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视野下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研究

2023-01-06 05:28郭宗哲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受害人公正行为人

郭宗哲

(北华大学法学院, 吉林 132013)

实践中民事侵权案件由于具有案情琐碎性、有效证据匮乏性和时间跨度较长性等特征,大多实际具体案件都显得纷繁复杂,很多时候双方都认为对方有过错并均可提供一定证据,在该种情况下,如果不能确定是仅一方的过错而致害,那么法院在裁判时就应当对双方主体的过错均进行考察,以准确认定因各方过错而产生的各方责任。在此种情况法律规范的选择与适用中,过失相抵规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平衡行为人和受害人责任分担,达成实质正义的重要规则便具有了正当适用的前提条件。然而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是需要谨慎的,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作为权益缺损一方,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是致力于使得受害人权益圆满恢复,实现对受害人的事后救济,但适用该规则就会致使行为人被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也即受害人本身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责任,无法获得原有权益的全部恢复,这一定程度上是对侵权责任法律法规中一般精神和原则的突破,可以理解为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一种特殊规则,其表明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范将不再支持受害人权益的全部恢复。故对该规则的适用,有必要基于受害人这种具体案件中的弱势方来考察该如何适当地认定各方责任,以达到同时对行为人和受害人权益的准确保障。

一、过失相抵规则的概述

在具体讨论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前,需要首先对其所具有的内在含义进行明确,并将此作为基础来展开进一步论述,以保证符合该规则的立法本意和适用范围。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如果受害人存在造成同一损害发生或扩大的过错,行为人的责任则可以相应减轻或免除,也即此时行为人责任被“抵消”了部分或全部,从而产生“相抵”的效果。

(一) 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

从法学理论层面来讲,过失相抵规则最本质的追求就是为了达成社会公正的实现。该规则作为民事法律的规则之一,其中也必然包含有民法的一些其他基本原则和精神,例如私法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但这些原则和精神都难能作为该规则最基础的理论来源。基于实践主义的观点,过失相抵规则结果上是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两个角度分别比较,以找到均符合双方公正需求的临界点,这是民事案件中双方主体作为平等主体的一个必然要求,法律规则保护和支持恢复受害人的权益,但也需要基于对行为人责任有着公正认定的前提,即不以受害人受害而先入为主进行偏袒,不以行为人致害而群情激愤进行偏重。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过失相抵规则正是在讨论现代法律法规如何成就符合当下社会现状、符合现今民众期待的公正。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矫正正义,矫正正义强调公民之间的公平公正,旨在纠正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以达成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中的公正结果。所谓矫正,是对违反意愿的交易结果进行矫正,使得当事双方交易前后各自的所有保持平等,以此实现公正,而过失相抵规则便具有这样的思想,其要求受害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来纠正和平衡行为人最终的责任认定[1]。换言之,过失相抵规则不仅正常地认定行为人责任,也考察受害人过错在损害中所起的作用,表面看是因受害人的过错抵消了部分或全部行为人责任,但其实质是将行为人被抵消的责任视为受害人所应自负的责任,将造成损害发生而需承担的不利后果进行了分别认定,也即是在纠纷双方之间对其各负之责进行了纠正和平衡,以达成矫正正义所强调的主体之间的公正要求。因此,可以说过失相抵规则便是以此种公正理论为基点,再加之其他民事法律中固有的一些原则和精神,来保证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均可以获得权益保护和恢复,以符合现代社会倡导的法治观。

(二) 过失相抵规则的规范基础

在新施行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该规则被置于侵权责任编内,并且在这一编的一般规定章节中进行了对该规则概念性的描述,即第1173条之规定,可见其可以适用于整个侵权责任体系。此外,对于过失相抵规则的具体规定又和《民法典》中带有明显限制条件的“自甘风险”“公平责任”等规则不同,其并未对过失相抵的适用作出特别限制,这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过失相抵规则整体上是具有总分结构的,并非单独性的一个条款。易言之,前述概念性的法律条款可以视作原则性的、广泛意义上的总则性规定,而侵权责任编其他章节中的规定,例如高度危险责任章节中多条款均规定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等,以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章节也有类似规定,对于这些位于侵权责任编具体分章中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过失相抵规则的分则性规定,从而我国民法体系中过失相抵规则得以形成“总则+分则”的模式,其适用涉及面也因此而较广泛。过失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具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主观方面强调受害人对于损害之过错,或是故意或是过失,以及未尽到合理注意或法定义务等均可以视为受害人具有了这里的主观要件;客观方面则是指受害人实际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包括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以及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总之,过失相抵规则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具有适用范围较广、规定较为细致等特点,适用时首先即应当注意适用范围,看是否属于一般规定之外的特别规定,之后才可继续考察构成要件的各项要求。

二、过失相抵规则中的受害人过错

不难看出,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最重要的前提是受害人具有过错,这也是减免行为人责任的正当性所在,但受害人的过错在其所处的不同状况下又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进而影响到该规则的具体适用,因此对过失相抵规则最终结果的确定首先即需要厘清受害人面临的各种不同状况,进而逐一分析不同状况下的受害人过错可能具有的形态。

(一) 客观状况影响下的受害人过错

从客观角度而言,受害人可能存在的不同状况主要源于其自身的实际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差别,在民法语境下则主要是完全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分,与此同时,不同状况下受害人的过错也随之会产生区别。过失相抵规则的设定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受害人因为有过错分担了一定的责任,在追求社会公正的制度目的的背景下,是否适用该规则便可以转化为有过错的受害人是否应该分担一定责任,进一步而言即可理解为受害人需要基于何种原因来分担这样的责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不宜令受害人自负责任,也即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3]。而这里的分担原因其实质便是对受害人过错的评价,即哪些过错可以视作受害人分担责任的原因,这又需要考察受害人本身客观情况加以确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达到了法定的年龄条件,具有正常的精神状况,对于其分担责任的原因来说只需要以善良的普通人在同样案件情形中是否会出现同样行为来确定是否有过错即可,不必也不宜外加特殊判别条件,因为一定程度上是将该种各方面均正常的人群作为识别不同客观状况下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的参照点。然而,对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而言,无论是年龄不达标或是精神状况不佳,理论上均是认为其对于过错的认知和把控都不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学者认为,当需要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分担责任时,法律应该提供更多的保护,因为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本身对于危险的理解和认识有限[4]。因此,受害人客观上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对其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应当有所提升的,其分担责任的原因也需要更加充分,要符合普通人对这类较为弱势群体的一般期望,不可要求与普通群体持平。

(二) 主观状况影响下的受害人过错

在过失相抵规则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的理论基础下,对受害人过错的认定也应尽可能细致且公正。该规则中,受害人因其过错而需要自负责任,过错的认定直接事关此规则适用的准确与否,这不仅需要考察受害人的客观情况,也需要基于案发当时受害人具有的主观状态来进一步评价该过错的成立与程度。实践中,即使受害人自身客观情况相同,其具有的过错也不宜一概而论,就算是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就的过错也必然会受到其本人在案发当时具有的主观状态的影响,该主观状态一方面有关当事人自身思维,另一方面亦不排除影响主体主观状态的其他因素存在,以及适用过失相抵而分担责任时也需要根据受害人当时主观状态来确认该过错是否足以令受害人自负责任。所以,对受害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察其案发时的主观状况,考察其对于该过错的识别和态度,如果不考虑主观状况,可能会对受害人权益有所限制和影响,难以达成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一致认可[5]。具体而言,对受害人过错主观层面的考察首先需要在受害人具有同一客观状况的前提下。其次,可根据受害人本身在案发当时应该具有或推定具有的认知和识别能力等自身主观状态,来认定是否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过错。如果以一个善良的理性人的角度来分析,认为同样以受害人案发时的主观状态处于当时的情形,不可避免地也会做出类似行为,则不宜认为构成真正过错,只能算作表面上的过错。最后,也需要考察案发时是否具有外界因素对受害人的主观造成了影响,例如醉酒等虚假的影响、所处生活环境和教育背景等真正的影响,同样进行认定是否足够成立真正的过错。简言之,受害人面临的主观状况是对其过错认定的“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必然要求。

三、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受害人责任

如果确定受害人真实的具有过错,受害人便需要因为该过错的存在而分担一定责任,过失相抵规则存在的价值某种程度上就是认可受害人因其过错而自负责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又因为致害行为人责任的具体认定往往无法直接从过失相抵规则中得出,其更多依据的是致害行为涉及的侵权责任法律法规中其他针对性的规则,因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其重心必然是落在受害人的责任认定和划分层面上。

(一) 认定受害人责任的考量因素

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过程中,与认定受害人责任关联最为密切和基础的就是对过错和因果关系两大因素的考量。认定受害人责任中的过错因素除了需要根据上述受害人具有的不同主客观状况来分别区分过错形态与标准外,还需要在其前确认受害人的确是基于该过错的心态而做出了具体行为,即有过错并产生相应行为是进一步讨论受害人过错形态和标准的前置要件,如果根本不存在由过错而产生的行为,仅认为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是不宜将该过错等同于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中的过错的。其次,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语境下的因果关系,强调受害人过错产生的行为与案件中同一损害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对因果关系因素的考量,首先是明确受害人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排除没有因果关系的过错和行为;其次是基于法律层面判别哪些损害结果和该过错行为间有因果关系,排除不应纳入赔偿和负责的损害结果;最后,如果存在多原因致害,还需要考察各自的原因力大小,为后续分担责任提供依据[6]。除了上述两大基础的考量因素外,认定受害人责任时还需要考量一些实践性的因素,其中最需要注意的便是程度因素,主要包括过错、由过错而产生的行为、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等的程度,其考察往往存在于实践中法院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对受害人过错认定的阶段。受害人被要求自负责任的过错需要进行范围限定,而此范围又需要通过衡量予以确定,因为如果不加限制,实践中便会出现任何鸡毛蒜皮的问题都会被行为人请求认定为受害人的过错。就如同行为人欺诈侵权案件中,不能认为受害人存在轻信的过错一样,实践中法院需要做的就是评断在什么程度上受害人才可认为存在客观上的不当过错,因而才有自负责任之正当性[7]。

(二) 受害人责任的分担方式

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中最根本的就是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分别承担的责任大小以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在责任的分担中,需要综合考量各种能够左右责任分担的因素和事实,但由于在此过程中将明确分配双方责任,故有必要对责任分担方式进行明确,鉴于行为人责任承担方式一般较为明显且可以从受害人之责任中予以推断,故以下基于受害人的角度来论述过失相抵中的责任分担方式。受害人被要求自负一定责任不仅可能出现在各种损害赔偿案件中,例如典型的侵害受害人财产权益案件,也可能出现于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案件中,如果此时可以认定受害人的过错行为致使了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便需要考虑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8]。这是源于公民拥有的民事权利中包含财产权、人身权等各种不同权利所必然产生的结果,不同的权利被侵害便会产生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因此,过失相抵规则中受害人责任的分担方式也应当据此而产生相应的分担效果,包括金钱性的和行为性的责任分担,前者比如赔偿损失等,后者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也即,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不仅可以因为受害人过错而减免行为人的经济赔偿,也应当在行为人对受害人某些非财产权利造成侵害时,而受害人在此过程中也具有过错,此时行为人在承担行为性的责任时,得请求受害人或是分担部分履行行为性责任的费用,或是也要求受害人同时与其承担部分责任或直接减免一定的行为性责任。简言之,受害人分担责任的方式应具有灵活性,不能认为过失相抵只存在于金钱责任赔偿数额的减免中,其责任方式同样应基于我国民法体系中对各个具体责任的规定来确定和划分。

(三) 受害人责任的特别保障

如前所述,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要求受害人具有过错。所谓过错,理论上包括故意和过失状态,受害人故意造成同一损害的发生,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不必承担责任,这是基于“自己责任”理论而来。受害人故意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无可厚非,但如果受害人的过错是过失状态时,那么受害人应分担的责任,也即行为人将会因此减轻的责任便会有较大的幅度差异,毕竟对于减轻程度而言,减轻10 %和减轻90 %带来的法律效果天差地别,对受害人来说更是可能因此而几乎无法获得权益的恢复,所以,受害人责任的具体认定中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特别规制和保护。因此,过失相抵规则中对受害人责任的特别保障可以分为责任认定阶段的受害人人道主义保护和责任划分阶段的行为人责任最低比例保护两大类。对于前者而言,强调因具体案件中受害人作为权益缺损一方而处于较为弱势地位,所以有必要在对受害人责任的认定时即考虑到受害人的实际生存状况、公序良俗以及社会道德观念等原因对其过错产生的影响,从人道主义关怀的角度出发直接对其责任认定予以一定程度保障,或是减少受害人的责任认定,或是国家事后对受害人权益进行帮扶与恢复。后者则注重当事双方具体责任的划分,为避免受害人过错为过失时行为人减责过多而致使“看似减责,实则免责”的结果发生,所以可以采取限制行为人承担责任最低比例的方法来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保障,该最低比例的确定则是应当根据受害人不同状况来确定,比如可以根据受害人是非完全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划分较高或较低的行为人负责最低比例,这不失为一种对受害人现实有效的特别保障方法[9]。

四、结语

过失相抵规则有着深刻的内涵,从这其中可以看出该规则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法律规范不断顺应时代与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而探讨如何具体适用该规则也是在讨论其理应具有的当下意义。该规则核心在于受害人对同一损害有过错,目标在于寻求当事双方之间的公正,但也正是源于此而需要明确受害人责任的分担方式和特别保障,从受害人过错入手到受害人责任的具体分担是一个连续且不可中断的过程,而该规则的内涵贯穿其中,统领法理本意。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远不止上文所述,每一位法律人需要做的,则是保持谨慎与谦虚,持之以恒地探求该规则的下一步应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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