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海燕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阿县分局,山东 聊城 252000)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民对良好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公众参与环境监测是希望能够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来共同制定环境监测的相关政策与措施并监督其实施,实现政府与人民联合保护生态环境的美好愿景。
环境监测是指对生态环境质量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这是一项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技术,即使是长期在环境保护领域工作的人员也不一定能完全理解其中一些专业术语和概念,这对众多想要参与环境监测工作的公众是极大的挑战,并且很多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都会利用到高新技术设备,需要在实验室按照要求进行规范操作,这种操作技术上的专业程度对公众来说更是一个极高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众能够参与环境监测的途径[1]。
出于社会稳定等客观需要,一些涉及情况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其监测数据难以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所有信息,但又出于政务公开的机制必须向公众展示具体数据,让公众能够了解真实的生态环境,两者之间产生的矛盾容易让社会公众产生思想偏差,这就会影响环境保护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环境保护部门会在公共平台上发布环境监测的信息,例如一些空气质量、河流断面的水质情况、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超标等等,但有时候监测出的数据情况与社会公众实际感受到的并不符合,因此造成公众对监测数据不认可等现象发生,甚至可能误以为一些涉事团体与环境保护部门之间有所勾结,对环境保护部门的社会形象是一种严重的打击[2]。
环境检测部门主要针对各大流域与重点污染等区域进行观测,但社会公众会更重视自身的生活环境,更想了解居住地附近的恶劣气味、环境噪音等污染情况的数据,相较于远处的重大污染源更看重周围生活生产环境的具体现状。两者之间的主要关注点并不一致,所以环境监测部门能提供给公众的环境监测数据并不一定精准,面对社会的具体需求,环境监测部门很难做到完全满足。
即使社会公众拥有参与环境监测管理活动的权力,可参与的方式、参与条件等都没有明确且详细的法律规定,当社会公众在遇到环境污染问题时没有较多的参与机会。例如一些重大污染的严重程度、监测数据指数、污染物的源头等等,很多公众都会关注这些具体情况,但他们能得知的信息仅限于环境保护部门在公众平台上发布的简要解释,能看见的只有新文件的颁布和各方专家的会议召开,社会公众以被动的形式来了解环境情况,即使有热心的市民,却只能通过热线联系电话等渠道进行有限的参与[3]。
只有公开环境监测的数据信息才能促使社会公众增强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公众对国家政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当社会公众掌握了足够的生态环境信息之后才会更加信任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工作。完全公开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数据需要借助自动监控系统,然后对社会民众公布城市与农村地区的空气质量情况、饮用水源与河流等流域的水资源质量情况等等,再选择世界环境日这种具有意义的时间定期发布环境监测的各项数据和信息。面对重大环境污染现象,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在严格调查、取样与测试之后及时对社会民众公布其污染情况,尽量避免出现影响政府正面形象的猜测。
当政府部门出台环境监测的相关政策规定之前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的质询和建议,从而讨论出多方都能接受认同的最佳解决方案。听证会议要保证公开透明,完全做到将环境监测工作摆在社会的监督之下,以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听证会也可以为社会宣传环境监测的各项政策规定,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与实施意义,也有助于公众配合新政策的落实。同时,还可以拓宽社会各界与环境部门的对话渠道,促使政企民之间和谐交流沟通,及时寻找矛盾点并将其解决,实现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管理途径的开拓[4]。
以舆论来监督环境监测工作与政府工作是在强化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政府部门可以听取到广大民众的意见,发挥社会公众的智力和能力来探寻最有效的工作方式,让公众的力量参与进环境污染的监督和治理中,同时也是对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帮助政府部门加强内外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如果想制定推行环境监测政策时,可以用调查表等形式提前征集公众的意见,尤其是一些有关企业或民众利益的举措,应该充分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以减少纠纷。
政府部门应该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的相关法制建设,在法律制度上明确指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的条件、方式等等。各个地区建立的环境保护、政务公开等一系列线上线下平台,要将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流程、监测费用等情况实行公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各地的检举系统也应该将环境污染举报纳入工作处理范围,以便于及时接收社会公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耐心倾听广大民众对环境监测管理的诉求,其环境监测的结果也要将公众所关心的环境问题监测数据展现出来,并确保其数据结果科学可靠。重大环境监测管理事项的决策和执行都离不开监督与评估,公众实行监督权力也是参与环保事项的必要流程,政府在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和收取民众意见与建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或线下的问卷调查、意见征求箱、座谈会、论证会与听证会等单向或互动式的交流形式,采取何种形式收集民众真实意见应当有明确的标准规定,譬如说涉及面广泛、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且具有明显冲突一类的环境监测管理事项,应当选择座谈会等互动式的参与方式才能完整听取收集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友好交流与思想碰撞搭建良好的空间平台。
环境监测的专业性过强,所以需要环境保护部门在与公众交流沟通时,尽可能把信息整合成大众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解答,促使公众主动将视线放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监测宣传教育活动,将一些环境监测的基础知识科普性的融入宣传中,调动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的积极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每年定期举行公众参与的活动,安排几天时间让社会民众与公众媒体走进环境监测的实验室,或是跟随监管执法人员前往企业去参与整个环境监测的环节,这样做不仅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还能提升环境保护部门在公众面前的可信度。除此之外,环境保护部门还应该对社会公众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学校宣传教育与社会宣传教育,促使民众从小就将环境保护思想印刻在心中,当国家需要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管理时其积极性也会更强[5]。
很多环境污染往往伴随着公众利益的损失,当有关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问题时,有关部门一定要及时前往现场对涉事环境进行污染数据监测,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精准的监测结果,使其作为环境污染事件纠纷的处理和索赔依据,以最妥当的方式解决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避免社会矛盾的爆发。环境监测部门需要利用先进技术进一步掌握污染物的来源与其将要造成的侵害影响,确认污染物对环境的损害事实,协助执法部门明确环境污染的主要负责人,从而有效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在解决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时,监测部门应该主动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让公众相信监测技术的科学性,增强自身在公众心中的信任程度。面对一些信访、投诉等情况时,环境保护部门应该认真处理应对,严格核实公众说明的具体情况并及时回复信息,做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维护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各地政府受到繁多的环保事务、时间精力及其资源条件有限等因素的制约,以致于很多环境监测管理活动都将公众排除在外,但保护环境并非政府部门的独特职能,在维护公共环境方面人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所以要想带动公众参与进入环境监测事业中,首先要明确公众参与管理事项的具体范围,在政策规定上以概括规定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公众参与范围,要确切指出在遭遇重大环境问题的事项上必须要有公众的参与,再由各省政府通过目录清单的形式逐一列举管辖区域内必须吸纳带动公众共同参与的各类环保事项,让公众参与成为环境监测管理事业中的一道必经程序,同时有关部门还要收集能够反应公众真实意见的材料并将其作为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决策事项的必要参考资料。另外,在必须吸纳公众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活动目录清单中还要详细规定民众的参与程度,以免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管理成为形式化的工作任务,对于一些环境监测管理事项首先要判定其是否直接影响公众的日常生活、生产活动与生命、财产安全等,受到直接负面影响的社会公众都有权力参与进此类环境监测管理活动中,公众可以直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来为有关部门开展决策活动提供有力的参考资料,同时也能保证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管理活动的积极主动性和实际效用。
总而言之,生态环境作为社会公众的共同生存空间,单单依靠环境监测部门是无法实现环保目标的,只有发挥社会公众的群体力量去保护自然环境,才能保证整个地球生态环境中的可再生能源能够满足数十亿人生产活动的多元化需求。现阶段,地球生态环境问题频发,现在能做的就是加强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并且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能够大力推动环境保护意识的进步,也是当前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的有效方式之一,能够帮助中国环保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总而言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的制度、方式等相关政策和方案亟待完善,政府部门要重视根本性问题的解决,掀起全民共同参与保护环境的浪潮,更好的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