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复合生态正义原则与实践路径

2023-01-05 01:00罗诗钿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差序正义重构

罗诗钿

(汕头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2021年4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时深入阐释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提出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色发展、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等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六条重要原则,这六条重要原则的内核是重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自然生产与空间生产等正义原则,在“最大公约数”复合正义的合理重构中生成人类“生命共同体”共识和有效行动原则。这六条原则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扩展到人与社会的关系,从自然空间生产延伸到社会空间生产的理性重构,为人类生态文明的建设提供了“中国方案”。

一、坚持生态普遍正义与生态差序正义相统一

生命共同体理念的现实基础源于对人类与自然关系异化导致的生态灾难的反思,其理论基础是人类能理性地重构生态正义。人类的公共理性“承认人与自然的关系内在地包含正义的维度”[2],因此生态正义首先是一种“普遍正义”,是对全人类与广义自然的伦理关系的反思性重构。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全球化、工业化、城镇化的状况差异很大,受历史境遇、发展阶段、族群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群体在承担生态义务和享受生态权利时呈现出国内国际、代内代际、区内区际的差序正义形态。

因此,处理好国际生态问题,一方面要在最大公约数的基础上建立国际生态普遍正义原则,另一方面要敢于正视历史、直面现实,承认生态差序正义的存在,合理处理生态普遍正义与差序正义的关系,否则无法达成生态正义原则的国际共识。习近平主席在阐述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六条重要原则时,坚持了生态普遍正义与差序正义的统一。习近平主席秉承“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原则,强调“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对人类与自然关系异化导致的生态灾难的反思,是人类构建生命共同体的理性前提。“人类应该以自然为根,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1],任何国家、任何地区、任何族群都必须坚持这一共识基础。“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则体现了生态普遍正义与差序正义相统一的主张。

作为制度伦理的原则设定,“正义”是普遍性与相对性的统一。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规定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个人自由和人人平等的“自由原则”,机会均等和惠顾最少数不利者的“差异(补偿)原则”[3](P4)。在“普遍正义”之“自由原则”的基础上,罗尔斯设定了“差异(补偿)原则”,试图解决客观历史事实造成的差序正义关照不足的难题。然而,“基于无知之幕原初状态”下的“差异(补偿)原则”过于理想,它在高度抽象中忽视了历史与现实的境况,无法有效应对目前最突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国内国际的生态差序正义问题。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历了被西方发达国家长期殖民的苦难。经过长期艰苦的反殖民战争获得独立,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程度较低,工业化、现代化往往处于初期、中期发展阶段,发展方式大多属于依赖资源投入的“粗放型”。因此,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每创造等量国内生产总值的能源消耗量往往是发达国家的几倍,吃饭问题与减排问题矛盾突出。就现实而言,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的人才、资金、技术都十分薄弱,在全球化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发达国家资本转移的“世界工厂”,发达国家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廉价产品而受益,发展中国家却付出了不可再生资源大量消耗、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的沉重代价。以中国为例,“世界制造”给中国经济带来高速增长,也使“中国的经济增长实际上提高了美国人的生活水平,1998年来自中国的加工品使美国实际收入提高了0.2%,到2008年时则达到0.6%,翻了两倍还多,相当于美国人均收益了1000美元”[4],但这样的发展对中国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是触目惊心的。

习近平在其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阐释中,充分体现了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理性原则。他倡导的“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共同责任原则”,意味着无论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都必须承认和重视当今世界资源消耗、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的事实,共同遵守约定的生态义务、承担约定的生态责任,此为“自由原则”下的生态普遍正义,体现了中国对全球生态现状的理性正视和人类对生态责任的应有担当。“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体现了在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基础上,对国际生态差序正义的有力维护。因此,不仅必须理性看待历史上殖民运动对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发展模式、全球化地位的影响,而且必须客观看待其带来的生态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在拟定生态义务时,合理考虑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发展转型中生存与环境之间的客观事实,制定“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弥补客观历史事实造成的生态义务承担与发展成果享有的不对等。

可见,就国际社会而言,坚持生态普遍正义与差序正义相统是一种基于“最大公约数”的生命共同体。一方面,发达国家不能无视历史与现状,利用话语主导权厘定超越发展中国家现有承受能力的生态义务,一味强调所谓的“同等责任”“一视同仁”。对此,习近平主席提出了国际社会要“照顾其(发展中国家)特殊困难和关切”“发达国家应该切实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方面支持”,在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基础上,坚持生态普遍正义与差序正义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一个“公平正义、行动有效”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不能抱着“受害者情节”不放,将落后的发展方式带来的环境问题全部推给发达国家的殖民罪恶和全球化下的资本异化,懈怠自身的现代化转型、发展方式转变,以致无力承担甚至推脱相应的生态责任。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做出了榜样。在现代化转型、发展方式转变上,中国将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在生态责任担当和实际行动上,中方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就全球而言,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构建首先需要解决国际国内生态差序正义的问题;具体到某一国、某一地区而言,生命共同体的构建还需解决生态代内代际差序正义(几代人公正享有生态资源问题)、区内区际差序正义(区域间生态资源享有与均衡发展问题)。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先富到共富的发展战略下,我国的非均衡发展已经造成了代内代际生态差序正义、区内区际生态差序正义问题,体现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与乡村、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在生态成本承担与生态成果享有上的不公正。进入新时代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来,党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把“共同富裕”写入国家战略[5]。“共同富裕”的国家战略实现了由重点发展到均衡发展思路的转变,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着力解决生态代内代际差序正义问题;在区域产业重新布局、产业梯度转移中着力解决生态区内区际差序正义问题,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环保政策倾斜等方式,再分配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与乡村的生态成果享有和生态责任。

二、坚持生态持有正义与生态分配正义相统一

就法哲学而论,生态正义是生态义务与生态权利的分配问题。从人类发展史来看,生态正义问题不是一个与生俱来的问题,它伴随着人类的现代化、工业化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凸显,又在世界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经济的全球化中日益复杂化。因此,要达成生命共同体中的生态正义原则的牢固共识,就无法回避历史,在生态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中充分考虑“分配和持有的历史信息、历史过程”,而不是维持“当下的结果”,此即对生态持有正义的历史性反思[6]。就当今世界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经济的全球化所生成的生产和分工的世界版图来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生态资源消耗、生态责任承担与发展成果享有上不对等。作为“全球制造”的发展中国家牺牲本国资源为全球尤其是发达国家生产出了大量的廉价产品、资源半成品,得到的却是微薄的加工费,并被要求“平等地承担”温室气体排放等生态义务。面对世界生态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共识,形成一个公认的、公正的“分配模式”,此即对生态分配正义的现实性重构。

在罗尔斯、诺奇克等人看来,持有正义原则是一种“历史原则”,而分配正义则是一种“非历史原则”。只不过,罗尔斯希望在“无知之幕”的历史悬搁与公正契约的现实设置中,建立起“自由原则”和“差异(补偿)原则”相统一、相补充的分配秩序。而诺齐克则提出了在坚持获取、转让和矫正等持有正义原则的基础上重构分配正义。诺齐克首先对持有正义作了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反思,认为“如果一个人持有的权利合法,转让的方式自由合法,那么持有便是正义的”[7](P279)。换言之,不仅“获取正义”“转让正义”,而且“每个人都拥有这样的权利,那么这一分配便是正义的[8](P9),否则就必须诉诸“矫正原则”,重建分配秩序。就全球化生产和分工的世界版图、国际生态义务和权利的分配现状来看,发达国家在生态资源的分配上具有明显的话语权。从表层现状来看,生态资源分配的话语权取决于各国的现代化程度、文明程度和发展模式;从深层历史逻辑来看,生态资源分配的话语权要追溯到殖民历史,归因于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生态正义“是一种全球性的资源环境配置正义”[9],即包含生态资源享有与生态责任担当的人际和国际间“关于环境资源的分配正义”[10](P1)。由于历史的遗留和全球化的现状,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定国际生态制度上拥有话语主导权甚至霸权,“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利益(自然资源享有)与负担(生态责任)上的分配显失公平”[11]。

因此,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思想要成为共识,其关键在于在重构生态正义原则时,充分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反思原有国际生态制度的获取正义原则、转让正义原则和矫正原则,合理平衡持有正义与分配正义。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强调“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它既“充分肯定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所作贡献”[1]和牺牲,又不回避导致发展中国家目前发展状况、环境状况的客观历史原因——西方殖民与原始积累的灾难遗留,是对当前国际生态义务承担与生态权利享有规则“获取正义原则”的反思。而期望“发达国家应该展现更大雄心和行动,同时切实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方面支持”,便是对历史“获取正义原则”反思后的矫正。同时,对国际、区际乃至不同实业合法碳排放、碳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则是对“转让正义原则”的贯彻落实。

可见,只有在充分尊重历史基础上反思生态正义中的“获取正义原则”,正视现实基础上科学制定生态正义中的“转让正义原则”,才能对现有的生态权利义务分配制度进行“持有正义”的审视,重构合理的生态分配正义原则。生态权利义务的分配是人类社会权力关系在生产、信仰和制度上的显现。因此,要审视生态权利义务在持有正义与分配正义上的问题,就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全球技术、政治、文化、信仰等的合理重构,“对抗那些制造环境和社会不公正的社会过程(以及相关的权力结构、社会关系、制造制度、话语和信仰制度)”[12](P460)。正是基于此,习近平主席在构建人类生命共同体的国际演讲中,对生态分配正义提出了复合性重构的建议。一是强调国际政治协商与公正的国际法制定与实施。习近平强调了“要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以公平正义为要旨、以有效行动为导向,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巴黎协定》的目标和原则”[1]。二是强调技术协作体制机制的合理化。即完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方面支持”的体制机制。三是强调厚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之文化信仰。即重申“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一时发展的短视做法”,在坚持绿色发展的观念中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格局。通过全球技术、政治、文化、信仰等的合理重构,既可避免发展中国家陷入生存权与发展权超越其发展水平、发展特征的生态义务的困境;又可避免“少数掌握话语权的发达国家寻找各种借口拒签、退出全球生态公约”的局面[11]。

三、坚持自然空间生产的生态正义与社会空间生产的生态正义相统一

生态问题产生于人类在自然空间的生产过程中。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球扩张,人类日益意识到自然空间生产中的生态正义难题根源于社会空间生产的性质。社会空间承担着生成“为生产和消费服务”的人类的“知识”和“行为”[13](P73)的责任。因此,要规范自然空间生产的正义原则,必然追问社会空间生产中人类的“知识”和“行为”的正义问题。在现代社会,“为生产和消费服务”的人类“知识”和“行为”主要由信仰系统、发展方式、治理模式、技术体制构成,习近平主席倡导的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六条重要原则,就是以对自然生产空间生产生态正义的反思为基础的,逐渐深入到对人类发展方式、治理模式、技术体制等社会空间生产正义的反思,“落脚在空间生产正义重构逻辑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整体性革命上来”[11]。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是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升华,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国际倡议与实践。习近平主席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生命共同体”理念,致力于在人文与技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统一原则下正视传统自然空间生产正义的困境,探索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信仰基础、价值理性基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旨在对人类(资本)生产方式、人类存在价值的深刻反思中,重构社会空间生产的信仰系统,将人与自然关系上升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生命共同体”的高度。“坚持绿色低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是通过技术创新、技术系统构建来引导人类在自然空间生产中作出合乎生态正义的生产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做出合乎生态正义的消费行为。“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的理念[14],“坚持系统治理、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则是从社会空间生产中的制度创新、制度合作系统构建来合理分配国际生态权利与义务,形成科学高效的全球生态治理机制。

将人与自然关系上升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生命共同体”的高度,不仅超越了资本异化,而且实现了社会空间生产中的信仰系统、技术系统、制度系统的重构。当代人类生产的空间从自然拓展到城镇、大都市及其紧密连接的城市群、都市圈、湾区乃至全球,若不对生产方式的无序扩张和人类技术理性的滥用加以生态正义的引导与规范,那么“被膜拜为世界市场的经济领域,连同为它所决定的空间,以及被绝对化的政治领域(官僚体制),有可能摧毁它们自身的基础如土地、空间、城镇和乡野,从而导致自我毁灭。”[13](P3)如此,后代人的生存空间将毁在当代人无序的空间生产和膨胀的消费欲望中。只有限制资本主义异化生产方式的无序扩张和人类对技术理性的野蛮滥用,才能破解代际生态差序正义困境,在技术系统创新和制度系统的重构中凸显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四、多重空间正义视域下生态正义困境的解决路径

随着全球化、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生态问题延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生态正义问题演变为包含社会正义、政治正义、空间正义等的复合正义问题,因而破解生态正义困境的路径应落脚在多重空间生产正义重构上来。

1.坚持人文与技术相统一,重构自然生产的空间正义

生态普遍正义问题生发的理论基点是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的良性关系。生态差序正义首先是人与自然间不合理的权力关系在生产、信仰和制度上的显现。因此,打开生态差序正义的第一把钥匙是重构自然生产的空间正义。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逻辑下的全面异化)对“交换价值”的追逐和“剩余价值”的榨取,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资本逻辑下,人的物欲极度膨胀,滥用技术,攫取自然资源,无节制地开发自然空间,一方面导致生态资源日益匮乏、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另一方面导致社会物欲膨胀,消费主义盛行,忽视生态生产的价值,使后代甚至人类陷入代际生态差序正义的泥淖。

然而,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所阐明的那样,资本具有异化和文明化的两重性。资本的文明化有利于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协作、自由竞争中的技术创新,它为人文精神、理性精神的回归提供了可能。因此,重构自然生产的空间正义,破解代际生态差序正义困境,应该尽力避免资本异化、发挥其文明化的功能,实现人文与技术有效耦合,“标”“本”兼治。一是需在制度设计、技术革新上努力,建立科学理性的技术系统,此为“治标”。二是需回归“人的类本质”之人与自然的合理关系,重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当代人文精神,此为“治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应成为人类的根本价值理念,因为它是超越了“科学知识、组织效率、技术理性、货币和商品交换中介”[12](P225)等工具理性的信仰系统。

中国一直致力于推动国内国际合作,探索解决代际生态差序正义的中国方案。习近平主席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生命共同体”理念,是致力于在人文与技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统一原则下解决代际生态差序正义的典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绿色低碳”[14]理念、“生命共同体”的“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和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在对人类(资本)生产方式、人类存在价值的深刻反思中,将人与自然关系上升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生命共同体”的高度,在超越资本异化中实现人文精神回归、价值理性重构和信仰系统重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的理念,“生命共同体”的“坚持绿色发展、坚持系统治理、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则是从现实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等技术系统的构建上来破解代际生态差序正义困境。信仰系统的重构是解决代际生态差序正义困境的根本性理念重建,技术系统创新则是满足人们美好生活的现实关怀。

2.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统一,重构全球空间生产正义

全球化本是拉近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生产生活的现代化机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现代化的差异,占据资本、科技、金融话语霸权的发达地区和国家往往在全球化的国际分工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全球化中处于尴尬地位的广大欠发达国家在“全球空间生产”中日益滑入边缘化的深渊。这就是全球化的“地理不平衡发展”——一种“新帝国主义”,它体现为利润、政治话语权、生态资源等“权力不平等分配”,它拷问着“全球空间生产正义”。

就生态资源的享有和生态义务的承担而言,率先开始工业革命而进入现代国家行列的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强国,依靠绝对的资本、科技、金融优势,主导了国际生产和分工,使欠发达国家沦为其资本、科技、生产的输出地,在获得超额利润的同时将生态污染留在了当地,让广大欠发达国家在全球生产中“不可避免地为此付出包括丧失财产、工作、经济安全、生态安全,更包括丧失尊严和希望的沉重代价”[15](P109)。而欠发达国家成为发达国家的“全球制造”者,一方面他们只获得廉价的劳动力收入,大量的利润和财富被拥有雄厚国际资本和科技知识产权的大财团榨取;另一方面他们因丧失国际政治话语权,被要求与发达国家一样无差别地承担“平等的”生态义务。可见,不平等的全球化分工和生产,导致了严重的财富和话语权的世界分化,从而在生态资源的享有和生态义务的承担上陷入了国际生态差序正义困境。背负着沉重生态负债的欠发达国家,在世界不公正的生态权利义务关系中,在“财富、幸福、尊严、希望”[16](P28)的享有上与西方的差距越拉越大。

因此,要重构全球空间生产正义,破解国际生态差序正义困境,必须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统一,构建公正的全球生态正义原则。尊重历史,必须认识当今欠发达国家“粗放型”发展方式背后的客观历史原因,即正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历史对欠发达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的影响,及其与欠发达国家牺牲环境的“粗放型”发展方式的必然联系。直面现实,一方面,必须意识到生态问题是关系到全人类生死存亡的世界性问题,无论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都必须承担生态义务;另一方面,必须面对在不公正的全球化生产和分工中,发达国家在生态资源的享有和生态义务的承担上具有话语主导权的事实。

基于此,尊重历史,直面现实,构建公正的全球生态正义原则就成了焦点问题。就理论而言,公正的全球生态正义原则必须在坚持正义的普遍原则与差异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持有正义与分配正义的统一。坚持正义的普遍原则,强调在全球建立一套“最大公约数”的生态正义原则,即习近平主席强调的“多边主义”对话机制上的“以国际法为基础、以公平正义为要旨、以有效行动为导向,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目标和原则”[14]。坚持正义的普遍原则,是对既有历史的承认但又不纠缠于历史的理性方式,它是摆脱了欠发达国家“受害者情节”和发达国家“资本的原罪者情节”陈旧思维的全球共识。然而,正如罗尔斯和马克思强调的那样,坚持正义的普遍原则,只是一种形式正义,也是一种对持有正义的承认。因此,还必须坚持正义的差异原则(补偿原则),即对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的“不利的现状”进行生态补偿和差异式分配。坚持正义的差异原则,通过分配正义,解决“现实中不同起点(主要是处于劣势者)”的正义补偿问题,在“不伤害形式正义(普遍原则)”[17](P24)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正义。这就是习近平主席强调的“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它一方面“充分肯定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所作贡献,照顾其特殊困难和关切”,另一方面呼吁“发达国家应该展现更大雄心和行动,同时切实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方面支持”。

就现实而言,践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仍然必须坚持生态正义的普遍原则优先、差异原则为辅的理念。在分配生态义务如节能减排等的比例上,在限排、产业转移等时间节点上,应适当考虑欠发达国家的历史与现状,作相应的补偿。但不能因此而违背全球生态正义的共同原则。在这点上中国向世界作出了典范,中方宣布“中国将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只有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统一,才能在“共商共建共享”平等对话基础上,有序推进公正的全球生态正义原则和国际生产空间正义原则的构建与完善,逐步破解国际生态差序正义困境。

3.坚持一体化与差异化相统一,重构城市生产空间正义

工业化、现代化催生了城镇化,也带来了城乡二元化的弊病。“城市空间生产”对生态差序正义的拷问集中在大都市与中小城市、乡村在生态价值、生态资源的“创造性破坏”与“毁灭性贬损”的巨大反差上。资本逻辑不但主导了城市空间秩序,而且损害了原来的空间生产机制,打破了城市与乡村等其它地理空间生产的“生态功能位格”。其一,都市资本逻辑带来的人财物的过度集中,财富的无节制积聚,不仅是对其它地区生态资源的虹吸,也成为其它地区发展的“标杆”,是一种“创造性的破坏”,因此城市空间生产成了超大都市对其它地理空间的“压制差异的政治问题”[12](P480)。其二,生产带来的“创造性的破坏”,使中小城市和乡村丧失了原有空间生产的“生态功能位格”,遭受了“毁灭性贬损”。在都市成为空间生产的主导者之前,农业生产、城郊生产与城市生产各行其位,不同生产领域的人们(农民、工人)各有其道,生态功能在不同生产空间各处其“位格”[16](P7)。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商业化的急速发展,大都市和中心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位置不断强化,逐渐拥有了重新定位生态功能的话语霸权,它“通过制度规章和技术管理让空间服从权力,控制(乡村、中小城市)空间”,稳固其“超发达、超工业化、超都市化”的地位,将中小城市、乡村空间生产纳入大都市的“资本生产体系”[17](P7-8)。它们一方面强行给周边中心城市、乡村贴上“中心城市的后花园”“中心城市的生态休闲乡村”等标签,另一方面向周边城市和乡村梯度转移“粗放型”污染产业,加剧了生态资源享有与生态义务承担的失衡。

就现实而言,大都市与中小城市的分化、城乡二元化带来的生态义务承担的失衡等区际生态差序正义困境,在于未能合理处理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体化与差异化关系。首先要从观念上消除现代化的误解。现代化不能简单地等于工业化,更不等于“粗放型”发展模式。“一体化”指大都市、小城市、乡村都能享受现代化带来的福利,如高质量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差异化”指大都市、小城市、乡村都能在科学定位“生态功能位格”基础上走差异化的发展之路,实现中心城市产业高端化、中小城市工业聚集化与乡村生态化发展的相互补充,并通过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缓解区际生态差序正义困境。总之,“一体化”是现代化福利享有的一体化,生态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的一体化;“差异化”是发展方式的非同质化。

就中国而言,党的十九大以来尤其是十九届五中全会以来,“均衡发展”与“共同富裕”理念写入了“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规划”,为中心城市、中小城市、东中西部地区、乡村的“生态功能位格”定位、生态权利义务关系的厘定擘画了蓝图。一是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科学制定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定位。如明确绿水青山的乡村“生态功能位格”定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18](P40);科学研究“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城镇格局”、中西部“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发展”[18](P26)中的不同城市、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位格”定位及其应承担的生态权利和责任。二是实现一体化的现代化发展成果享有,明确不同地区的生态权利和生态责任。通过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18](P41),完善碳排放、碳交易制度,不同地区、不同污染程度、不同工业化阶段的城市依规承担相应的生态责任。通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均等化,让为发达地区城市工业化作出重要生态资源贡献的广大农村、中西部资源地区得到应有的补偿;另一方面可以“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18](P40),为中西部资源型经济向绿色创新型经济转型提供资金支持,间接地为发达中心城市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生态资源和生态休闲胜地。三是坚持差异化的乡村现代化之路,走绿色发展的乡村振兴之路,避免工业化初期牺牲生态环境的“粗放型”发展模式的灾难。充分利用乡村特色资源,通过“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差异化模式,“在‘环境’与‘发展’”之间谋求一种兼得或共赢的共生性关系”[19],使乡村现代化走上生态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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