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宏 ,杨恩玺 ,刘玉军
(1.吉林省桦甸市国有林总场,桦甸 132400;2.吉林省红石林业局,桦甸 132400)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政府现代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是回应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盼的迫切需要。
集体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突出解决的问题就是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集体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是完善采伐管理机制、管理方式的重大举措。
桦甸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地处龙岗山脉北侧,第二松花江上游,东界敦化,南临靖宇、抚松、辉南,西接磐石,北与永吉、蛟河毗邻。幅员6 521 km2,辖9 个乡镇、5 个街道、1 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56 个行政村、19个社区,总人口42.6万人。
桦甸市林木资源非常丰富,集体林总面积45 378.93 hm2,活立木总蓄积1 864 529 m3,有林地面积27 307.38 hm2,森林蓄积1 864 227 m3,集体林覆盖率为41.1%。
一是集体林经营单位多,林相图年代久。桦甸市集体林资源涉及的经营单位多,目前各经营单位使用的林相图调绘时间不一,年代较久,无法全面真实反映集体林资源现状。
桦甸市行政区域包括4 个森林经营单位,桦甸市林业局,涉及辖区内下属12 个林场(15 张林相图);吉林省松花江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桃山国有林保护中心;敦化林业局松江林场;红石林业局,涉及辖区内8 个林场1 个经营所。在2019年林地变更小班数据中,这4 个经营单位行政区域内95 751个小班构成桦甸市的集体林资源。
4 个森林经营单位使用的林相图调绘时间不同,桦甸林业局是2011 年,红石局使用的是1990 年的林权图,时间久远,体现不出森林资源动态变化,严重地阻碍了集体林权利人办理林权执照和日常管理、经营工作。
二是集体林地块分散,管理难度大。桦甸市集体林资源丰富,地块多、分布广,采伐设计、监管难度大。
“十四五”桦甸市集体林限额指标是3.95 万立方米(天然林0.18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2.44 万立方米(0.12 万立方米),公益林1.51万立方米(天然林0.06万立方米)。
近年来,由于指标分配公开,极大地满足了农民生产、生活用材,目前审批地块30%以上都是蓄积小于15 m3地块,地块零散,管理难度很大。
三是管理机制待理顺。乡镇机构改革刚刚结束,集体林管理由地方林业局管理过渡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机制亟待理顺。
随着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出台,原隶属于桦甸市林业局管理的林业站人员划归地方政府,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便民服务机构)已于2020年6月先后挂牌成立,林业(街道)工作站人、财、物已经于10月末正式并入各乡镇(街道),工作职能正在理顺中,只有做到无缝衔接,才能顺利开展工作。
四是原林业站技术力量薄弱。近几年原林业站人员由于受编制的影响,人员老龄化严重,在下放45人中50岁以上人员占了80%,专业人员短缺,留不住人,林业技术人员出现断层,目前几个乡镇的技术人员,平板电脑不会熟练使用,“林地一张图操作ArcGIS 软件根本不熟悉,由于年龄等原因,学习新技术动力不足。
五是林木采伐技术层面上应有所改进。《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制约了集体林“放管服”的推进。一些技术规定严格的约束了老百姓的采伐需要,如果规程不修改,“放管服”只能推进一些浅层次面上的问题,解决不了老百姓最关切的问题。
一是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妥推进林权证换发工作。以原有林权证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安排专业人员,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要素和矢量要求进行现场指界、勘验。协调各单位,共同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权属争议问题,确保新证顺利核发,为绘制林权图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编制《集体林木采伐经营方案》,绘制林权图。利用2019 年森林资源档案小班数据库,逐年、逐小班将采伐方式、采伐蓄积落实到农户,即编制《集体林木采伐经营方案》,按龄组、资源情况把采伐限额分到各家各户,让农户真正做到“不争不抢,坐家审批”。
三是简政放权,加大公开公示力度。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采伐限额分配管理办法,并及时将集体(个人)采伐审批等情况公示公开,保障林权人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简政放权,切实解决林农林木采伐办证难问题。
四是增强优化服务意识。各乡镇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充分利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这块牌子,把农林水比较优秀的年轻人聚集到一块,充实到林业外业调查设计工作中,同时推进“林长制”、“村护林员”制,发挥协调功能,辅助农户做好简易的申请工作,帮助农户填写采伐林木申请资料。
五是强化林业采伐审批“一站式”服务。一是强化林业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全面理顺局行政审批服务处进驻到市、乡镇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办公,配齐工作人员,明确为一审一核事项,全权委托首席代表审批。二是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对审批流程进行再造,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和精减审批材料。
一是适时修改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规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方便林农采伐的相关流程,实实在在地解决制约“放改服”的瓶颈问题。
二是定期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要定期对乡镇服务机构人员进行林业采伐知识,GPS、ArcGIS软件、林地一张图的使用进行培训,让乡镇服务机构人员持证上岗,加快林木采伐审批数据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互联互通,推进采伐审批落到上图,满足审批高效、监管实时有效的管理要求。
三是建立信用监管机构,要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四是依法加强监管。要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落实伐后验收等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深入开展全覆盖森林督查工作,及时发现、依法查处、严肃追责、强化整改,坚决打击和有力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①林农个人持身份证明、林权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便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②乡镇便民机构向申请人讲解告知承诺书;③乡镇便民服务机构指导林农个人填写采伐申请及承诺书。必要时,应到现地进行勘察设计,面积小于0.067 hm2或者蓄积不超过5 m3实行简易设计,蓄积超过15 m3由具有资质的设计队进行采伐调查设计,出具审核意见;④林农个人或乡镇便民机构提供其他申请材料,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采伐申请;⑤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向申请人告知承诺书,并完善相关手续;⑥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审批决定的,当场做出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审批决定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或按照要求的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做出不核发采伐许可证决定的,要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