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美琪 浙江传媒学院播音主持艺术学院
当今社会,新闻记者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而享有新闻自由的权利。在制度保障之下,新闻报道有了更广阔的发挥空间。新闻媒体的功能也越来越强大,它不仅仅代表国家立场,有着舆论监督的功能,娱乐功能及宣传功能的地位也不断增强,因此新闻媒体有了更多的自主权。然而,新闻自由是把双刃剑,它并非无边界,也不是忽视和违背新闻失范的口号。现如今一些记者和媒体为了追求新闻价值和效应,甚至为了享受新闻带来的商业利益,他们会运用各种非常手段报道新闻,博眼球、做效果、捏造、虚构,丧失了真正的新闻价值。新闻规范并非照本宣科的体系理论,而是新闻记者从事新闻工作时,接受社会大众及职业操守约束的自律规范,新闻报道应由业内严格核查及公众舆论共同监督。本文通过分析新闻自由下,新闻报道失范原因以及解决思路。
新闻自由是人们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自己看法和见解的自由,是公民在宪法的保护下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包括新闻报道自由和新闻采访自由[1]。在自由发声的时代,新闻工作者报道的目的各不相同。在外界和内部的共同监督管理下,大部分的媒体及新闻从业者都能够在新闻报道中恪守职业规范。但还是经常会有一些新闻违规问题出现,相应的也会引起或大或小的舆论关注,这些问题不能单纯地归咎于从业者的道德及个人素质上,更重要的是要从各种事件中总结问题原因,推进新闻规范建设。
新闻真实性可谓是新闻的生命线。新闻真实需要新闻从业者准确地报道社会事实、真实反映客观事物。从新闻真实性问题上看,违规的现象有两种:首先,是新闻失实,失实性问题可谓是老生常谈,新闻里的内容都必须是有事实依据的,不能凭空捏造,这是新闻从业者要了解的基本知识和准则。一些新闻从事者虽然运用了新闻写作方法写出了成分结构完整的报道,但是由于内容被歪曲或被夸大虚构,所以根本上不具备成为合格新闻的条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制造虚假新闻,这严重违背了新闻规范。其次,在一些新闻报道中完全还原事件原貌细节,展现了一些“不应该”展现的内容。有时新闻记者因为触及当事人隐私、名誉等问题,而被追究法律责任。退一万步讲,就算没有被追责,也已经触碰了新闻规范的红线。再者,一些报道中出现“不宜”出现的画面或内容,例如血腥、暴力、恐怖画面甚至对于犯罪过程详细的披露,都是违背新闻规范的行为。新闻记者除了对新闻工作恪尽职守外,还需要具备对新闻生命和新闻职业的敬畏与尊重。新闻报道中任何一个内容和要素都必须符合客观真实性,新闻来源也必须有所依据这是新闻真实性的基本要求。新闻的真实性原则要求新闻记者要站在足够客观的立场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报道新闻事件不应该带有主观的情感色彩。站在事实的角度上,提出具有一定建设性的意见和看法,做到不吹捧、不夸大、不隐瞒,提高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凝聚力和传播力,这是新闻记者的本职任务。当然价值观导向与新闻真实性并非对立的,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主义价值观的前提下,要客观还原新闻事实。
由于新闻媒体多功能地拓展以及自主性的增强,从事新闻工作的目的各不相同。在流量为王的时代,新闻报道影响力与点击率和收视率有着必然的联系。由于被经济压力和收视率压力所困,为了抢占先机、吸引流量,导致国内一些媒体及新闻工作者走极端化路线,只为博得大众眼球,不惜违法失德,很多媒体新闻从业者忽视了社会责任感及其所肩负的舆论引导任务,过分追求强调新闻的新鲜时效性,却忽视了新闻的导向性,违背了新闻平衡性,只会让媒体新闻行业进入更加唯利是图的恶性循环。一方面,一些标题党用各种醒目不妥的字眼作为标题内容吸引流量;另一方面,在资本的扶持下,为了盈利,甚至加大对负面新闻报道的“影响力度”,而对那些具有社会价值和民众关切的事件却无人问津、置之不理。在1904年普利策就说过:“商业主义在报业经营中具有合法地位,但它仅限于经理部。如果商业主义侵犯了经营权,它便成为必然的堕落和危险,一旦发行人仅仅注意商业利益,那将是报纸道德力量的结束。[2]”为民众发声、为事实发声的价值新闻不应该仅仅是个别主流媒体的职责,追求具有正义的心脏和灵魂的新闻,有力地传播当今有关大众的公共生活、公共事务、民众共同利益和兴趣的新闻,可以在广大公众中产生强烈的反响,形成一定的大众影响力,更是整个媒体新闻从业人员的责任。
新闻自由的背景下,新闻行业有了更多的自主权,行业功能不断扩大。但是一些新闻记者利用自己的职业权利,自由发挥,职业功能定位不清,职业道路偏离职业规范。现如今,融媒体趋势使受众更愿意接受碎片化、娱乐化的新闻信息,但这并非意味着新闻报道要走向集体娱乐化道路,泛娱乐化的新闻内容偏离了新闻行业存在的主要职能,也背离其存在的核心价值。新闻报道中的娱乐性是建立在新闻规范基础上的。各种娱乐周边、游戏、情感类的新闻报道良莠不齐,为了新闻效果和点击率阅读量,一些新闻记者与基本的职业操守背道而行,忘记了身为新闻从业者所肩负的社会舆论正能量引导的职责。满足受众需求是新闻传播的目的,而“满足”是建立在坚持新闻立场和新闻规范的基础之上的,并非只为“迎合”流量需求。一味吸引眼球、低俗、强行煽情等的新闻报道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秩序和氛围。作为新闻新闻记者,要理解并明确自己的职业功能,对新闻事件进行客观具体的报道,切莫隐瞒或歪曲事实的真相,运用自身对事件的观察、提取、描述、组织、传播等专业能力,把事件真实具体有效地传递给受众,明确职业功能边界,满足受众需求。
新闻违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完全归结于新闻记者自身道德修养不足,各种社会监督机制、新闻媒体机构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培养道德和法律意识健全的理想型新闻从业人士,一直是任重道远的行业目标。具备健全的人格是成为一名合格新闻记者的前提。理论教育固然重要,但是道德教育应该放在首要位置。大多数高校中的新闻规范课程一般都被视为一门边缘科目,从思想上就弱化了新闻者素质修养教育的重要性,不仅仅是新闻记者,新闻部门中间的每一环节工作人员都需要有很强的新闻规范意识,新闻报道传达至受众之前,各单位部门要尽量避免由于审核不严格造成的新闻不规范的问题。要在新闻内容的价值导向以及新闻伦理上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从而降低影响社会舆论的风险。
新闻记者不仅要有规范意识,法律意识也固然重要。大多新闻报道,不论是从报道方式上或是报道内容上都有可能会触碰到法律的红线。一些新闻记者对法律条文的知之甚少,又由于收视率需求及利益驱使,很容易为了新闻效果而不经意间触犯了法律,当然这也违背了新闻伦理。例如一些记者在进行暗访工作时,为了探求事实真相、还原事件全过程,而会无意间参与到非法的活动中。他们追究真理的初衷和目的无可厚非,但是他们参与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不可否认。即使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吸引了众多观众的注意、提高的收视率、给社会还原了最贴近真相的事实过程,但是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们触及法律的行为应该受到部门和法律的惩罚。不仅仅是暗访工作,在新闻工作的很多环节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律问题。新闻记者需要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追寻事实真相,提高新闻质量。知法才能守法,这也就需要新闻工作者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
“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我们社会对新闻记者有着很高的寄望,他们能够担当起行业职责,自律遵守行业准则以及社会道德,而不是受控于外界力量。新闻工作者内在自律加上外部的他律,促使整个行业能够在规范的体系下稳定发展。一般来说,新闻职业规范一般是由新闻工作者本身、受众、同行、第三方的管控。新闻自由度和弹性空间是由新闻工作者的自律决定的,想要更多活动空间避免更多的他律,需要树立职业意识,恪守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底线。记者首先要明确传播是以“分享”的出发点,再结合正确的立场,对事实进行报道。其次要确立角色定位,记者应该是监督者、观望者,并非组织者、参与者。记者有新闻自由的“权利”,但并非掌握话语和事件事实的“权力”。所以,记者要明确自身权利与责任的相互统一的关系。在利益和职责面前做出正确的选择。
新闻规范教育应该是贯穿新闻记者职业生涯的,从高校到新闻部门,都要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或活动。新闻记者要重视自身的道德观念,在中国社会制度背景下,贯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党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根本性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新闻事业的根本宗旨[3]。对于新闻记者个体道德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新闻单位定期展开新闻规范教育活动,并且落实个体考核评估机制,表彰优秀模范,同时对于一些违背职业道德问题的人员进行教育惩罚。职业道德教育不仅要落实到具体新闻从业人员,同时新闻部门单位需要起到带头作用。新闻报道的“阶级性”也使单位成为新闻报道的重要的“守门人”。新闻单位要对报道内容、价值导向进行严格把关,通过严格的审核机制也让新闻记者们明白自己职责所在,放在首要位置的应该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新闻记者必须时刻审视自己的职业道德,将新闻内容规范化体现在自己的职业角色中。在生存焦虑及利益诱惑下,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生冲突时,要首选社会效益,引领群众的主流价值观念。
新闻记者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固然重要,但是“自律”本身的主观性太强,而法律的规范作用,则是客观、公正、具有科学依据的。现如今我国对于新闻法规的制定是缺失的,虽然在宪法和法律条文也有体现到与新闻道德相关的内容,但是依旧没有一套属于新闻规范的完整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对于新闻工作者在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失范行为,并没有一个准则和强制约束。在有关调查报告中,我国有 80.%以上的记者认为建立健全新闻报道的法律法规是相当重要的[4]。新闻法规的建立需要对新闻的采集、编辑、报道、传播的各环节以及新闻工作人员的责任权利等关键问题进行系统具体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解决新闻失范问题。
法律法规的建立同时需要不断完善的监督体系把关。新闻记者的工作最主要面向公众,一举一动都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因此新闻工作要有较高的透明度。新闻部门要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新闻界的导向变化实际上是当下社会的缩影。新闻记者所具有的话语权不是政府社会腐败、欲盖弥彰的工具,也不是新闻记者谋取私利用来挣钱的工具。一些记者和政府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新闻界及社会的风气,这个时候完善健全的监督机制就会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权力机制的监督是根本,新闻监督制度的确立不仅要覆盖新闻部门,更应该涵盖对政府部门的监督管控。社会公众是新闻监督的强有力武器,民众的声音是最具有威慑力的。因此在建立相关监督机制的同时也要不断完善民众的监督渠道和奖励机制,由下至上进行新闻监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达到彻底完善的监督机制。
在我国新闻媒体不断具有更高的新闻自由权利、走向市场化的同时,新闻记者的职业规范也在经历着重重考验。当新闻不规范问题出现时,无规可循、无法可依,让新闻记者职业面对问题出现时,不能及时的规范解决,《新闻法》的建立是新闻界以及社会的共同期望。在此之前,新闻记者要充分自律,遵循自身职业道德底线,将新闻规范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去,使我们的新闻媒体真正成为人民的党政喉舌,真正做到为民众提供正确舆论导向的指向灯。希望通过多方共同努力,维护新闻和舆论导向,推动新闻行业健康积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