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也要“常态化”

2023-01-06 14:00盘和林
中国经济评论 2022年12期
关键词:常态化反垄断业态

盘和林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确立并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更加健全,不断延伸监管链条、优化监管系统、提升监管效能,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近两年来,针对反腐败中央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去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今年4月又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这也是继2020年底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后,“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被再一次重点提出。

在国家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文件中指出,我们要力争实现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字经济现代市场体系,让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更应当积极推进反垄断工作,为数字经济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数字经济发挥着调动实体要素和数据要素的关键作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助于要素的高质量流通。

因资源占有而获得优势地位的主体,为了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垄断利益,会提高资源流通壁垒,避免资源的进一步流通,从而稳固自身的地位进而采取更进一步的壟断定价措施。因此,垄断会阻碍数字经济的要素流通,从而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

而在数字经济领域,要素流通在数字经济时代是属于底层逻辑层面的。数据要素是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的基础,它是数字技术产生和迭代所需要的原材料和案例库,是数字服务不断优化的保证。同时,数据要素本身的价值会因为更大范围的流通和更广泛的应用而不断增加,数据孤岛只会带来价值挖掘的不足。

除了数据要素本身,数据要素还能够与其他传统生产要素相配合,形成乘数效应,进一步放大劳动力、资本等要素价值,比如数字和劳动力要素相结合,提升劳动力要素产出效益;数字与技术要素相结合,催生“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等等。

数据要素流通能够牵引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发展。从数据要素本身来说,它首先要先通过采集、整理、聚合、分析,才会成为具备使用价值的数据资源。而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包括大数据产业等一系列的数字产业,他们都是以作用于数据本身的服务为主的战略新兴产业,因而数据要素的流通将牵引这类数字产业的快速发展。

而从数据要素赋能角度来看,随着产业数字化的发展,数据要素的作用已经逐步渗透进传统生产的全过程,从最开始的生产要素调配、最优使用规模、市场实时反馈跟踪,到中间产品交易、智能化无人工厂,再到数字化物流、机械化配送等等,数据要素的流通逐步作用于传统要素,进而影响处于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实体生产。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数字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数字技术迭代升级,加速产业数字化进程,就需要降低数据要素流通门槛,疏通数据要素流通渠道。

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技术升级和业态转型的重要基础。良好的市场环境才能激发各方主体的竞争,形成良性的创新循环。从行为经济学角度来看,个人在进行市场行为决策时,会受到自身预期的影响,如果当前的市场状态无法让个体产生积极的发展预期,比如认为自身无法突破垄断企业所设置的进入门槛,或者自身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他们就不会采取担负风险的一系列创新行为。因此,我们应当通过反垄断等措施,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市场个体形成积极的后续发展预期,这样才能够激发主体的创新活力,创新主体越多,就会有越多新的主体加入,从而产生更多的创新,进而形成一个良性创新循环。

同时,数字经济业态转型并不是一个单支的纵向状态,而是一个发散的、多点开花的状态,无论从产品端、服务端还是从用户端,任何端与端的链接,任何端自身的创新都可以带来新的业态思维,而这只有在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才更容易涌现。

良好的市场环境还可以通过竞争机制很好地约束数字经济的“野蛮生长”。当前平台经济出现的一系列乱象很多都可以用信息不对称来解释,而公平竞争的背后对应的是信息的进一步流通,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因信息优势带来的垄断利润会因为更多竞争者的互相监督而被逐步压缩,这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不仅如此,市场环境也是一系列政策监管执行效率的保证。反垄断终究是一个市场规制手段,其还是要作用于市场本身,良好的市场环境会更加真实地产生反应,监管部门也可以即时根据反馈进行调整。

要客观看待垄断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并存性

首先,数字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要素和业态的集聚。这是数字要素的规模经济性质注定的。单一数据的价值和整体数据价值是截然不同的,笔者也曾经指出,数据要素并不存在传统经济领域的边际效用递减趋势,甚至可能会因为更大范围的应用和更深度的挖掘而呈现边际效应递增的状态。

同时,这也是数字经济“融合”的特征决定的。数字经济打破了行业间的壁垒,产生了一系列包括生产服务化等等的业态融合倾向,交易成本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只有打破数据孤岛,才能够发挥数据信息在供需两侧的价值,而这必然会伴随着企业的兼并和资源的集聚。

因此,垄断和数字经济发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共存的,规模化发展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规模化又是垄断产生的前提。这个过程中就会存在一个矛盾和权衡,这背后最值得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反垄断反的究竟是什么?

笔者认为,反垄断真正反的是对于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和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不是在反规模化发展,反业态横向和纵向的融合。前文已经提过,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数据要素的规模化应用,数字产业的规模化集聚,数字服务的全周期化转型,而这都必然伴随着业态的融合,如果我们反垄断的目的是为了打击大型龙头企业,产生许多小型企业的话,那么尖端数字技术研发的脚步就会显著放慢,而且这些小企业也会因为利益驱使而拒绝数据合作,从而影响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反垄断应当针对的,是利用自身资源优势而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拥有资源优势这一点并没有错。因此,我们反垄断应当更多地是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惩罚,而不应该是对企业兼并和业态融合的制约。

故我们在积极推进反垄断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过程中,需要客观看待垄断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并存性,规模化发展不是洪水猛兽,行业融合更不是众矢之的,我們应当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但要积极支持和维护数字经济生态的逐步形成。

数字经济反垄断,要树立多元化政策目标

笔者认为,数字经济反垄断应当充分基于数字经济“融合”的本质特性,以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以释放数字经济活力,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分享数字经济红利为目的,因此,我们需要针对数字经济反垄断树立多元化的政策目标。

其一,为数字经济的所有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更多的自由度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当转变监管思路,为资本和一系列社会个体设立“红绿灯”,而在这个过程中,要从设置“正面清单”的法支持者才可为的逻辑转变为“负面清单”的法无禁止皆可为的逻辑。这个差异可以为市场主体赋予最大限度的自由,通过设置明确的红线、底线,在对主体不正当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激发主体创造性思维,从而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其二,促进形成有机融合、多元互补、区域协调的数字经济生态。我们国家的体制优势帮助我们在社会主义发展前期通过一系列五年规划和重点产业规划实现了重工业、科技产业等多个领域的突破,然而,对于已经到来的数字经济,我们应当用生态化的思维去治理,去监管。反垄断不仅仅要体现在当前重点关注的平台经济领域,更要对于一些基础性的领域和前瞻性的领域有更多的关注,积极促进行业间的融合,用底线思维去激发企业间的合作,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数字经济生态,可以说,反垄断是在促进一个有机融合的数字经济生态。

其三,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生产效率的全面提升,社会服务的优化,这些红利都应当更多地惠及人民群众。反垄断监管要尤其将社会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消费者权益损失要严厉惩罚,比如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等。一切经济的发展都是应当以人民生活的更好为目的,任何业态均不能以伤害社会福利为发展前提,因此,数字经济反垄断要将消费者权益摆在政策决策目标束中非常重要的位置。

营造数字经济的良好市场环境,反垄断也要“常态化”

实际上,数字经济发展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反垄断规制也应当实现“常态化”,这里提到的 “常态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体现在反垄断应当伴随数字经济的全周期。首先,要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前移。数字经济的融合特征,就会让其风险传递更加迅速,扩散也更快,因此如果仍然以“亡羊补牢”的逻辑去监管,势必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损失,监管与执行效果之间也存在明显的时滞。因此,我们应当有前瞻性思维去将数字经济反垄断前移,用主动监管替代被动监管,用预期引导替代后期补救。其次,要让反垄断调查伴随数字经济全生命周期,反垄断绝不是“一锤子买卖”。数字经济的复杂性让垄断行为更难界定和被察觉,很多已经被反垄断处理的主体仍然会选择通过其他方式避开监管从事不正当竞争。因此,数字经济反垄断要将“监管”和“监控”相结合,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监控的灵活性和反馈的实时性。最后反垄断要像国家反腐败巡查一样,做好事后监管,反垄断并不应该是一个破坏性的政策,它的核心目的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反垄断调查挫伤了企业间的良性合作,这是有悖于我们的政策目标的。所以要在事后监管方面下功夫,包括善后补救,高危企业的长期持续监管,市场预期调整等等。

第二个方面,反垄断监管要“无感化”“融入化”,而不是“教条化”“形式化”。数字经济业态演进速度和要素流通速度都非常快,现有的反垄断框架很难适应,所以,我们应当参考会计领域的宝贵经验,秉承“实质大于形式”的理念,将反垄断监管融入到数字经济生产、销售、流通的各个环节中。就像我前面提到的,如果说反垄断停留在对企业兼并和合作的层面,那么这就是形式化,我们应当关注反垄断本身带来的本质后果,如果其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并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和福利的损失,那么其就应当被监管,否则该行为就应当被允许。同时,我们其实不应当去思考界定什么才是不会被反垄断监管的,而应当去向社会明确什么行为会受到严格的反垄断监管,这种红线思维更容易贴合数字经济的演进速度,同时激发社会主体的活力。

第三个方面,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不应“偏居一隅”,它并不是针对数字经济的某个行业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是要用全局化、顶层设计的思维,充分考虑行业间的链式关系和带动效应。“常态化”的范围是所有业态、所有领域,无论是要素端还是技术端,无论是供给端还是需求端,无论是生产服务还是销售服务,都应当受到反垄断的监管,并且对于跨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给予更高的重视,要有顶层设计的想法抓住垄断集团的核心产业链和业务逻辑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的生态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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