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辉,李文杰,郑玉莹
(1.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江苏 徐州 221000;2.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 徐州 221000;3.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0)
混凝土已成为我国建筑的主要材料,从环境保护及产业化发展的角度,目前基本已禁止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尤其是散装水泥相关管理规定的出台,更使得预拌混凝土的推广高歌猛进。同时因城市土地资源有限等因素,建筑规划基本以高层为主,不论是使用天泵还是地泵,泵送成为混凝土从施工现场至入模处的主要运输方式,且混凝土也有了高强、抗渗、防冻等各种要求,同时因环保要求愈发严格,地材严重受限,混凝土的配合比成分也日趋复杂,可以讲这些构成了混凝土“先天不足”的潜在风险。而在后期施工过程中,也可能会因工人素质、气候变化、管理水平等因素带来混凝土“后天失养”的问题。而后期混凝土构件表现出来的裂缝、碳化加大、强度不足等问题后材料供应商、总包、班组往往会出现扯皮的情况。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提出要求,对其承包工程范围明确为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此处明确了该专业承包资质为生产,不包含施工。
国家标准 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1]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标准。该标准明确适用于拌合站(楼)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不包括交货后的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该标准预拌混凝土定义为:在拌合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其检验状态分为出厂检验及交货检验。其质量要求有强度、坍落度和坍落度经时损失、扩展度、含气量、水溶性氯离子含量、耐久性能、其他性能。该标准将预拌混凝土作为商品对待,但因其交货状态并非产品的最终工作状态,性质上与钢筋、水泥产品又有所区别。
此处讨论的混凝土,均指主体结构的混凝土。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个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但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在此明确了主体结构工程的专业承包性质的总分包关系为违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接、一级、二级、三级,不同等级对于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有不同要求。工程实践中,施工现场的混凝土作业往往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应劳务分包,劳务施工企业亦有相应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劳务施工企业资质不分级,对企业资产及企业主要人员有相应要求。实际上,混凝土浇筑、养护等作业的人员通常为农民工,技术参差不齐。
国家标准 GB 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2](以下简称《控制标准》),该标准将混凝土的生产、施工通盘考虑,分别提出了原材料控制、混凝土性能要求、配合比控制、生产控制水平、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检验。该规范第 6.1.1 条规定:混凝土生产施工之前,应制定完整的技术方案,并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条文解释为“完整的生产施工技术方案能够充分研究确定各个环节及相互联系的控制技术,有利于做好充分准备,保证混凝土工程的顺利实施,进而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从该条文可知,“完整的技术方案”包含生产、施工的各个环节,需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密切配合,但现实中混凝土施工方案由总承包企业完成且经一定的审批流程,内容中对混凝土生产的环节的表述往往为“使用商品混凝土”,总承包企业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组织生产环节的技术方案的编写。总承包企业需要完成的实体作业动作为《控制标准》要求的“浇筑成型”以及“养护”两个环节。
因混凝土生产与混凝土施工为两家独立的法人分别完成,施工企业仅对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检测,对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介入较少,而因为环境保护、封山育林等各种绿色发展要求,目前混凝土砂石料质量下降严重,甚至有不符合要求的海砂、钢渣等出现;同样,高性能混凝土的需求使得目前胶凝材料中除了水泥之外,其他的活性材料成分愈加复杂,并且外加剂的应用种类繁多,这些都给混凝土的强度及耐久性带来了影响。混凝土的配合比即使符合要求,前述砂石料、胶凝材料、外加剂的变化对混凝土带来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这些材料是否会对混凝土带来不利影响,即混凝土成型后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养护,但仍会出现开裂等问题;其二是对于混凝土结构强度及耐久性的长期影响,也即混凝土强度在验收阶段符合要求,但其长期强度是否会有不利影响,混凝土是否会出现强度异常衰退,构件耐久性能是否有异常不利影响,难以确定。且目前预拌混凝土厂 一般都远离市区,运输距离长,运输过程及等待过程中商品混凝土驾驶员也可能存在加水行为,直接给预拌混凝土带来不利影响。
因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欠缺,混凝土作业实体操作层面有可能施工工人进行加水,气候条件不满足施工要求,振捣不到位导致混凝土出现孔洞、蜂窝,模板施工不到位导致出现漏浆,钢筋成品保护不足导致钢筋移位混凝土保护层偏差,拆模后养护不及时,试块由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代做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之处,这些也导致了混凝土在验收阶段出现观感不良、裂缝、强度不足等问题。
如前所述,对于混凝土验收阶段表现出来的开裂、强度不足等现象,其成因是预拌混凝土的自身因素影响,还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操作导致的,问题因谁而起,相关主体责任不清[3]。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预拌混凝土厂家及负责人因混凝土质量问题而被判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同样,该司法处理结果也引发了部分法律工作者及混凝土协会的质疑。
若彻底解决生产与施工环节的矛盾,可考虑将生产与施工环节统一,由同一家企业完成,但因考虑到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流动性及环境保护、预拌混凝土厂家竞争现状,由其在工程所在地建立预拌混凝土厂基本不存在可能,较为可行的解决建议如下所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目前正处于修订之中。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一部分总则的第三部分业务范围的第(二)条规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该条作为总则内容明确了“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并非是“施工”过程,而“施工”的过程,则包含混凝土的“加工”也即“生产”过程。据此,由混凝土生产企业完成混凝土的生产、浇筑、养护过程。
依据相关法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混凝土预拌企业进行主体结构混凝土分项的浇筑,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在对混凝土施工没有进行专门释法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预拌混凝土企业申请劳务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将混凝土生产这一专业工程以及混凝土施工这一劳务工程发包给同时具有劳务施工企业资质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企业。
混凝土生产、施工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会产生各种问题,而混凝土失去流动性且完成终凝后可能会表现出各种质量缺陷,混凝土生产方与与混凝土施工方就责任归属往往产生矛盾。为彻底解决生产和施工之间的矛盾,可以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落到实处,使得其除了具有“生产”的能力尚需要具有“施工”的能力,也可以由预拌混凝土企业增加劳务施工企业资质,从而使得混凝土从生产到施工均由一家专业单位完成。同时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承担施工作业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亦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工作。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