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宇安
(1.宜春学院 农村社会建设研究中心,江西 宜春 336000;2.南昌工学院 系统观念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330108)
自古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就以茶马互市等形式的跨文化跨区域经济活动践行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1],逐渐“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要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由跨文化跨区域经济活动引发的各民族人口大流动、大融居的态势必将持续。根据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2017年,我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2 000万人,其中流入长三角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占14.71%;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流动人口出行产生了很大影响,但是流动人口依然持续增长,2021年已达3.85亿人。由此可以推断,今后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总量以及流动到长三角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还会增加[2]。
目前,居住空间互嵌、经济互补是少数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浅层交往形式,而形成文化与心理的深层交往交流交融局面尚需时日。从善治的角度来看,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以下均用其英文缩写NGO)三大社会治理主体应该在把握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性、互动性、共生性规律的基础上,从宏观到微观提供各种条件,促使各族群众“愿意彼此交往交流、共同生活,也愿意一同追寻和创造更有意义和更美好的生活”[3],进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中,NGO 因自身的优势,尤其是基层民族类NGO在搭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的新桥梁、新平台”[4]时能提供细致、贴心的服务,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交往交流交融。
2002 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此后,随着城镇化的大力推进,我国城镇化率逐年提升,2021年末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4.72%,比2020年提升0.83%[5]。近年来,国家发改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政策,均强调培育发展都市圈①如2019 年3 月印发的《关于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的指导意见》,2022 年6 月发布的《“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等等。本文中与城镇化相关的政策和内容均来源于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区域战略的深入实施,城市群和都市圈不断发展壮大,其人口聚集效应也持续增强,形成了“多民族化”“文化多样化”等鲜明的城市化特征。长三角地区是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流动人口的主要流入地之一,大量少数民族人口流入长三角地区后,“三个不适应”现象日渐凸显,对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产生了消极影响。
自2010 年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首次提及“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来,不仅中央多次对此进行论述,学界的研究热度也日益高涨。学者们从历史唯物主义、文化、心理、互嵌式社会结构等视角分别界定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内涵,认为民族交往、民族交流、民族交融或是多层面的,或是层级递进的人际交往关系[6][7];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层面、实践层面、文化认同等视角建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理论[8][9];从互嵌社区[10]、相近地区、文化扶贫等实践活动总结经验;从优化文化环境、创新管理理念、建设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平台[11]等方面研究创新路径。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积极倡导并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在此背景下,如何对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创新性研究,解决因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而引发的“三个不适应”,是学界应当重点关注的研究方向。
《“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强调推动各类NGO 高质量发展,引导NGO 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和基层社会治理[12]。实际上,近年来长三角地区的一些城市在推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全面社会化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党建引领NGO 践行组织使命,提升NGO 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NGO 的优势,以此推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常态化[13]。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宁波北仑区、义乌江东街道鸡鸣山社区②两地均为典型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聚居区。2020年,宁波市北仑区居住着47个民族,少数民族4.2万余人,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4万人,占北仑区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95%。2021年,义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达15.4万人,其中苗族3.53万人,布依族2.58万人,土家族2.11万人,回族1.87万人,彝族1.28万人。着重培育少数民族NGO,深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社区居民交往交流交融,积极探索和创新城市民族工作方法,积累的成功经验具有典型性,应当深入研究、总结提炼后广泛推广。然而,学界目前尚无专门研究NGO如何促进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成果。因此,本文在运用社会资本和社会网络理论分析城市流动人口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状况的基础上,研究NGO 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交往交流交融活动的特点、作用,着重从微观层面对提升NGO促进长三角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交往交流交融的能力提出建议。
张继焦认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4],在不同阶段,其流动到城市的状态也不相同,分别以“点式”“线式”“网式”形态流动就业③张继焦的文章发表较早,其支撑性资料来自21 世纪初的实地调查,有些内容与当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实际状况不符,故而本文在借鉴其观点时表述有所不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经济方面的交往交流交融状况随就业阶段而变化。
首先,在流动就业的初级阶段,少数民族以“点式”个体流动形态就业,即少数民族个人单独流动到陌生城市就业,在城市中呈点状零星分布。在这个阶段,不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原有的社会资本不适用于城市,而且他们与当地社会群体的经济交往仅限于工作或生意接触,这种短时间内蜻蜓点水般的浅层经济交往不能为其带来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本。因此,少数民族流动个体往往游离于城市社会群体之外,与当地居民的经济交往呈陌生、疏离的状态。
其次,在流动就业的基础阶段,少数民族以“线式”团体流动形态就业,即同乡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抱团”按特定的关系纽带流向城市,在城市中沿某条街道聚居从业,呈线形分布。在此阶段,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借助原有的初级社会关系网络进入城市,并且以此为根基在城市中生存和发展。一般来说,来自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居住地相对集中,通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特色经营,其所从事的行业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或地域特色,相应地,族群边界也较明显[15]。“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业的‘内卷化’逐渐演变为社会的原子化”,同族或同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流入地聚居从业,“形成相对封闭且类似于原子的‘大分散、小聚居’的居住格局”[16]。由于生活空间封闭、经济行为内卷,导致其无法与城市居民进行深入的经济交流。
最后,在流动就业的扩展阶段,少数民族以“网式”群体流动形态就业,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群体聚居的状态在城市的某个区域就业,呈网状分布。在这一阶段,同一民族群体的流动个体在城市中横向发展出新的人际关系,与原有的纵向关系交织,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网络,并且流动个体的社会网络彼此互嵌,使得流动群体的社会网络也随之扩展。虽然“网式”群体流动就业的同乡聚居从业程度很高,但是因族群边界较大,社会资本不会在内部生成,故而群内成员能较为顺畅地获取群外社会资本。相较于城市居民,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资本不足,需要不断地调整或新建社会网络,甚至必须打破族群边界,才能获取立足和发展的社会资本。例如,约4万朝鲜族流动人口聚居于上海闵行区龙柏,其中一些朝鲜族经营者通过吸纳当地人力资本,采取当地的组织模式,形成新的社会网络,从而嵌入当地社会。在某些经营环节,让“当地人和外地人、本民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共同参与,在企业内部和外部形成了相互协作、相互依赖、相互团结的共生关系和交融格局”[17]。
进入城市之初,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日常社会交往对象多为熟人,在需要帮助时也依靠熟人,社交呈现非常明显的内卷化差序格局。一方面,族内交往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日常社交的主要渠道,并且交往频次以地缘远近依次递减,同乡中则以亲缘、血缘关系交往最多,而来自不同地域的同一民族流动人口存在一定竞争,甚至会升级为矛盾冲突。另一方面,在族际交往中,由于汉族是城市主体民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日常生活中必然会与之有交际。然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当地人的交往也多为与邻里的日常交往,或与业务对象的生意往来,或同事间的工作联系,相互间很少主动且深入地交往交流[18]。
为了在城市中生存和发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通过不断扩大弱关系的规模来扩张社会关系网络,如在业缘关系中增加生意或项目合作伙伴以及熟人等弱关系。按就业层级划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拓展社会关系网络有两种方式。其一,处于较低就业层级的少数民族个体在其流动前既有的传统社会网络基础上,以流动后的社会关系核心——同事圈为连接点,按差序格局向外延伸,拓展出纵向型(偏向于垂直封闭式)的社会网络。在此过程中,少数民族流动个体结识的人往往具有同质性,导致其所积累的社会资本趋同性增强。相应地,按不同工作性质、就业岗位细分后的群分效应明显,表现为通过排他性保持族际交往的异质性,以内卷强化族内交往的同质性。在此类纵向社会关系网络中,业缘关系处于从传统社会关系向新型社会关系转变的过渡阶段,因其强度不够会导致社会交往层级下沉[19]。其二,处于较高就业层级的少数民族流动个体则以与其“同一就业地的亲人、朋友、同学的同事,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网络为基础扩展出横向社会关系网络”[19]。调查表明,成为新社会阶层人士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关系网络沿个体、组织、圈层的路径扩展和延伸。除固有的民族圈外,基于业缘和学缘生成了技术圈、资本圈、权力圈和文化圈等弱关系网络,其交往行为多为跨圈层的横向社交,而非局限于某个圈层的垂直社交。横向社会交往则有利于开展深度交流合作,能够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个体及群体的社会资本积累、文化资本增值,使符号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从而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抵抗风险能力。
少数民族人口大规模流动本身能够增加民族交往的机会,然而,民族间的互动若仅停留于自然发生的浅层交往交流,则很难形成文化与心理的深层交融局面。进入城市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既有的文化资本与城市主流文化差异较大,需要通过文化习得进行调适,并将之内化于心。基于经济目的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但是文化的学习者,也是文化的传播者。一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通过经营民族餐饮、地方特产、民族用品,以及进行各类民族风情商业演出等活动,成功地将文化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同时也将民族文化符号充分地展现于城市居民面前。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在参与少数民族文化资本化的过程中也能了解并学习该文化,这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习得异曲同工。从宏观上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双向文化习得和展示是不间断的动态过程,推动着两种文化逐渐形成了较高程度的互嵌、共享与交融的局面[20]。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积极参加NGO 和社区开展的民族宗教知识等公益培训,以及富含民族特色的各类文体活动,加深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社区居民的交往交流交融。比如,自2007 年起,宁波北仑区已经组建“民族之花”文艺轻骑队等少数民族文艺组织约30 个,开展“文化走亲”等公益文化交流活动约300场[13]。通过参加文体活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在文化、心理、情感等方面逐渐认同彼此,不仅促进了彼此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快地融入社区环境,也加快了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在政府部门的有力保障下,在社区的积极推动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个体或集体的方式在城市新平台广泛和深入地进行民族交往交流,具体涉及服饰文化、饮食文化、节庆文化、文体娱乐等内容。然而,各民族文化差异较大,有时可能会因饮食和宗教禁忌引发冲突,导致交往交流不畅,进而影响交融。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建立新型社会关系网络,需要各关系方在自愿交往的情况下进行长时间的有效互动才能逐渐完成,政府的外部强行干预难以左右个人的意愿[21]。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则因从事业态的单一性,较低的文化教育程度,加上语言交流的障碍,仅凭个体的一己之力很难拓展并构建新型社会关系网络。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民族类NGO因具有运作灵活、社会化程度高等优势,能便捷地了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生活及需求,从而迅速行动,凭借与流动人口的同质性而产生的强关系得到他们的高度认同,将城市的外来者纳入组织之中,协调他们与政府、大众、组织、团体的关系,从而有效地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当地群众的交往交流交融。
人的社会性使其在同质化的社会关系中备感舒适,故而初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加入同乡会、工友会等NGO后很容易形成强连带关系[21]。此类民族类NGO通常以某一同质化特点为纽带,使成员间彼此认同,组织开展富有民族特色的活动来增强凝聚力,使大部分成员之间形成强连带关系,成员通过组织内部交往积累社会资本。譬如,上海龙柏流动朝鲜族经营者通过组织各类社团和开展丰富的活动,将其经济空间和社会网络空间交织在一起,他们自发组织了种类繁多且规模较大的NGO,积极加入组织,并且赞助各类活动,以扩大组织规模和影响。成员在组织内部通过传递信息、转让技术、获取信任、进行融资,为成功创业助力。由此可见,加入NGO 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争取社会支持的有效方式。同时,NGO 内部的强关系网络系统提高了组织成员形成并拓展弱关系网络的可能性,增加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进行交往交流的机率。
NGO 因其参与性、贴近性、专业性、多样性等特点,能对成员的心理需求、信息需求、权益需求做出迅速反应,并通过组织化的形式为其提供作用力持久的心理安慰、信息交流、权益维护。尤其是NGO 在组织运作过程中,其内部的社会关系对信息等稀缺资源的供给能力较强,能够有效促进社会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帮助组织成员获取更为丰厚的经济资源,诸如较高的工资待遇、更好的生活条件等等。例如,流动朝鲜族经营者DJ先生在上海成立的足球俱乐部不仅丰富了会员的文化生活,会员也经常在参与组织活动的同时获取创业成功者的建议和帮助[17]。综上可知,民族类NGO 形成的社会网络不但能为成员提供社会支持,而且有助于加强成员与当地群众的交流互动,从而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积极融入当地社会。
NGO 具有贴近服务对象的特点,故而能高效地规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行为[22](112)。刚刚进入陌生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不清楚城市的各类规范,其行为容易失范。NGO 的老成员熟悉流入城市的社会规范,可以采用示范、劝导等柔和的沟通方式向新成员传递正确的理念,降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行为失范的机率,减少因被贴标签而遭遇社会排斥的可能性,进而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交往交流交融。20世纪90年代,拉面馆经营者初入上海时就成立了拉面协会,协会制定了细致的行规。由于拉面经济效应的带动,很多人破坏行业规定而强行开店,造成激烈的竞争,并且时常引发内部摩擦,甚至是冲突[23]。实际上,对这类敏感问题,政府若干预不当会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况,拉面协会等“第三方”适时介入,用恰当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可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善治的角度来看,政府、拉面协会、其他各种公共机构,拉面馆及利益相关者,包括宗教人士在内关心民族事务的个人都应参与解决由拉面经济增长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以减少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障碍。
当前复杂多变的城市民族工作需要基层民族类NGO“承接政府的一部分工作,以便有效地对底层少数民族的各种需求做出回应”[16]。民族类NGO 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重要的社会支持资源,其自我完善和发展本身就是在创新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路径。从宏观角度来看,这需要政府提供法律、政策支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社会共享专业信息。而NGO 如何从微观角度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在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同时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则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创立的NGO 中,有基于地缘的“同乡会”,有基于趣缘的“俱乐部”,还有基于业缘的“行业协会”等。在这些纵向协调型NGO 中,小型组织的成员有50—60 人,来自某个县域的各村镇;大型组织的成员有几百人,来自某个地区的各省市[24]。对于具有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交往交流交融功能的NGO 来说,组织规模大小与组织成员能够获得的社会网络连接点的数量成正比,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强弱成反比。当组织规模过大时,虽然成员可获得的社会接入点更多,但是组织松散度随之提高,削弱了组织内部成员人际关系的强度,新成员在组织内所能获取和积累的社会资本也相应减少。反之,当组织规模过小时,虽然组织中成员间的关系更密切,但是强关系总量不足,新成员在组织中可获得的社会连接点相对较少,不利于流动个体关系网络的生成和扩展,个人社会网络嵌入城市社会总网的难度也会随之增大。由此可见,NGO 规模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少数民族新成员融入社会,直接影响着他们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交往频次,因而,必须将组织规模控制在易于协调管理的合理尺度。
经费不足、人力资源匮乏是我国NGO 普遍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其自身建设,具体表现为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治理能力不强。因此,“NGO 需要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制定战略性资源统一配置规划,将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化和制度化,确保NGO 的各项活动有章可循,提高组织的自主治理能力”[16]。民族类NGO 中的草根组织更需要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自律机制,提高组织内民族成员的综合素质,尤其“要加强对成员公民意识、政治意识的培养和政治技能的训练,增加成员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了解”[25]。如此,NGO 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NGO 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的服务可分为五个专业层级。第一层级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含量较低的以捐赠为主的简单服务。第二层级提供的是零散关怀关爱活动和简单技术培训服务。目前,有些社区组建的少数民族志愿队可提供这个层级的服务。第三层级提供的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可持续推广的服务。第四层级着重提供流动人口自我服务和管理社会化运作项目。比如,宁波北仑区少数民族志愿者组织配合社区推出“百灵社区少数民族融合安居公益项目”和“青峙社区少数民族职工及子女社区融入项目”等民族公益项目,到社区化解矛盾,以期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快地融入城市[13]。第五层级提供的是可以解决社会焦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目前,有些NGO已经开始针对社会重点、难点问题探索社会治理方式,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等试点个案的成功表明,NGO从事社会治理创新的先遣兵是可行的。
NGO 可通过聘请或培训专业人才,或与服务专业层次较高的机构合作(包括购买活动服务、咨询意见,以及进行项目合作)来提高自身的服务专业层级。比如,从2016年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每年4—5 月开展“学生义工成长训练营”。经过系统培训,由该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组成的城管义工队伍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助力城市管理,已经成为北仑区城管执法大队的得力助手[26]。目前,很多NGO在社会营销观念的引导下,以项目化、流程化、体系化的第三层级服务为主,形成了成熟的可持续推广的服务模板。例如,在义乌鸡鸣山社区,以少数民族为主的“红石榴”志愿服务队、“新乡贤”志愿服务队等35 个社区民族类NGO 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效组织起来,共同参与鸡鸣山社区事务管理,这些NGO在建设和谐有序的平安社区过程中,搭建了中外流动人口与社区群众交往交流的桥梁,不仅提高了社区内民族互动的整体效能,也深化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NGO需要内外兼修才能突破因资源不足而导致的发展瓶颈。民族类NGO应该以“社心”角色借助各类横向纽带建立新型社会关系网络,培育并推动社会资本的增长,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联系和社会交往,增进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27]。一方面,NGO 对内要通过精神激励获得成员的认同,通过沟通加强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提高组织的外张力,从而吸收更多的有益资源。另一方面,NGO 对外要善于协调与政府部门、营利性组织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以积极行动提升组织的公信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
我国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政策、资金、人才等资源也向社区社会组织倾斜[12]。社区是NGO 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NGO 应该抓住国家政策带来的发展机遇,密切同社区管理部门、社区其他组织和社区公众的关系,争取获得各种社区资源的支持。例如,政府购买服务是义乌市推动社会工作进社区的主要方式,当地部分少数民族人士则依托社区平台,运用自身人脉和声望建立常态运行的NGO,形成多元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28]。这类NGO以志愿提供公益服务为契机,参与社区共建共治共享,不仅促进了少数民族与社区居民的交往交流交融,也充分获取了社区资源,使组织整体治理效能得到提升。
“媒体决定NGO 信息的取舍、流量和流向,把握公众舆论议题和导向”[16],因而能直接影响NGO的公众形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初期,由于处于“失语”状态,其完整形象难以真实地呈现。少数民族流动个体的失范行为经大众媒介传播发酵后,往往被夸大为该民族全体成员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民族交往互动。故而,民族类NGO 要理性分析传播机构、传播人员,以及传播影响的双重性。随着“方便面就着烤馕吃的宁波特别味道”[13]等正能量报道的增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形象得到了丰满呈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组织的形式参与公益活动,是他们与社区公众进行交往交流交融的集体行动,将他们有效组织起来的NGO 则更需要“促进媒体对组织的了解和支持,以便形成有利于组织发展的舆论氛围”[16]。
“NGO 的自愿联合取代了传统社会由地域、血缘、民族、单位或社会等级所形成的非志愿性联系网络”[29],成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的新桥梁、新平台”[4]。然而在现实中,少数民族联谊会等类型的NGO成员的交往对象基本局限于组织内部,很少与城市中其他群体交往,由此导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个体关系网络向内封闭,无法扩大,组织网络内部强连带极其紧密,外部弱连带却非常稀疏,与城市宏观网络嵌入性差,严重影响了流动人口获取外部社会资本及当地群众的认同。故而,对内,NGO 要有意识地鼓励和协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走出人际交往的舒适圈,主动与城市居民交往交流;对外,NGO 要进一步扩大组织成员的社交范围,积极与政府、营利性组织、其他NGO 接洽,展开合作、联谊等活动,增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当地群众的相互信任和认同,提高流动人口拓展个人社会关系网络、积累外部社会资本的效率。比如,回族流动人口进入义乌鸡鸣山社区的初始阶段,就业仅依靠亲缘和族缘等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在社区培育下,少数民族NGO 社会资本累进,因共同利益而与社区内的其他组织合作更加频繁,拓宽了组织内流动个体的就业渠道。目前,该社区民族类NGO成员更多地从政府部门、劳动市场和中介组织获取信息,组织成员的就业范围更加广泛,形式更加灵活,社会资本和城市融入水平也得到了提升[28]。
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已经进入城市群和都市圈时代,城市的人口聚集效应也不断增强。以上海等城市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城市圈是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流动人口的主要流入地之一,进而形成了鲜明的多民族化、文化多样化等城市化特征。大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经济原因与城市居民的交往更加频繁,这些自然发生的经济互动多为浅层的民族交往,若仅限于此,则很难形成深层的交流交融局面。如何加深城市各民族成员间的了解,增强相互间的包容性,逐渐加强共同性,使城市民族关系沿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方向发展,正是实现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原来以血缘、亲缘、族缘、教缘、地缘为纽带形成的强社会关系网络已经不完整,需要通过业缘和全新的地缘纽带建立弱关系,填补原有强社会关系网的空缺,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网,从而增强其社会关系融入程度。NGO 则因具有社会化程度高、运作灵活等优势,能便捷地了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生活和需求,从而迅速行动,凭借与流动人口产生的强关系得到高度认同,将外来者纳入NGO 之中,协调他们与政府、大众、组织、团体的关系,能有效地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流入地居民的交往交流交融。当前复杂多变的城市民族工作需要基层少数民族NGO 承接政府的部分工作,以便对少数民族的各种需求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NGO 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重要的社会支持资源,尤其是社区民族类NGO 在自我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创新了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