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祥贵,胡雅琪
(三峡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0)
1.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的数量、类别
截止2020年底,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为10 件,目前正在申报中的1 件,暂无非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有4个,分别是清江椪柑、水竹园大米、资丘独活、曲溪绿茶;证明商标5 个,分别是资丘木瓜、长阳生漆、长阳山羊、长阳蜜柑、长阳金栀;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1 个,火烧坪包儿菜。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以药材类和瓜果类为主,分别占总数的30%和20%,这跟长阳县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密不可分。
2.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的年份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2010年至2020年通过地理标志申请的有2010年1 件、2012年1 件、2014年1 件、2016年1 件、2017年1 件、2018年2 件、2020年2 件。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越来越重视,对于当地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挖掘越来越深入,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
3.对注册情况的分析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主要采用注册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的保护,即工商局系统下的保护和农业部门系统下的保护并存。2021年之前,总的注册数量证明商标大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更侧重于商标法保护模式。2018年之后,证明商标再未进行注册,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还在继续增长,且2021年农产品地理标志仍有1 件农产品尚在审核中,预测2021年农产品地理标志总数量将追赶上证明商标总数量,意味着以农业部门系统下的保护力度在增强。
1.注册保护
工商系统下,在审查流程上,地理标志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程序与普通商标的程序大致相同;在审查标准上,尽管有地理标志三要素之产地、品质和关联性的规定,但不够规范化和具体化;在管理机构设置上,没有专门的审查管理机构。
农业部门的申请材料分为两类:第一是确认申请人是否合法; 第二是申请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前者由政府把关,后者由专业机构对产品质量把关,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整个登记申请流程,包括对申请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关政府部门的规范要求。
国家质监局的注册程序大致为提出申请、初审、复审、检验、公示、颁发证书等。
三者比较而言,工商系统的注册程序注重形式审查,忽略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不同,质检系统和农业部门系统的注册程序更注重实质审查,后者更为专业和严格,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准也更高。
2.质量保护
工商系统,注册人即集体商标管理者,保证该集体商标满足规定的要求。各协会需要持续监督生产种植、产品加工、销售流通等全过程。重点关注集体商标保护的商标的品质质量。
农业部门系统,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后出具《现场核查报告》。然后对产品提出了初审,报告给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查和专家评审。通过后,最终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整个流程规范,既有政府的参与又有专业人员把关。
质检系统,质量控制的依据有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不同产品的质量标准。在实践操作中,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更有利于质量把控。
3.其他方面的保护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活动,对重点企业进行实地指导; 建立地理标志培训孵化库;积极申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落实知识产权项目奖励;组织、参加市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开展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放读本和典型案例;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知识产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制定了配套调解规则和人员;积极参与农产品展会、举办农产品旅游节。
工商系统,申请人作为地理标志管理人,管理依据为一个办法和一个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保护集体商标权利的合法使用,惩罚非法使用行为。协会作为联系生产者、消费者、政府的桥梁责任重大,但法律赋予协会的权力却很小。应该赋予协会独立的处罚权同时提高义务标准。
质检系统,县质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地理标志全过程监督。监管措施包括产品销售领域、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和种植生产环节。保证产品每个环节都至少达到最低标准。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联合执法。
农业部门系统,协会和农业局负责监督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种植生产、加工、销售流通等环节。农业部的有关规定不仅赋予相关政府部门执法权,也鼓励社会监督举报,保障合法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分子的非法行为。
《商标法》没有禁止申请人将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地名注册为商标。如果该地名被注册为商标,又被申请为地理标志,或者地理标志被申请注册为商标,基于商标的特性权利人享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就会对区域内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逐级受理、审查再转递”的地理标志申请、受理程序较为复杂和烦琐,影响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开展。权利人往往在一个部门申请了,防止侵权又会在其他部门申请,由此一来,权利主体想要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充分的保护就要多次多部门申请,否则就会面临同一产品不同主体在不同部门进行申请,进而导致权属不明的情况。在此过程中导致注册和运营成本会增多,给权利主体带来负担和资源浪费。“清江椪柑”于2012年注册了集体商标,又于2014年通过了农业部门系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目前“清江椪柑”主要由农业农村局在管理,集体商标的使用度低,导致了运营成本增加和资源浪费。
1.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地理标志注册与使用不平衡
我国是农业大国,多地理标志农产品依旧以原始耕种的方式进行种植,依旧以批发贩卖的形式进行销售,无外包装,即使品质优良也与其他同类农产品无任何区分。由此,导致了侵权泛滥,真假难辨,市场监管难度大等一系列问题,比如长阳山羊、资丘独活。究其原因在于生产者地理标志和品牌意识薄弱,注册后对地理标志的含义和专业性了解甚少。在市场上有的农产地理标志农产品没有外包装,以原始贩卖途径的形式售卖,没有将地理标志进行印刷,消费者、销售者则就不了解地理标志的内涵,集中体现在药材、蔬菜水果和生禽类。
2.部分产品转化率低,限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推广
规模和产量也限制了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转化率,影响了地理标志的使用。长阳县的水竹园大米种植面积约5000 多亩,年产量1500 多吨,产量仅自给自足,无法形成产业化,使得该农产品即使注册了地理标志也没有将其充分运用,政府和有关部门也更注重推广发展得较好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因此限制了水竹园大米的品牌推广。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了大众消费的又一大途径,方便的同时伴随着诸多风险。现在许多地理标志农产品除了门店售卖,还增加了淘宝店、微商等售卖途径,线上销售店家资质、商品质量等都让消费者无从考究,从而引发了诸多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案件。以“清江椪柑”为例,其被侵权的现象主要表现形式为外包装侵权和产品假冒。云南、秭归等地有销售者打着“清江椪柑”的旗号和包装,进行虚假宣传,由于线上售卖的特殊性,农业部门没有取证权限,使得取证困难,加之有跨区域的情况,区域间难以统筹协调,导致执法难度增大,行业协会维权路漫漫,当地有关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由三个部门进行管理,由于顶层设计和部门间统筹协调不够,三种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无法整合,重复保护带来了权利冲突。这暴露出我国在立法层面上针对可能产生部门冲突的事项缺乏统一的协调安排。尤其是受到双重保护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农业农村部都对产品质量制定了一套标准,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地理标志制度自身的混乱,进而影响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容易造成企业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加重权利人负担。长阳县的五个地理标志商标由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长阳县的四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一个地理标志产品由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虽然各有分工,但实际上仍有交叉。比如,清江椪柑这一农产品地理标志遭受多次侵权,但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没有执法权限,只能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协作,以侵犯商标的理由,由质监局负责维权。同一个主体,不同部门负责注册、监管等不同过程,在工作交接和推进上很难一致。
如何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法》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定义和保护,不符合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的初衷;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生产者的利益;专门法保护模式是为了直接、专门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保护。比较三者,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最理想的选择。立法宗旨仍然接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则,以专门法为主,以特别保护制度为补充,加之地方立法,形成一个开放、协调、统一、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采用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
1.权利主体
(1)政府为适格权利所有者。由于地理标志集地域性、集体性和历史性等特点于一身,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利最适格的所有人应为当地政府。政府更有利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统筹管理。审查申请使用上,可以更为科学严谨地把关生产经营者的资格,保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推广力度上,可以给予政策经济支持,统一安排包装和宣传,增加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资金扶持上,给予龙头企业一定的税收减免,产量不好或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给种植户一些补贴,维持产业生存,保障生产者的积极性;侵权行为的维权上,有权主动查处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打击力度更大。
(2)行业协会为管理者。对于市场的调节政府仅能起到补充作用,行会却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方面,它比政府更熟悉市场。另一方面,它能承上启下、 上传下达加强生产者与政府的沟通与互动,能协助政府机构进行相关问题的决策,帮助制定与执行政府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3)生产经营者为权利使用者和受益者。由于没有将所有权赋予生产经营者,必然会导致其缺乏对地理标志产品专业化、规模化开发的动力。通过立法赋予生产经营者准物权化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就显得尤为必要,生产经营者才能有动力深入挖掘地理标志的潜在价值。立法应当严格限定其使用者,规定只能由区域内合格的生产者使用。
2.权利客体
(1)地域因素是第一要义。立法应当明确界定地理标志的地域,地理标志所指向的特定地理区域,应当是客观真实的具体地名,不能是历史地名,更不是臆造或者虚构的。它既可以是国名和地方行政区划名如长阳山羊、火烧坪包儿菜等,也可以是自然地理区域,如清江椪柑。不当或者恶意扩大地理标志地域范围的情况立法应当明令禁止。
(2)特有品质是内在要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有品质是由特定区域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决定,以清江椪柑为例,唯有在岩松坪一带自然气候、土壤环境、种植技术为最佳,其特殊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是其他地区无法取代的。应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对产品品质和产品的生产方法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3)知名度是外在特征。农产品地理标志必须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最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质必须是历史的沉淀,经过当地一代代的生产经营者反复改良生产工艺,慢慢形成特殊品质。①
3.权利内容
(1)使用许可权同时具备“封闭性”与“开放性”。许可使用即在不转移地理标志所有权的情形下让渡使用权,既可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稳定性,又能激发使用和更新的活力。基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质和地域性,地理标志许可使用的主体限制为产地内的生产经营者,称之为许可使用权的“封闭性”。
地理标志的许可使用的“开放性”,即位于特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只要其产品符合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定标准,就应当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许可,政府不得拒绝其合理请求,该许可使用不能收取生产经营者任何费用。
(2)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可转让性。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决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不可转让性。首先,如果允许转让地理标志,会让消费者混淆,搅乱社会经济秩序;其次,地理标志具有专属性,即地域的身份属性;最后,地理标志名义上的所有人为政府,但其真正的主体,属于该地域内所有的生产经营者,其无转让权限。
(3)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禁止使用权。禁止使用权来源于地理标志权利的专有性和对世性,其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商标权人既可以积极地行使其专有权,又可以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侧重于后者。一方面,禁止非产地的产品使用该地理标志。我国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要求,质检部门将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另一方面,禁止未达到特有品质标准的产品使用该地理标志。对于那些生产的产品未达到标准的生产者,进行严厉处罚并剥夺使用权。
确立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和共存处理规则,地理标志注册在先,商标注册在后引发的冲突,则依先权利保护原则。
如果地名商标注册在先,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在后,二者发生冲突,可采取利益平衡原则作为在先权利保护原则的补充。当双方都是善意时,如果使用先权利保护原则可能会侵犯另一方权利,可利用利益平衡原则作为先权利保护原则的补充,平衡各方利益,协调双方冲突,通过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达到地名商标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共存,使各方利益在共存和兼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1.增加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提升民众知识产权意识
产品主动推广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白热化的必要手段,互联网时代信息推广途径种类繁多,应结合电商直播、公众号软文推广、抖音短视频推广、微博推广等新兴宣传方式,让农产品有属于自己的网络IP,将农产品的形象生动的植入到消费者心中,通过各互联网视频平台进行广告植入,增加曝光率,在淘宝旗舰店、京东商城等大型购物平台开设专卖店,做到多方引流。比如:疫情期间,县长直播带货是一个非常好的宣传途径,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宣传产品又可以普及地理标志的概念。
2.增加技术投入,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品转化率
鉴于目前中小企业较多的情况,政府应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产权认证的重要意识,积极发挥属地监管力量,搭建政府产业孵化平台,集中组织培训学习,因地制宜的定制生产优化、产品设计、申报流程培训等培训内容,为当地申报认证的成功做出应有的作为,为中小企业植入申报产权所带来的影响的思想和原动力,以及为中小企业的申报增加信心。政府增强对部分地理标志使用较少的农产品的扶持力度,制定方案,增加对生产技术和技术人员的投入,提升产品转化率。当地政府应做好农产品的普查工作,并制定申报成功率,逐年拟定申报目标企业,进行专员重点扶持,责任到人,缓解重注册、轻使用的局面。
1.简化地理标志的相关管理和保护执法程序
首先,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执法部门。地理标志的保护一般由质量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负责,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则由农业局负责,但由于农业局没有执法权和相关经验,在侵权救济上都是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动,由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因此,在《商标法》中应明确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侵权案件应由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可以有效地避免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借口无明文规定推脱责任,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我国中央政府及农业主管机构的相应法规都需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时限实施明确规定。比如,本地区的质量监督管理局及农业部门在收到人民举报或是投诉以后,需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受理及完成相应的取证调查工作,同时做出是否进行受理的决定。如拒绝受理时,需向举报人员做出书面形式的说明。
2.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由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区域内权利主体较多,面对侵权时,单一的诉讼主体力量薄弱,消耗成本大,或者权利主体较多时,各方意见不统一产生分歧使得诉讼主体不稳定。可以借鉴公益诉讼,当地行业协会或者某一权利主体代替多个权利主体行使权利。
目前我国三个职能机构平行监管的情况,造成了各地同一个申报流程三个部门要求不同的情况,应加强对三个职能部门的职能优化,认真梳理申报流程,将管理职能按照各部门的实际岗位设置进行合理分配,删除重复的流程,增加欠缺的流程,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交流,提升管理的线上协同性,与时俱进建立数据库,对预申报、在申报、已经申报成功的企业进行数据信息建立,并按权限进行共享设置,对投机主义者,在被拒之后,利用各地监管差距进行反复申报的,应在系统内设置申报异常预警,加强审核的审慎性原则,达到管理整理、统一、全面的目的。
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和农业领域都具有不可小觑的影响,本文通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研究,旨在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路径提供思路。
注 释:
①黄筱蓉,喻晶.江西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研究——以地理标志的法律关系为视角[J].企业经济,2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