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茜月 应娇茜 胡云梦 李 静 张 丹*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即对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1]。死亡病例讨论是医务人员反思救护过程、总结经验教训的一种重要方法[2]。通过死亡病例讨论,有助于医务人员发现诊疗中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规范临床行为[3],对于提高其诊疗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高级检索功能,以关键词“死亡病例讨论”、文书类型“民事纠纷”、裁判时间“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为条件进行全文检索,通过人工筛选出涉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医疗纠纷案例55起。
对55起医疗纠纷中涉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纠纷点进行分类,并筛选出3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采用SPSS 24.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率和构成比进行统计描述。
2016年-2020年涉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医疗纠纷案例数整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6年5起(公立医院),2017年8起(公立医院),2018年7起(公立医院),2019年19起(公立医院15起,民营医院4起),2020年16起(公立医院14起,民营医院2起)。
分析可知,公立医院49起(89.09%),民营医院6起(10.91%)。公立医院医疗纠纷占比较高的原因可能是:(1)多数患者就医习惯选择公立医院,公立医院接诊人次高于民营医院;(2)公立医院接诊患者多为疑难危重症,该类患者发生死亡及医疗纠纷的风险更高[4]。
将55起涉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医疗纠纷进行归类,可以发现:(1)25起(45.46%)为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执行不到位,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无医师签字,死者信息与病历记录不一致,患者状况描述错误,参加死亡病例讨论医师职称未达要求等;(2)17起(30.91%)为死亡病例讨论不及时,医院提交病历中缺失死亡病例讨论记录;(3)9起(16.36%)为死亡病例讨论缺乏临床依据,包括死亡病例讨论结果与真实情况不符,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描述前后矛盾等;(4)4起(7.27%)为医院封存病历处置不当,存在篡改死亡病历记录行为。
2.3.1 案例一 2011年6月26日,患者丁某因“颈部疼痛l0 a,加重伴双上肢疼痛、麻木、左下肢无力1 w”入住某院治疗。7月2日9时,该院为患者行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当晚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经抢救,恢复自主心跳,但无自主呼吸。该院持续给予对症支持治疗,7月11日3时,患者死亡。患者死亡后,亲属与该院共同封存病历资料。7月22日,双方共同启封病历资料,在未告知亲属情况下,医院工作人员在封存病历中加插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破坏了已封存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客观性。
案例剖析:国家对病历封存和启封有严格规定,医务人员应熟悉相关流程[5]。对于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先封完成病历,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封存新完成部分,封存病历未满3 a,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解封。本案例中,医院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私自往封存病历中加插病历资料。工作人员行为被认定为篡改患者病历,故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2.3.2 案例二 患者廖某因颅内占位病变(鞍区)脑膜瘤入住某院治疗。入院次日,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该院为患者行右额外侧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患者病情平稳,无不适。入院第4天,患者出现浅昏迷;第5天,患者无预兆突发呼吸停止,心率、血压下降,经抢救后心跳恢复,但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第8天,患者突发心跳减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鉴定认为:死者术后经多次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omputed Tomography,CT)复查,手术区域无出血,虽右额叶出现轻度脑梗,但不足以解释昏迷的临床表现,结合术后电解质异常,认为符合鞍区肿瘤术后下丘脑损伤综合征。由于下丘脑损伤是鞍区手术后死亡的主要原因,故临床要求对鞍区肿瘤术后患者应密切观察电解质情况,并及时给予对症处理。但该院术后未对患者行电解质检查,且死亡病例讨论缺乏推断依据,医方过失与死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案例剖析:在死亡病例讨论中,对患者死亡原因的诊断非常重要[6]。本案例中,患者死亡病例讨论缺乏诊断依据。死亡病例讨论常出现讨论内容空泛,流于形式;没有对患者病情进展、治疗效果、病情变化及抢救、死亡原因等进行针对性分析;未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能体现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医师水平等缺陷[7]。这就要求医院在执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时,医师发言应贴近临床实际,相关人员在书写记录时应用词准确、行文规范。
2.3.3 案例三 2014年8月3日,患者朱某因病前往某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窦性心律,心功能II级;中重度肺功能不全。入院当日,该院给予患者静脉注射,输液时患者在厕所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鉴定结果表明,该院未在患者住院24 h内完成病历书写,缺少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死亡尸检告知书等,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心肺疾病风险估计不足,输液中未行严密观察。法院判决该院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剖析:患者死亡后,应由所在科室在1 w内(5个工作日)邀请全科范围内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参加死亡病例讨论[8]。患者入院不足24 h死亡的,病历应在24 h内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 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本案例中的医疗纠纷是由于缺少与死亡相关关键病历引起。由此可见,及时组织死亡病例讨论非常重要。
严格执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对医院全面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提前做好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医师只有严格遵守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相关规定,客观、及时、完整书写病历,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才能及时提供合法、充分的评判依据。
(1)死亡病例讨论应在患者死亡1 w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 w内必须再次讨论;意外死亡病例、医疗纠纷死亡病例、诊断不清死亡病例及其他特殊死亡病例均应及时讨论(24 h之内)。国家虽已规定了死亡病例讨论时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医院要求提交病历时间为24 h~72 h不等,这就导致了提交病历时限与现有医政管理要求冲突,部分医院不得不先对非完整病历进行上传,这须引起医政管理部门的重视。
(2)死亡病例讨论应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还需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应制定统一模板并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讨论结果记入病历。
(4)医院应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死亡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死亡病例进行科学诊断和治疗的信息资料,也是发生医疗纠纷时最重要的评判资料。中日友好医院通过电子病历[9]弹框提醒医师及时上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若缺少医师签字则病历无法提交;同时,借助人工智能实现逻辑校验、信息互斥,设置每份病历书写次数不超过5次、每次复制粘贴不超过20字段等,帮助系统准确判断死者信息与病历记录不一致情况,医师需纠正后方能提交。此外,对于患者状况描述错误问题,如生命体征与病历不一致,电子病历临床支持系统可以准确判断并弹窗提示,待医师纠正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电子病历实现了终末病历向运行病历的转型[10],在形式审查基础上加入了内涵审核,实现了质量风险控制前移。
死亡病例讨论的核心要点即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抢救等环节全面梳理,并进行总结与反思。目前,多数医院受人力、物力、时间等因素限制,仅在科室范围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为避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流于形式,可以利用DRGs筛查低风险组死亡病例功能,开展全院多学科讨论,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进行同行评议。此外,医院还可以挑选一些疑难、复杂死亡病例,邀请相关科室定期召开全院多学科讨论。经过点与面的结合,才能使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并发挥其真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