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孝道伦理的存续动力及其现代转化

2022-12-31 20:48王文娟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伦理个体道德

王文娟

(北京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梁漱溟先生曾指出“孝”是中国文化的“根荄所在”[1]307,“孝”作为中国人最核心的价值理念与传统美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形成广泛而普遍的文化认同。本文拟从探究传统孝道伦理在现代社会的存续动力出发,探讨其作为当代精神文明建设和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构成的合理性,并尝试论证传统孝道伦理在现代社会的转化与构建,在实现传统孝道伦理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基础上,为推进社会价值秩序的重构和道德进步提供参考。

一、传统孝道伦理的存续动力

孝道伦理的产生和发展源于中国古代社会历史条件下诸合力的作用,即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的经济基础、以血缘宗族为根本的政治文化以及以儒家为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土壤。进入到以工业文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之后,传统孝道伦理延续的原有基础与条件不复赓续,但是其存续的合理性与其发展的动力依然存在,具体体现在社会实践的动力与个体发展的内在需要两个层面。

(一)传统孝道伦理存续的实践动力

实践是促成认识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也指明了认识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作为中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孝道伦理,是中华民族关于古代社会发展秩序和道德规范的认识成果,既是社会历史实践的产物,又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得到深化和发展,并将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进程中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继续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一,实践创造和发展了传统孝道伦理,形成了宝贵的精神财富。人类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既创造了物质财富,也创造了精神财富,而传统孝道伦理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人们通过实践活动不断调整和完善社会伦理规范,形成的对传统社会道德实践和社会秩序整合的经验总结。

从历史实践的层面来看,孝道伦理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其内涵得以深层化、具体化,外部呈现也逐渐制度化、现实化、普遍化。孝道伦理根源于夏、商、周三代祖先崇拜与“敬祖”的观念,通过“修宗庙、敬祀事”(《礼记·坊记》)等“享孝”祖先、“追孝”祖先、祈求祖先保佑等活动,使得宗族内部获得一致的族群认同,从而达成凝聚宗族内部情感、维系宗族团结的功能。[2]74-79因此从起源上看,孝道伦理与族群认同有着密切的关系,并在早期中华民族的形成与民族认同的产生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先秦时期,《论语》《孟子》《礼记》所提出的孝亲、敬亲原则与规范,奠定了孝道伦理的基本内涵。汉代出现的《孝经》则为孝道的社会化、政治化准备了条件,“孝治天下”成为最核心的统治思想,并逐一落实在制度和教化媒介的实践上。在制度方面,汉代开始设立“孝廉”以全国性大力表彰、褒奖孝悌行为,宋代以后朝廷完善旌表制度,增加旌表种类和人数,明清时期则通过圣谕宣讲及定期颁布的教化书籍落实孝治教化机制,发挥其公共性规范的作用。同时,民间的家训、族规在劝勉孝德、具体的奖励与惩处措施方面与朝廷的政策举措相辅相成,成为推动孝道教化的重要力量。[3]35-41而《孝子传》《二十四孝》等书籍的流布与传播,以及图像、戏剧、歌谣的繁荣发挥其教化媒介的作用,引导人们在日常活动领域树立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塑造社会良好风气。在长时段的制度与媒介双重作用的实践过程中,孝道伦理以自觉的形式融入了社会的价值系统中,留给后人宝贵的精神财富,并深入民族心理和文化基因,为古代社会集体情感的凝聚、族群的整合及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护提供担保。

第二,社会实践的发展仍然要求孝道伦理持续发挥价值整合作用和提供精神支持。现代社会的工业化发展改变了传统社会原有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在价值观念上也与以往社会的传统观念存在差异。但是现代中国社会的人们以家庭本位的生命根源意识仍然存在,基于自然性的血缘关系是无法解除的,而由此产生的亲子间的原初性情感也是无可替代的。尤其在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宰制下的现代社会,人的功利性思维、物质欲望被无限放大,人文精神日渐萎缩,价值虚无主义、社群伦理盛行,社会、文化层面的认同难以达成。这些实际要求人们积极思考和处理传统和现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呼唤人们从最稳固、最持久的核心文化认同入手寻找重建社会价值和秩序的良方。

传统孝道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是中华民族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民族最大的文化特质。孝道伦理依据家庭本位的生命根源意识与自然性的血缘亲情,在现实生活中结成牢固的“慈”“孝”一体的情感联结,是个体身份认同不可磨灭的文化胎记,是孝亲实践得以发生的根本因素,也是建立共同文化心理与社会认同的基础。西方哲学注重个人的理性、智慧等德性,对家庭的关注与重视远不如儒家。儒家文化强调爱有差等,也就是说,仁者固然要爱人,但是“立爱自亲始”(《礼记·祭义》),“亲亲为大”(《中庸》),这一点不同于墨子的“兼爱”、佛陀的“平等心”与“无分别心”以及基督讲的“爱你们的敌人”(《马太福音》)。“爱有差等”这一立场是基于人类特殊生存关系所作的合理判断,因为亲子关系在人类所有的关系中,是最亲密、最纯粹的,孝亲是一种基于自然性血缘关系的最原初情感,自然而然,无从推拒。相反,不从父母、亲人出发的爱既违背了人类自然情感,也极不现实,所谓“故不爱其亲而爱他人者,谓之悖德”(《孝经·圣治》)。认识孝道伦理这一独特意涵及其在世界文化之林中的优胜之处,进而升起对自身文化的自觉领会,为培育文化认同奠定根基。对日益人情冷漠的现代社会中的孤立个体而言,孝道伦理所饱含的充沛情感关怀不仅成为个体生命根源意识确立的来源,而且为个体在现代快节奏、高压力的生活提供精神价值上的寄托与文化上的归属感,因而是不可或缺的。通过一个个个体的自我身份及文化价值观的确认形成一种整体的社会意识,是重建真正具有约束力的社会文化认同的必由路径。同时,孝道伦理包含的具体规范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心理纽带的作用,其中爱敬、忠勇、诚信等为人处世之道始终处于中国文化共同理念的统摄之下,这些共通的价值和规范早已厚植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甚至融入人的基因之中,并将继续为传承和发展传统孝道伦理发挥作用。

实践是传统孝道伦理得以存续与发展的不竭动力之源,传统孝道伦理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也昭示出其未来将继续在实践的检验下不断调整和自我更新,实现对自身的扬弃与创新。而现代社会结构转型、新型家庭关系的构建、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也呼唤并将推动孝道伦理不断向前发展,在形式和内容上不断地更新以适应现代化进程。

(二)传统孝道伦理存续的内在动力

传统孝道伦理在现代社会的存续和发展既有社会实践的需要,也有个体发展与完善自我的内在的精神需要,后者更有不随外部条件变化的稳定性特征。这种内在需要不同于现实中事物因其自身的缺乏或不平衡而产生某种需要,而是出于发展自身、完善自身的内在动力。马克思曾指出:“人的需要的丰富性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从而某种新的生产方式和某种新的生产对象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人的本质力量得到新的证明,人的本质得到新的充实。”[4]233人的需要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文明发展的尺度。人的需要的丰富性标志着人的本质力量的证明和充实,人的需要既有现实物质的需要,也有发展与完善自我的精神需要,不能因为强调物的尺度而忽视人的尺度,忽视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实现。传统孝道伦理不仅为个体在实践中形成统一的德性人格与美德的养成提供条件,更为个体在社会实践中提供道德原则与公共性规范指导。

第一,个体人格的成长与统一需要以孝道伦理为核心的德性实践来完成。“孝”首先是一种私人性美德,“爱”与“敬”是孝道的核心精神与道德准则。孝养父母不仅仅体现在物质方面的赡养,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 孟子也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孟子·万章上》)。因此,真正的孝养是心理与精神方面关怀、尊重父母,对父母的尊敬与发自心底的爱让父辈在精神上感到愉悦,人格得到尊重。王阳明曾指出:“且如事父不成,去父上求个孝的理?……都只在此心,心即理也。”[5]3这说明对父母的“爱”“敬”与孝不是简单的外在规范,而是内在的理性、情感和意志的统一,日常生活不能履行孝道,其根源在于个人的道德责任感和意志力的缺失。这就需要从个体内在意识层面的统一结构即统一性人格的养成,并在实践中贯彻执行。而孝道也不是一时一地的私人性美德或家庭内部规范,而是如《孝经》指出“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孝道实践的对象是处理家庭、社会、国家的关系,是不断自我反思、人格成就的德性修养过程,最终的落脚点乃是成就自身人格、完善个体德性。在这个过程中,孝道伦理不完全是一种外在的律令,而是以主体人格的德性养成为基础,因而能产生持续的、自发的道德行为。正如麦金太尔所说,只有拥有正义等德性的人,才可能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6]9否则只是徒有其文。孝道伦理只有以个体人格完整、德性完善为基本价值尺度,否则就只是一种社会外在的义务、规范,最终沦为外在的形式。因此,真正的孝道是以道德人格培养、美德养成为起点,从爱亲、敬亲、尊亲情感的培养逐渐将“爱”“敬”的情感内化为美德,最终形成统一的德性人格。孝道伦理的存续和发展符合个体发展的内在需要,首先就在于其实践是个体德性人格和美德养成的基础。

第二,个体需要奉行和贯彻孝道伦理道德准则及公共性规范,以达成个体与家庭、社会、自然的和谐。孝道伦理包含具体而全面的道德规范,旨在促进个体内在意识层面统一结构在实践中的形成。如《孝经》中所指出的:“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显然,“孝”的对象除了父母之外,还包含君、友、民等维度所涵括的规范,除了爱、敬的德性,还有庄、忠、信、勇等品德。这些规范不局限于家庭内部的代际伦理关系,而且为个体在社会的行为划定提供规范和原则,可横向拓展至社会伦理、生态伦理领域,并指向人与家庭、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三重维度。[7]23这里存在着一种共同的心理基础即人人皆有慈、孝、爱的同理之心。《孝经·天子》指出:“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关爱、尊重自己的亲人,有此同理之心,就不会轻视、慢待他人,而是以此心推度他人,从他人立场出发,想他人之所想。这样,孝道就从私人领域的和睦家庭,推展到公共领域中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孝经·广要道》指出:“教民亲爱,莫善于孝。教民礼顺,莫善于悌。……礼者,敬而已矣。故敬其父,则子悦;敬其兄,则弟悦;敬其君,则臣悦;敬一人,而千万人悦。所敬者寡,而悦者众,此之谓要道也。”孝道不仅仅是家庭生活伦理与个人美德,也是政治意义的公共性规范,还可以在族群与族群、人与自然生态领域中贯彻。以同理之心推度族群与族群的交往、后世的资源可持续与生态平衡的问题,则是代际伦理向社会伦理、生态伦理的过渡。因此,由孝道伦理所包含的“爱”与“敬”的核心精神与道德原则,由此从代际关系拓展到社会关系、生态问题,成为处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准则,构筑一个以“爱”为起点、“敬”为核心的社会伦理和公共价值规范系统,最终能在实践中促进个体与家庭、社会、自然的整体和谐。

个体是孝道伦理最初的实践主体者和直接受益者。传统孝道伦理经由家庭内部的父慈子孝,再由个体向外逐一推扩到社会的爱敬有礼、友爱互助,最终又反过来使每一个个体从社会整体的提升中获益。因此,个人的内在需要是推动传统孝道伦理存续与发展的直接动力。

二、个体主义情境下传统孝道伦理的困境

从社会实践和个人内在需要的层面来看,传统孝道伦理存续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现代社会,理性个体、自由意志成为道德叙事的主要进路,某种程度上传统孝道伦理对礼教权威、道德反身性的强调与非条件性的绝对立场,与现代社会所强调的个体权利、自由和情感之间存在极大的张力,使得传统孝道的履行在现代社会走入困境。这些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绝对禁锢性的礼教宗法权威与个体权利和自由人格追求的矛盾。现代社会道德伦理领域的实践,其核心是强调个体的自由、平等与权利,本质上是依托理性个体、义务论来实现人际关系的有序与和谐。而传统儒家的孝道原则从根本上来讲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宗法观念的产物,在历史实践中体现为以“三纲”为代表的礼教与君权、父权的绝对权威。近代以来,受西方自由平等观念的影响,强调个体的权利与独立人格的声音频频出现,如谭嗣同痛切诋斥“三纲”之说:“三纲之慑人,足以破其胆,而杀其灵魂”[8]65,就是对包括父权在内的三纲对子女自由和灵魂的压制进行批判。流传至今的二十四孝中的某些故事如“卧冰求鲤”到底是“大孝”还是“愚孝”,其判别分野就在于个体是否在此过程中,还保有理性思考能力与自由判断。如果不论事实与对错,一味地将责任归之于子女,在现代的视角下并非“大孝”而是“愚孝”,是现代社会不能认同的观点。对于这一点,陈独秀也极力批判,更指出以忠孝为核心的宗法制度的四大恶果:“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平等之权利(如尊长卑幼同罪异罚之类);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9]37尽管孔子也有“谏亲”、“不顺其于亲”的说法,但是站在维护绝对父权的立场上要求子女无条件孝顺父母,即所谓“天下无不是底父母”的观念,在历史上乃至当今社会某些地区和家庭的观念遗留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尽管近代以来声音的批评可能部分误解了孔孟传统孝道的真正意涵,同时也存在将对形式主义的孝的反对扩及到整个传统人伦价值这种以偏概全的嫌疑,但他们捍卫个体的平等权利与独立人格,以及倡导从单向顺从到双向互爱的亲子关系,无疑更符合现代社会的观念和价值取向。而绝对禁锢性的礼教宗法权威下的传统孝道与现代社会所存在巨大的张力,势必会与现代社会个体主义情境下对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的追求发生冲突。

其次是单向的道德义务与现代社会责任与义务对等及亲子间的双向道德的矛盾。传统孝道伦理强调子女一方对父母一方的道德义务,当亲子关系出现不谐时,主张子女一方应反省自己有什么做得不好的地方而导致方父母的不满,但并不重视对父母一方责任的要求。现代社会则强调不同个体之间责任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如果单向地从一方身上找问题,就会导致对责任方过错的忽视,以及对义务方的过度责难,从而将亲子之间的双向关系转变为子女对父母的单向关系。民国时期施存统在报刊上发表《非孝》一文,指出“孝是一种不自然的、单方的、不平等的道德,应当拿一种自然的、双方的、平等的新道德去代替它”,就指出其中的实质差异,因此引起了巨大的震动。[10]2现代社会观念更肯定在亲子关系中的双向道德,子女有履行孝道的义务,父母辈也有抚育、教养的责任。现代社会的舆论对亲子关系中未尽到抚育与教养责任的父母,大多抱持批评的态度。比如近年来社会新闻中虐待、苛待孩子的父母,招到大众舆论的一致批评,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冷漠以对的父母、不尽教养之职的父母也都持批评态度。一旦发生此类父母年老被弃养的现实案例,舆论中就有站在同情孩子的立场而批评父母的。弃养父母一事固然有待商榷,但是舆论的偏向反映出对未尽责任之父母的批评。还有近期社会发生的事件,某女士将孩子送养他人多年后,又要求孩子为自己养老,不但舆论倾向于站在孩子的立场,法律也倾向于认可孩子只有赡养其养父母的义务。而更深层次的对是否需要重新定义父母的追问,则反映出对仅由血缘而单方面生成的亲子关系的反省: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形对等,对于没有尽到父母义务的人,他们要求子女兑现赡养义务的权利理应被忽视。这些看法都更重视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的对等,与传统孝道伦理的要求大异其趣。

而一味地要求义务方通过单向的道德自省来化解亲子冲突,不仅与现代社会以及法律所遵行的责任与义务的对等原则相冲突,也会造成对义务方的过度责难,导致亲子关系的单向化与片面化,最终成为孝道履行的现实障碍。因此道德自省要设定界限,不能无限地将责难归诸于义务方,这既不公平,也不合情理。当然,只要求责任与义务的对等是一种较低层次的要求,传统孝道伦理所体现的是对个体更高一层的道德要求,如何使这两者相适应,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

再次是对道德理性的过度强调与自然人情之实的矛盾。现代社会人际关系除了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充分肯定自然情感的作用,呼唤以合乎人情的方式解决矛盾冲突,而不是通过硬性要求或者强制来实现。但在传统孝道领域,对人的真实情感多有忽视,而主张用道德理性来战胜情感的冲突,甚至否定真实情感。以古代以“孝”闻名的圣人“舜”为例,舜的父亲瞽叟、继母及继母所生弟弟象,不但没有善待他,反而多次欲置他于死地,但是舜依然孝敬父母、关爱兄弟,因此被视作古代圣人,他的“孝”为世人所尊重并视为榜样。孟子注意到在舜的内心深处可能存在情感郁积,称这种情感为“怨慕”,意在表明舜的心里既“怨”且“慕”的真实情感状态,同时孟子认为舜以高洁的道德与人格修养化解了其间的紧张。但在宋代以后的阐释中,无不突出“天下无不是底父母”的绝对立场,同时将“怨亲”转向“责己”,倾向于取消人的真实情感冲突而抬高道德理性的价值。这一做法无疑是对人的真实情感的简化和背离,而一旦背离人的真实情感,道德要求容易沦为一种外在的压力,有抵消道德自觉努力的消极影响。这也是清代学者批评宋代理学家以外在的道德规范压制人情,即“存天理灭人欲”、“以理杀人”的根由所在。

事实上,现代社会人们更崇尚自然性情的流露,主张人的情感中有正面的情绪,也有负面的情绪,这两种情绪并非完全对立,而是互相映照。比如“爱”和“恨”都属于人的自然情感,一般而言,“爱”则是一种正面的情感,对人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恨”对人的行为产生消极的影响,是较为负面的情感。当遇到内心渴求、喜爱的人或物时,“爱”随之而生;而当遭遇不公时,“恨”这一情绪就会在主体心里产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人们主要的情感取向是“爱”,而否定“恨”。但是作为不同个体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完全没有冲突的爱是不存在的,即使是最亲密的爱人、亲子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随着现实生活的复杂展开,“爱”与“恨”同时会出现在家庭关系、人际关系中,这才是人情之实。一味回避成员之间的差异、矛盾和冲突,视抱怨、怨恨不具正当性,或者要求人们用“爱”去包容“恨”、抵消“恨”,不但不利于缓解矛盾,反而会稀释原有的“爱”。[11]47正确的途径反而是尊重人情之实,让抱怨与不满抒发出来,在家庭、人际关系中寻找“恨”的根源,用公正、平等的机制、自由与开放的交流化解矛盾和不公。这也是“恨”的意义所在,即迫使人在爱恨情感的冲突中运用智慧达成理智与情感的统一,明瞭爱的本质和生活的真谛,并促成现实生活的改善。因此,现代社会家庭更加重视家庭成员尤其是亲子之间的理解沟通,通过情感的交流互动自然地达成内部的和谐。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条件的变化也使得传统孝道的奉行面临困境。比如,现代社会精英化教育中,更突出个体权利与自由,对道德情感、孝心的培养、有所削减;城市化进程中,不少人为改善生活而选择离开家乡工作,亲情淡薄、亲子关系疏离的背景下造成的留守儿童问题也日益突出,更遑论奉行孝道;还有随着男女地位渐趋平等,女性能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改变了原本母亲教导照顾儿童的社会习惯,家庭教养的功能有所减损,孝德的培养不够完整。这些问题都将引发传统孝道伦理如何进一步融入现代社会的深入思考。

三、传统孝道伦理现代转化的路径建构

以上我们梳理并分析了传统孝道伦理存续的合理性及其在个体主义情境下与现代社会的张力与矛盾,在此基础上我们尝试建构当下传统孝道伦理现代转化的路径。

第一,以对传统孝道伦理的现代阐释为着力点完成现代转化。传统孝道伦理的现代转化要以其现代阐释为着力点,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树立整体思维和全局视野,立足新时代的社会实践,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尤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对其内容做出合理选择,对其中符合世界文明的普遍发展趋势、反映中国社会发展客观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合理需要的价值,用当代中国的语言概念诠释和转化,使之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为现实社会服务。如对作为孝道伦理核心的“爱敬”的原则进行现代激活与阐释,使之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与培育;而“敬养”、“色养”的概念则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和重构,使其获得现代的表达方式与思想内涵,为现实服务。而孝道所包含的繁衍、养育、庇护后代的内容,在当代仍然是人类最重要的情感关系和生活方式,孝道包含的尊亲养亲、扶老携幼的基本义务,也具有超越时间和地域的普遍性意义与内在价值,这些内容如何在变化的现代社会情境发展和弘扬,并应对新出现的如留守儿童、家庭教养功能趋弱的社会实际,是其转化和创新应着力解决的问题。与孝道伦理相联系的仁(爱)、敬、忠、勇、信的道德观念,对于处理好个人、家庭、社会、国家、自然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和功利主义背景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一方面的内容也应得到挖掘和阐扬。

传统孝道伦理尽管传承了千年,但其中包含的某些内容不完全符合现代社会价值理念,或者与新的时代出现了不太融合、不太适应的情况,需要在内在批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与现代转化。比如传统孝道伦理中包含的“父为子纲”的等级制度、绝对父权与人身依附观念,无疑与“独立”“自由”“平等”的现代意识背道而驰,因此应当坚决地予以摒弃。对于片面强调单向的道德义务以及子女一方的责任,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扬其慈孝一体、爱敬一心的双向伦理关系,与主张平等的现代社会家庭伦理与双向道德相融合。此外,孝道伦理所包含的对道德理性的过度强调,也应与现代社会对自然人情的重视相贯通,从情感的角度入手,呼唤亲子关系中的情感交流、平等尊重与有效互动,以合情合理的方式实现家庭内部和谐。总之,传统孝道伦理的传承、转化与创新必须基于当代社会实践和人民需要,为支撑和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而主动地实现其自我更新和现代转化,与当代中国价值理念交相辉映、相得益彰。

第二,以家庭教育与个人教育为切入点,建立生命根源意识和文化认同。家庭是人们最早接受道德教育的地方,尽管现代家庭结构与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家庭依然是社会最基础的构成单元,家庭教育也依然是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基于自然性的血缘关系而生发的原初情感仍然深厚而无可替代与解除,因此以家庭为单位,从个体教育入手,在家庭内部建立起深厚亲密、平等尊重的亲子关系,并倡导家风、家训文化建设,为个体提供一般性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进而深化对孝道伦理的生命根源意识、慈孝一体的情感关联以及爱敬一心的伦理原则的认识,从个人内心建立起核心文化认同,缓冲现代社会文化冲突带来的割裂感。个体通过家庭教育践行孝道伦理,找寻自我成长与价值实现的寄托与安慰,确认和深化个体生命根源意识,在日益人情冷漠的现代社会,建立自我认同和社会文化认同的归属感,为巩固主流意识形态存在的社会文化心理基座,有效应对社会信仰坍塌、规则失序等日益泛滥的现象,以及人情淡漠、孤僻焦躁、暴力倾向甚至反社会人格等心理疾病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道德危机准备条件。

第三,以当代社会实践与现实生活为落脚点,培育道德自觉与德性人格。当前社会的道德危机,某种程度上是现代社会流行的功利主义和拜金主义所引起的价值危机,弘扬孝道伦理背后隐含的中华传统文化价值本位、道德优先的立场,从家庭道德出发,培养个体的德性人格和修养,能有效地纠偏这种价值倾向,从而扭转和化解道德危机。要立足当代实践,直面时代问题,探索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个人层面相结合的多维路径,通过官方制度建设引导与社会教化相配合,规定不同成员在社会共同体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使之渗透到现实生活的内在肌理之中,从而发挥“润物无声”的导引作用。官方制度层面,可以借鉴恢复部分礼乐、旌表等方法推广孝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构建和完善道德评价体系与社会舆论机制,规范社会共同体中不同成员的相互交往与行为协调。社会教化方面,则通过书籍、广播、电视、网络、报业、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介建立宣传网络,创新宣传手段,发挥耳濡目染、日熏月染的习成作用和场域作用,用读本、图像、戏剧、歌谣等多种形式大力弘扬孝老爱亲、孝敬文化等中华传统美德,运用巧妙的文创产品真正融孝道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一体,积极引导与激发自觉齐头并进,使社会大众在浑然不觉的日常生活中建立起道德自觉。而在个人层面,最根本的是把德性人格的培育作为教育的核心,将孝道的德性培育理念融入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当中,塑造具有稳定、统一的德性人格的个体,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实现奠定基础。只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体层面深入人心,才能逐渐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在国家和社会层面的现实中生根开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今天,我们提倡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从中汲取丰富营养,否则就不会有生命力和影响力”。[12]传统孝道伦理存续的合理性,既有其历史依据和现实需要,也存在贯通古今的合理内核。而针对传统与现代的疏离,传统孝道伦理与现代社会个体主义情境的矛盾,我们所进行的传统孝道伦理的现代构建,就是为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找寻与时俱进的模式和实现路径。当下,只有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其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实现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才能为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也只有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的丰富营养,积极运用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实践中,才能激活其生命力,增加其影响力和感召力,在充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建设和实现。在此背景下,积极探索与构建传统孝道伦理现代转化的深层理论和现实路径,有助于其在新时代的价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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