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人员隐私保护的现实困境与法治路径*

2023-01-05 19:43邵至超姜柏生
医学与哲学 2022年3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人员

邵至超 姜柏生

2020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政府在第一时间出台“健康码”,标志着我国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迈向了新的阶段,随后通过大数据建模预测疫情走势、评估疫情风险、辅助疫苗研发,其利用能够极大地便捷信息上下联动,提高科学研究的处理效率,帮助党和政府在短时间内管控疫情的肆意蔓延,强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创造了世界范围的奇迹。与此同时大数据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助力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之外,它通过收集个人信息、追踪个人行程等方式也对广大公民,尤其是涉疫人员合法隐私权造成一定威胁。加之重大疫情的背景,为保障更多人的利益,维护公共健康安全,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不克减涉疫人员个人隐私,从而引发新的矛盾。如何在法律层面减少对其隐私侵害,且在恢复常态化管理后充分保护隐私权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1 现实价值:防疫与人格发展的需要

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进一步响应大数据时代中人们隐私内容的变化,反映出我国不断重视隐私权背后蕴含的现实意义,为民事主体提供更有效的隐私权保护。涉疫人员是指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密接患者。在防疫期间,此类人群作为疫情最直接的受害者在心理上普遍比普通民众承担着更大的压力。隐私作为其人格尊严与心理安全的象征,对其合理的保护往往具有更多意义。

1.1 直接价值:探求正常,促进防疫工作

以“患者”一词取代“病人”是我国目前医学人文发展的主流态势,词义所揭示的更多是心理感受、社会适应上的缺失与偏差,是一项对个体寻求与社会协调[1],探求正常的包容,融入社会文化心理投射的人文举措。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弱点以及怪癖,对公众展示的必然是自己最好的一面。隐私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让我们有尊严地展示自己[2],呈现自己希望世界看到的一面,同时有犯错误的空间,可以显得笨拙,展现出不受社会欢迎的行为而不用受到批判。涉疫人员自然也可能有不被社会主流认可的私生活想要隐藏,但如实配合流调极有可能将之公之于众。例如,成都女孩因多次出入酒吧而受到非议[3],其行为并不违法,却惹来了群众的批判,导致自身于社会的失常。出于探求正常的心理,之后人们提供流调信息将会保留,甚至于抵触,久之将成为防疫工作的隐患。

1.2 间接价值:免受胁迫,维护人格自由

改革开放之后,西方自由主义的思潮涌入中国,个性解放、标新立异渐渐成为年轻人的主流文化。隐私作为人格价值的一项载体,是一种对于自由的追求,甚至于西方将其视为自由的保护者。限制自由会迫使自己做出别人想要你做出的选择。人们获知隐私能够了解个体,进而通过方方面面的行为影响其决策,再对其产生胁迫。防疫过程虽不会如此极端,然而涉疫人员的人格权,免受他人威胁的权利理应得到保障。

1.3 深层价值:人文属性,捍卫人类尊严

“阴私”,是中国古代隐私的代名词,中国传统思想认为“阴”字是其侧重点,与“阴私”相关的事情实属丢人,一旦这些蒙羞的秘密被迫公开,他们将付出丧失美誉、丢面子的代价[4]。由此,自古中国人便认为隐私与人的尊严息息相关。“隐私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人格权”,1890年,美国的沃伦和布兰代斯最早提出并将隐私权归于人格权的领域,保护个人隐私就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然而彼时其提倡的隐私更多是一种“独处权”,即免于他人打扰的权利。随着时代演变,目前美国公民教育中心认为隐私有六大益处:自由、安全、个体性、保护经济利益、创造性和亲密性[5]。这六大益处基本囊括了隐私的含义和社会价值,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表现,其展现的以维护人的尊严以及自治的方面闪烁着人文的光芒。涉疫人员作为社会组成部分,保护其人格尊严也是守护社会文明发展的果实,维护人类的进步性。

2 双重背景:隐私保护呈现新的难点

隐私保护的价值和意义随着文明进程不断演化,在时代发展中获得新的内涵,其重要性与日俱增并与时俱进。且不同于以往的重大公共卫生危机,科技的进步造就了大数据的时代环境,围绕大数据应用中的主要特征,疫情危机之下的涉疫人员个人隐私保护也呈现出新的难点。

2.1 大数据的海量信息导致知情同意困难

大数据规模庞大、海量信息,通常是以GB、TB、PB为基本处理单位,同时数据类型具有广泛的异构性,半结构化、非结构化的数据所占比例越来越多, 如电子病历、影像资料等[6]。在如此庞大的体量下,防控疫情需要收集涉疫人员的行程、身份信息、健康等大数据时保证完全知情与完全同意显得浪费资源且没有实际可操作性。同时,涉疫人员属于防控的头号人群,其相关个人信息不得不提供,知情同意在对病毒的恐慌之中渐渐被忽视。防疫健康码、个人行程码或是其他软件都有相关的隐私政策说明,但用户依然处于被动地位,在不同意就无法使用该平台提供的服务的情况下,个体只能被迫接受,甚至没有细看相关规则。无法做到知情同意,涉疫人员就丧失了对个人隐私的主动权。

2.2 大数据存储成为隐私泄露的隐患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能被永久存储,且数据的查阅和备份比以往的纸媒时代更加便捷,因而,泄露的风险更加巨大。这种风险包含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7],外部风险通常是黑客追求个人隐私的经济价值而攻击存储端的服务器,例如,2020年,北京某医疗人工智能公司就曾遭黑客入侵而导致新冠产品源码及用户数据被窃[8],打击了疫情期间用户对医疗隐私数据安全的信心。目前的网络安全技术无法完全应对黑客的攻击,因此无论数据存储保管者是何主体,都存在被窃取的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来自存储数据的主体内缺乏合理的保护机制或是员工泄露相关信息,尤以后者居多,泄露未公开的患者个人信息,在网络广泛传播,产生不良影响。难以保证该信息是否在某一时刻被有心之人发现并利用,成为影响涉疫人员正常生活的隐患。

2.3 大数据深层分析引发持续监控

数据分析是大数据技术的核心,价值产生于分析的过程。大数据本身的价值密度并不高,单种数据的价值并不足以对个人隐私产生危害,但是当海量的数据通过计算机进行二次加工与挖掘,可以将数据整合分析从而拼凑出个体类似的自我。疫情防控需对涉疫人员进行监控,无论是居家隔离还是行程追踪,通过现有的大数据配合软件、手机定位以及摄像头可以进行个体的识别或是行为侦测,导致去标识化的信息在分析之后仍然可以定位到个体,在极大减少了人力成本的同时,背后未知的观察监控使涉疫人员受到一种“监视无处不在”的心理暗示,将会时刻小心谨慎地用公约、法律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疫情和大数据仿佛使其掉入了新的“圆形监狱”[9]。因此,大数据对隐私的侵犯不再是传统的直接侵犯,其隐蔽性与可操作性更胜以往。

3 核心问题:两权冲突无法避免

隐私保护有其必需的意义,但在大数据环境与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背景加持下,涉疫人员的隐私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在法定权利层面表现为疫情信息公开下的公民知情权与私法保护下的涉疫人员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两者在法理上都蕴含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推动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促进法制化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冲突实质为不同正当权利间的相互矛盾,主要有如下原因。

3.1 权利代表的法益冲突

权利即法律所认可的利益,每个人都有在法律许可内捍卫自己最大利益的权利。隐私权和知情权在疫情状态下矛盾凸显,很大程度上是背后的法益存在激烈冲突。隐私权代表的是生活安宁与人格尊严的利益,知情权代表的则是生命安全的利益,这两种利益的冲突在疫情中衍化成涉疫人员与健康群体之间的冲突[10]。于涉疫人员而言,担心其正常生活受到限制,亦或受到社会的歧视与偏见,害怕遭遇网络群体暴力等原因,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隐私权,避免信息的公开与扩散。而健康群体所渴望的是更基础的生命安全,公开涉疫人员信息、限制其正常行动、严密监控都是保障该群体健康生活的举措。两种正当利益受疫情影响,相互抵触,不可避免。

3.2 法律本身存在缺陷

人类理性和语言的局限性使法律不可能完全清晰地界定权利范围[11],并且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通常很难在实践发生之前便作出完整适宜的规定,利用大数据进行疫情防控便是全新的实践模式,现成法律无法完全应对。例如,研究涉疫隐私相关文献,发现对涉疫人员进行隐私权克减是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然而作为隐私权克减应当是适度且有限的[12],在疫情期间出台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解释和认定的空间,容易在实践中被执法人员利用,作为其侵犯涉疫人员个人隐私权而逃避追究的挡箭牌,过度收集信息,粗暴集中隔离的乱象曾在多地上演。不同地域的行政执法存在一定区别,缺乏统一性,加剧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3.3 隐私悖论下的价值冲突

在大数据时代技术变革日新月异的当下,限制个人信息获取的技术障碍被逐步扫清,视频监控、网络追踪、移动媒体[13],无不支撑起信息共享与隐私窥探的桥梁。同时,隐私日益凸显的经济价值使资本以之逐利,资本通过数据分析把握消费者需求,实现精准目标投放,为隐私透明化提供了经济动力。个体一方面渴望技术进步带来的便捷与效益,另一方面又对隐私安全产生担忧造成隐私悖论。涉疫人员与健康群体的价值冲突于疫情之下更加激烈,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相互龃龉。以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观之,生命安全应当优先于人格尊严的需要,然而人的不完全理性导致实践中因为价值观的差异无法达成理性共识。涉疫人员寻求安全与个体利益,健康群体倾向保护群体健康与集体利益,价值观的差异构成两者的冲突与矛盾。

4 四维路径:冲突平衡的法治优化

大数据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也引发了法律范畴的权利冲突。个人民事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公民更加重视自身的隐私信息,法律作为道德水准的最低限度,理应对涉疫人员隐私保护作出进一步的保障,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升个人隐私保护力度,约束和惩戒侵害民事个体人格尊严的行为,满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4.1 完善涉疫人员隐私立法保护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说明,并且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成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其追求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对涉疫人员隐私的保护具有指导意义,但是面对重大疫情时有关涉疫人员个人隐私数据,尤其是可公开的标准没有提供更加具体的说明,相应的司法解释仍然空白。可以仿照日本以“基本法”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以“专门法”规制涉疫人员信息公开的范围[14],如制定《涉疫人员信息保护法》,首先,对疫情状态下信息收集获取知情同意进行合理规范,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泛知情同意的认可[15],规定收集涉疫人员信息级处理的合法性,利于做好尊重自主原则与大数据防疫之间的平衡。其次,对涉疫隐私权涵涉的个人信息范围进行清晰界定,明确涉疫人员隐私权克减的原则及法定情形,强调某些个人隐私权利会阻碍科学研究和疫情防控,对重大疫情危机下可以克减公民隐私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最后,建立起统一的信息公开标准,并在具体标准中明确什么信息必须公布、什么信息不应当或尽可能避免公布,如确诊病例在行程中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具体班次、时间,曾经去过的场所,居住的小区名称等;同时列举式规定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的具体房号等隐私性极强的信息属于禁止披露的信息范围[16]。

4.2 优化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在紧急状态下行使行政权需要对涉疫人员进行隐私相关限制和克减,但这种克减绝不是肆意妄为,也不是乱加解释的。在尚无立法成文规定的情境下,行政执法人员通常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理应提升个人的综合素质。一方面要求其贯彻法治理念,深入学习法治精神才能深刻理解尊重涉疫人员隐私权和个人权利的内涵和意义,才能在保证有效抗击疫情的同时,坚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在既有法律框架内优化自己的执法方式。另一方面需要提升执法队伍的工作能力,大数据作为抗击疫情的重要工具有利有弊,能够真正将其规范利用落实到行动中,并且保障涉疫人员合法权利需要依靠执法队伍的整体工作能力。湖南省常宁市政府工作人员段某擅自公开涉疫人员信息的行为就是一种执法缺失。当涉疫人员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审时度势判断依据何种规范对两种权利进行平衡,平衡的实际操作是否需要借鉴相关实践,实践中对涉疫人员信息是完全披露还是选择披露,对涉疫人员是集中隔离还是居家隔离,隔离期间如何维护涉疫人员正当权利等都需要执法队伍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让执法变得合规,也符合群众的切身利益。

4.3 将被遗忘权融入司法救济体系

涉疫人员作为弱势群体,尤其是确诊患者,社会公众对于其携带病毒充满恐慌,并通过无处不在的网络肆意知悉、披露和传播由其行程轨迹暴露出的不合乎主流价值观的生活行为。大数据时代信息媒介的便利把对私人道德的批判向无限公众参与的“广场式”非规范性批判延伸。这种潜移默化和毫无遮掩的暴露使涉疫人员囚禁在“数字监狱”中,无处可逃[17]。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首次明确界定“被遗忘权”,赋予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5种个人可要求数据处理者删除数据的情况,然而其保护隐私的规定侧重在对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的环节对数据的控制和删除处于初级阶段,特别说明“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大数据的隐私风险主要来源于元数据,也就是原始数据的位置、时间和创建对象,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将其完全在网络上删除,即使是脱敏后的信息公开,人们仍能通过网络大数据的联系与个体一一对应。但这并不代表删除的权利无用武之地,当涉疫人员要求删除自己的相关数据信息时,这基本代表了对其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到达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在疫情结束之后其申请删除已经公布或者报道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支持,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以救济的形式保证其在可感知范围内的隐私利益,并且增设外在限制和审查条件,例如,开设专门的审查委员会对主张“被遗忘权”的人进行一定的资格审查,防止权利滥用导致的社会资源浪费。

4.4 提升“遵法”到“尊法”的守法意识

“遵法”到“尊法”体现的是被动到主动的过程,涉疫人员隐私引发的问题在现代信息媒介的加持下往往愈加严重,网络成为集体暴力的重灾区。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因此,保护涉疫人员隐私仅依靠法律规制下的被动遵从已是远远不够,还需要全体人民真正树立起法治意识,从内心尊重、敬畏法律。一方面,广大公民应当严于律己,自觉学习和遵守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保证自己的合理隐私不受侵犯的同时,也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法治与德治不可分割,应当努力提升公民主体的道德责任感,营造和谐的社会道德氛围,通过法治教育增强公民信仰法的理念,使其在自觉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也能够尊重和维护他人的合理隐私利益,并引导公民理性客观地看待涉疫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将互联网和大数据运用在恰当的抗疫途径上以减少人肉搜索和对涉疫人员生活作风的网络批判。

5 结语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影响巨大,填补了我国对于隐私信息保护的空缺,使隐私保护不再散落于各个法条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使隐私保护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仅仅依靠已出台的相关政策远远不够,仍需不断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保护公民的隐私不仅能够帮助高效的管控疫情,也能够减少涉疫人员进一步受到精神和心理伤害的可能性,使其恢复正常生活。本文认为疫情防控状态下隐私权确实应该进行相应的克减,但在权衡公共健康与个人隐私利益的时候,不应一味重视群体利益,也应当将个人的合理权利考虑其中,力求促进公共利益最大的同时对个人身心侵害最小,展现出我国对人文精神的重视,维护自然人在国家社会中的人格尊严。

猜你喜欢
隐私权个人信息人员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要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主题语境九:个人信息(1)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让刑满释放人员找到家的感觉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再来一次,这太有趣了!
跟踪导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