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天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 430072)
伴随着《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出台,我国已然步入生活垃圾的“强制分类”时代。关于社区居民的垃圾回收问题最早源于Wertz 的研究[1],近年来,我国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影响因素层面的探究层出不穷,但研究的结论却往往大相径庭。目前学界对于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垃圾分类行为的研究仍存在不足之处:其一,从理论层面看,学界对社区居民参与分类行为的影响因素的相关论证仍存在一定缺失,且综合运用质性与量化展开研究的文献较少;其二,从实践层面看,总结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经验教训的研究较少,上海市是较早地执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总结上海市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于我国其他城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以上研究背景,本文尝试探究上海市社区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影响因素,并为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20 世纪70 年代,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的部分国家已将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视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逐步出台了有利于废弃物再利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将其运用到废弃物分类收集、循环利用的实践中[2]。各国普遍经历了从填埋为主到回收为主的转变[3],有学者从中归纳出值得借鉴的国外经验模式[4],例如,英国建立严格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征收垃圾税[5];德国实行“3R”即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原则[6];日本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及回收,打造循环经济体系等[7]。
社区居民的自身态度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于生活垃圾的分类实践[8],其中外部情境因素对居民的分类意向最终转化为分类行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9]。另有徐林、凌卯亮等将“非正式回收系统”这一影响因素归入垃圾分类影响因素的模型中,并拓宽其应用范畴[10],而在此之前,拾荒者在垃圾分类治理中的作用往往被人们忽视[11]。除此之外,诸如“环境价值”“心理变量”“行为意图”及“情境因素”等变量,也被认为是影响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各大城市在相关生活垃圾治理中普遍存在着“六大矛盾”[12],可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通过第三方强制执行、自主治理和组织、选择性激励等措施激励多方主体协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13]。此外,一旦城市居民融入社会网络,则会大幅减少“搭便车”等行为对垃圾分类的干扰[14]。总体来看,我国若要长期而深入地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则必然要准确把握分类政策的总目标,制定出根本性的保障措施,落实基本的配套设施,强化对公众的宣传[15]。
综上,我国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主要集中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模式的比较与借鉴、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影响因素的探索与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完善路径三方面。但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于社区居民实际参与分类行为的影响因素的相关论证仍存在一定缺失。此外,综合运用质性与量化的研究文献也相对较少,这也为本文提供了进一步探究的切入点。
研究表明,有效的分类政策可在很大程度上促成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工作[16],居民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的感知将影响其分类行为的实施[17]。通常,社区居民对于政策规制的感知随政策的时间截止而消逝,不过分类政策的宣讲、相关信息的传播以及组织开展教育活动等可以有效增强社区居民对于垃圾分类政策有效性的感知并影响其分类行为,且该类影响具备长期性与可持续性[18]。此外,政府部门垃圾处置政策的法律规范[19],对于居民垃圾分类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政策[20]以及垃圾分类回收的相关硬件设备拨付政策[21]等一系列政策相关因素,均可对社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产生一定影响。
由此得出相应的假设:社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受到政策规制的正向影响,即社区居民对于政府的政策规制的感知越强,越有可能积极参加生活垃圾分类事务。
自Zeithaml 提出价值感知后,国内外已将其大体划分为认知价值、功能价值、社会价值、情感价值及条件价值等方面。价值激励层面的感知反映在生活垃圾分类事务中,即表现为社区居民经过对自身所感知的个体利益、社会利益等方面进行权衡后,对特定行为效用作出的总体评价[22],是其对于“获得”与“付出”两类情形的利益博弈[23]。个体利益涉及居民从规范分类行为中获得的经济收益及满足感,在此基础上,Jenkins[24]、Linderhof[25]与Callan[26]等指出奖惩激励对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成效具有显著影响;而社会价值则往往表现为居民对于自身的规范分类行为可能助力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认知。已有的研究证实,对于分类价值的认知将使社区居民形成特定的信念与态度[27],出于集体价值与公共道德的考量,居民或将作出积极的垃圾分类行为[28]。
由此得出相应的假设:社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受到价值激励的正向影响,即社区居民所感知到的物质或精神价值越强,其越有可能积极参加生活垃圾分类事务。
Ajzen 提出“人的行为模式受到行为态度、主观规范以及知觉行为控制的影响”[29]。Warshaw 和Davis 则认为,行为倾向是“一个人对自己是否进行某种未来行为的意识程度”[30]。以往心理学的研究也指出,人类具备“道德的自我调节”,其包含理想的道德自我形象以及实际的道德自我知觉[31]。从本文研究的生活垃圾分类问题出发,知觉行为即居民个体对于影响其自身完成相关垃圾分类行为的因素的感知,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居民自身的道德素养以及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状况,社区居民的环境信念以及自身所感知的行为控制将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对于环境的行为[32]。例如,一旦行为主体周围的重要人物建议其参与分类活动,则其很可能遵照而行[33],即重要他人或团体对个人的行为决策存在极大影响,这是由于居民对主观规范的感知部分源于对外界社区的压力感知及舆论感知[34]。
由此得出相应的假设:社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受到行为感知的正向影响,即其自身的道德素养越高,所受到的外界良性引导越多,则其越有可能积极参加生活垃圾分类事务。
3.1.1 问卷调查
问卷的填写群体全部为上海本地常住居民,一部分流动性较强的居民并不纳入本问卷的研究样本,以此保证采集样本与研究目标的高度匹配。问卷的抽样通过线上平台(如微信、QQ、问卷星等)和线下采访(亲朋好友、邻里社群等)进行。
3.1.2 半结构化访谈
本文基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区街道—区居委会—小区物业”这一多阶段抽样方法来进行半结构化访谈样本的选取,并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展开,且在受访者同意的前提下对大部分访谈内容以笔记形式予以记录。本次访谈时间集中在2019 年7 月,以各区主管部门、街镇主管部门、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服务性企业等作为访谈对象,在对访谈记录加以整理并进行编码后,得到受访者的基本情况。
3.2.1 因变量:社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本研究将因变量确立为社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其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3.2.2 自变量
(1)自变量1:政策规制
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规制目标在于实现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和“减量化”,若社区居民发现自己的生活垃圾分类成果最后并未起到预期的分类作用,则居民或将丧失对于该类事务的参与热情。如A 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受访者表示:“上海市的环卫配套设备一直以来都有困难,大部分的配套设备(垃圾回收车)是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另外,湿垃圾的处理能力也是目前的“硬伤”。据此可在问卷中询问受访者是否认同“政府推行垃圾分类政策能够成功实现垃圾‘资源化’及‘减量化’的目标”。
另外从调研结果看,目前上海市对于社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引导工作大多以宣传教育的方式开展,通过挨家挨户宣讲来提升居民对于这一政策的认知程度并争取其支持。可推测,社区居民对于政府及相关组织所呼吁和推行的垃圾分类政策规制层面的认可程度越高、有效性感知越强,则其越可能投身于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事务中。据此可在问卷中设置“您对目前垃圾分类管理的政策成效感到满意”这类题项,并采用李克特五级评分法进行赋值(文中均采用该方法进行赋值)。
(2)自变量2:价值激励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价值激励包含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两类。
首先,社区居民对于物质层面的价值感知更多受到物质激励的影响,即居民可以通过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如绿色账户),且可能会因不规范的胡乱投放生活垃圾而导致自身的物质利益受损(如被罚款)。正如B 区街道的负责人所言“去年我们街道利用‘绿色账户’积分兑换过相关奖品两次,覆盖用户大约有25000 多户”。据此,可在问卷中询问受访者“是否同意自身会因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获取物质利益”,以及“是否同意自己会因胡乱投放生活垃圾而导致物质利益受损、遭到惩处”等。
其次,在精神层面的价值激励上,若社区居民在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事务中能够受到精神激励,则其参与该类事务的积极性与参与度或将有所提升。例如,居民可能具备保护社区环境、降低生活垃圾分类成本等方面的认知,即存在一种“利他主义”的价值感知。据此可在问卷中询问受访者“是否同意自己会因规范的垃圾分类行为而得到表扬”,以及“是否同意自己会因胡乱投放生活垃圾而遭遇批评指正”等。
(3)自变量3:行为感知
社区居民在生活垃圾分类的行动中或因自身内在的道德约束,以及外界的宣传引导等情形而改变自身的固有分类行为,从而形成特定的知觉行为感知。也表现为居民对于实施分类工作所需的时间、空间、相关知识、便利程度等重要条件的认知结果或将决定其是否参与,一旦出现硬件配套设施或分拣人员短缺等问题,居民的参与程度便会大打折扣。如部分居委会受访者表示,某些小区的垃圾房位置过于偏僻,四色垃圾分类箱的颜色不统一,缺少能不弄脏手的脚踏式垃圾箱,导致分类投放不方便。此外,也普遍存在着人手不足的问题。以C 小区物业公司为例,“我们这里分拣员每天发给50 元劳务费,但是资金还没有批下来,办公室就我一个人负责。”“现在报名的志愿者很多是一些爷爷奶奶,但是他们很多都属于‘候鸟式’的家庭,一到寒暑假就回老家,从而导致人员不足。”受访者也普遍认为“道德素质”对于社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感知具有决定性影响。据此,同样可在问卷设计过程中询问受访居民是否同意“胡乱投放垃圾是不文明的行为”,以及是否同意“维护市容环境是市民们的共同责任”等。
3.2.3 控制变量
在本文的研究中,将受访居民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个体基本特征均纳入控制变量。
本研究共计回收调研问卷480 份,其中有效问卷396 份,占总体问卷数量的82.5%。KMO 测量值为0.947,α值为0.942,整体效度和信度较好。
本文所采集的调研样本在性别方面分布相对均衡(男性162 人,女性234 人),且集中于受教育程度较高(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占七成以上)和较为年轻(主要集中在20—40 岁)的群体,可初步判断本次问卷抽样调研所得的样本分布较为符合上海市居民的整体情况。
回归分析反映出政策规制、价值激励以及行为感知对于社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存在正面影响,即政府的政策规制越有效、价值激励越充分、居民自身的分类行为感知越强,则社区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以上研究结果表明,政策规制、价值激励与行为感知均对社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选择构成显著影响,为此提出如下建议:深化有关部门政策规制,落实“一体化”管理;完善激励机制,实现物质与精神的“双管齐下”;营造“全民参与”的分类行为感知,明确家庭与个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同配合,并强化相关事务的管理水平。应妥善安排并规划生活垃圾的回收、分类、装车、清运等关键环节,使其成为一个系统而整体的工程,而非割裂的单个步骤。同时与具备资质的废弃物处理企业及社会组织取得沟通和联系,并参考业内知名专家的建议,从而形成一个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氛围。首先,各级政府应重视居民对于相关分类政策的总体满意程度;其次,政府部门应实现对于已分类垃圾的高效而准确的处置,在此期间应做到公开透明,及时而动态地向社区群众公布生活垃圾的去向,从而重塑公众对于分类清运流程的信心;再次,考虑到当前部分社区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流程仍不甚了解,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相关政策的解释力度;最后,各级政府应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的统筹管理,实现全过程的“一体化”。
5.2.1 物质激励方面
《固废污染防治法》中的第十二条强调了表彰与奖励的重要性,恰到好处的激励机制往往更易使社区居民自觉自愿地进行分类。倘若社区居民能通过规范化的分类行为获得收益,那么他们将会表现出更高的积极性,因此应在政府规制的范围内给予价值激励。首先,有关部门和组织应赋予废弃物更多的产业价值,继而推动相关产业政策的落实并依法作出废弃物处置权的分割。其次,应大力推动垃圾分类服务变革的社会营销策略[35]。最后,应明确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的价格,提升社区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意愿。与此同时,对于部分无视律法而胡乱投放废弃物的居民,也应作出相应的物质惩处。
5.2.2 精神激励方面
基层执法部门与执法者肩负着精神激励的艰巨使命,社区组织(如居委会)应对居民个人及家庭的垃圾分类状况进行评估,并对其中成绩优良者加以通报表扬,或授以锦旗、奖状等。此外,如征得被表扬者的同意,也可另行告知其所在单位并表示感谢。反之,对于分类不力者或是拒绝分类者,则应予以相应的批评与警告。而对于举报者则可实行奖励制度,以此激励全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事务。
按照《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公共场所应配置生活垃圾的收集设施。首先,应结合小区自身的特点并按照居民的实际情况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修正,例如,对于部分分拣人员短缺的小区,可以采取流动换岗制度,实现小区之间的人力资源互通,以起到取长补短之效。而对于上班族较多的小区,应延长分类投放点的开放时间;其次,对于分类设施及维护管理人员等相关划拨调配工作也应实现科学合理、统筹兼顾;最后,应明令禁止擅自撤销生活垃圾投放点、拆除分类处理设施、减少相关分拣人员等不利于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
另一方面,应将分类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其成为居民的一项责任和义务。此外,社区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道德价值的认同程度越高、所感知到的舆论影响力越强,则其参与规范分类的可能性越大。这需要有关部门和组织积极引导广大社区居民自觉、自愿地进行垃圾分类,而不仅仅将其视为一项负担。据此,在社区层面可创设“业主大会”,为居民参与相关分类活动提供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也更有助于营建“全民参与”的分类文化。
综上所述,我国各大城市正在经历着从传统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模式向现代化的生活垃圾多元治理模式的转型。这一时期,政府部门在治理过程中应对相关的分类政策规制、价值激励以及行为感知等方面予以充分重视,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正向引导,并努力消减负面感知因素在分类环节中的影响,从而推动相关的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