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表演作为二度创作,在一度创作(作曲家)与三度创作(欣赏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换句话说,没有音乐表演的具体化展现,音乐就不再具有活的灵魂。而具体表演中的风格建构,是每位演奏者(演唱者)表演个性的体现。因此,如何理解风格与怎样对其作出正确解释成为鉴别一场优秀表演的标准之一。
一、音乐之风格
(一)何为风格
“文学风格是作家的创作个性在文学作品的有机整体和言语结构中所显示出来的、能引起读者持久的审美感受的艺术独创性。”具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是作家的创作个性和艺术追求,客观方面是时代、民族乃至问题对创作的规定性。由于生活经历、艺术素养、思想气质的不同,作家、艺术家在处理题材、结构布局、熔铸主题、驾驭体裁、描绘形象、运用表现手法和语言等艺术手段方面各有特色,因而形成个人风格。个人风格是在时代、民族风格的影响下形成的;时代、民族的风格又通过个人风格表现出来。独特风格的形成,是一个国家、作家或艺术家本人在艺术上达到一定程度的标志之一。艺术风格的多样化,有助于表现绚丽多彩的社会生活,适应受众多方面的审美需要。
《现代汉语词典》中将风格视作名词,主要指“一个时代、一个民族、一个流派或一个人的文艺作品所表现的主要的思想特点和艺术特点”。笔者认为,风格是一个类概念,其还包括众多的种概念。例如,有限度的、相对具体的民族风格、时代风格、地域风格、饮食风格、着装风格等,它是在具体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是具有整体性的。而音乐作品风格,笔者同样将其视为音乐风格下的分支,不同于风格的泛化,也不似文学的写作风格或美术的绘画风格,虽有其共性所在,但却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个体。
(二)音乐作品风格
音乐作品风格在社会、历史、文化、习俗、信仰、地域等的影响下形成,音乐作品风格的搭建主体是人,而人具有社会属性,那么人类的音乐自然也包含社会因素。音乐作品风格是由客观因素与主观情感共同建立起来的。客观因素包括调式结构、音的高低、节奏速度等;主观因素则包括作曲家的思想情感、自身秉性、创作习惯和表演者的个性、性格、气质等。音乐作品的风格决定了作品的总体走向,若想演奏或演唱好一首作品首先要学会界定音乐作品的风格。无论是曲式结构、作曲家的生平还是大环境下的社会音乐史背景等,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音乐作品风格的形成。
(三)音乐作品风格的建构
音乐作品风格的建构主要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论述,一是对于作品的构成起到决定作用的作曲家,二是赋予音乐作品生命力的表演者。马克思曾说:“风格就是人。”音乐作品的风格实际上是作曲家个人风格的体现,由作曲家的创作个性和独特的艺术构思所决定。它是在作曲家长期的创作实践中自然形成的,是在作曲家的一系列作品中反复出现并形成相对稳定特征的表现。成熟作曲家的个人风格都是独具特色,彼此之间绝不会混淆。
正所谓花有百样红、人与人不同。每部音乐作品都是作曲家的心血,即使同一位作曲家,创作的前、中、后期所创作出来的作品风格也有所差异,但依然可以寻找到其中的共性。其中同样也必然会有独属于作曲家的个性存在,就如同贝多芬就是贝多芬不会是肖邦或其他作曲家一样。再或者某个艺术发展阶段,如中世纪时期和浪漫主义时期,这两个时期的音乐风格几乎相悖。中世纪时期的音乐作品风格被笼罩在神学阴影下,任何表达情感的音乐几乎都不可能展现;而浪漫主义时期的音乐作品风格则崇尚感性,情感的表现大于一切。所以,作曲家的创作风格也同样受到艺术发展阶段限制。
二、音乐表演者之风格建构
音乐表演者作为表演的主体,其生活阅历、审美旨趣、技术成熟度、欣赏能力和音乐品位等对于音乐作品风格的建构同样起到重要作用。音乐表演者是音乐作品的意义解读者,而乐谱上的布局都是作曲家的精心设计,音乐表演者应对乐谱有所探索,仔细解读作曲家的创作意图,理解作曲家隐藏在乐谱中的“小心思”。这便要求表演者对于音乐作品的风格要有一定的研究,不能张冠李戴地去展现作品。
音乐表演者表演作品的首要条件便是,对于每个重要的艺术时期或者某派别的风格有所掌握,最好落实到具体作曲家的前、中、后时期创作作品的差异之处,不可大而化之。在演奏或演唱不同创作时期的作品时,运用何种表现手法与演奏或演唱技巧等,都需要表演者的建构。只有风格纯正的音乐表演,才能使人类历史上各种不同风格的音乐作品绽放出它们本来的光彩,将它们各自的艺术特色充分展示出来。音乐表演者对音乐作品风格的掌控,是对作曲家和听众的高度负责,同样也是衡量表演者对于音乐作品理解程度的标准之一,而表演者自身的表演风格是成就优秀作品的主要因素之一。
(一)性格与气质(生理和后天)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某些研究中,人们经常将性格与气质混为一谈,然二者并不相同。气质和性格的形成虽都有后天环境或教育的影响,但同时也受遗传因素的影响,正所谓“人之初,性本善”。不同气质类型的人可以形成同样的性格特征,相同气质的人可以形成不同的性格特征。因此,气质影响性格,性格伴随气质而产生,并反作用于气质。
“性格”一词通常被认为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理素质的基础上,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由于具体的生活道路不同,每个人的性格会有不同的特征。”由此可以看出,性格受后天因素的影响。瑞士心理学家荣格按心理倾向将人的性格分为外向型和内向型两大类。“外向型的人活泼开朗、热情大方、善于交际、独立性强;内向型的人深沉稳重、做事谨慎、三思而后行、反应缓慢。”
“气质”一词主要应用于心理学领域,属心理学名词。主要指的是人在进行心理活动时或在行为方式上表现出来的强度、速度、稳定性和灵活性等,动态性的个性心理特征。既表现在情绪产生的快慢、情绪体验的强弱、情绪状态的稳定性及情绪变化的幅度上,也表现在行为动作和言语的速度和灵活性上。决定人的气质有遗传素质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人的教育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2015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了“气质学说”这一名词。气质学说最早由被誉为西方医学之父的古希腊医学家希波克拉底提出,苏联生理学家巴普洛夫进行完善。气质学说把气质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胆汁质(直率、热情、冲动等)、多血质(有朝气、活泼、爱交际等)、黏液质(安静、沉默、善于克制等)和抑郁质(孤僻、细心、敏锐等)。据记载,古代虽未将人以气质学说划分,但也曾按好动或喜静程度分为五型,即好动的太阳型、少阳型、喜静的太阴型、少阴型和动静适中的阴阳平和型。中医运气学中运用阴阳五行学说结合人脾气、秉性、态度等将人划分为木形之人、火形之人、土形之人、金形之人、水形之人,同时分别对应五声调式中角、徵、宫、商、羽。
无论是性格还是气质都是主体的个性标志,也是自身区别于他者的标志。不论何种性格或气质类型的主体,都有可取之处与需要学习的地方,而如何正确地去对待,扬长避短,发挥自身长处、弥补自身短处,将气质和性格恰当地运用到表演之中就是需要讨论的。
(二)性格、气质在音乐表演实践中的体现
性格,是表演者相对真实自我的反映。表演者在作为音乐表演者之前首先是他本身,因此在表演中应该做到还原自己最真实的自然状态,以最舒服的姿态表演,实现自身情感上的真实。而性格与气质恰恰是音乐表演者自身品行的潜在表现,在音乐表演中表演者情感表现的能力与音乐表演相连。音乐作品是没有情感的,可以诱发人情感、感染人情绪的感觉是表演者赋予作品的。因此,不同的性格气质,影响表演者对于作品的感受能力。对于某部具体的音乐作品,不同的音乐表演者表演出来的效果也不同。
例如,外向型性格、胆汁质气质或太阳型类别的表演者对于节奏活泼欢快、跑动快速的作品的演奏可能会更加得心应手,而内向型性格、抑郁质气质或太阴型类别的表演者在演奏上更加细腻,情感的表现也更加丰富(但此举例并不做好坏之分)。具体来说,通常演奏者对音乐演奏都不会一概而论,除却对于作品风格的分析外,更重要的是演奏者自身对于作品的感悟程度。因此,笔者认为表演主体性格气质不同,在思考或解读乐谱时的视角也是不同的。
音乐表演者的风格表现在个人演奏技巧、个人音乐品味、个人欣赏能力等方面,体现在演奏者对于乐谱的理解与解读上、对于历史背景的分析上、对于技术技巧的选择上。真正成熟的演奏大师演奏风格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在长期的实践积累、主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性格气质是影响表演者风格形成的主观因素之一,它们可能不占据主要地位但一定对表演者的“建构”产生影响,因为性格反映人的心理特征,而气质则影响行为举止。同时演奏者的技术掌握、成长环境、社会背景、受教育程度、心理成熟度和情感经验等,在每一次具体的演奏中、可知或不可知的习惯中被有意识或下意识“保留”,随着演奏者年岁的增加、阅历的增长,这些习惯便转化为演奏者个人的风格。
(三)技术与技巧
“技术”作为名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这样解释:“①人类在认识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知识,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面的技巧;②指技术装备。”而“技巧”作为名词,《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①表现在艺术、工艺、体育等方面的巧妙的技能;②指技巧运动。”笔者认为,音乐表演中的技术是指表演者的一种能够进行基本实践的能力,而技巧则是在经历过多次的实践表演中总结出来的、可以成为“个人创造”的一种本领。在表演之前,音乐表演者所能直接观察到的只有静态的乐谱,如果没有演奏或演唱这个“过程”的存在,它便只能是一种潜在的形式,而不能为大众所熟知。但在这个表演的过程中,音乐表演者的技术、技巧决定着表演者的表演结果,限制着表演者的发挥;反之,表演没有着技术的支撑也便不再是表演。
接下来从音乐艺术领域的角度出发对钢琴演奏做出简要论述。钢琴被称为指尖上的艺术,对于钢琴的演奏者来说,钢琴的技巧练习是每位专业学习钢琴的演奏者都必须接受的。从基本入门的《卡农》《什密特钢琴手指练习》到《车尔尼钢琴流畅练习曲》(作品599至740)系列,以及《莫什科夫斯基钢琴巧技练习曲》《巴赫十二平均律钢琴曲集》《肖邦练习曲》等,可以得出,钢琴演奏对于演奏者手指技巧的训练有着极高的要求。具体以李斯特的《十二首超级练习曲》说明技术技巧对于钢琴演奏风格的作用。
《十二首超级练习曲》分为C大调(前奏曲)、a小调的极快板、F大调(景色)、d小调(玛捷帕)、降B大调(鬼火)、g小调(幻影)、降E大调(英雄)、c小调(狩猎)、降A大调(回忆)、f小调(热情)、降D大调(和谐的黄昏)及降b小调(除雪)。李斯特十二首练习曲对于技术与技巧的要求极高,没有坚实的手指练习基础是完全没有办法演奏出这部作品的。
这里以其中一首《玛捷帕》为例,这首练习曲谱共14页,除却技术技巧,超长的篇幅对于音乐表演者的体力来说便已是极大的挑战。连续八度进行是李斯特作品的独特展现,以左右手的交替配合达到快速击键的效果,这要求演奏者对八度的演奏极为熟练,在演奏过程中不能有“刮键”现象的出现,做到尽可能地放松与进行中逐渐加强的爆发力运动;跨音区的八度加双音的演奏形式是《玛捷帕》中最具代表性的表现手法,大量的顿音加之装饰音为原本的演奏增加了难度,不同色彩的对比更是其亮点所在;而对于超长音阶的使用,在李斯特的“炫技”作品中极为常见,连续性的行进加之快速流动的音阶进行,皆对演奏者的手指灵活度要求极高。
从上述对于李斯特超级练习曲之一的《玛捷帕》的简单分析看出,演奏者的技术技巧对于钢琴的演奏风格起到制约性作用。它决定了演奏者能演奏什么级别的曲目、决定了演奏者的表演风格、决定了表演者可以展示出怎样的艺术效果,如果演奏者在演奏时选择了一首与自己的演奏能力完全不符的作品,除却自身能力的不足外,演奏者还有相当大的心理压力,得不偿失。因此,在音乐表演中,可以说没有技术支撑的表演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更不要妄谈音乐形式美的传递和作品背后更深层次的意义。
三、结语
笔者所理解的音乐表演风格主要是由作曲家立意、表演者建构两方面形成的。以忠实作品的物质条件(静态的乐谱)和基本风格(历史背景、人文因素等方面)、创新表演与个性实践为准则,从而把握音乐风格的主风向标。不是单纯地将乐谱中的音符形式照搬下来就可以把握风格,而是在掌握了相对熟练的技术技巧、了解了创作背景等条件后,才有可能去进行更高层次的创造性活动和自身风格的建构。真正有价值的音乐表演不仅可以展示出作品的魅力,同时也经得起时间的推敲。无论是器乐表演还是声乐表演,表演者对于生活的感悟与体会皆可与音乐表演中的风格相关联,这样才能更好地赋予音乐作品新的时代内涵,使得音乐作品历久弥新,经久
不衰。
(南京艺术学院音乐学院)
作者简介:石文(1998—),女,吉林辽源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音乐表演艺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