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研究综述

2023-01-05 01:44赵若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2期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工作

□文/赵若辰

(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南京)

[提要]新经济、新业态、新技术催生的新就业形态已成为解决劳动力市场问题的重要手段。新就业形态形式丰富,发展迅速,规模较大,对“稳就业、保就业”有着独特作用,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权益保护、人员激励、技能培训、企业管理、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从新就业形态的定义、积极意义与挑战、完善新就业形态发展路径等三个方面对已有研究进行归纳,深入认识新就业形态,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前言

传统的、标准的就业方式有着正式的劳动关系和较强的依附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方式、行为准则等方面有较强的控制。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规律地获得较稳定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非标准就业则与之相对,属于次级劳动力市场,是传统、标准就业的重要补充。随着信息技术的升级、通讯技术的成熟,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出现,劳动方式变化、劳动关系变革,新就业形态应运而生。习近平指出,对待新就业形态,要“顺势而为、顺其自然,让它脱颖而出”。本文拟对现有研究进行梳理,深入认识新就业形态。

一、新就业形态的定义

新就业形态伴随着大众消费升级,知识经济、服务经济进一步发展产生,本质上是借助信息技术升级的灵活就业。在党的层面,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在政府层面,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

虽然政策层面非常重视新就业形态,但尚未形成统一解释。部分学者用零工经济、平台型就业、共享用工模式、按需雇佣模式等来描述新就业形态。朱松岭认为,新就业形态在互联网背景下产生,尚未完全独立;劳动合同不固定、劳动关系不明确,政府管理尚缺乏。张成刚指出,从生产力角度看,新就业形态是劳动者依托数字化的生产资料实现虚拟与实体生产体系灵活协作的工作模式;从生产关系角度看,新就业形态是劳动者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点对点的就业模式。新就业形态的“新”体现在新就业领域、新技术支持、新组织方式和新就业观念。方长春认为,新就业形态新在劳动方式,除了去雇主化、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就业形态,多雇主化共享用工以及采用新方式的传统、正规劳动关系也属于新就业形态。

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就业方式,新就业形态可分为“五客”:(1)自主创新创业的创客模式:包括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稳定型创客模式和所创事业尚未成型的机会型创客模式。(2)由公司向互联网发布碎片化的任务,群策群力共同完成的威客模式。(3)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对接客户的对客模式,主要集中于生活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4)在知识经济下产生,依靠交流、利用分享圈社员的信任获取收益的圈客模式。(5)从事多重职业获得收益的兼客模式。兼客模式可根据工作内容进一步分为继续本职工作的延伸兼客和从事不同工作的多元兼客;根据工作方式分为不完全兼职者和完全兼职者。不完全兼职者有富余的时间和精力,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希望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更充分地发挥自我价值。完全兼职者则依靠出卖简单劳动实现就业,从事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替代性。

二、新就业形态发展的积极意义与挑战

一方面新就业形态更为灵活自主,能改善就业形势,提高匹配效率;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又在法律界定、权益保护、组织管理、产业升级等多方面存在挑战。

(一)积极意义。与传统灵活就业相同,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灵活,具有低门槛、低市场准入的特点,就业弹性大,职业覆盖广,参与方式多,能为不同技能水平的劳动者提供就业选择,能分流、容纳传统产业溢出的劳动者,能直接或间接地创造就业机会,也因此能够带来劳动报酬的增加,改善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减轻弱势群体的贫困,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增加。

相较于传统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工作地点灵活化,工作时间弹性化,能给劳动者一种“自由”的体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日程,以个体化方式参与经济生活,得到充分锻炼,个人价值被不断激发,工作满意度有所提高。此外,新就业形态多集中于电子商务平台、社群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包含了更多稳定发展的经济组织,劳动者更年轻,受教育程度更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就业质量。

新就业形态能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提高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之间的适配性,实现劳动供求双方高效匹配。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体现在雇主与雇员两个方面。从业者能利用闲置资源,缩短工作搜寻时间,直接与工作机会对接,实现与多方的供求交易;用人单位能整合利用内外部人力资源,减少搜寻成本,并根据市场预期及时调整雇佣规模,规避风险。此外,新就业形态将工作任务模块化,可以根据不同任务的特点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改善工作效果。

在绩效管理方面,新就业形态的绩效管理更注重用户价值,由消费者进行匿名线上评价,既能提高客户的参与度和认同感,也能提高从业者的服务质量,实现企业、劳动者和客户三方整体利益最大化。此外,新就业形态以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等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考核内容,绩效规则公开透明,指标客观明确,结果由算法得出,更能给予劳动者公平感。而且,新就业形态的工资溢价效应更强,且多采用累进式考核,能产生较高强度的持续激励。

(二)面临的挑战。新就业形态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了一定积极影响,但同样有“自由”的代价。首先,新就业形态打破了劳动保护的法律框架,劳动关系模糊,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普遍,是一种脱离劳动法约束的“中间状态”。劳资双方力量不均,权利义务失衡,劳动者只能以个体力量面对市场风险,无法享受基本社会福利。一方面雇主和平台不用承担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等责任,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另一方面劳动者往往缺乏风险意识和参保意愿,低技能劳动者缺乏议价权,不断产生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安全事故多等问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等方面具有一定不安全性、不稳定性。此外,现行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无法适应新的劳动方式,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重要问题,大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无法获得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收益和保障。劳动者商品化程度加深,议价权减弱。方长春认为,由于新就业形态下工作场所分散,发生安全事故时责任难以认定。除此之外,劳动者还可能因虚拟经济欺诈、平台破产、跑路等原因导致权益受损。其次,新就业形态有着多方参与的特征,劳动者看似有较大自主权,但在事实上受到平台、消费者、用工单位、政府等多方控制。由于任务导向的报酬方式模糊了时间价值,劳动关系又存在不确定性,职业紧张、超强度、超时劳动普遍存在。

此外,新就业形态下,工作任务被分解和细化,劳动技能被消解和重组,用工单位缺乏员工培训的积极性,劳动者需要承担自我技能提升的培训成本,并需要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用工需求。低人力资本的劳动者只能接受有限的收入。新就业形态主要集中于第三产业,它快速甚至过度发展,易导致实体经济衰落。随着人工智能的应用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低端岗位易被取代,而许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与的正是低端服务业的劳动。因此,不断提高的生产效率不仅会造成部分劳动力的冗余,还会限制他们的再就业能力。从某种程度上看,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建立在宏观经济下行、实体经济衰退、就业形势严峻之上,并不意味着就业质量提高。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从属性和归属感都较弱,缺乏对工作的基本认同,有更强烈的疏离感和工具性质,忠诚度不高、责任心不强,行为和态度趋向于机会主义。这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易损害企业的稳定性。新就业形态减少了组织的人力资本积累,会导致人力资源流失和传统的管理策略失效。新就业形态给企业管理带来挑战。

新就业形态的工作评价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从业者可以通过“刷单”提高等级,消费者会受主观因素影响“恶意评价”,易导致虚假绩效。新就业形态的绩效管理以结果导向为主,评价指标单一,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对劳动者的绩效反馈和权益保护。此外,弹性自主的工作难以保障安全和服务质量,碎片化的任务导致工作机会不连贯,远程化工作增加了个人和企业信息泄露的风险。由于劳务、商品供给主体分散多元,相应的市场监管难度大大增加。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异质性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劳动者拥有更多选择权,无形中挤占了低技能劳动者的资源。尽管新就业形态能够增加劳动者的收入,但会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

三、完善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路径

新就业形态具有一定趋势性意义,完善新就业形态发展应使现有的劳动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政策、企业管理方式等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

第一,重新审视现有法律定位,提升劳动立法水平,对模糊化的关系进行准确的认定,将新就业形态纳入法律框架。要规范不同业态主体的权责边界,可以创立新的分类或法律主体,增设中间保护地带。

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者提供维权路径。要激励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并明确平台的参保责任。要完善社会保障的转移接续制度,减少流动障碍。要实施“普惠性”政策,设计适合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保险种类和缴费水平。要强化新就业形态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准则的作用,为劳动者提供组织性保护。在信息时代,要建立线上线下相辅相成的利益表达渠道和维权途径。张毓龙、刘超捷提出,要建立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基金;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互联网平台是新就业形态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具备自律监管的意愿和大数据监管能力。平台应主动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与劳动者进行权责分配。当前,公共就业政策与平台结合得较少,应形成政府与平台企业的良性互动。此外,由于劳动形式复杂多样,对新就业形态的统计较为困难,可以借助平台企业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统计、监管范围。

第四,造成新就业形态负面影响的根本原因是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减少。要延伸职业培训外延,加强社会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在技能提升中发挥主体作用,应不断提高自身能力,适应市场需求。对于能力有限的劳动者,政府应为其提供就业与培训机会。用人企业也应加大培训投入,与产业升级的现实需求相适应。

四、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成熟和互联网平台的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对就业模式的影响日益显著,新就业形态发展迅速,成为学界研究热点。现有研究在理论、方法等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借鉴。

尽管已取得一定进展,关于新就业形态的研究仍值得进一步深入:首先,在研究内容上,现有研究对新就业形态的影响的探讨多集中于其不稳定性、不安全性。其次,在研究视角上现有研究对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提出的建议较为宏观,从微观角度,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个人的研究较少。此外,现有研究多侧重于静态的观点。从长期来看,新就业形态是否能良性、健康发展?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是否真正获得主体性与控制权?企业是否真正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新就业形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还是产业升级的阻碍?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从动态视角展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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