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
四川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作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牛鼻子”,聚焦聚力强力推进。截至目前,四川省梯次建成各级园区1 178个,其中,批准创建和认定国家级15 个(其中,认定10 个)、数量位居全国前列,省星级107 个(三星级48 个、四星级32 个、五星级27 个),有力引领全省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构建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农业优势产业布局和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强化粮食安全保障,引导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引领四川农业发展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一体化发展,推动形成四川农村产业发展新格局,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2022 年3 月31 日上午,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对园区的发展规划、建设管理、扶持保障、创建认定等作了规范,共有7章36条。
《条例》明确了园区建设管理机制。规定了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园区建设中的职责,界定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能界限,“省人民政府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资源整合、具体实施等。跨行政区域的现代农业园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同时,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等园区经营主体的责任义务,实现了权责明确。
《条例》突出了园区粮食生产导向。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粮食生产类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规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园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鉴于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低,《条例》还明确“考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产业分类制定”,意在通过分类设立不同考评标准和比例,鼓励地方把加强粮食生产摆到园区建设的突出位置。
《条例》明确了园区扶持保障政策。规定了“对符合规定的现代农业园区,扩大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投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推动人、地、钱、科技等生产要素向园区集聚。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条例》保障了园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规定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自主投入形成的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经营主体应当优先为园区内的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土地经营流转制度做出规定,明确“园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农户可以将土地经营权依法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园区经营者使用,也可以书面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园区经营者协商,流转土地经营权。
制定出台《条例》,对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发挥园区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四川已先后实施《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