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中国药学会,中国药师协会
我国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加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不断完善医疗服务和提升医疗价值,这与药学服务旨在提升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大众用药安全的发展方向一致。构建药学服务体系和满足药学服务需求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保障人民全面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国药学服务转型、促进合理用药的实践一直在持续探索。三级医疗机构在药学服务方面进行了多种模式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比如开设医师-药师联合门诊、药师门诊、临床药师查房、处方审核、药师会诊及互联网药学服务等。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 号)[1],从 5 个方面提出14 项要求,以促进药学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其中一项是“推进分级诊疗建设,构建上下贯通的药学服务体系”,主要目的是促进药学服务向基层下沉,实现医疗联合体内药学服务连续化、同质化,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随着我国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和药学服务下沉,基层药师能力开始提升,社区药师也通过开展用药咨询门诊、慢病药物治疗管理门诊、居家药学服务及签约家庭医师团队等形式开展药学服务模式的探索[2-6]。同时,我国在药学服务付费机制方面也进行探索与实践[7]。2013年,借鉴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医保体制中药学服务标准和服务成本补偿管理模式,结合国情,北京天坛医院开设第一个收费的医师-药师联合抗凝门诊;2015年,广州佛山市南海区开展政府主导下的医保付费的居家药学服务[8],得到了政府和患者的一致认可。随后,居家药学服务在江苏扬州[9]、安徽[10]等地推广;2022年,福建医保局正式下发了我国第一个省级医保付费的药学服务文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11],为我国药学服务付费政策出台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我国的药学服务收费经历了一个从医院到地市级、再到省级的梯次向上稳步发展的阶段,药学服务的价值得到初步肯定与认可,迫切需要全国范围的统一专家共识,明确医保付费的药学服务项目建立及服务标准建设。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赵志刚教授牵头,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中国药学会、中国药师协会共同组织,历时3年,经过国内外政策、医疗、医保、药学、管理等相关专家六轮研讨,达成广泛一致,形成《推进药学服务体系建设和医疗保障协同发展专家共识》,以推动国家医疗保障层面药学服务付费标准的落地,促进我国医疗保障和药学事业健康、协同、可持续发展。
1.1健康中国目标与药学服务体系协同发展的关系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确定“平安中国、健康中国、美丽中国”奋斗目标。随着人口老龄化提速,社会对药品和健康产品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越来越大,合理用药是实现健康中国与美丽中国目标的基本医疗需求,药学服务体系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组成。
1.2药学服务的概念和价值 药学服务是“与药品有关”的服务,其宗旨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是药师在实施防病治病过程中以提高全社会人群全生命周期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系统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综合用药管理服务,即为公众提供安全、有效、经济和适宜的药物治疗管理服务[12]。
药师是提供药学服务、促进合理用药的主力军,其专业服务有利于推进精准用药、提高药效、减少药品不良反应、保障健康生活。随着我国医保支付的精细化管理及相关政策逐渐完善,加强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必将成为控制不合理用药的重要环节,从而有利于降低不合理用药导致的医疗处置和药品费用,落实健康中国战略。药学服务也是提升国民健康素质、促进国家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
1.3有关药学服务的法律依据与政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明确药师在医疗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2011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提出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概念,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患者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2020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明确指出:药师是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医务人员,是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用药目标不可替代的专业队伍。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开设合理用药咨询或药物治疗管理门诊,开展精准用药服务,推进医疗服务模式创新。
2.1医疗保障可持续发展中药学服务不可或缺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自1998年起步至今经过几次扩面,基本实现医疗保险全覆盖。医保基金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要求难度越来越高,药品的支出是医保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支出占医保支出的比例维持在30%~40%,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支出中药品占比更高,达80%以上。因此,构建上下一体的药学服务体系,是维护医保基金合理支出,降低药品费用的重要工作,是医疗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2.2药学服务与报酬 正确界定药学服务的属性,明晰药学服务内涵和标准,对于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促进医患和谐是必不可少的,应提高患者和公众尊重生命、尊重药学服务的基本理念。药学服务是专业技术服务,药学服务成本是指为消费者(患者)提供一定的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施设备成本、人力成本等。众所周知,没有薪酬支付的服务是不可持续的[13]。要通过价格机制和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制定建立和落实合理的药学服务报酬支付机制,促进药师队伍建设,构建高质量的药学服务体系。
2.3药学服务标准是医保支付的基础 国际上建立健全药学服务规范最早在20世纪90年代。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药学服务标准和职业行为准则,通过医保支付体系为从事药学服务的人员提供服务报酬[7,14]。如澳大利亚、美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建立了医保支付下的药学服务规范,使医保患者用药更安全、有效、经济,保障民众的用药合理,避免了药品的过度使用、错误使用和医疗资源的浪费。
2.4医保基金支付药学服务费用的可行性和可负担性 目前,我国医保基金收支平衡面临一定的压力,人口老龄化、新技术的运用及新药物的使用都增加基金支出的压力;但同时国家通过药品价格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打击骗保行为都减少了医保基金不必要的支出和浪费。国家通过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带量采购,尽可能挤出药品流通环节的水分,每年节约的资金已经达到数百亿元。因此,建议国家医疗保障局以合理补偿或合理补贴等方式,拿出一部分费用用于交换专业的药学服务以尊重医疗服务中稀缺的生产要素-专业人员及其价值[15]。国内外的经验早已证明此举必将调动药师积极性,促进药师队伍建设,提升合理用药水平,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具有非常好的投入-产出比。
2.5药学服务体系建设和支付医保机制改革之间的关系 医保支付机制的改革作为我国医保制度改革的四大支柱之一,在维护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中发挥着医保基金出口把门人的作用,是收支平衡的关键。新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DRG)和按“诊断-治疗”方式组合(diagnosis-intervention packet,DIP)结算方式倒逼定点医院进行成本核算,把控合理的医疗需求,避免过度医疗的浪费,以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因此,尽快完善药学服务体系的构建,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管控中的重要作用,是实现医疗成本管控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障部门应积极发挥药师的专业作用,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药师队伍,促进药学服务体系向中高端技术服务发展,实现同病、同治、同质、同价的支付方式改革的终极目标。
3.1药学服务项目及内涵 为规范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2021年10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居家药学服务规范等五项药学服务规范[16]。2021年12月20日中国医院协会发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17]九项团体标准内容,包括药学门诊、药物重整、用药教育、药学监护、居家药学服务、药品调剂、处方审核、用药咨询和治疗药物监测。在近2年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药师肩负合理用药的职责,不断拓展药学服务范围,如2020年多家学会和社会团体组织联合制定了《新冠病毒肺炎及常见合并症药物治疗与药学监护指引》[18]和《疫情期间百姓居家药物治疗合理用药管理与指导专家共识》[19]等。
3.2医保支付的药学服务标准建立 药学服务标准是医保付费的依据,医保对药学服务成本的支付,是加快临床合理用药和提升大众安全用药素养的有力保障。医保支付的药学服务项目包括:药学门诊、药物重整、用药教育、药学监护、居家药学服务、药品调剂、处方(医嘱)审核、用药咨询、治疗药物监测结果解读、用药方案优化、药师会诊等。药学服务基本要素包括:从业人员资格、服务制度、服务流程、服务场所和软硬件设备要求等。服务过程规范要素包括:服务对象、工作步骤、服务内容、文书要求和服务质量控制等[20]。
按药学服务内涵可将药学服务分为隐性服务与显性服务。隐性服务内容是指患者不直接接触、不易知晓的服务内容;某些隐性服务内容甚至不被医生、护士知晓。显性服务内容是指患者可接触到的、易于认知的服务内容。药师为患者提供的合理用药服务,更多的贡献是其长期积累的隐性服务,如处方和医嘱审核、治疗方案优化等。
3.3设立医保支付的药学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标准和支付标准 医务人员由多种专业人员组成,目前的医生服务通过“诊疗费”和相关手术费用等得到补偿;护士服务通过“护理费”得到补偿,医技人员服务通过“相关检查收费”得到补偿,而唯独药师补偿没有具体项目和标准。药师的服务是有成本的,而服务成本的补偿国内外有很多可以借鉴的方式,如调剂费、药物审查费、药学信息服务费等,都是从根本上对基本运营成本和药师专业技术服务的尊重、认可和补偿。
药学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标准和支付标准可体现和量化药学服务的技术价值,改善药学服务缺乏相应经费支持的现状,有助于行业和学科的健康发展,调动药师工作积极性,促进药师职能转变和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更有利于医疗保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药师提供药学服务并获得报酬,是全世界范围内通行的做法。落实“药事服务费”的同时,需要制定相关的药学服务清单、服务标准和支付标准等,这是精细化管理的依据。建立并持续完善药学服务标准及质量评估体系,不仅能够提高服务效率,促进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宜,节约医疗卫生资源,增强社会、患者对药师的信任,缓解医患矛盾,符合精细化管理“消除浪费,创造价值”的核心理念。
3.3.1医保支付的药学服务项目设置与标准建立
(1)原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21]提出:“药事服务费原则上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体现药学技术人员提供药学服务劳动的技术价值和职业的社会价值,调动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最后一道保障的重要作用。
(2)在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22](2021-08-31)中指出: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既要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也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在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支持医疗服务创新发展上做文章,促进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试点方案》明确在建立健全机制上进行探索:①更可持续的总量调控机制。主要是统筹把握价格调整的总量、结构和频率,与医疗事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区域发展差异等宏观因素相匹配。②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其中,医院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均质化程度高、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大,需要政府强化大数据作用,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③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医院改革绩效、医保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灵敏有度地把握调价窗口和节奏,稳定价格预期。④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价格项目是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单元。要能够适应和支持临床创新发展,要具有相对规范和稳定的内涵,满足管理、监测和评价的需要。要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聚焦技术劳务,逐步形成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
(3)药学服务项目设置与标准建立: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设立药学服务收费项目。以药学服务产出为导向,聚焦药学专业技术劳务,形成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的药学服务价格项目体系。结合我国药学服务岗位、环节以及医保管理实际,从药学服务项目名称、服务产出、服务内涵、技术和资质要求、服务项目和标准的政策依据、计价单位、价格等方面,建立我国医保支付的药学服务项目及标准,具体包括如下几点。①服务名称:明确的药学专业服务项目;②服务产出:该服务项目能够为患者和临床诊疗带来的具体获益;③服务内涵:该服务需要药学服务人员完成的具体操作和服务内容;④服务技术和资质要求:对医疗机构等级、药学人员资质的具体要求;⑤服务项目和标准的政策依据:医疗机构提供服务项目和标准的政策依据,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
(4)试点与推广: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遴选若干试点城市,直接联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23];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药学服务医保支付模式和经验。
3.3.2医保优先支付的药学服务项目 药学服务内容根据药品管理和用药安全需求,功能、环节众多。目前,按照国家医疗保障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建议对以下药学服务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和立项收费,成熟后逐步纳入到医保报销范围。
①处方(医嘱)审核: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24]中指出:“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5]指出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五小项明确指出医保用药“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药师调配药品和审核处方要进行“四查十对”,审核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针对问题处方进行沟通和干预,为患者提供正确的药品。一方面可以减少错误处方(医嘱)导致的伤害和成本增加,另一方面,药师的医嘱审核协助医生优化复查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有限医疗资源的利用。
②用药教育:对门诊患者取药进行用药交代或住院患者出院带药进行用药教育,将药品的用法、注意事项和相关健康知识向患者进行指导,提升患者用药依从性,提高药物疗效,减少不良反应和不恰当用药导致一些不安全事件带来的伤害和经济支出。
③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s,PIVAS):国家已经制定相应的PIVAS建设和验收标准,颁布相应的工作规范,很多省份均已收费,但各地收费的差异很大,如普通静脉用药调配费在每组1.0~9.0元;抗菌药物为每组2.0~9.0元;肠外营养液在每组6.5~96.0元;肿瘤化疗药品、细胞毒药品等在每组9.0~50.0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单列项目,明确收费标准和范围。
④药学门诊和药师会诊:为满足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和解决危重症抢救需要,建议设立“药学门诊”和“药师会诊”专项收费标准。按照基本医保“保基本”、基本医保外“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的原则进行政策设计,药学门诊可以先解决允许该项服务收费的问题,在一些城市进行试点,待经验成熟后纳入医保。药师会诊已经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参照医师会诊标准收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单列项目,明确药师会诊标准和收费标准。
3.3.3药学服务创新、拓展与支付建议 鼓励开展针对全人群、全疾病、全周期的药物治疗管理路径研究与实践,有条件地区应实施开展标准化签约家庭药师服务,药师应积极参与家庭签约团队。鼓励医联体结构下的药联体建设,集约优质药师资源为区域提供有质量的可持续药学服务。鼓励互联网药房、社会药房(店)药学服务的标准化、有序化发展。支持智能药学服务以及合理用药数据等作为生产要素的良性发展。
根据社会发展和健康中国建设需要,需要进一步实施药学服务创新与标准化研究,条件成熟后纳入药学服务成本补偿的项目包括:
①治疗药物监测(therapeutic drug monitoring,TDM)结果解读及用药方案优化。TDM其基本流程应包括:申请检测、采样、测试、结果解析和治疗方案优化。目前药师工作价值局限于检测、采样、测试和出示结果,没有体现出对结果解读、分析和针对患者给予最优的个体化治疗方案建议的价值。补偿机制也应覆盖所有环节,只有根据检测结果及对该结果的解读,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制定药物治疗方案,才能实现真正的“个体化用药”与“精准药物治疗”的目标。
②个体化调配服务(儿童和老年人分剂量调配)。由于60岁以上老年人的用药剂量一般为成人剂量的3/4、儿童专用药品或剂型有限,且许多药物的说明书未提供小儿专用剂量,常常根据成年人剂量折算小儿剂量。在调配时需要特殊配置、稀释、分剂量包装等操作,因此建议在药师执行这些技术环节时需在原有调配基础上增加一定收费。同时,建议我国参考国外标准,结合儿童和老年人的特殊性,制定个体化调配服务规范。
③药学监护分级管理。对住院患者进行药学监护是临床药师的工作重点之一。2021年中国医院协会发布了临床药学服务药学监护团体标准,明确提出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为住院患者提供直接的、与药物使用相关的药学服务,对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与经济性均有重要意义。临床药师依据患者生理、病理状况以及合并用药等进行药学分级监护,而且药学分级监护应当同护理分级监护一样纳入收费项目。“分级监护”可以缓解在有限的人力资源条件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监护需求,不同药学监护级别应有相应的分级标准和分级补偿。
④社区(居家)慢病管理药学服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药学服务的不断推进,药学服务的范围将不再局限于医疗机构,逐渐向社区、家庭等多领域延伸,从而实现社区(居家)慢病管理药学服务。2020年《家庭药师服务标准和路径专家共识》[6]已发布 ,2021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包括居家药学服务规范在内的5项药学服务规范,对社区(居家)慢病管理药学服务实施补偿条件日趋成熟。
⑤互联网药学服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文件的要求,互联网诊疗活动已经逐渐普及。互联网药学服务是互联网诊疗的一部分,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可以向患者、患者家属及公众提供处方审核、用药交代、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物重整、药物治疗管理、药品安全性监测、药学科普等药学专业技术服务。2022年4月《互联网药学服务专家共识》由中国药师协会等多家社会团体正式发布[26], 明确药师有通过开展互联网药学服务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药学服务是医疗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生、护士的服务性收费早已立项收费的大背景下,药师提供的药学服务价值体现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并尽早落实,这对促进药学事业发展、促进药师队伍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医保对于合理用药的管控刚性需求与药师提供的合理用药的技术服务在供需上目标一致,是健康中国建设的天然盟友。推进药学服务体系建设和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在未来的几年必将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应。
《推进药学服务体系建设和医疗保障协同发展专家共识》撰写组
指导组专家成员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金有豫 首都医科大学
李玉珍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
王爱国 中国药学会
王友学 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处长(原)
王育琴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叶明功 国防医学院及精准生技公司
张耀华 中国药师协会
审核组专家成员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Douglas Steinke 曼彻斯特大学
边佳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医学中心
蔡本志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蔡立坚 美国罗斯威尔帕克综合癌症中心西新英格兰
大学药学部
曹伟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
翟所迪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封宇飞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冯欣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付秀娟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高申 海军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葛卫红 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
郭澄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郭代红 解放军总医院
胡欣 北京医院
黄品芳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黄欣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
山医院
贾方红 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
姜德春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姜明燕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冷家骅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李静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李娟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李澎灏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李正翔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林翠鸿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林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刘皈阳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
刘敬伟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刘世霆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刘松青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卢晓阳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罗夫 辽宁省退役军人总医院
孟丽华 中国药师协会
缪丽燕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邱峰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沈承武 山东省立医院
史录文 北京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
宋洪涛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0医院
孙路路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孙树森 西新英格兰大学药学与健康科学学院
孙艳 解放军总医院
童荣生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王国华 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
王家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王建华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王婧雯 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王丽霞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王晓玲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吴建龙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吴新荣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
吴玉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武志昂 沈阳药科大学亦弘商学院
谢娟 贵州省人民医院
闫素英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杨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于国超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医药服务产业分会
张伶俐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张相林 中日友好医院
张晓坚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张弋 天津第一中心医院
赵荣生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甄健存 北京积水潭医院
郑英丽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左笑丛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执笔专家成员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冯婉玉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高星 健康中国研究中心
姜玲 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
李伟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马满玲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陶骅 北京和睦家医院
武明芬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谢晓慧 北京大学药学院
赵志刚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