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新华
(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湖北武汉 43007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典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理论只有按劳分配理论,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理论;西方经济学的分配方式理论只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缺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理论,该理论存在根本性缺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理论,创新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理论,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典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理论为基础,参考借鉴了西方经济学的市场经济分配方式理论,其主要内容及其创新和发展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健全完善了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分配方式理论,二是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及其演进趋势的新理论。
社会主义应该实行什么样的分配方式?经典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提出,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因为社会主义要实行全社会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将消亡,而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达不到能够实行按需分配的程度,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只能是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尺度、采用“劳动券”方式、实行唯一的按劳分配,即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除了老弱病残社会必须救助之外,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原则,消除了按资分配等其他分配方式和剥削。(1)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4-306页;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5-196页。
苏联及东欧国家把私有制改变为公有制以后,基本上消除了按资分配和剥削,实行了按劳分配,但是,由于存在不同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和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国家实际上实行的按劳分配与经典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理论中的按劳分配存在较大的不同:一是没有采用“劳动券”的方式,而是采用了更符合社会主义不完善阶段实际情况的商品、货币、工资、收入的方式;二是在全社会范围内也没有实行完全统一的标准,在不同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按劳分配的尺度还存在差别;三是按劳分配不是唯一的分配方式,甚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还存在不完全是按劳动、按等级特权分配的方式,这是苏联后来形成官僚特权阶层、导致资本主义复辟的重要制度根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理论,在坚持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新的分配方式理论。
西方经济学的分配方式理论主要是以“价值共创论”为基础的按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率分配的理论。西方经济学认为,商品价值或者说社会财富是所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或者说都发挥了不可缺少的作用、做出了贡献,所以各种生产要素的供给者都要按照贡献参与收入的分配,通过在市场上按照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进行等价交换取得收入,生产要素的收入就是生产要素的价格,生产要素的价格由生产要素的供求关系决定,而生产要素的需求主要由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率决定,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利息是使用资本的价格,正常利润是企业家才能的价格,地租是土地使用的价格,劳动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利息,企业家获得利润,土地获得地租,各得其所、公平合理,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因此,存在收入差距也是理所当然的,这样有利于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推动生产要素流向获利多也就是资源配置效率高的部门和企业,并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果、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2)厉以宁、秦宛顺:《现代西方经济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01-122页。萨缪尔森明确地说:“当我们寻找劳动价格时,我们找到的是工资;类似地,使用土地的价格是土地的租金。”(3)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73页。“生产要素的需求可以用其边际产品的收入来表示。要素需求的这一重要性质与要素的供给一起,决定了要素的价格和数量,以及由此推算的市场收入。”(4)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73页。
西方经济学的分配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分析了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的供求、价格、包括工资、地租、利润、利息在内的收入的形成和变化情况,认为“政府应该为了实现更大的平等而进行收入再分配”(5)曼昆:《经济学原理》(下册),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3页。,也提出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观点,但是,西方经济学的分配理论,以非科学的价值共创论、边际效用价值论为基础,把价值创造与使用价值生产混为一谈,抹杀了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掩盖了资本家和地主对劳动者的剥削,从根本上来说,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是非科学的、主要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进行辩护的理论。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工资应该是劳动力的价格,不是由劳动力的供求决定,而是由劳动力本身的价值决定,劳动力供求只是影响工资高低变动的重要因素;利息和利润都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也不是由资本的供求决定,资本的供求也只是影响利息和利润多少的重要因素;地租也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也不是由土地的供求决定,土地的供求也只是影响地租多少的重要因素。边际生产力是假定其他生产要素不变的前提下,每增加某一种生产要素所增加的产量,但是在实际中,这个前提假定是不成立的,只增加一种生产要素,产量一般是不可能增加的。比如,增加一个单位数量的劳动力,的确可能增加产量,但至少需要同时增加原材料和能源的投入。连西方经济学家都承认:“边际生产力学说对生产要素所得报酬的解释即使在理论上也是不完全的。”(6)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陈岱孙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348页。而且,西方经济学的分配理论,既没有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也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方式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健全完善了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分配方式理论。一般来说,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是构成社会经济活动的四大环节,自然也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没有分配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正常运行,而且分配方式及其造成的分配状况,还是影响市场经济能否有效持续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分配(7)这里的分配指收入的分配,不包括财产的分配,因为财产的分配属于所有制问题。,不是实物产品的直接分配,而是收入的分配。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是采用商品货币形式的收入分配的方式,主要包括由所有制决定的多种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的方式、由总体分配过程和层次决定的三次分配的方式和由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决定的市场分配机制。不同的分配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收入分配结果、带来不同的经济社会后果。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的产品(包括服务)都是商品,商品既有使用价值(即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又有价值(即可以用于交换别的商品或者说取得货币收入),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管理才能、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技术、信息、数据等)都是商品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在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说物质财富的创造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商品的价值只是劳动创造的,因为商品的价值表现为商品的交换价值,即不同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关系,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价值的多少是以劳动量作为尺度来衡量的,生产商品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量。
虽然市场经济分配的是出售商品后取得的收入即货币形式的价值,而且价值是劳动创造的,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所有的收入只能归劳动者所有。因为,各种不同生产要素属于不同所有者所有或者占用(占有和使用),如果所有的收入都归劳动者所有,不在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在商品生产中投入了自己的生产要素而不能获得收入,就不会再投入,商品生产也就无法进行、市场经济也就不能存在,所以所有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必须凭借所有权参与收入的分配、取得应有的收入,只有这样才可能获得更多更好的生产要素、更合理有效地利用生产要素、更快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有多少种生产要素,就必然存在相应的多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的方式)。分配权是所有权的实现或者说经济利益之所在,分配的收入不是给生产要素而是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和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理论为基础,不像西方经济学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按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率分配,以价值共创论和边际生产力论为基础,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在市场经济中,社会生产耗费的劳动总和创造的价值总和或者说所有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总和,构成国民收入。从分配过程、领域、先后顺序和方法来看,整个国民收入存在三个不同层次的分配,即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在时间上,三种分配方式是继起的,先有初次分配,然后才有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在空间上,三种分配是并存的。
1. 初次分配
在市场经济中所有能够通过提供商品和服务取得收入的部门,都应该是生产经营部门,不仅是物质生产部门,还应该包括能够通过提供服务收费而取得收入的服务业。必须说明的是,认为只有有形的物质产品才能成为商品、无形的产品(比如服务、知识、技术、信息等)不是商品,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能创造商品价值、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都不创造商品价值的观点,是不完全符合实际的。相当多的服务和知识、技术、信息等都是可以买卖的,既是商品也有价值,生产这些无形商品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同样具有二重性,抽象劳动同样也能创造价值。但是,不能因为相当多的服务业的劳动也创造价值,就认为劳动价值论是错误的或者说过时了,这只是扩大了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使得劳动价值论更符合当代的实际。(8)简新华:《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必须正确认识的若干问题》,《学术月刊》2002年第3期。当然,并不是所有服务都能买卖、所有服务业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都能创造价值,比如国家军队给社会提供的国防安全服务、政府给国民提供的大部分公共服务、基础科学研究成果等,就不能买卖,不是商品,从事这些工作或者活动的劳动者的劳动虽然是社会不可缺少的、有益的,有的甚至是非常重要的,但不能说是生产劳动。当然,也不能认为生产劳动重要、非生产劳动不重要。至于社会上可能存在的“黄赌毒”产品和服务,是有害于国民的、社会必须取缔的,更不能说成是生产劳动、也不能创造价值。
国民收入通过所有生产经营部门的企业出售其生产的商品和服务取得销售收入的方式分配给企业,然后把扣除生产资料成本、缴纳国家税费以后的纯收入,在企业内部采用按要素所有权分配的方式,在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分配,这就是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2. 再分配
因为政府取得的税费收入还有一个分配使用的问题,非生产经营部门的维持和发展需要经费来源,这些部门的劳动者和丧失或者缺乏劳动力的需要救助的“老弱病残”也需要有收入,否则在市场经济中无法生存;还因为初次分配中的按资分配、按土地所有权分配存在剥削,造成较大的贫富差距,再加上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甚至赢家通吃,可能导致贫富差距、两极分化,这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使得市场经济难以持续稳定发展,所以为了非生产经营部门的存在和发展、市场失灵的纠正、社会公平的实现、贫富差距的缩小、社会稳定的维持、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国民收入必须进行再分配。再分配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是:政府把初次分配中向企业征收的税费和进一步向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房产税、社会保障费等形成政府收入,用于政府、立法、司法、执法、军队等部门的开支(包括支付这些部门人员的收入),“老弱病残”的救助,社会保障的开支,科学技术特别是基础科学的发展,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的资助,生态环境的保护,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品的提供等。政府要通过收入分配政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向个人收取的税收主要应该从中高收入特别是高收入人群征收,转移支付应该主要向低收入人群倾斜,这样才能有效缩小贫富差距、缓解贫富两极分化、维持社会稳定。
3. 第三次分配
由于市场经济中可能出现贫富高低悬殊、两极分化,除了主要依靠发挥政府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之外,还应该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实行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在社会道德、文化、风气的影响下,由社会力量主要是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通过社会慈善公益组织,以民间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方式对弱势群体、低收入者进行济困扶弱。第三次分配是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再调节,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实现更合理的分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全社会公益慈善意识的日益增强,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可能会扩大,但始终只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的补充。
从以上市场经济的国民收入三次分配理论的阐述来看,与以往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的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理论相比,有了较多的创新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提出市场经济中的生产经营部门不仅是物质生产部门,还应该包括相当部分非物质生产部门,相当部分服务业的劳动也能够创造价值,不只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拓展了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国民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二是纠正了以往认为初次分配主要是在物质生产部门进行、再分配主要是在非物质生产部门进行的观点,提出初次分配的部门还包括相当部分非物质生产部门,使得国民收入分配理论更为准确、更具有时代性。三是增加了第三次分配,使得国民收入分配理论的内容更全面、更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不仅要调节生产、流通、消费,也要调节分配,无论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还是国民收入的三次分配,都采用商品、货币、价格的形式,都要受到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制约,通过市场来实现。市场机制的分配作用及其机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来分配的收入,就是生产经营者通过销售产品和服务取得的,如果产品和劳务在市场上卖不掉,就没有收入,也就没有分配的对象,而且销售收入和可供分配的收入的多少,还要受到市场供求、价格、竞争情况的影响,可能多也可能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本。
第二,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的收入,虽然从根本上来说是凭借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取得的,但是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的收入都表现为生产要素使用的价格(比如工资、利息、地租等)或者转让生产要素所有权的价格(比如股票价格、土地价格等),而且收入的多少还要受生产要素的供求情况和竞争态势影响。如果某种生产要素供不应求甚至处于垄断地位,价格就会上涨、收入就会增加;相反,假若供过于求、竞争激烈,价格就会下跌、收入就会减少。
第三,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生产经营者通过销售产品和劳务取得收入,劳动者通过转让劳动力获得工资,资本所有者通过投资或者借贷、租赁等获得利润或者利息、租金,土地所有者通过出租土地获得地租。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虽然主要不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但是也要采用商品货币的形式进行分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除了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国民收入三次分配和市场分配机制之外,还具有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特点:一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二是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最终目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理论,突破了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只能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的理论局限性,创新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分配理论,认识到中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还不能完全消除包括按资分配在内的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和剥削,并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存在劳动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多种形式。之所以要实行多种分配方式,是因为存在多种所有制,所有权必须在分配上得到体现,实行多种分配方式有利于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生产要素和资源,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之所以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因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决定必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这样才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有助于消灭剥削,防止贫富高低悬殊、两极分化,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发展成果共享、促进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的突出特点,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与经典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的按劳分配也不完全相同。两者的不同,不仅表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不是唯一的分配方式)存在于公有制经济中(9)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因为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所以劳动者也是通过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取得收入,只有公有制经济的劳动者取得的收入是按劳分配的结果,私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取得的收入则是凭借劳动力所有权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结果。,而且具有市场经济的特点,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尺度、采用“劳动券”方式实行同样的按劳分配,需要采用商品、货币、工资、奖金、收入的形式,在不同的地区、部门、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分配标准,劳动收入还要受到市场调节和市场竞争的影响。
必须明确的是,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有一些差异,但是不能因此否定按劳分配的存在,因为公有制经济内基本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而且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也属于劳动者共同所有,所以在本质上公有制经济对劳动者实行的是按劳分配。
还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力是重要生产要素,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中应该包含按劳动力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应该存在,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私有制经济,所以按劳动力分配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中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表现形式,在私有制经济中表现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存在对劳动者的剥削,在公有制经济中则是按劳分配、不存在对劳动者的剥削。
共同富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早就提出的经典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强调,在未来社会“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22页。,“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89页。。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在这种社会制度下,一切生活必需品都将生产得很多,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和才能。”(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7页。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中还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能够“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成果不断增长,足以保证每一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6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共同富裕理论创新发展了经典的共同富裕理论,对共同富裕的认识更明确、更具体、更深入、更具有操作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共同富裕理论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不断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既要克服“均贫富”“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倾向,让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起来,又要调节过高收入,增加低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先富帮后富,缩小贫富差距,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所谓共同富裕是指所有人都富裕,而且是有差别的富裕,不是同等富裕、同时富裕、同步富裕,也不是平均主义的均贫富。富裕是相对贫穷而言的,人人都富裕意味着人人都不贫穷,也就是要消灭贫穷、没有穷人。共同富裕是一个美好的长远目标,必须经过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才能逐步实现,具体而言,需要依次经过先消除绝对贫困、后消除相对贫困、再普遍提高富裕程度、最终达到能够实现按需分配的高水平共同富裕这几个发展阶段。共同富裕之所以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是因为共同富裕或者说消灭贫穷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的创造需要长期的努力奋斗。实现共同富裕,既需要具备实现“富裕”的条件,即生产力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极端丰富的社会财富,这是实现共同富裕必备的物质基础;又由于即使具备了实现共同富裕必备的物质基础,还不一定必然能够实现共同富裕,还需要做到“共同”的条件,即生产关系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需要消除导致少数人富裕、多数人贫穷、贫富高低悬殊、两极分化的经济制度。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共同富裕才能最终实现。创造极端丰富的社会财富和消除导致少数人富裕、多数人贫穷、贫富高低悬殊、两极分化的经济制度,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长期的艰苦奋斗。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更快更好地创造极端丰富的社会财富、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创造必要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方式理论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应该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不能理解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这只是少数经济学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提出的主张,其违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不科学、不准确的概念。
所谓生产要素,是指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和条件;所谓贡献,一般而言是指为某事物做出的付出、发挥的有益作用;所谓生产要素的贡献应该是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生产要素多种多样,在社会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物是商品,商品是劳动力运用其他各种生产要素生产出来的,所以说所有生产要素在商品生产中都发挥了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存在本质区别。因为商品具有二重性,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价值,所以商品生产的过程也具有二重性,既是劳动过程又是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劳动过程是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发挥了作用、都做了贡献,但是价值形成和增值过程不一样,它是价值创造的过程,而价值只是由劳动力的劳动创造的,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他生产要素都不创造价值,也就是说其他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都没有做出贡献。因为,商品的价值表现为商品的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是不同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关系,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价值的本质就是劳动力的耗费,价值的多少是以劳动量作为尺度来衡量的,所以商品价值只是劳动创造的、不由其他生产要素决定。在商品生产中,劳动力的贡献就是,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其他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则是生产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影响劳动生产率高低的重要因素,但是都不能创造价值,这就是商品生产中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的贡献的本质差别。
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是价值分配,一般不是实物分配,而是采取收入分配、取得报酬的形式,正是因为不同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不同作用,所以不可能按照统一标准衡量不同生产要素的贡献、无法在数量上比较大小,也就无法按照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分配收入、决定报酬的多少,即使是市场也评价不了这种贡献。因为,不同质的东西不可能在数量上比较大小多少,就像长度与重量不能在数量上比较大小多少、无法判断3尺长与5公斤重哪个多哪个少一样。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都有价格(包括转让价格和使用价格),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就是按这种价格取得收入的,表面看来,好像生产要素价格就是市场对各种生产要素贡献在数量上的评估,其实不然。因为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但不是由劳动力的贡献决定的,而是由劳动力的价值即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利息是借贷或者说使用资本而支付的价格即报酬,但不是由资本的贡献决定的,而是凭借资本所有权取得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地租是租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即报酬,但不是由土地的贡献决定的,而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都是人,包括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其他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不是物也不是生产要素本身。生产资料是物,即使在生产中不可缺少,其本身也不可能要求回报,更不可能像人一样参加收入分配。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其实质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提供各种不同要素的所有者之间分配,不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要素所有权决定收入分配权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报酬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各种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报酬是不同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获得的收入),不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所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说法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不科学、不准确的,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所获得的报酬多少,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的数量规模、质量高低、成本大小、供求情况、竞争博弈、收入分配制度、国家政策等多种因素,唯独不包括贡献大小。如前所述,不同要素在物质财富的生产中的贡献即作用的内容和方式是不相同的,其大小多少是无法比较衡量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在财富创造中谁的贡献大,是劳动的贡献大、还是土地的贡献大?两者能够比较多少、说得清大小吗?显然不可能。萨缪尔森指出:“我们不好说,生孩子是父亲重要还是母亲重要。同样,我们一般也不好说多种要素中究竟哪一种单独创造了多少产出。”(15)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74页。“你怎么可能将其中的每种投入单独的贡献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呢?”(16)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74页。既然各自的贡献分离不出来,也无法判定各自贡献的多少,又如何按各自的贡献来分配呢?由此可见,连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著名西方经济学家萨缪尔森都认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提法是不科学、不准确的。
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论认为各种生产要素在商品生产中都不可缺少、起了作用、做了贡献,所以都要参与分配,这种看法貌似有理,其实似是而非。这种看法实际上隐含着商品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既创造了使用价值也创造了价值,所以应该各得其所,谁也没有剥削谁。实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观点,实际上自觉不自觉地滑向了“价值共创论”,否定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否定了剥削的存在,所以不能把按生产要素分配说成是或者理解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
必须明确的是,认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提法不科学,并不否定各种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都是不可缺少的,都发挥着相应的重要作用,其所有者都应该参与收入的分配。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得不到实现,生产要素也就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使用和不断地增加改进,极不利于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