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智航 曹永海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中国当下正处于全球化、文化多元和现代化的历史浪潮之中。在现代国家认同建构中,国家制度及其所决定的国家结构体系的全面优化是关键。(1)参见林尚立:《现代国家认同建构的政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息息相关。(2)新华网:《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习近平这样论述》,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xxjxs/2019-10/25/c_1125150203.htm,2021年5月27日访问。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能够统一和维护国家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生活模式,提高国民的国家认同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参见人民日报评论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www.gov.cn/xinwen/2020-11/21/content_5563258.htm,2021年5月27日访问。纵观各国历史,法典化对于一国的法律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统一有着重要意义,是民族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随着法学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中国民法典在解决诸多难题之后顺利出台,并于2021年1月生效。法典化的热度并未因民法典的出台而降温;相反,对法典化的建议和反思以及关于其他部门法法典化的讨论日益增多。法典具有法的统一化和稳定化等功能,但同时也具有割裂风险与过时风险等弱点。(4)参见沃尔夫冈·卡尔、马立群:《法典化理念与特别法发展之间的行政程序法》,《南大法学》2021年第2期。当下国家建构的复杂程度愈来愈高,法典化更加需要被置于全球化、文化多元和风险社会的框架当中进行考量。然而一旦如此,法典化的弱点便会被放大,从而面临解法典化的风险。当下,法典化如何承载国家建构所要求的法律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统一,如何应对当下社会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认识作为国家建构重要内容的法典化,又应当将之置于何种地位,是未来法律发展进程中需首先解决的问题。
国家建构理论由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于1975年提出,他将之定义为“国家对于社会的权力强化进程”(5)Charles Tilly,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1975,p.27.引自鲍志鹏、袁玥:《国家建构视阈下缅甸联邦政府与佤邦联合军关系探究》,《世界民族》2018年第4期,第30页。。而后的诸多学者就这一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和补充。现代法治国家的建构必然要以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为基础。法治化日益成为现代国家建设的关键,更与国家治理密切相连。(6)刘涛:《中国法治化治理改革与现代国家治理能力建构》,《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70页。对于现代国家而言,法律的体系化建设既是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也是必要手段。
国家建构理论的发展形成了两大流派,分别是内源型国家建构理论和外源型国家建构理论。(7)曹海琴、于春洋:《国家建构理论的两大流派及其研究新进展》,《国际论坛》2016年第3期,第54页。以蒂利为代表的内源派学者以“战争”为着手点(8)参见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强调国家与战争的关系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以弗朗西斯·福山为代表的外源派学者则主张国家建构即为国家能力的建设。福山认为“国家建构就是在强化现有的国家制度的同时,建立新型的政府机构”,强调对弱国进行干预。(9)参见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序第1页。然而外源型国家建构理论因其所凸显的“西方中心主义”而遭到批判。在这一领域,我国学者也有着深入研究。郁建兴认为,国家建构是指在既定领土疆域内创造出一个处于中央政府统治权威下的主权民族国家。(10)郁建兴、何子英:《后社会主义国家转型的结构性危机与国家建构》,《求是学刊》2008年第3期,第39页。徐勇提出“两维度说”,认为当下的任务仍是建构一个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相对均衡的现代国家。(11)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第26页。叶本乾、曾毅等学者提出“三维度说”,叶本乾认为现代国家建构是民族、民生和民主三者与国家之间的均衡和良性互动,曾毅则提出应当着眼于国家、社会和资本的权力维度。(12)参见叶本乾:《现代国家构建中的均衡性分析:三维视角》,《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曾毅:《现代国家建构理论:从二维到三维》,《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叶麒麟提出的“五维度说”认为,国家的规模、权威、职能、结构和公民资格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考量维度。(13)参见叶麒麟:《现代国家建构的多维度考量》,《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无论是内源型还是外源型的国家建构理论,都是为了实现一国国家能力和国家制度的建设。无论是两维度说、三维度说抑或是五维度说,始终都把民族国家的建设放在首要位置。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典编纂的概念始终是与民族国家建构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法典化作为国家建构的主要内容之一,具有提高公民的国家认同感、增强政府权力对社会控制能力的作用。同时,法典化也是一国法治化生活构建的重要方式和民族精神统一的主要体现方式。
综合国内外关于国家建构的理论研究来看,国家权力的合理化以及国家对社会权力的控制仍然是国家建构的核心问题。强化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提高国家能力则是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对于现代国家而言,一方面,法治化是国家权力合理化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法治建设能够起到强化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提高国家能力的作用。法典化作为现代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成果之一,它既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内容,也是重要标识,亦是国家建构的必要手段。
第一,人民的国家认同,既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基础与前提,也是现代国家维系和繁荣的保障。(14)林尚立:《现代国家认同建构的政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26页。世界上践行现代国家建构的国家几乎都在国家认同性、合法性、渗透性等方面存在张力。(15)李俊清:《现代国家建构的逻辑与现实——基于现代国家建构历程的民族问题透视》,《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第56页。本文对“张力”的使用与李俊清基本相同,意指同一事物同一思想体系之内的两个或多个方面,或者在两个或多个事物之间,呈现紧张的关系结构。蒂利伊始,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便被视为是国家建构的核心要素。然而,现代国家所采取的国家建构路径不再是以国家权力的暴力垄断为核心,而是强调国家政权的合理性,强调“良治”,即政府责任。人民的国家认同则是对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反映,强调公民对权威的承认、支持与服从,它是国家政权合理性的重要体现。构建法律化的公民生活方式对于“良治”的实现能够达到两种效果:一是对公权力的规范化从而提高政府公信力;二是增强公民对社会行动的预期,提高公民生活的稳定性,继而提高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由此可见,法典化作为民族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法律化的公民生活方式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第二,建立一个合理化的、能对社会与全体民众进行有效动员与管控的政府或政权体系,是国家建构的一项基本目标。(16)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76页。迈克尔·曼的“基础性权利”提出国家具有通过税收对民间社会渗透的能力(17)参见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陈海宏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9-71、104页。;吉登斯认为随着行政力量的增强,国家对社会的渗透更加广泛深入。(18)参见王威海:《西方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逻辑与历史经验:从契约国家理论到国家建构理论》,《人文杂志》2012年第5期。与国家认同相联系,国家权威渗透是国家在保证政权合理性的前提下,实现国家权力对社会控制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实现有效控制的标志和国家建构的重要组成。从历史上看,“行政国家”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初步阶段。(19)韩春晖:《从“行政国家”到“法治政府”——我国行政法治中的国家形象研究》,《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61页。这也就意味着现代法治国家的国家权力对社会控制的形式以法律为主,法律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社会控制必不可少的工具。
第三,法典化是对国家法律体制的统一,也是对一国步入法治化生活模式的宣誓。法典化是重要的立法活动,而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它是规则与价值的体系化。(20)参见王利明:《民法法典化与法律汇编之异同》,《社会科学家》2019年第11期。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流出。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典化的基础应当是民族精神的统一。在民族精神还没有达到统一的要求时,编撰法典会破坏原有的体系。“法律应该确认大众意识即民族精神,法律是对民族精神中客观力量的回应”(21)See Doherty Michele,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of Law,2nd edi.,Old Bairy Press,1997,p.233.转引自Rai,Neetij,Volksgeist:In View of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2010年10月21日)。http://dx.doi.org/10.2139/ssrn.1695389,2021年5月27日访问。。
对当下的中国而言,处理内部统一与多元化之间的张力,重振民族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协调传统文化与现代潮流,提高社会对于风险的预防能力,是国家建构面临的主要历史任务。法典化正是应对上述国家建构历史任务的必要手段。
对于民族国家的建构,以法典化的方式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是必经之路。国家建构离不开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所以法典的编纂要强调民族精神。法典化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汇编,更重要的是法律价值的体系化以及国家民族精神的统一。因此,法典化的实现意味着一国国民精神的统一,也意味着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认同,以及对国家整体的认同。
现代国家建构所面临的挑战是多样的,只有妥善应对,才能够构建和提升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法典化是应对上述挑战的有效途径。首先,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法律体系又借鉴了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法典化的任务就是将二者统一,既不能抛弃原有的民族文化与民族精神,亦不能忽视近几十年来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影响。西方法律文化即便是舶来品,通过近几十年的应用也早已同原有的中国民族文化有所融合。其次,当前国际化背景下,多元文化的冲击导致了持续和难以控制的文化冲突,这种冲突本身不仅是国家内部民族文化多元所固有的冲突,更是一种内部的民族性与外部世界性的冲突。法典化的目的便是维系一国内部民族精神的统一和稳定,同时也要考虑如何处理和化解国际化的问题与矛盾。最后,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引发的社会风险如何预防,互联网社会中复杂的社会关系如何应对,这需要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来加以规制。法典化虽然不是简单的法律编纂,但形式上仍然能够呈现统一且简洁的规范性指引,以协调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
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推动了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德意志民族的兴起要求德国在国家层面实现法律的统 一,日本选择了以继受的方式实现法典化。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所处的历史背景不同,面临的危机不同,所要面对的历史任务也有所不同。对于21世纪之前的欧洲大陆,法典编纂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民族国家的法律统一(22)参见陈卫佐:《现代民法典编纂的沿革、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例如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对于日本,当时通商口岸的强行打开迫使其必须自强,以实现其民族国家的统一,抗御西方列强。而对于当下的中国,民族性仍然是国家建构对于法典化的基本诉求。但是,当下中国国家建构面临着新的时代任务与挑战。对于当代中国,国家建构务必要做到协调传统文化与现代潮流、内部统一与多元化之间的张力,同时提高社会对于风险的预防能力。以法典化的方式应对前述挑战,是实现现代化国家建构的重要途径。
法国大革命时期有过诸多立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就是其硕果之一,并掀开了新的篇章。它意味着所有的法国人都属于同一个阶级——公民,它诞生之初就担负着统一杂乱的法律制度和形成一个坚如磐石的民族国家的任务。它的伟大之处在于通过法典化的方式实现了民族国家的统一。法国大革命能够实现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原因在于通过法典化使法兰西民族形成了民族性的“法律共同体”。(23)参见吴治繁:《论民法典的民族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虽然所有《民法典》的制定者都误以为他们的法典将是民法的极致终点,但法律在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发展着,在这种潜移默化当中,拿破仑民法典的光芒被新的成就所掩盖。(24)参见梅特兰:《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屈文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31页。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典化实现了法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它对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法典化影响深远。
1814年的德国深陷两难境地,面临着德意志民族如何实现统一的难题。德国身处欧洲中央地带,且四周无天然屏障的保护,当时欧洲各国并不希望德国统一。虽然神圣罗马帝国的崛起凝聚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而后却遭遇了失败。与此同时,法国大革命及启蒙运动刺激了亟需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德国。由此,原有的神圣罗马帝国遗产以及大革命的思潮使得德国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声音:是学习法国建立全新的德意志国家,还是保留文化遗产走改良主义的道路?
随着漫长的争论,德国最终以其民族文化为基础,完成了民法典的制定。萨维尼认为,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终随着民族特性的丧失而消亡。(25)参见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简言之,法律是作为一个民族的生命而存在的,无法同历史的积淀和发展割裂开来。“德国当下时代的使命不是制定法典,而是建立和完善德意志法学”(26)Vgl.Adolf Friedrich Rudorff,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Erinnerung an sein Wesen und Wirken,Hermann Bohlau,Weimar,1862,S.31.引自舒国滢:《德国1814年法典编纂论战与历史法学派的形成》,《清华法学》2016年第1期,第103页。。
在萨维尼看来,法典化需要具备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国家自身的立法能力;二是法典化能够解决多元文化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法律的统一。经过漫长的论战,德国完成了学术上的法典化准备。民法典的制定耗时二十多年,以温德莎德为领导的委员会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上就花费了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德国历经百年的法典化过程,最终实现了对民族文化的统一,实现了德国法学的长足发展,以此,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建构得以实现。
同德国相似的是,日本的法典化同样是因为外患的刺激,然其历史背景却与德国略有不同。德川幕府时代的日本还处于闭关锁国的状态,1853年的“黑船事件”打开了日本的大门。长期闭关锁国的日本,在被迫打开国门之后沉迷于西方的物质与文明状态。随着通商口岸的打开以及遭受他国的不平等对待,日本最终走向了明治维新的道路。日本亟需通过法制改革与经济发展来获得同西方列强同等的地位(27)当时日本由于封建割据的历史问题,法制极不统一,这与德国的情况有些相似,正是如此,日本才会产生编纂统一法典的冲动。,这对于一个长期闭关锁国的国家来说极为困难,因此采取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方式来实现国家建构不失为一条捷径。明治维新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变法”,而变法是通过继受的方式展开的。1871年7月制定的有关私权享有和身份证书的“民法决议”,几乎全盘吸收了法国民法典人事编的内容。(28)参见手冢丰:《明治民法史の研究(上)》,庆应通信1990年版,第14页。引自朱晔:《日本民法注释的演变对中国的启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第127页。在这样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同西方舶来法律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也就有了后来的“民法典争论”。日本法学界对于民法典的问题划分为“延期派”与“断行派”两大阵营。随着论战的持续,日本反传统的旧民法典未能得到推行。当时的日本意图通过法典化来复制西方模式,以实现西方意义上的现代化。但脱离本土文化的西方式法典难以与其社会境况相匹配,也就不能实现统一的民族国家建构。最终,德国的兴起与法国的式微让日本掉转了方向,转而学习德国。
日本第二次的法典编纂,学习了德国的法典化模式,走向了温和的渐进之路。日本最终立基于自身民族文化多元继受他国法,从而实现了法典的编纂,实现了民族国家的建构。
21世纪的中国社会与法、德、日三国法典化的时代背景全然不同。当然,第二次世界大战为中国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存在,实现国家建构的民族性,仍是法典化的首要任务。二战期间,随着侵华战争的爆发,旧中国的国门就像当初的日本一样被彻底打开,中华文化受到沉重的打击。当时的中国亟需革新,从“洋务运动”到“维新变法”,从技术层面的不自信逐渐演变成文化不自信与制度不自信,这使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学术界沦为了西方各种思想的跑马场。建国初期,我国的法制建设因缺乏立法经验过多借鉴了西方,但法律的发展不能脱离本民族的文化。习近平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幕幕历史悲剧。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坚定文化自信,是事关国运兴衰、事关文化安全、事关民族精神独立性的大问题。(29)2016年11月30日,习近平在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的讲话。参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5525230629875494& wfr=spider&for=pc,2021年5月28日访问。中国地大物博,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文化的多元性是中华文明固有的特征。不同于萨维尼时期的德国,中华民族的精神是统一的,但如何处理一体化和多元文化间的张力仍然需被重视。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在很大意义上是一个传统大一统国家整体现代转型的过程。(30)何显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逻辑》,《浙江学刊》2020年第6期,第6页。
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应对传统因素和国际局势的双重考验。(31)夏志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第4页。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现代国家的建构必须秉持开放的视角,这便对现代国家的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毕竟民族精神的统一仍然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中之重。此外,工业化是现代国家的标志,但工业化并不是现代国家的全部内容。现代国家还包括工业化所产生的社会结构,包括社会制度、经济模式、法律制度以及政治制度等。正如贝克所言,人们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是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既是科学的建构,也是社会的建构”(32)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新的现代化之路》,张文杰、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20年版,第192页。。由此来看,当下国家建构所要面临的挑战是纷繁复杂的。
法律制度的建构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正如皮特·范登伯格所言,法典化是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必要条件。所以,法律制度的法典化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的要求。当代国家建构所处的历史时期已经不同于19世纪的德国和日本。但随着信息革命的到来,第一次工业革命所呈现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模式,已经产生了较大的变化。数字经济与网络社群的出现,都使得现代国家的建设必须面对全球化、数字化和多元化带来的机遇与风险。数字经济的兴起推动了资本的积累和发展,网络社群的出现打破了固有的地域文化和社交模式,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不再被空间、时间束缚。快节奏的经济生活模式,一方面加剧了各类新型冲突的产生,另一方面降低了社会对未知风险的预判能力,再加上多元文化的冲击,公民对民族文化的认同乃至对国家的认同感也必然会受到挑战。所以,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及法典化,都更要强调服务于现代国家建构,不仅要实现对民族精神的统一,还需要应对新的时代挑战。
多元文化冲击下的法典化需要构建公民的法律生活模式。法典化务必实现公民对现代多元文化认同的建构。因此,文化多元就成了当代法律制度法典化不得不面临的挑战。文化多元是当下时代的特征,它既受全球化的影响,也是历史民族文化积淀的结果。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很多国家的建构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多元文化的重大难题。新加坡以多元文化主义的原则构建国家认同,在此基础之上创建共同的价值观念,该举措虽有成效,但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33)参见赵沁雨:《新加坡现代化进程中国家认同的构建——以语言教育为例》,《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而对于英国来说,情况也大抵相同,虽然“主流观点可能夸大了多元文化主义的失败”(34)参见王璐、王向旭:《从多元文化主义到国家认同和共同价值观——英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转向》,《比较教育研究》2014年第9期。,但至少说明了多元文化带来的冲击和影响难以消解。除了英国,欧洲许多国家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都反映着文化多元主义为现代国家建构带来的困境。欧洲国家不应当仍把持“单一民族”国家的观念去治理和应对一个实际上已经“多民族化”的国家现实。(35)张金岭:《欧洲文化多元主义:理念与反思》,《欧洲研究》2012年第4期,第123页。
对于现代国家而言,民族文化的多元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国家内部原有民族文化的绽放,更是世界文化交流和碰撞必然带来的结果。受全球化的影响,一国内部民族文化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样态。面对由此导致的国家认同意识淡薄、民族国家权威弱化等问题,做到“多元一体”是法律制度法典化所应当担负的历史任务。法律是一国民族精神的体现,因此在当代社会,法律体系的构建不仅应当具有对多元民族文化的包容性,同时也应当形成体系化的法典来应对文化多元带来的司法困境。面对多元的民族文化,法典化的价值在于为各文化间因交流与碰撞所产生的摩擦提供必要的统一制度,以便于协调。但这并不意味着以扼杀民族文化的方式来实现法律制度的统一,当下法律制度的法典化不仅应当实现对文化统一的指引,同时还需要对各地域、各民族文化的多元性予以包容和体现。
面对全球化的浪潮,法典化不仅需要实现民族精神的凝聚,还需要应对和协调全球化带来的冲击,以保障现代国家建构所必需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全球化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国家之间的交流,由此导致的不同国家之间的民族文化冲突是法典化必须要应对的。法律文化是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多元法律文化恰是“多元文化”的题中之义。(36)叶秋华、王云霞:《多元法律文化研究与外国法律史学科的发展》,《法学家》2007年第1期,第30页。对于18和19世纪的世界各国,国家建构一般只需考虑国家的内部事务。在如今全球化浪潮下,民族国家的建构不仅需要考虑民族精神、国家认同和政府权威等内部事宜,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已成为必然的趋势。如何处理由此带来的冲突则是一国法律体系所需要考量的问题。继20世纪90年代中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入全球化浪潮之后,2013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的提出意味着中国已经积极地承担起了应对全球化所要担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一带一路”沿线的法律文化同民族文化一样,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法律文化的这种多样性,是“一带一路”建设必然面临的局面。(37)丁相顺:《“一带一路”倡议与多元法律文化》,《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年第3期,第4页。如何处理一国的法律系统同他国法律之间的关系,协调国家之间因文化与法律体系的不同而产生的冲突,是现代国家建构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体系化的法典在当下将有利于各国之间进行交流。
法典化能够完成一国内部法律的体系化,它构建了在一国之内的个体间的行动准则。对于一国公民而言,同他国的交流势必存在文化的不同与法律规则的不同,如何避免和解决由此导致的冲突,对身处全球化浪潮中的国家极为重要。一方面,法典是一国本土文化以及国民精神的体现。非本国公民透过法典能够在了解一国法律体系的同时,间接地把握其背后的文化与民族精神,这有利于不同文化、不同地域间实现沟通和交流,以便减少冲突的发生。另一方面,受国家多元文化的影响,法典化必须具有更强的包容性,以接纳多元文化的社会体系并与之相配合。对于我国而言,当下的文化多元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原有的多民族文化,二是全球化导致的文化交流促进了文化的多元发展。法律多元并没有因法律全球化而消失;相反,全球化增强了法律的多元性。(38)参见严存生:《法的多元性的哲理思考》,载何勤华:《多元的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36页。因此,当代法律制度的法典化不仅需要完成其内部法律的体系化,更需要同他国文化与法律相融洽,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避免因文化交流出现的矛盾与纠纷。
网络社会的多样性对法典化的冲击力不亚于全球化。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出现为跨区域乃至跨国文化的交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网络社会对传统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瓦解。网络社会开辟的新社会模式与交际空间能够提供新的社会生活模式,也就要求法律的发展必须从立法层面予以跟进。当代法律制度的法典化必须适应网络社会的多样性,并化解其带来的冲击。当下城市化的发展以及高速的城际流动逐步冲击着传统社会,社会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新的纠纷与矛盾纷至沓来。城市的网络连接度与城市综合实力等级呈现出一定的正相关关系。(39)甄峰、王波、陈映雪:《基于网络社会空间的中国城市网络特征——以新浪微博为例》,《地理学报》2012年第8期,第1034页。这意味着,以业缘、血缘为基础的人际社会在城市中已经逐步被网络所侵蚀。相较于传统社会,网络社会所呈现出的社会关系更为复杂,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有异于传统社会。
首先,网络技术的发展导致了新权利的产生。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实现对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互联网结构包括物理层、规则层和内容层,三个层面的矛盾有着不同的法律需求。(40)参见李占国:《网络社会司法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前景展望》,《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物理层以设备纠纷为主,实质上仍然是传统社会中的纠纷,而规则层和内容层则不然。网络的规则层是协调管理互联网行为的“法律层”,包括认证规则、兼容规则和互联规则。(41)参见张新宝、许可:《虚拟网络,真实主权——基于网络空间主权的网络国际法》,载高鸿钧、申卫星主编:《信息社会法治读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66页。简而言之,网络成为了人们社会互动的主要媒介,从购物、学习和文化娱乐到国际交流与跨国贸易,网络无不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网络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伴随互联网相关规则而产生的新权利接踵而来,例如被遗忘权(42)参见郑志峰:《网络社会的被遗忘权研究》,《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信息权(43)Schwartz P M.Property,Privacy,and Personal Data.Harvard Law Review,2004,117(7),pp.2056-2128.等新兴权利的不断出现,构成了法典化所要面临的挑战之一。
其次,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发展造就了新的“法权主体”。网络发展历经web1.0、web2.0到了今天这种以信息向实物全面渗透为特征的web3.0,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日益凸显出鲜明的本体特征。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认知方面远超人的能力,阿尔法狗在比赛中的表现更是同人类的自主反应极为相似。面对这样一个新生的“法权主体”,应在坚持主体性原则的前提下,探索构建网络化的新型法权形态,以适应网络空间发展。(44)陈璞:《论网络法权构建中的主体性原则》,《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第80页。而与之相对应的纠纷则是内容层的矛盾纠纷,不可否认的是,内容层与人工智慧的发展息息相关。数据的不当获取和使用正不断引发新的纠纷,企业还在为用户数据的归属争论不休,人工智能所创造的产物如何归属也成为当下法律规则所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45)参见周源:《华为腾讯数据冲突将成行业常态,个人用户几无存在感》,载网易财经频道,https://money.163.com/17/0806/13/CR5KUO5J002580T4.html,2021年5月28日访问。上述内容只是网络技术发展到今天所呈现出的冰山一角,而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社会又会出现何种新的模式、新的权益、新的“法权主体”还未曾可知。
网络社会的发展能够造就新兴权利、新的“法权主体”,而法典一旦被制定,就难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应对。面对变化程度如此之快的网络社会,传统的立法理念与立法模式同样会受到冲击。新的概念和事物对法律的更新提出了时代要求。法律要跟上网络社会变迁的速度,要么是设立基本原则或规则以司法实践的方式应对,要么以新颖的立法技术或理念应对,而新的单行条例或者特别法的确立必然会对原有的法典造成冲击。
法律的制定有滞后性,法典亦是。现代社会的风险不断增加,如何有效识别并做出应对是法典化必须正视的问题。包括网络技术在内,后工业社会的发展速度令人沉醉于其硕果的同时,亦会带来未知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已经被创造而未被察觉,也可能还未被创造却必然会随着科技发展的硕果一同诞生。“风险”是人类生产生活的伴生物,它普遍存在,需要人们不断提升对于风险的预测和防控能力。但现实是我们往往对风险预估不足。21世纪以来,我们日益处在一个全球化、多极化和高度网络化的世界,这样的格局与特征也为风险打上了“全球性”烙印,具有“广泛性”和“分享性”的特征。风险社会的理论源于乌尔里希·贝克的著作。贝克对“风险”这一概念的定义,很重要的一个认识在于风险是伴生的、不易被察觉和预测的,“在科学化的文明中,风险处境必须突破周遭的禁忌保护层,从而‘科学地诞生’”(46)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张文杰、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18年版,第25页。。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本就是多元和全面的,无论是政治、社会、经济还是环境的领域,都已经与传统社会有着天翻地覆的差别。这就意味着与之伴生的,由现代化带来的风险是多元化的,它潜藏在人类社会的各个角落。“风险大多化身为‘潜在副作用’,而人们也承认威胁的现实性并使之正当化。”(47)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张文杰、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18年版,第25页。。风险的日新月异意味着法律体系的修订也务必紧跟其步伐,这对于法典化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挑战。如果将法典的出台视为法典化的最终形态,那么在风险社会之中,法典的出台也意味着解法典化的开始。
网络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同样可以归结于“风险”,但这样的风险同资源危机、环境破坏、福利病、人口结构失调等都是已经被识别的风险。当下,处于风险社会中的我们很难确定有多少风险还未被识别,而法典化所要构建的法律生活模式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样态,社会风险的增加对这种稳定造成了冲击。面对风险社会,科技的、政治的、社会的和法律的手段都是必要的,因为风险已经具有全方位与全球化的特点。20世纪以来,风险的规避已经成为热议的话题。三鹿奶粉与新西兰毒奶粉导致的侵权问题、网约车的规制问题以及网络案件的管辖问题等,都已表明现代社会中的各类纠纷和矛盾远远迥异于传统社会。我国学者对风险社会下的刑法问题曾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48)参见南连伟:《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风险损害实质上就是风险行为的结果,但这种结果又是社会发展不得不承受的结果。(49)刘水林:《风险社会大规模损害责任法的范式重构——从侵权赔偿到成本分担》,《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111页。以法律的方式,预防和规范风险行为,控制风险的损害程度,是当下法律制度在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历史使命,亦是法典化所需面临的挑战。
当下全球化的浪潮以及科技的发展使得中国法律文化和法律技术已然有了质的飞跃。中国社会现有的法律技术足以满足和超越法国、德国和日本法典化时期国家建构的需求。然而,当下正处于自反性现代化的时代,科技已经无法有效控制工业化带来的风险,其自身反而在不断创造新的风险,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民族国家的建构本就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此外,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时代特征也为国家建构带来了新的挑战。民族国家面临着威权的弱化、民族文化“元叙事”的瓦解等问题,这导致国家认同出现动摇和削弱。(50)参见赵颖、许苏明:《国家认同的当代困境与文化公民身份的意义》,《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面对新时代的诸多挑战,法典化依然肩负着凝聚民族精神统一民族文化的重要使命。但是,法典化并不能够包罗万象。当前社会的变迁速度之快,使得法律在面对有些新的事物新的社会问题时,通过设立单行条例、特别法的方式更为有效。这意味着法典化在应对当前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挑战时其能力是有限的。
法律制度的法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能够实现对法律制度的体系化。例如对民法而言,单行法有悖于民法的体系化,不利于民法基本价值的一贯性;法律汇编不是真正的体系化,难以有效实现民事法律的内容全面性和内在一致性。(51)参见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路径》,《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只有法典化能够真正实现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和价值上的体系化和统一化。因此,只有明晰法律制度同法典之间的关系,才能够认识到法律制度的法典化如何能够应对当下国家建构所面临的挑战。
1.法律制度是法律价值实现的工具
法律制度是一国或者一地区所有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总称。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良法”的建立是必要的,而各国法律植根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也就意味着各国的良法有着不同的标准。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世界元素和中国标准而言,秩序、公正、人权、效率、和谐等当属其基本价值。(52)参见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习近平总书记在阐释国家治理与社会公平时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53)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人民日报》2014年1月1日,第2版。法律制度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理应以实现法律价值为目标。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与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54)参见卓泽渊:《论法的价值》,《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简而言之,法律的价值就是承载和满足人的需求。同时作为人的创造物,法律的价值亦承载着人关于法的理念和精神。法律制度则是以实在的形式承载法的价值。
2.法典是体系化的法律制度
罗马时代二元化的法典编纂思路对于现代法典编纂有着深刻影响。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受到两种不同的法律观影响:一是汇编式的法典观;二是以教育为导向的法典观。前者所关心的是法律从业者,法典的目的是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体系,对于体系化的追求并不高,尤其是法律精神的体系化;后者所关心的则是法律的学习与研究,更偏向于法律的普适性以及对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体系化的构建,尤其是法律精神体系化的构建尤为重要。对于现实问题而言,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前者的理念更为重要。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法典更多被看作是为司法裁判提供具体规范依据的文本。(55)薛军:《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第65页。但是,以实用为主的法典编纂难以同法律汇编相区分,法典化的意义如果只是统一司法实践,那么法律汇编一样可以做到,因此需要重申,对法律精神与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才是法典化的意义所在。
从形式上来看,法典似乎就是法条的汇编,然而,法典化却又与简单的汇编极为不同,它所完成的应当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体系化。以民法典为例,德国民法典的建构采用了民商分立的体制,意大利与荷兰等虽然采取了民商一体的方式却没有设置系统总则,因为在将民法与商法不做分立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制定系统化的总则以指导和涵盖民事、商事的规则本就困难,建构这样的总则需要考虑两者之间的差异,同时又需要将二者体系化。体系化并不是简单的汇总,它意味着法律精神的统一,也就是以统一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为总纲,统领、指导与涵盖民事和商事的法律规则。
3.法典的本质是法律价值的载体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任何法典背后都有强大的思想运动。”法学界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多从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定义法的价值。(56)王国征:《“法的价值”与“法的价值取向”概念研究述评》,《东方论坛》2009年第6期,第97页。法律价值的背后实则是人对于法的价值的追求,支撑法典化运动的也是人对于法律价值的追求。法律制度是法律价值的载体,法典化的法律制度亦是。相较而言,法典化所追求的法的价值体系化,其动力一定是更为强大的法律思想运动,这股力量想要将原本四散的不具有体系化特征的法律规则凝聚起来。
多元文化的冲击是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如今的国家建构势必面临着多元文化的考验,如何在接纳多元文化的同时,建构统一的民族精神,维系统一的民族国家,是这个时代各国必须面对的难题。作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作为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法律制度的建设必须接受上述考验。然而,面对世界性的多元主义、网络社会的多样性以及风险社会的不可预测这些问题,法典化的路径仍然与法律制度多元化的诉求存在较大张力。
第一,民族文化是多元的,保留这种多元化只能采取高度概括的方式,而且单纯体现民族精神的法典化也无法适应全球化浪潮。当一部法典采取国家主义的价值取向,就会把新的习惯以法典的名义排除在外。(58)参见李凤章、郝磊:《民法法典化与习惯缺失之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当然,城市化、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使得一国内部各民族文化的交融加深。在这样的背景下,文化的多元性与共同性似乎能够得到实现,欧盟正是一个实例。但这一看似完美与理性的提法,实际上反而成为欧洲认同的藩篱。(59)洪霞:《“多元统一”:欧洲认同的极限》,《世界民族》2010年第1期,第3页。显然,统一和多元本身就是存在张力的,所谓多元统一也只是一种折中的方式,以高度概括的方式寻找多元之间的统一性能够更大限度地保护多元性,然而多元和统一之间的关系依然需要不断平衡。除此以外,体系化的法典必须要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然而,各国法律本就是其民族文化和法律价值的体现,社会文化的差异决定了不同国度的法律制度之间必然存在冲突。法典化一方面有利于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另一方面却又极易让人忽略各国文化中地域与民族的多元化。
第二,法典化带来的统一性同网络社会的多样性存在张力。现代的法学必须要对网络社会保持足够的敏感性,保持相对稳定的更新速度以适应网络社会的多变性。对于刑法来说,其保护的法益在网络社会中随着社会发展,内容在不断变化。有些传统法益,在网络时代增加了新的内容(利益),外延发生了变化,且受到了新的侵害。(60)参见张明楷:《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对于民法领域而言亦是如此,例如计算机数据是不是财产的问题在民法理论上就缺乏基础性研究。(61)参见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信息权益就是网络社会所出现的新型法益。再比如,通过网络技术所实现的民事侵权、网络货币的继承等便使其外延发生了变化。当下的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网络社会而发展,已经存在的既定的内容可以同传统的法律制度一同被体系化,然而现在对于网络社会很多新生权益还未有定论,甚至还有未出现的新权益,法典化如何将其同时体系化便是疑难问题。
第三,法典化所致的法律的滞后性更为突出。滞后性是成文法固有的性质,这种性质在法典上尤为凸显。互联网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在网络社会出现之前,或者互联网初现之时,相应的社会问题都未被发现,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更是滞后。网络的迅速发展同法律滞后性之间的张力,在当下愈发突出。法典化能够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统一,然而全面实现法律法规的统一并非是件好事。制定法的滞后性如今已是立法所不可忽视的问题,而法典化作为一种立法手段必须认识到法律的滞后性问题,对此已有诸多学者予以讨论,比如有学者提出应当设立灵活的立法审议机制(62)参见汤善鹏:《“新的情况”应限于法律过时——以〈立法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与第104条为分析基础》,《法学》2019年第7期。、提高立法效率与法律的前瞻性(63)参见吴志攀:《“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等。在诸多提议当中,立法的前瞻性是极为重要的,尤其处于风险社会之中,等待风险的出现再进行立法往往难以应对风险的多样性以及风险的新生速度。如果不实行法典化,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治实验能够高效应对多变的风险。也就是说,地方法治实验应对和预防风险的能力,远大于统一化的法典。如此来看,面对风险,法典化必须要保有极大程度的宽容,同时也要意识到这种宽容会带来解法典化的风险。
面对全球化和多元化的冲击,法典化必须面对如何完成传统的民族国家建构,如何应对全球化和多样化的社会发展以及如何保证立法的前瞻性以应对风险社会风险新生等三个方面的挑战。统一和多元之间的冲突是必然存在的,在如今全球化和多元化的历史趋势下,显然不可能追求纯粹意义上法律文化的统一。
1.统一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统一是法典化在形式和内容上必须达成的结果。这种统一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规范的完备性,二是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完备性要求一部法典尽可能地将现有法律规范应收尽收,体系化要求将这些规范从价值到内容再到形式都能够统一并且呈现出逻辑的自洽。
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并不是去多元化,所谓的统一仅仅是形式上的统一,法律制度存在的价值和目的仍旧是承载和实现社会公平以及捍卫私权的价值理念。当下的法典化,不仅要立足于文化传承,还要融通中外古今。(64)参见易继明:《历史视域中的私法统一与民法典的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新时代的国家建构对法典化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协调多元和统一的对立是当下法典化的重要任务,或者说在多元化和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典必须容忍法律体系的多元。如果只考虑体系化,这样的目的或许更容易达成,然而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法典的完备性。面对新时代的挑战,法典化从一开始就面临着解法典化的危机,而牺牲法典的完备性,实际上是为特别法和单行条例等创造了条件,因此这样的做法会加大解法典化的危机。毕竟,多元文化是现代社会绕不开的问题,风险的新生速度同样会令“完美”的法典与时代脱节。设立特别法与单行条例,推动地方法治实验也是无可避免的。完备的法典反而会使其步入解法典化的危机之中。反之,牺牲一定的完备性,从立法价值出发,增强其包容性和延展性,使得法典能够具有一定的“拓新”能力,从而间接提高前瞻性。正如新时代下的民法典,它应当为商法、民事特别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提供元概念与元规则,并对其他民事规范起补充和兜底作用。(65)参见朱广新:《民法典编纂:民事部门法典的统一再法典化》,《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6期。法典化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能够一定程度地实现法律制度的统一。然而一旦以牺牲其自身的完备性为代价,实质上也就意味着法典化不可能通过统一法律制度来应对新的挑战。法典化若要牺牲一定的完备性,以体系化实现价值上的包容性和延展性,那就意味着法典化之后,只能够通过设立单行法和特别法,同时推动地方法治实验才能够应对挑战。法典化并不能够做到独自应对当下国家建构所要求的一系列内容。
2.呈现形式理性的法律结构
形式理性对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66)参见关涛:《民法典的形式理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法典化的意义不仅在于立法,同样在于司法和执法,随着社会的变迁,司法解释、地方立法、单行条例以及特别法等越来越多的法律内容需要以各种方式设立,以应对新的法律问题,由此带来的便是实践中的冲突。法典化呈现出形式理性的法律结构恰恰能够使得司法实践标准化和统一化,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法典化不仅需要形式理性,更需价值理性。(67)参见李少伟:《民法法典化与私法价值的实现》,《河北法学》2019年第12期。法典的价值理性体现在对现代民族国家社会实际情况的调整与控制上,同时,它也必然需要回应本民族的价值追求。然而,社会的发展变化往往使法典的形式与其价值追求相脱离。因而,要实现法律的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就必须在法典化的进程中体现时代精神,彰显民族的文化力量。表达了当代统一民族精神的体系化的法典,也就需要随着全球化、网络化,民族文化趋于多元化发展,不断地进入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进程。因而,法典化只是法律制度运动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而不是终点。
3.构建法治生活模式
法典化的作用不仅仅在于立法、司法和执法,还在于对民族性国家文化的表达。体系性是民法典实现民族性的外衣。(68)许中缘:《政治性、民族性、体系性与中国民法典》,《法学家》2018年第6期,第47页。一国的法典对于现代国家而言,于内于外有着不同的意义。对国家内部而言,多元文化虽然能够刺激和释放文化的活力,但同样冲击着公民的国家认同感。例如,国旗与国家元首都是国家统一性的象征,这种统一性能够激发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法典化是对民族精神的体系化,同时也是对法律文化的统一,二者均能够实现国民从对国家法律文化的认可到对国家文化认同的转变,从而增强国家认同感。此外,法典化同时也将其蕴含的法律文化予以呈现。公民对于法典所代表的法律文化的认同也有利于法律文化渗透和融入公民社会生活之中。对于国家外部而言,法典化有利于他国及其国民迅速地、便捷地了解本国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有利于二者之间的社会互动。然而,随着全球化与网络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会促使民族文化的多元化发展。因此,法典化在完成其民族性的主要任务时,势必需要保有包容性,以提供元概念与元规则的方式同特别法和司法解释等保持良性的沟通与互动,借此应对当下国家建构所面临的挑战,同时避免解法典化的危机。
从各国法典化的历史来看,法律制度的法典化工作承载着各民族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特殊历史使命。法典的编纂有着宣示民族国家统一团结的重要意义。法律制度通过法典化能够成为一国民族精神的标志。无论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德国萨维尼时期还是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法典化,抑或是今天我国《民法典》的出台,法典化都肩负着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使命,象征着一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意义上的团结统一,而不仅是法律文本的统一。并且在司法实践上,法律制度体系化有利于司法审判的统一性。但正如梅特兰所指出的,法典并不是法律发展的尽头,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具有时代性,并且处于动态的过程,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国家建构必要手段的法典化并不能够产生终局性的效果。新时期的民族国家建构,必然会为了应对新的风险与挑战,对法律制度提出新的法典化要求。当下,法典化依然具有局限性:一方面,民法典蕴含的民族精神及其价值追求,都要通过对其进行诠释来实现;另一方面,法典的完备性在当下难以实现,法典化的体系性与完备性之间的张力在当下社会,受到全球化、技术革新以及社会风险等影响只会愈来愈强。因此,法典化虽然能够以体系化的方式实现统一民族文化的重要价值,这对于政治、文化和法律规范具有形式上的重要性,它是民族国家民族精神统一的标志。但完备性的缺失意味着,法典化在应对网络社会、风险社会、多元文化以及全球化带来的冲击时,能力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