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PPP合作模式中争端解决机制探究

2023-01-04 08:22汪筱苏郑州科技学院
农场经济管理 2022年2期
关键词:争端仲裁手段

汪筱苏(郑州科技学院)

一、“一带一路”建设中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

“一带一路”政策与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同时,各大经济体之间出现的矛盾越来越多样化,这就要求有一套相对完善且能够解决矛盾的政策出台。所以形成高效且公平公正的争端解决政策是“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非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争端解决机制

1.单一性争端解决机制。这种机制指的是各大经济体之间产生的矛盾可以利用司法或非司法等形式进行解决。其中非司法的手段指的是矛盾双方愿采用私下协商的方式,如谈判、调解、协商等形式,进一步化解矛盾问题,进而实现矛盾双方之间和平解决问题,这将保障该地区内部成员可以利用自己的手段去从本质上彻底解决一切矛盾[1]。准司法手段是位于司法手段和非司法手段之间的一种解决矛盾的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利用调节或者仲裁的形式得以顺利进行,从而彻底解决矛盾的一种手段。司法方式指的是对于存在矛盾的两个争端国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利用诉讼手段来解决实际问题及矛盾。由于司法手段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双方问题,因此此种解决方式具有强制性,是真正意义上的矛盾解决,但是利用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很容易使矛盾双方付出较大的代价,甚至要求矛盾双方自愿让出来一部分国家主权,以便于国家机构的决策具有有效性。

2.多元兼容性争端解决机制。这一制度直接说明了区域经济合作中各个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并不只有一种解决方式,而这些方式则是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各个机构之间可以相互沟通,相互联系,使得各套机制之间既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又有或多或少的区别。(1)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制度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可以非常有效地化解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推动彼此的沟通与交流,原因在于WTO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都是既定的。(2)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争端解决机制。这一制度由多种领域和不同程序一起组合构成。所以在这一制度背后,既有平等协商的协议,同时也具备专家组织或仲裁进行相应的处理操作。并且这些程序又都是互有分工、又互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同时彼此之间还是相互帮扶而成。(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矛盾解决制度。相较于前两种争端制度来说,这种制度最突出的特征是自由性更强,同时更侧重于彼此不干涉内政,采用平等的协商方式来进一步解决矛盾。但即便如此,在矛盾的解决手段上,依旧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所以可以利用各种各样的协商政策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采用仲裁的手段解决矛盾。较为多样化的争端解决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彰显(CAFTA)争端解决制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不管任何一个成员国在面临经济贸易问题时,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想法和状况,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

(二)“一带一路”建设中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

“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与其他诸多国家开展合作的有效政策,其中包含了60多个沿线国家。规模如此庞大的经济合作模式使得各国的国家政府在相关法律部门或政策领域内都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因此在如此多的合作过程中,很难保证不发生任何矛盾,所以现阶段争端解决政策一般存在三个问题。

1.相关条约和法规制定滞后。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虽然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并且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适应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但部分法律的滞后及不完善依旧明显。例如,我国与部分国家或者地区虽然已经进行了条约的签订,但其相关措施并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又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同时,绝大多数国家与我国并没有签订相关的协定,在货物通关和质量检测方面更是无法可依,因此,如果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及对外服务等领域一直不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必然会导致双方国家在贸易中出现大量的风险和挑战,所以现阶段必须尽快改善相关条约及法律滞后的现象,尽快出台完善的法律制度[2]。

2.双边和多边合作法律制度十分匮乏。现阶段大多数国家与中国都已经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合作关系并签订贸易及税收协定。但是不管是已经签署或者是没有签署协定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存在三边活动体制下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沿线国家和部分沿线地区采用多边合作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即使有部分政策出台,却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这也是“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合作双方及多边合作并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同时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所以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不但要注重国家风险,同时也要对维持国家与国家关系予以关注,从而尽可能推动双边及多边协议的建立。“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除了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收益外,对于合作方的利益要进行充分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阶段国家领域内,各个经济贸易合作的发展及多边体制和区域体制下,协商制度及投资贸易便捷化机制将发挥更为高效的作用。

3.国际司法合作交流制度匮乏。国际司法合作交流制度严重不足的关键原因是我国并没有和相关国家签订相应的、充分的管理条例,即便签署的协议也并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同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部分条款的理解程度存在很大的区别,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发生。

二、“一带一路”建设中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具体思考

(一)积极推进建立沿线各国法律共享平台

全方位推动沿线国家法律的贯彻落实。要对沿线国家之间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具备一个清晰的认知,同时还要不断提升法律制度之间的公平,公开性。站在某一方面的角度来说,在具体的矛盾冲突过程中,法律共享平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矛盾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固定的审判标准有助于双方采用非司法的方式解决矛盾。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极大地提升处理问题的效率,也有助于双方提出对彼此都有利的解决措施。除此之外,法律共享平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始终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最后建立专业的研究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同时机构内部的专业人员,对各国家之间制定的法律制度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与此同时,专业的研究人员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关注各个国家在司法方面出现的变化与动态,最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一个国家法律共享平台。将前辈们已经提出的研究成果进行共享,同时与其他国家的专家学者进行及时的沟通,共同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不断提升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二)积极推动沿线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成立专门的调解中心或国际仲裁部门

一般情况下,“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大约有超过70%的矛盾都是利用国际商事共同解决。首先,成立一批具有高效解决能力且调解效率较高的团队。其次,积极鼓励各个沿线国家与地区提出全新的调解思想或手段,从而充分发挥调节作用。除此之外,还要对调解中心和国际仲裁院予以充分的关注与重视,并投入相应的资金。最后不断完善“一带一路”司法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国际调节中心具有统一的调节标准,进而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

(三)积极探索“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制度

很多矛盾问题可以利用线上的途径进行解决,进而提升整体的办事效率,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问题的解决成本。现阶段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较为匮乏,所以制定线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现阶段法律人才的匮乏及人才的地域性限制。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和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及做法。其中线上解决手段应该包括线上调节、仲裁及诉讼等诸多形式。“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线上方式,既充分利用了线上手段的便捷、高效,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同时也兼顾了争端解决机制多样性,真正对沿线各国带来争端解决的红利。

(四)全方位推动“一带一路”相关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制度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有效进行,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贸易、投资等诸多方面都展开了大量的合作,有合作就有争端,这种现象在所难免。然而这种争端的显著特点是具有国际性,要想在争端中最大限度地为自身争取利益,就必须对国际基本规则有清晰的认知。因此,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惯例并能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成为一项急迫的任务。第一,要注重培养涉外律师的专业知识与素养。第二,培养一批能够利用商事仲裁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争议的国际仲裁员队伍。同时我国国内的仲裁机构应不断提升与沿线国家之间的沟通与交流[3]。第三,全方位培育涉外调解人才。涉外调解人才实际上就是与其他国家进行沟通的专业人才,而这类人才的培养要始终具有专业化、商业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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