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科背景下高校法律援助发展困境及对策

2023-01-05 10:49韩桂君万石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文科法学

韩桂君,万石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无偿法律服务。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守人民立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援助事业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全国法律援助力量整体架构之下,高校师生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高校法援既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组成部分,又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载体。新时代、新形势的社会环境呼唤着文科教育的变化与革新,高校法律援助符合新文科法学教育的建设方向。我国高校法律援助虽已取得不小进步,但在案件代理、资金费用、内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发展障碍,致使其与新文科法学教育的目标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对新文科背景下的高校法律援助发展进行研究,以期对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以及国家法学教育有所贡献。

一、高校法律援助的重要价值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最早探索可追溯至1992 年武汉大学创办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如星星之火在全国各地出现,成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学生直接参与案件办理的模式能够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提升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修养。高校法律援助是在满足法学实践教学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其教学性质远大于公益法律服务性质。

为了实现教育强国的目标,当前我国提出了新文科建设计划。新文科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对学生的价值观指引以及实践能力的训练。新文科的人才培养要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完美地契合在高校法律援助这一平台,弥补了政府公共法律服务的不足,符合“应援尽援”的立法目标。

(一)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

1.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贫穷者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也大幅度增加。2035 年我国要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强调政府责任之外需要激活民间法律援助力量的供给。法律援助具有天然的背反性,它的首要目标在于维护社会的平等,但因其扶助的性质又决定了并不可能向所有公民敞开。[1]出于援助成本等因素的考量,国家限定了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建立了对受援人的经济审查标准。但此种固定化的标准并不能完全适应实践中的全部情况,经济情况略高于法定援助标准的群体仍可能无力承担诉争所带来的成本。即使是经济情况符合援助标准的人民群众,也可能会因案件类型的原因而被拒于法律援助大门之外。政府的法律援助模式存在自身不足与缺陷,具体包括受案范围的局限性、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单一性以及援助受理程序的呆板性。[2]高校法律援助有着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在法定的援助范围基础上扩大援助范围,满足人民群众更多的援助需求,为处在“夹心层”的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法律帮助。

2.公正高效司法的迫切需要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案多人少”的问题日益凸显。2020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案件超过三千万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超过五成,法官人均办案数量达225 件,人民法院处于高位运行状态。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案多人少”现象的出现乃多因一果,但根本上是公民缺少诉求表达方式、矛盾纠纷拥堵至司法领域所造成的。[3]高校学生志愿者非官方的属性有利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化解纠纷,形成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4]即便是诉诸法院,高校法律援助的介入也可使当事人能正确表达诉求、准确列明赔偿费用的具体构成。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法官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精力,由此提高裁判效率,推动纠纷的便捷高效解决。我国法律渊源较为丰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变通规定等诸多规范性文件都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法律体系的繁杂已远远超过非法律职业人员所能掌握的范围。既然确立以司法方式去恢复补偿受侵害人的权利,就有必要保障当事人充分实现诉权。[5]当事人缺乏法律专业帮助而独自参与诉讼,会使其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导致正义天平倾斜,与公正司法相悖。高校法律援助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改变其诉讼力量不足的状态。

(二)与法学新文科教育建设相契合

1.法学新文科建设的要求

新文科概念的提出是对新形势下传统文科教学模式的反思。其建设要义在于坚持问题导向,打破学科壁垒,探索实践新课程、新模式。[6]新文科具备了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特征,同时又具有战略性、创新性、融合性、发展性这四个新特征。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实践早于政府援助,弥补了早期国家法律援助的缺失。随着我国政府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高校法援开始出现了重心的转移,由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转向于培育法律人才。新文科建设突出强调文科教育的质量发展路径,要改变以往文科教育强理论、轻实践的情况。[7]参与法律援助历练的学生能掌握基本的法律实践技能,对于课本理论知识的掌握也会更加扎实。英国法律职业未来委员会的《马尔报告》曾列举了法律人应当具备的二十四项技能,并说明其中十五项技能必须要通过非理论教学的方式进行培养。[8]培育新文科法学人才应当强化实践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水平,高校法律援助正符合此项要求。

文科发展除了要培养人才的专业能力之外,还需要对学生的价值观进行塑造。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法律人才的支撑,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需要一批信仰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的法律专业人才队伍。法科学子在提供法律援助中增长了智慧才干,了解了社会大众疾苦,增强了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了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实践人才培养的必然途径

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学应立足于实践。然而,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仍是传统的填鸭式知识传授,忽视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从了解法学知识到解决法律问题存在一定距离,法学院需要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解决问题”。[9]实践教学是跨越理论与实践鸿沟的桥梁,当前我国采取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实习等实践教学方式仍存在一定不足。在代写文书、参与诉讼活动中,学生能够将理论法学知识与现实的法律现象进行对照,提升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10]实践办案提升了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热情,最终形成知识学习与实践运用的良性循环,符合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作为新文科建设的重点领域,经管法学科建设的课程体系要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坚持以提升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①参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10 号)。高校法援是法科学子瞭望社会动向的重要窗口,是极为宝贵的教育实践互动平台,是实现法学新文科建设目标的必然途径。

3.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新路径

现代高等教育之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国民的基本素质,法学教育在此基础上还需培养学生的正义感以及人文关怀理念,法学生的人性应当达到一种更高的境界。[11]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法律职业伦理源于法治对法律职业角色的设定与法律的特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疾苦,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培养人道主义精神。高校法律援助开拓了法律人才思想道德修养培育新模式,充分体现了新文科建设的创新性要求,实现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的三位一体的效果。把法律援助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是锻造学生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路径。真正的精英法律人才不应高高在上,应具有服务大众的意识。

二、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障碍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通过短短三十余年的时间,完成了从无到有的创举,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高校法律援助与新文科建设的要求完美契合,但在案件代理、机构经费、内部管理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发展阻碍,使其当前尚不能完全满足新文科建设的要求。《法律援助法》明确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地位,给高校法援发展创造了诸多机遇,但仍存在制度保障缺位的情况。新文科概念的提出源于新国情、新发展、新需求的出现,需要对原有的文科建设进行新的变革。入法之后,当前高校法律援助也同样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为此,应正视挑战,把握机遇,助推高校法援长远发展,实现新文科法学教育目标。

(一)代理权尚不明确

1.案件代理权易受质疑

破除传统案例教学模式,推动法律实践教学,是新文科法学教育的一大抓手。当前法律援助服务种类已日臻完善,包含法律咨询、代写文书、案件代理等形式。但单纯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的服务仅是一种浅层次参与,是否可以为当事人进行案件代理,往往决定了一所高校法律援助的兴盛与否。在接受法律咨询服务之后,当事人可能会产生案件代理服务的要求,其诸多主张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最佳路径,莫过于让其参与真实的司法诉讼,高校法援与法学新文科建设契合的核心要点就在于学生的实际案件代理。

但是,《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以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推荐志愿者进行案件代理的方式常常得不到司法机关的认可,《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严重限缩了诉讼代理人制度。法律援助组织大多未进行登记,导致志愿者的身份不明,可能得不到法院等办案部门的认可,最终导致代理活动受阻。[12]代理权不明使得高校法律援助难以招募到优秀的学生,当事人的法律需求也无法得到完全满足,最终造成案源与人员的流失,组织处于低水平运作状态。

2.案件代理范围受限

值得肯定的是,《法律援助法》对高校法援的援助范围作出了一定规定,为今后高校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但对于案件代理权问题,当前法律法规仍存在制度保障不足的情况。《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学专业学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此处的“等”是否包括案件代理这一形式并未明确。①《法律援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对援助案件类型予以限制,但同时也保留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扩大的可能性。②《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细化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具体管理,司法部出台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志愿者管理办法》)。《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供民事案件代理服务,但依然未对志愿者可代理案件具体类型作出细化规定。①《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供下列服务:(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其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二)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三)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四)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提供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令人遗憾的是,《志愿者管理办法》未能在法律规范层面扩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案件代理的范围,对高校法援组织发展存在一定限制。

高校法律援助因其自身的灵活性,实践中有着可以对超过法定援助范围的当事人提供公益服务的优点。《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援助范围有待扩展,实践中高校法律援助代理的大量婚姻家事以及房屋租赁纠纷并不属于法定的援助范围。

法学新文科教育目标在于培养一批德法兼修的新时代法治人才队伍。代理案件能使学生扎实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社会大众的需求,从而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援助案件类型限定在《法律援助法》范围之内,将会阻碍高校法律援助案源的开拓,使援助志愿者较少或得不到实践操作的历练,最终导致人才培养效果大打折扣。

(二)机构运行经费缺乏

文科培养模式的创新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保障,法律援助的开展需要经费的支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进行法学新文科教育的实体基础,机构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我国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标准以及实际办案经费比例低于其他国家,部分地方甚至存在承办人员垫付费用的情况。[13]当前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经费主要来自于高校拨款,经费来源渠道较为单一。部分高校有公益基金会资助,但也存在短期性以及不稳定的特征。[14]

在此之前的《法律援助条例》仅规定了指派案件的津贴支持,基于地位性质模糊不清等原因,法律援助机构实践中很少将援助案件委派给高校。高校法援的案件大多源于受访群众的接待,而此类案件无法获得政府层面的相关补助。在成功入法之后,高校法律援助的制度保障逐渐完善。根据《志愿者管理办法》的规定,高等院校将作为事业单位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在组织层面上,高校法律援助师生是司法行政部门下属法律援助机构管理的志愿者。作为招募单位,法律援助机构应支付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差旅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②《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委托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业务培训,支付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当前高校法援代理的部分案件超出了法定援助范围,对于此类案件所产生的费用仍需高校法援自行承担。除此之外,援助机构的日常运转以及各类普法、模拟法庭、学术沙龙等活动的举办同样需要资金的支持。新文科建设强调法律实践,但实践活动的成功举办离不开经费的支持。资金的匮乏将直接影响机构的日常运转,限制其社会服务功能。

(三)内部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1.教师参与法律援助指导激励不足

新文科所要求的学生专业知识优化以及融通思维培养离不开教师全过程引导。援助业务活动的办理需要实践的积累,对业务日趋熟练的志愿者会因为毕业求职等原因而离开团队。作为一个长期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志愿者的数量以及办案质量是组织良好运行的关键。法律援助志愿者对代理案件充满激情,但实践技能的欠缺可能会使得案件办理质量变得差强人意,教师的指导便显得格外重要。新文科建设强调社会发展与国家建设的需求,注重构建学者与社会需求的连接通道。高校是专业人才聚集之地,当前高校教师存在“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相关制度激励措施的欠缺使得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教师指导稀缺。缺少相应的指导,学生的实践技能难以得到真正提升。

2.制度执行不到位

法律援助对学生实践技能的训练与职业伦理的锻造需要落实到案件办理与活动组织当中,否则就难以完成新文科立德树人、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任务。当前一些高校的组织架构以及活动形式设计已经较为完善,但由于缺少专职人员,考勤奖惩等既定制度并未完全落实。案例研讨会、定期例会等流于形式,不仅降低了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也耗费了师生宝贵的时间精力。法律援助组织在低年级学生群体中的招募往往十分火爆,竞争也颇为激烈,选拔出的志愿者个人能力会优于同阶段学生。

但由于学业、就业等各方面的压力,部分志愿者的积极性开始下降,对案件办理以及活动的举办可能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当前高校法律援助内部的监督主要由各部负责人以及学生负责人施行,碍于同学情面,学生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诉讼案件的审批、各项法援活动的举办已使得法援负责老师不堪重负,对于队伍的内部监督管理更是爱莫能助。

三、高校法律援助的完善路径

新文科对高校法律援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发展的外在驱动力。职业能力的塑造以及公正情怀的培养,是应用型复合法律职业人才的重要表征。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完善不仅需要宏观上制度保障支持,也需在微观上进行组织运作方式的革新,才能实现新文科建设的“软着陆”。在入法的背景之下,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应针对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在机构搭建、资金使用、业务办理、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

(一)灵活统一的组织搭建

1.校际法律援助联盟之可能

当前各高校法援组织大多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这与新文科协同化发展的理念有所偏离。校际联盟可以壮大高校法律援助的力量,让大型的学术活动以及模拟法庭比赛成为可能。定期的研讨交流有利于各高校取长补短、互通有无。针对各校法学资源不一的情况,可以先采取由一校吸收本地兄弟院校学生的方式,以点带面推动各校法律援助的生根发芽。①如湖南省漾翅法律实践团队以湖南师范大学为主体,吸收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农业大学、长沙理工大学等高校学生进入团队,或在其他学校建立“漾翅小分队”。在统一联盟的基础上,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提供分层次与特色化的法律援助服务。冲破各高校之间“校际藩篱”,推进协同共享是推动新文科建设质量保障的方法之一。在校际联盟的组织协调规划之下,亦可鼓励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特色化建设。[15]

2.申请登记非营利性法人

《志愿者管理办法》确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管理体制,但高校法援还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构建灵活的双重管理体制。司法行政部门对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应以宏观性引导为主,过度介入会使得社会组织丧失其灵活性的优势。[16]《新文科建设宣言》指出,文科建设要立足于国情,坚持走中国特色文科教育发展之路。我国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存在供给不足的情况,高校法援能充分发挥援助范围灵活的优势,为处在社会“夹心层”的贫困人员提供帮助。今后代理案件将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的方式进行,超过法定援助标准的案件可能无法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函。此类案件的代理权需要高校法援以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方式解决。在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也使法援专职人员设立成为可能,从而让指导老师能更加专心于学生案件办理指导。日常的行政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能够提升团队的办案质量与效率。

(二)资金的优化合理配置

法律援助制度是嵌入既有政治组织结构的新事物,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它的发展受制于国家预算体制、相关部门配合等因素。国家对高校法援办理符合法定援助的案件予以财政支持已实属不易,单纯依靠国家的力量负担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并非上策,需要辅以配套措施,扩展资金渠道。[17]新文科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在于“积极应变”,要克服“自身虚弱”,努力开辟新的创新空间。[18]

高校法援团队应开源节流,提升资金利用效率。一方面,优化办案实际经费支出,降低日常管理费用的比例;另一方面,要拓宽经费来源,发动律师协会等相关团体的捐赠。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社会捐助比例较低,募集资金投入产出比例不高。另外,还可以探索高校法援承接政府法律援助案件购买模式,从而缓解组织资金缺乏与案件来源较少的困境。非营利性并不代表组织不能有收入。高校法援组织可总结历年的群众来访问题,出版发行基本法律知识手册,还可以开发学校文创作品,进行作品义卖,积极为团队运作筹集资金。

(三)规范的案件业务办理

1.扩宽案件来源渠道

推动新文科建设并不是要全盘否定已有模式,而是要守正创新,做到破中有立。高校法援在遵从现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体制之下,需积极探索自身案件来源渠道。正视案源缺少的痛点与难点,建立长期的校地结合法律援助活动体系。[19]消协、妇联等社会公益组织接待的群众中大多有着法律服务的需求。高校法援可以与此类组织进行合作,为相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高校法援还可以积极联系司法实务部门,建立对口合作点,在当地法院立案大厅开设法律援助咨询点。

2.多元方式保持优质办案

打造“金专”文科,促进专业质量优化是新文科建设的具体行动方案与要求。高校法律援助能有效缓解当前法律援助供求之矛盾,但也应客观认识高校法律援助所能发挥的作用。考虑到组织的长远发展,要对援助案件进行一定审查,重视案件质量把关。案件的审查要以当事人的诉求是否有相应法律依据为核心,而非诉讼标的金额。法律援助服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关系的成立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选择的结果,标的额并不会影响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20]

当前我国法律援助资源十分稀缺,援助的最终目标应是对全体公民所有案件的全覆盖,适当扩大援助范围十分必要。但对援助案件范围的适当扩张也应有一定的边界,来访案件需要进行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审查。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律援助要改变过去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将发展目标从数量优先转向质量优先。[21]

3.着力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新文科强调学科的社会属性,学科建设要回应社会关切,建设成果要服务人民群众。案件办理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生命线,是“以人民为中心”在法律援助事业中的体现。高校法援的案件办理可以借鉴工程教育专业认定的理念和要求,坚持“学生中心、成效导向、持续改进”的原则。[22]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着力提升案件质量。确立“案前告知、案中指导、案后监督”的原则,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过程实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指导。[23]在办理诉讼案件前,需提前告知诉讼风险,避免当事人对案件抱有不合理期待。案件出现重大紧急事项,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新文科需要适应时代发展,抓住质量标准体系以及监控体系这两个关键,发展出体现各校办学特色的质量保障体系。[24]在具体办理规范方面,应当以《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为基础,结合本组织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业务规范。对于办理的援助案件,做到可溯源可追踪,推进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控制与总结反思,在过程与结果上推进案件办理的高质量发展与实践。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既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为实践课堂教学提供真实的案例教学素材。

新文科建设的目标之一在于破除人才培养机制壁垒,切实发挥实务部门的作用。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社会共同助力,模式创新是新文科建设的重要方法论。建立法学院校和法律实务部门良好的双向交流机制,强化实务部门对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案件的指导。在具体方法层面,宜采用鼓励式与启发式,案件办理坚持以学生为主,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四)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

1.构建合理的人员安排

新文科建设的本质最终要聚焦于人的培养,激发出每一个人的动力。针对部分志愿者积极性不高的情况,组织内部要对学生进行分层管理,根据学生不同阶段的特点安排工作。在大一、大二学生群体中选拔预备队员,作为援助力量的人才储备,案件的办理主要由大三学生负责。指导人员的配备既是提升团队业务办理的关键,也是学生实践技能提升的前提。团队应配备一至两名专职指导老师,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指导。以学年为周期,为团队配备数名非专职辅导老师,做到专业互补,提升教师指导质量。除此之外,还要强化与实务部门的沟通协作,聘请实务人士作为团队的校外指导老师,定期对团队成员进行宣讲培训。

2.志愿者专业多元化

欲打造新文科法学教育品牌项目,建立实践教学示范,就需打破各学科的边界,推动资源集成化构建。《法律援助法》规定只有法学专业学生才可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服务,此处的“法学专业”应作扩大解释,只要是法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均可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部分学校的法学专业学生人数并不可观,适当吸收社会学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的学生可以壮大高校法律援助力量,提高组织的专业复合性,形成优势互补。相较法学专业学生而言,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对社会衍生法律问题会更加敏感、更加专业,吸收此类学生可以提升法援组织的服务质量。[25]研究生大多通过法考、年龄稍长,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能力更强。应当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作用,使其与本科生共同参与案件办理,担任指导老师的实践教学助理。对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处理难度较高的案件,应由研究生单独组成小组进行办理。多元化的志愿者构成可以提升组织的融合性,促进跨学科的交流研究。不同专业的学生能够形成优势互补,充分贯彻新文科教育资源流动性的要求。

3.完善制度激励

立德树人彰显了新文科建设的中国文化内涵与路径。高等教育的目标在于人的培养。[26]在高校教师的引导之下,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活动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与职业伦理,但这同样也需要相应激励制度的保障。《志愿者管理办法》对教师以及学生从事法律援助规定了相应激励措施,但也存在效力层级较低、保障内容不足的情况。①《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司法行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共同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师生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可以将在校师生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评价的参考,探索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纳入学生实习、实训和实践课程。”法律援助服务作为业绩参考以及折抵实习时长的规定属任意性规范,对于高等院校的约束力较弱。在教育部的相关文件中需要对此规定予以细化,探索司法部与教育部联合发文之可能。新文科建设的根本在于优化课程体系,培养复合型人才。为此,需要打破当前“重理论、轻实践”的课程设置体系,对传统的法学实践课程进行转型改造升级,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

结语

新文科法学教育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高校法律援助作为新文科法学教育的实体平台,实现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三位一体的培养目标。司法部门以及各高校需在人员、资金、管理等方面提供更为完备的保障,激励更多师生投身于法律援助这一伟大事业之中。本文对上述内容展开初步讨论,希望引起更多对于高校法律援助以及法学新文科建设的关注。推进高校法律援助事业建设,培育德法兼修的卓越法治人才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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