夏文明接触过程中,彼此尊重、互相吸引,最终融入华夏文明。
唐代300多年间,在华的化外人,作为物质、文化频繁交流的纽带,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作用。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唐朝海纳百川、兼容并蓄,在构建多元并存世界文明秩序的今天,更显珍贵。
分析唐代化外人管理的开放性原因,不仅要从“唐朝的内驱动力”和“世界眼中的唐朝”两个方面着手分析,还要注重从唐朝与域外国家人员迁徙往来的开放包容、文化交流的自信品格等方面进行效果评价。帕特里克·曼宁在《世界历史上的移民》一书中指出,公元500年到1000年之间,世界主要文明发展出移民的运动模式。在该模式下,徒步、骑马和乘船成为当时哲学体系、宗教传播和商业网络发展的基础,并带来“毁誉参半、影响深远”的战争。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唐朝采取了开放的姿态,吸收接纳外来文化,推动发展海外贸易,鼓励化外人慕义而归。下面,笔者从三方面分析唐代化外人管理的开放性原因及其效果[16]。
唐朝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认识到四海之外的国家、民族是多元的,硬实力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获取国家利益的最优选项,这是唐从高句丽之役中吸取的教训。而软实力则有可能使统治者获得满足感,如日本、新罗的遣唐使把唐朝的政治制度、法律规制等精髓带回其国内。在软、硬实力展现的选择中,唐朝选择了更容易与外部世界对话的软实力,方便双方在交往中知己知彼、互通有无。在唐朝清除四邻外患(如帮助新罗消灭高句丽和百济)过程中,用彼此的核心利益确定外交政策,带来各方都愿意接受的结果。因此,在这种尊重多元、利益和谐的情形下,唐朝最大限度地保持着开放性[17]。
汉使张骞出使西域,打通丝绸之路。至唐时,中外交往的种子在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中生根发芽,成为密切东西方社会的重要纽带。随着中外经济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由海路而来的化外人数量开始增多,在茶药香料、瓷器宝石的互通有无中,唐朝形成了北有陆上丝绸之路、南有海上丝绸之路的空前繁盛的经济格局。经济基础决定政策导向。在中外各方从经济贸易中受益的同时,朝廷也发现了化外人留居住唐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和规制,需要朝廷通过自上而下的统一态度、法律去回应,同时引导民间的风向与潮流,为在唐化外人群体提供稳定的留居条件。
唐朝在自身具备高超的文化和技术水平基础上,又特别重视对域外文化的吸收和借鉴,特别是对佛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兼容并包,形成了具有中华特色的文化形式。与此同时,借助于特色鲜明的文化,唐朝也向域外输出先进的文化和理念。以日本“遣唐使”对唐文化的传播与推行为例,直到唐末日本对唐文化的上门学习才趋于结束,但并没有放弃以唐为贵的心理认同。唐朝欢迎认同中华文化的化外人士交流学习,同时具备文化自信的充足底气,彰显出为化外人树立文化榜样的满足感。
唐代化外人管理对于当代移民管理工作的启示,可从三个宏观方面归纳。首先,辩证地看,唐代对待化外人与化内人的区别对待问题,主要来源于对文化认同的理解。唐朝对中华文化的推崇与自信,是区分化内、化外的基础。在允许外来文化融入中华文化的同时,也给予外来文化生存空间。在唐律等法律规制中体现出对化外人的不同态度,如今我们不仅要强调多元融合,更要注重一体管理。其次,发展地看,全球化与全球治理面临着新形势,一些西方国家出现的国内保护主义、逆全球化和反移民思潮,正在影响着世界。而中国始终用实际行动解决移民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持续参与“深度全球化”,为移民管理提供中国智慧与方案。最后,联系地看,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研究中国历史,特别是唐代化外人管理的历史,可以为构建移民管理体系提供智力支持和启示。
国际贸易繁荣,物质文化昌盛,人员往来频繁,威名远播四海都是唐代对外开放的外在表现,而坚持对外开放,则是形成这种盛世局面的重要保障;发展经贸关系,则是加深中外关系的重要手段;持续的文化输出,成为慕化远人的重要保证。放眼今日,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和“一带一路”倡议,正是坚持和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国际人才的重要保障,通过“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国际人才“进得来、留得下、管得好”的目标。因此,需要在国家层面构建新时代移民治理体系,并建立完善相关移民法律法规[18]。
1.以经济建设为先,顺应全球化趋势,构建完善的移民治理体系
首先,要明确国家对移民的管理权限与服务标准,健全移民管理机制,实现“闭环式管理”,联结各职能部门基础数据;其次,要改革国际人才引进和居留制度,充分利用移民的人口红利,为高层次国际人才在中国安家落户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再次,要完善签证制度和移民入出境管理手段,利用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确保管理工作科学有效;最后,要转变政府治理理念,从“重管理轻服务”向“管理服务两手抓”转型,抓好管理、做好服务、促进融入,不断丰富完善移民管理体系。
2.以法律保障为先,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公平、公正的移民法律法规
唐代针对化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来华安置、违法处置、申诉途径、涉外婚姻和财产保护等方面。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些与化外人相关的法律条文,无疑具有开放性、先进性的特点。但其内容过于分散,以“敕”代“律”的特点非常明显。当下,吸收唐律的开放性特征,实现对移民的有效治理,就必须建立完备、系统的移民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改变以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为中心的移民管理现状,解决针对性不强、适用性不广、有效性不够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学习唐代对化外人管理的丰富的法律内容,又要借鉴域外移民管理经验,制定统筹国家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高端人才引进和人道主义援助的法律法规,如“移民法”“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等[19]。
唐朝对化外人的留居管理,采取“圣恩授权、依俗而治”的态度,即授权化外人有限自治、指定化外人留居地、允许化外人融入社会,这种“吸引+融合”的做法对唐朝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产生深刻影响。而回归当下的移民管理工作,就是要配合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发展区域协同经济,提升移民服务水平,加大国际人才吸引力度。因此,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构成移民管理工作的核心。哈马尔的移民“三门”理论,解释了移民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服务职责,集中在准入、居留、融入和归化等方面。
目前,我国移民管理部门不仅包括国家移民管理局,部分职能还分散在其他部门。要实现移民管理工作的科学有效,就必须以国家移民管理局为中心,统筹协调其他部门。首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外籍人员聚集社区,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向其普及中国法律,宣讲“中国故事”;其次,引导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外籍人员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再次,发挥外籍商贸组织的正向作用,引导其发挥服务外籍人员与促进社会管理的桥梁作用;最后,以语言培训、文化交流为载体,向外籍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尊重其风俗习惯,做好提升服务、融合治理的“中国方案”。
蕃坊是唐代化外人的管理机构,多以宗教、族群为纽带。蕃坊作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是移民管理具体工作和实践的场所,是地方政府与移民之间保持沟通、实现有效治理的平台。因此,要善于利用移民群体的语言、文化、宗教等客观条件,发挥地方政府对移民管理的善治能力。
善治的直接目的是,完善移民管理工作、发挥管理效能。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善治”创新管理手段,吸引更多国际人才。要想实现上述两个目的,就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第一,地方政府牵头开发多语种线上移民管理服务程序,工作人员由各单位派驻组成。该线上服务可以基于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为移民提供语言帮助、商务咨询、法律援助、司法调解和公安业务等服务。同时,提供创业培训、体育文化交流和慈善公益事业的参与机会。第二,地方政府基于上述数据,组织建立移民数据信息平台。该平台涵盖基于移民管理服务的基础数据,应具备精准性、动态性和共享性等特点。其不仅有利于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加强对“三非”外国人的识别、预警和打击,提高移民管理的服务效能,降低相应的财政开支。
唐代化外人的融合历史,向我们展示从“教化之外的人”变成“形夷心华的人”的华化过程,证明采取留学、入仕和贸易等手段,是化外人与化内人间消除藩篱的重要途径。我们需要从严把入口关引进国外留学生,吸引高水平国际人才,允许外籍人员参与移民管理服务公共事务,打造更加开放便捷有序的营商环境等方面着手,坚持多元合一、公平竞争的开放发展思路。同时,鼓励学者开展消除移民与当地社会隔阂,掌握移民族群内部发展与运作规律等方面研究。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宣传教育,增进国人与移民群体的了解,消除不同文化之间的隔阂,加强与移民群体的开放互动联系,促进融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移民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