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秋玲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根据国家审计局发布的数据不难发现,2015年到2020年,我国70多万家企业接受了审计机关的核验,政府、审计监察机关相继收到了近万条有关违法犯纪行为的相关线索,监察机关根据这些线索陆续追回了8000亿元左右的款项。相关部门从这些案件入手,对审计监察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社会行为。审计监督作为我国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经济安全,使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也会对社会腐败行为产生较好的约束作用。审计证据作为国家审计人员作出审计决策的依据,与法律证据存在较大的关联性,有效地将审计证据运用到法律案件处理上来,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法律案件的处理效率。就经济犯罪而言,单个审计证据不足以揭露整个经济案件,对于贪污受贿等证据链较长的案件来说,则需要更多的审计证据[1]。我国的审计准则更加重视审计程序办理,而对于证据自身的证明力却缺少整合,因此可能会导致证据链断裂、直接证据不充分的结果,最终影响案件的判决。本文以审计证据为中心,从审计证据的概念与发展现状入手,探索在司法过程中将审计证据转化为诉讼证据的优劣点,进而探索如何规范收集审计证据,使其在经济案件的司法程序中成功转化为法律证据。
审计证据链指的是相关性较强的审计证据集合,是经济案件在司法处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审计证据链不是简单的审计证据加总整合,而是以逻辑性为基础,对所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再处理,最终成为司法判决的依据。常见的审计证据有以下六种:第一,通过实地调查或清算得出的关于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实物证据;第二,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得到的书面证据;第三,审计人员通过询问或其他形式得到的口头证据;第四,通过录音、录像等形式获得的电子审计证据;第五,经专业人员鉴定得出的结论或笔记;第六,其他。
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所有的经济行为都能被追踪,为司法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2]。例如会计凭证、账簿等都能在特定的经济事件中被查询,从而构成强有力的司法证据。与此同时,审计机关所获得的证据大多为间接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审计证据链,因此这类审计证据的合法性与适用性就会被大打折扣。完整的审计证据链对于经济案件的司法进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度,使得经济案件顺利解决。
经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经历多个步骤,针对审计机关移交的证据,司法机关要对其真实性进行反复调研。而取证中的言辞存在较大的主观性,这就会导致不同情况下取证的结果不同,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处理效率,严重时会影响对整个经济环境的维护。与此同时,重复取证在一定程度上为嫌疑人提供了更改证词的机会,进而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在案件处理之前,能将审计证据高效地转化为司法证据,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上述问题,使得案件的处理朝着合法化的方向展开。
经济案件往往与企业财会挂钩,大多数企业的财务活动都会有清晰的账目明细。但是在经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经济犯罪者为了隐藏罪名,对企业会计账目进行虚假处理,从而混淆办案人员视听。例如,虚构交易事项或金额、更改企业会计信息等。而大多司法人员都没有经历过专业的财会培训,缺少会计审计相关知识,面对复杂的审计材料很难从中提取到关键信息并加以利用。而拥有专业背景的审计人员,则可以从一大堆信息中快速且高效地提取有效信息,为经济案件处理提供线索,推动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在经济案件中,司法证据受损时有发生,所以说保证证据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与合法性,并对司法证据进行全过程的审理与排查非常重要。对于上述过程进行严密推进,可以有效地避免非法证据影响判决结果,从而保障案件处理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在具体的审计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审计人员将注意力集中在证据链的构建上,而对于审计证据获取程序的合法性缺少关注,由此就会导致审计证据的公信力下降,从而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使量刑结果存在偏差。审计证据与诉讼证据之间,相同的是都要遵循“充分、可靠”的原则,差异是这两者的“充分、可靠”并不能直接画等号。诉讼证据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证据之间的逻辑衔接性非常强,需要相互印证、相互支持。当所有证据组合在一起时,证据内部的逻辑性应该是一致的,进而形成环环相扣的闭环证据链,用以解释经济案件的全过程。由此可见,证据链是对于诉讼证据的有效性与可靠性的最佳解释。
与此同时,审计证据大多只能解释一个经济现象,证据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比如在书面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个审计证据只能说明单个经济业务的某个具体事项;在实物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个审计证据只能证明会计资料的存在与否。但是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说明其自身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单一的审计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衔接时,才能真正对经济案件起到证明作用。如果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能用相互衔接的其他证据证明某个审计证据的真实性,那么这些证据很可能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因此单一审计证据的作用是极其受限的。
证据最重要的作用是通过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的特征实现证据事实向案件事实的过渡。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海量的数据通过搜索展现在人们眼前,这些数据既能为案件的侦查提供证据,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为审计人员的审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扰。审计证据往往只能单个被处理,而审计证据之间的逻辑性也是决定其能否真正成为司法证据的难点[3]。审计证据属于行政证据的范畴,以行政证据为基础而做出的处罚力度要远远低于刑事处罚,因此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与要求也要远高于审计证据。如果从刑事证据的角度看待审计证据,不难发现很多审计证据的合法合理性是不过关的。
在现实审计过程中,不合理的行为难免会发生。例如审计人员在审计证据的收集与处理过程中比较随意,只是简单地复印原件,而对于原件的核对情况则缺少必要的说明。由此得到的审计证据在实际审理过程中的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同时,因为审计证据的收集往往不会完全按照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内容收集的侧重点不同会导致证据链的缺失,从而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结果。正是因为上述审计证据的不严谨,导致了很多审计证据即使收集了也很难在诉讼过程中直接使用,还需要后期再处理以使其符合规范。
对于贪污腐败类案件,审计证据需要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等综合知识,因此对审计人才的要求也就更高[4]。我国现有的审计人员具备最基本的会计与审计知识,但是缺少相应的法律意识。司法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但是对于法律之外的专业判断则需要专人协助。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如果只关注到财务活动本身,对于获得的合法性缺少深入研究,就会导致犯罪线索丢失的结果。因此,针对涉及贪污腐败的经济案件,如何收集到兼具专业性与合法性的升级证据,是影响经济案件处理的最重要方面。
常用的审计证据取证方法有观察法、检查法、询问法等。审计人员根据其经验,更偏向于采取检查法获取审计证据,这也就导致了审计证据的片面性与局限性。针对取证材料,审计人员大多局限于复制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等,其他取证方法则较少涉及。例如,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录音、录像等,对于特定的业务向专业人员寻求鉴定等。审计证据取证手段的单一化,直接导致了审计证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大大降低。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针对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作了相关说明,经由暴力、胁迫等手段获取的审计证据都被排除在定罪量刑之外,属于非法证据。对于取证存在瑕疵的证据可以适当进行修正与说明,针对补正不足或者无法补正的证据,应该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案件中的原始证据,即原始书证或物证,是法律承认度最高的证据。补强证据指的是,利用部分证明力较弱的物证进行案件审理时,需要有其他证据辅助,否则那些证据会被认为无效。上述证据规则同样也适用于审计证据的司法运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审计证据向诉讼证据的转化,进而加强审计证据的司法采信度。
要将最佳证据规则与补强证据规则落实到审计证据的收集上去。其一,审计人员要尽可能多地收集用于审计的原始证据,如果这一环节的处理存在困难,应该及时向相关人员作出说明,以避免后续司法审查的障碍。其二,审计人员应根据案件发展的现实情况,综合使用多种审计方法,充分收集有效数据,同时也要保证各项数据之间的逻辑合理性,进而形成能被司法采用的审计证据链。完整的审计证据链既能保证经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充分,又能推动实现各证据之间的相互佐证,从而确保审计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对于审计发起和审计评价,都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支撑,这也是要为审计活动的合法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国家审计准则》对于审计证据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5],兼具充分性、相关性与可靠性,这样的审计证据才能在司法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但是法律针对审计证据的取证过程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审计证据没有统一的评价机制,因此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就成为问题,这也就影响了司法程序的推进。要想规范审计证据,就要从法治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例如制定统一且完善的审计准则、规范审计证据的取证流程、更加注重审计证据的质量与适用性、强化升级证据的证明力等,最终实现审计证据向诉讼证据的转化,推动司法案件的处理。我国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吸收国外成功案例的经验,兼顾内部质量控制与外部质量控制两方面,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设计出具体可行的审计证据治理体系。其中,内部质量控制包括制定完善的审计证据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审计证据的取证过程等,外部质量控制包括同行监督,政府监督等。
审计证据能否真正用于司法,需要经过司法机构根据其案件的特征进行严格的排查与筛选,通过审查的审计证据才能被采用。此外,审计机关应该对其发出的审计证据作全程追踪管理,并积极与司法部门对接,注意审计证据的采用效果,对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与证据解释,以推动司法工作的顺利运行。对于没有被采纳的审计证据,相关人员应该积极与司法机关对接,了解证据未被采纳的原因,并及时对审计证据作补充或整改,以此为鉴,避免多次发生重复的错误。总之,审计人员应该及时对审计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况作出反应,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审计人员应该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在审计过程推进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利用其专业技能与工作经验从繁杂的证据材料中筛选出有利证据。对于那些与审计结论无关的材料,应该及时剔除,保留那些与审计结论关联性较高、实用性较强的证据,在方便司法判定的同时,也是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审计证据之间的逻辑性,不断完善审计过程的合法合理性。同时,审计人员应该根据审计内容的不同选择相应的审计方法,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多方面的审计证据,以确保审计证据的多样性与多面性。对于审计证明能力较弱的单个审计证据,应该积极拓宽审计渠道,以获取更加全面、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在审计证据选择之后,还应根据审计结论再次审核所获证据的合理性。与此同时,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查,对有瑕疵的证据进行修正与解释。
对于与贪污受贿相关的经济案件,审计人员既要了解《国家审计准则》等审计类条例,还应该掌握必要的诉讼证据知识,对我国的刑事证据、证据规则的基本体系有所了解,避免因为专业的漏洞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处理经济案件时,审计人员应该是多面手,需要以财经知识为基础向法律类进行多学科的拓展,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在工作中积累经验,提升自己的职业敏锐性。最重要的是,审计人员应该时刻保持学习的心态,不断提升对经济案件审计证据的收集能力与筛选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