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中国建设研究

2023-01-04 19:43:38邢锐锐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12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建设

邢锐锐

(太原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导向,是将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和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理性产物,是兼具理论和实践二重性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对法治中国的概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指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具体路径。党的二十大报告对过去十年的法治建设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并首次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专章进行论述和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新时代条件下建设法治中国的纲领性文件。新形势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一、何谓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时代课题,是对百年来中国法治实践和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两结合”基础上生成的战略构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投射到中国法治领域的具体表征。笔者在系统梳理法治中国概念提出历程的基础上阐释其科学内涵,以期对法治中国建设进行学理化阐释和学术化表达。

(一)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

从历史的陈迹中溯其源流,考析法治中国建设生成的历程,为系统阐释“法治中国”的科学内涵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准备。新中国成立之初,“革命法制观”占据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降,“秩序法制观”意在稳定政治生态和恢复社会秩序;新时代以来,“治国理政法治观”致力于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国家建设。具体而言,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理念;党的十八大正式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中明确指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法治中国”概念首次出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国家发展全局的视野构建了“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门研讨法治问题,提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大明晰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式概念,并用“十一个坚持”凝练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全面依法治国列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之一;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由此可知:国家治理逻辑的演进遵循从“以党治国”到“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变革路径,百年来中国法治建设整体上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状态。

(二)法治中国概念的科学内涵

“法治中国”概念最初作为一个学术命题被提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创造性地将其进行了政治表达,“法治中国”概念正式生成为一个政治命题。相较于“法治国家”用语,“法治中国”更加凸显了中国的问题意识和主体意识,因此衍化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理想图景。学界对“何谓法治中国”进行了诸多探讨:从语用关联的维度剖析“法治中国”,陈金钊提出打造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能够为法治话语权的形成奠定基础,明确了法治的概念等基础性问题,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主张用法治修饰中国、用法治定义中国、采用法治基本方略建设中国[2];从法治建设历程的视角出发,郭海霞主张“法治中国”是对3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高度凝练,实现了学术命题和政治命题的有机结合,权力制约、权利保护、公平正义构成了法治中国的核心要素和价值指标[3];从概念生成的角度出发,范进学认为“法治中国”是整合“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个宪法概念的政治性概念,意味着一个追求法治秩序、维护公平正义、坚定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中国[4];从理论结构的视野看,江必新认为法治中国建设包括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认知、法治中国建设的相关要素及具体路径三大组成部分[5]。兼采各家之言,“法治中国”概念中的“中国”承载着历史上的中国、当代社会变迁中的中国和全球治理格局下的现代中国,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本,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综合考量当下中国的法治发展状况和实际水平,在注重传统法律文化与现实法治实际的基础上遵循中国的政治框架,昭示出中国走现代化法治之路的决心。

二、法治中国何以可能

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了基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法治中国理想图景,打破了以西方法治为“圭臬”评判“法治中国何以可能”的思想禁锢。中国转型变革条件下法治秩序的解组与重构及传统法治资源的创造性转化构成了“法治中国何以可能”的突破口和平衡点。

(一)中国转型变革条件下法治秩序的解组与重构

中国正历经整体性的嬗变,社会矛盾变化引起的社会结构、社会特征和社会秩序的巨大转换为法治中国成为可能提供了契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认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社会变革的原初动力,因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激化导致的经济领域的变革必然引起与之相对应的法权上层建筑的变化。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辩证考察社会需求和社会供给之间的关系,社会矛盾运动投射到法治领域即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法治发展之间的矛盾”,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延伸是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要求。第一,改革开放以降,国家权力下沉至乡镇一级,传统社会因“双轨政治”呈现出“超稳定系统”的静态格局被国家政权建设打破,村落的边界日渐模糊,乡土社会悄然经历裂变与新生;新时代条件下,城市场域和农村场域之间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城乡融合及基层党组织体系的构建完善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结构变迁。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全面深化改革促使社会阶层流动加快,且新的阶层正在生成,构建公正合理的社会环境呼唤法治中国建设。第二,工业文明催生了公民的权利意识,现代社会因陌生化和疏离化凸显“原子化”和异质性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利益表达方式更加多元、利益冲突性更加凸显,社会阶层和利益结构变动冲击着民众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社会利益结构重构的艰巨性需要法治中国建设。第三,传统社会是伦理性社会,礼治是治国安民的道统;清末“变法修律”促使西方法治文明进入中国并影响中华法系,中国法律秩序呈现为多元混合秩序;改革开放,尤其是步入新时代以降,法治秩序逐渐从多元混合秩序中脱颖而出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新发展阶段社会秩序合法化和稳定化的目标达成呼唤法治中国建设。

(二)中国传统法治资源的创造性转化

法治实践是消耗资源的,丰硕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为法治中国成为可能创造了条件[6]。法治国家建设离不开本国的文化基础,法治中国建设自然离不开中国传统的法治文化资源,实现本土法治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充分彰显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主体性[7]。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够和法治中国建设对接就在于传统法律文化内蕴跨越历史时空的实践经验,内蕴形塑新时代现代公民的文化涵养,内蕴法治中国建设的本土性、自主性及民族性。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古老中国内生的产物,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绵延的精神血脉,亦是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构建的内源动力,实现传统礼法文化向现代政法文化的转变是法治改革的内在要求,弱化政法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功利主义倾向,实现其与关注人性的传统礼法文化的融通互动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路径选择。具体而言,儒家“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礼法并重”的民本思想与现代民主价值取向有契合之点,有延承之脉,彰显出民族法理体系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启迪。“黄老哲学”内蕴的“与民休息”之说作为一种相对温和的法治主义,有利于抵制暴戾政令,防止官员利用法律系统漏洞滥用权力,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约制权力的原则不谋而合。与诸子百家相比较,法家思想的典型表现在于巩固法的工具性和服从性,但其提出的君主不可随意更改法令,法律不应成为有势之人的保护伞等主张,在是非问题上展现出一定的正义观。从立法质量的角度考察,先贤思想家崇尚“立善法”的明举亦可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借鉴,管子与王安石同为“良法”的先行倡议者,强调发挥治国重器对社会维稳的强大辅助作用。传统法律文化能够在价值性、制度性及内涵丰富性方面实现现代性转换,折射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即是道德与法律的共存状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立场、内蕴全球治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百年治乱兴衰的历史证明: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积淀,离不开社会民众在实践中遵循的生存逻辑,在法治新时代建构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体系,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生命力,让历史典籍里的中国智慧演变为“活”的经验文本是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可能的必经之途。

三、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中国建设不是单纯的理论推演和逻辑思辨,兼具理论与实践二重性,从实践论角度把握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实践路径,推动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效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立场、打造着眼于全球治理的中国法治模式,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成为“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回答。

(一)推动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效能

现阶段法治领域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对法治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这一表述拓宽了法治中国的建设空间,规定了坚持法治治理最优模式的必然性,内在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推动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效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打破了西方法治模式,破除了“法治绝对主义”的思想禁锢,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有助于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党的领导是法治之魂,宪法在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赋予党以治国理政的神圣使命,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是党法关系的基础性原理[8]。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中国政府在探索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历经检验的实践真知,是内蕴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意愿、满足人民期待的治国之道,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只有围绕党的领导这根主轴推进才能彰显生命力。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才能达成执政兴国的新时代创举。国因法而治、因法而兴,今日中国,法治将长期在党执政过程中发挥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基础性功用,尤其是在应对社会主义改革深水期多元利益体的纷争、权利与权力的边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和期望等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必须在探索“中国道路”的进程中时刻注重发挥法治的作用,谋求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综合治理的有序化、可控化、规范化。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首要基准,中央层面设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地方各级党委组织构建统筹区域内法治工作的决策协调机构,通过增强法治中国建设的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推动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效能要求强化党的自身建设,提高法治能力。一方面,健全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双重法治体系,提升党的法治能力。国家法律体系意指刚性规范,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宪法、部门法及其他地方性规范,因强制执行的社会控制能力而具有强大的外在约束力;党内法规体系可延展为柔性法律,囊括了党的法治能力的张力范畴,涵盖“1+4”的组成部分,即在党章统帅之下涵盖党的组织、领导、自身建设、监督保障四个方面,折射出规制权力以保障权利的法治态度以及内生的底线思维和法治思维。新时代条件下,将党内法规建设纳入“软法”范畴是对“法”的适用范围的延展,构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同建设的有效机制是提高党的法治能力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是国家法律“活的体现”,必须争做信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光辉典范,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建设和谐的法治环境。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在于“依法控权”和“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自觉破除权力思维的弊病,形成“法不授权即禁止”的权力边界意识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正确权利观念。从历史逻辑来看,党员干部法治水平的高低及是否尊法守法的行为实践关系社会的安定有序乃至政权存亡。国民党统治时期,其党内成员不遵守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肆意破坏社会秩序,因而遭到国人的痛恨,最终被历史和人民所抛弃。我们自当引以为鉴。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在于能否坚持抓住党员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应当从法治理念、法治能力和法治实践的逻辑递进层面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形塑法治价值观,将合法性思维作为一切行动的思想指南,促使领导干部的规则意识和优良作风常态化;建立规范性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制度,采取长期培训和短期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重视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在法治实践中破解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任意干预,建设风清气正的领导干部队伍。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立场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本质、功能作用及其与经济、国家关系的基本观点,是紧紧围绕着“以人为中心、把人的权利最终归还给人自己”这一共产主义崇高理想进行的。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立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服务的正义价值理念的内在承继,能够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价值导向。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因子,法治中国建设必须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立场,遵循人民至上的法治逻辑理路。

从宏观层面来看,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9]。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坚定信奉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践行为民服务的法治理念,致力于民有、民享、民治理想图景的实现,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借助法治环境的构建促进法治中国的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创新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思想,以一切为了人民为逻辑出发点,深刻论述了法治建设必须遵循人民至上的逻辑理路,开创了人民依法、主动、有效参与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作为一条要旨纳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明确提出“把以人民为中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0]。新发展阶段,必须把握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人民性的鲜明品格,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部署工作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特质,守护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民主之纬,为久久为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程绘好人民底色。

从微观层面来看,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及民生法治领域的建设均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第一,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坚持人民立场。话语是后现代意义上的概念,意在解构、颠覆建立在西方法治历史和现代性宏大叙事基础上的自由、人权、法治等价值观念。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必须立足于中国本土的法治实践,坚定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信仰,坚决批判照搬式的教条主义或是攫取式的拼凑借鉴,必须加快完成思想理念上和行动路线上的“祛魅”,打破西方法治话语的思想禁锢。因此,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必须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底层视角出发,以通俗易懂的人民语言宣传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既保持马克思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中国化的科学哲理,又做到话语内容的民族化大众化。换言之,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注重日常法治话语的凝练生成,将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词语精练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和理解的话语表达,在全社会形成法治认同,有助于人民群众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体验到成就感和获得感。第二,民主与民生是中国共产党最大的执政问卷,民生的权利属性和实践品格决定了必须用法治予以保障和改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是民生法治问题的解锁之钥。当代社会衡量“良法”的视角显然已经由法律的公正性上升到对法律品格的探讨,倘若单纯从维护社会和谐的目标出发理解法律制度,那么法治的最低标准仅仅是规避冲突,无疑暴露甚至强化了法律一以贯之的保守性,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自主调节功能,偏离法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因此,若要从根本上提升公民用法的思想觉悟,促使公民形成稳定的法治信念,须以优化相关的法律设计为切入口,降低公民用法维权的成本。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言:“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1]部分地区现已率先将公共法律服务嵌入大众生活领域,积极回应公民关切的法治难题,降低公民不必要的依法维权的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通过提供为公民调纠解纷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提高公民借助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

(三)打造着眼于全球治理的中国法治模式

中国作为在国际上发挥重大影响力的主权国家,理应在制度文明上更加强调独特建树性,从全球治理的视角描绘法治图景。国家法治模式的优化升级有赖于理性化体例的建构和运行,结合“国家推动”自上而下和“自然生成”自下而上的两种模式,折衷至当,综合为治,打造着眼于全球治理的中国法治模式,进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夯实中国之治的法治之基。

相较于西方“自然演进”的内生型法治道路,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之路更多意涵“设计和建构”的色彩,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的基础上注重国家层面对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实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二元合治,这既是中国法治模式的典型特征,亦是区别于西方法治模式的独特优势。法治中国建设坚持“国家推动”自上而下为导向的法治模式,能够凝聚法治共识、降低法治维护成本,进而释放中国法治模式的极大优越性,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有独特优势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11]“国家推动”自上而下的法治模式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显著特征,是被实践证明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新时代以来中国面临的法治领域的挑战和机遇前所未有,必须坚守中国传统的治理模式,遵循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逻辑,须臾不能动摇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走向成熟的政治文明形态。构建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领导力量的自主法治建设需要中国在理解全球治理规则的基础上,冲破并继续改变西方法治模式主导全球治理的垄断局面,立足于我国自身的科学法治理论,整合并超越国内和域外双重法治资源,在国际法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塑造主体话语权,向世界传递法治中国的声音。当今世界,跨国性法律事务日益增多,国际社会中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平等对话是国际交往的基础性要求。中国在全球治理机制中扮演着促进世界各国和谐共处、坚决反对霸权治理的重要角色,必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加强国际法治合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际事务,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12]。

新时代以来,法治文化氛围逐渐形成,社会民众法治意识逐步增强,社会层面法治需求快速增长,民众参与法治现代化建设已经成为一种现实需要。因此,打造中国法治模式必须综合运用“国家推动”自上而下和“自然生成”自下而上两种模式,在法律构建和法治实施过程中注重社会民众的作用。如何在法治领域改革的过程中充分运用“自然生成”自下而上的法治模式,从而保证民众参与的有效性是法治中国建设急需解决的难题。一方面,法治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众有效参与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法治政府静态的信息公开和动态的运作过程公开有助于民众判定改革对自身利益的影响,有助于调动民众参与法治改革的积极性,促使民众在事实上享有参与法治改革的权利。另一方面,构建民众参与的程序性框架是公民有效参与法治建设的制度保证。真正的良性法治生态呈现为法治的公权主体与法治的天然民主之间彼此塑造、相互平衡的关系,力求在法治的构建图景中使“政治权力的权威”回归至“法律的权威”,建构涵盖参与途径、过程公开、法律责任的程序性制度有助于充实民众参与权,切实保证民众在法治改革过程中“在场”,实现社会民众与法治政府之间的理性沟通。中国法治模式综合“国家推动”和“自然生成”两种模式,能够有机结合自上而下创新领导力和自下而上改革推动力,形成法治改革合力,将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在风险陡增的现代社会,中国法治模式能够摒除个人中心主义和单边主义的弊病,为打造全球良善治理体系做出开创性贡献。

四、结语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一项伟大成就,法治进步标示着人类社会的开化状态及进步程度,构建法治国家折射出人类对法治价值的孜孜追求。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积极回应全面依法治国命题的最新法治理论成果,在对中国的法治化水平及法治现状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法治现代化推向纵深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构想和现实举措。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之际,系统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中国建设理论,能够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提供有益的思想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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