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东,尉志富,薛彦安,王凤盛,郭均友
(山东省莒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山东 莒县 276500)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侵犯中枢神经系统引起的急性传染病,是一种人畜共患病。狂犬病毒通常由病兽通过唾液以咬伤方式传给人,因病死率可高达100 % 而倍受重视。各地政府部门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养犬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控制、无害化处理,并配合公安机关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这为控制和消灭狂犬病提供了有力保障[1]。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农业农村部门采取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等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解决和提高。
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对养犬管理、狂犬病防控工作益日重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实行养犬登记和狂犬病免疫制度。并成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联动,使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改善,狂犬病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设置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点,并对定点免疫点进行监督管理,由养犬人携带犬只到定点免疫点进行免疫接种。定点免疫使犬类狂犬病的免疫质量得到了保障,同时能够准确统计犬的免疫数量和免疫密度,便于管理部门对免疫工作情况的掌握。定点免疫成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由于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点在场所设置、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许多犬主人对定点免疫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少犬只狂犬病的免疫仍然依托于宠物门诊或犬主人自行购买疫苗免疫[2]。另外,由于狂犬病发病数量明显减少,部分犬主人出现思想松懈,防疫意识不强,致使犬类狂犬病免疫覆盖率不高。
免疫点集中于城区,布局不够合理。由于各地出台的养犬管理办法中,将城市建成区列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因此定点免疫点的设置过于集中于市区,而养犬数量庞大的农村却较少,不能方便农村居民,不利于犬类狂犬病免疫的全面开展。
许多犬主人只要求注射疫苗,不愿意将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致使免疫证明无法形成,影响了免疫制度的执行[3]。
对狂犬病疫苗的采购缺乏具体要求,定点免疫点所使用的疫苗自行采购,没有统一标准;对智能犬牌、项圈等智能识别载体缺乏统一管理。
免疫档案管理不够规范,部分免疫点免疫记录不全面、数量不准确,影响了免疫密度的统计。
定点免疫点的设置不能局限于城市建成区,应当扩展到广大农村。农村犬养殖广泛且数量庞大,而且防疫意识和防疫条件较差,人兽狂犬病的发生风险要相对高于城市。因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的原则,在城区、乡镇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中,确定与养犬数量相适应的犬类定点免疫点,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
定点免疫点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按照规定配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4]。
在条件具备的社区服务中心、动物诊疗机构等定点单位,设立养犬登记和免疫接种联合办公场所。联合办公场所由负责养犬登记的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实现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养犬登记发证与植入电子标识或者发放智能犬牌、项圈等智能识别载体在同一场所办理。联合办公不仅能够方便群众、节省时间,而且有利于提高养犬登记率和狂犬病的免疫密度。
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定点免疫点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监管,指导定点免疫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免疫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疫苗购销台账等档案资料,严格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检查验收。
加强与公安、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将实施免疫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系统,通报情况信息,实行信息共享[5]。
积极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科普狂犬病防控知识,引导和督促养犬人依法履行免疫和登记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