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依据、方法与限度

2022-12-31 04:25朱兵强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司法

朱兵强,欧 婷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长沙 410081)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政策都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1)习近平:《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 http://edu.cnr.cn/eduzt/qcll/mind/20151215/t20151215_520805669.shtml。。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和“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司法,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应当释法说理的案件范围、释法说理的方法、释法说理的识别机制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具有社会价值导向作用的重要价值体系,体现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对提升司法裁判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还应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适用依据、具体适用方法与适用的限度作进一步明确。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依据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法律依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是从立法到司法的必然要求。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是推进价值观融入司法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价值观融入法治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例,共有18部主要法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了规定。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观融入我国法治体系提供了宪法依据。《民法典》开篇第一条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将价值观融入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单行法律当中,《国家安全法》《广告法》《教育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图书馆法》等均涉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如果说,通过将价值观写入法律规范使得价值观有了刚性的法律约束力和柔性的法理指导(2)张文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中国人大》2019年第19期。,那么,通过司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赋予了其生命力。“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机关通过适用法律进行司法活动,使法律得以实现。以“弘扬、提倡、传播、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倡导性规范,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应案件提供一般原则指导。如《民法典》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条款可以作为法院解决相应纠纷的法律依据,通过公正司法裁判,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观融入立法后,或作为司法裁判的法律依据,或成为一般法律原则,再经由司法裁判途径得以实现。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具有的刚性法律约束力和柔性法理指导使得价值观从法律规范走向司法实践具有必然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具体到司法裁判中,也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体现了价值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价值目标”产生于规范外的德道标准,对规范具有催化、促进作用(3)周静:《法律规范的结构》,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177页。。规范适用范围具有平等性、一般性特点,其评价结果表现为“非此即彼”,规范所定的普遍义务具有绝对性。而价值的适用具有偏好性,其有效性具有程度化或逐级化特点,对不同主体具有相对意义,不同价值之间还存在优先级别的竞争性。规范是“命令的行为”,而价值是“建议的行为”。规范往往指向义务性行动,而价值指向目的性行动(4)陆玉胜:《商谈、法律和社会公正 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08页。。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引导目的性行为的发生,与规范所拘束的义务性行为相区分。价值观具有的柔性评价特点,对法律规则的“全有或全无”评价起到弥补作用。价值观独立于法律,又对法律规范起着指引、评判、修正与弥补等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实现价值目的的方式,也是将德治与法治结合的合理方式,有利于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阐明法律法规内涵,使得法理与情理相通。学界历来强调增强裁判文书说理,但因为受制于缺乏独立司法审判的社会环境、衙门的传统司法文化、裁判文书说理受众范围等因素(5)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裁判文书往往说理不充分。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包括“五理”即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6)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有利于裁判文书“情理”通畅,使得判决合情合理,符合民意民情。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司法文化基础

“法德共治”是我国传统法治文化中的重要特点。《论语·为政》中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述了“刑”与“德”两者的不同作用,以刑为治,可以规制众民行为,而以德为治,才能使其知耻而正。《周易》中“终凶, 讼不可成也”,《史记》中“礼之用,和为贵”,儒家“亲亲尊尊”都是古代法制中的价值标准。运用在“诉讼”中,以理服人,使得“案结事了”,寓教于判,勉戒旁人。我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以“德”说理,以理服人。《后汉演义》中“矩曾为雍邱令,以礼化民,民有争讼,辄传引至前,提耳训告,说是忿恚可忍,县署不可入,使他归家自思”。以礼化民,提耳训告,忿恚可忍,最终使得两相罢去。以“礼”“忍”“和”的价值来引导民众,而达到“狱讼空虚,循声卓著”。寓教于判,勉戒旁人。孔子为鲁司寇时,有父子相讼,孔子将其拘入牢中,三月不理,直至其父请止。季孙不解:“何不杀一人以戮不孝”,孔子答“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实现“教民”目的,不能仅以制裁为手段,以德化人,更能勉戒旁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了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凝聚了民族之共识。将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有利于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价值观所蕴含的道德文化能引起大众的共鸣,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充分说理论证利于案件争议的彻底解决,达到案结事了,符合我国司法传统中的“定分息争,无讼是求”。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

《指导意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的解释方法作了一般性的指导,提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四种解释方式。应该看到,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实践中,价值观相对于法律依据具有独立地位,具有提供客观“共识”、论证裁判合理性等重要作用。因此,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更要注重价值观的客观准确适用与论证逻辑的合理性。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

通过北大法宝检索案例,检索范围设为“法院认为”,检索关键词输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件审结年份选择“2021年”,共检索案例400余个(截至2021年12月9日)。对案例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方法初步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融入形式:一是形式融入,文书说理中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念,但对价值观的具体内容没有涉及,这种情形占比超过60%。二是不充分融入,表现形式存在两种主要情形;其一,未针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展开说理;其二,适用价值观说理与法理不具有逻辑融贯性,未充分论证法律依据应用的合理性或与法律依据价值取向相左却未加以说明。三是价值观充分融入,适用价值观内容具体,逻辑融贯,体现了个案正义。后两种情形各占约18%左右。

从以上数据可知,价值观形式融入占比大,大部分裁判文书说理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仅作为评判标准,而未对价值观内容进行具体说明,尤其体现在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中适用相同表述,未结合案件事实、所适用法律依据进行论述(7)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1)豫110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论述相同。。不充分融入情形中,价值观说理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不相符情形较多,主要表现为法院针对当事人某类行为或某类事件发表价值判断,而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8)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351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情形,而租赁房屋用途并非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不用详细论述说理。。还表现为缺乏逻辑连贯性,法律依据不明确,以价值观说理取代法律依据,常理取代法理或是情理与法理冲突情况下,未充分论证法理(9)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0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无其他近亲属,其弟媳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法院支持其作为被害人扶养人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但只论述情理,而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价值观充分融入的案件价值观内容具体,说理逻辑合理,结合案件争议具有针对性说理,实现了一定程度上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相结合。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方式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融入价值观内容不具体,宽泛概括适用。二是价值观说理缺乏针对性。三是价值观说理与法律依据不具有连贯性。四是价值观融入方式单一,固化适用。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

针对上述存在的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现状与不足,我们认为实现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准确理解价值观内容,提高价值观适用说理的客观性,加强论证逻辑,进行针对性说理。

1.正确理解价值观内涵,提高适用裁判说理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在价值与道德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核心价值观作为统一明确的价值标准,凝聚了社会共识,是取得广泛接受的“共识”。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应当作为客观“共识”(10)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而避免以个人价值标准的形式出现。价值观作为法律论证的依据,而不是评价行为的道德标准。提高适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客观性,有利于维持司法机关在纠纷救济中中立客观的超然地位。提高价值观适用的客观性应当以准确理解价值观为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从个人、社会、国家多个层面提出的价值要求,各价值之间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形成体系。而实践中极易出现不同层面要求的价值观未加以区别的适用。如马某1与兰某1、晋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判中(11)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甘05民终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为了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与人之间人情交往的美德与善德,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案件实际情况,由马某1对晋某5死亡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为宜。”和谐是对国家层面的具体要求,而友善是对个人价值的导向要求,将两者不加区分并列适用不具有针对性。价值观具体适用于裁判说理,应当明确其针对不同对象提出的具体要求,避免适用的广泛随意性与模糊性。

2.强调法律依据,避免向一般性条款逃逸。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在提供一般价值导向的同时,也使得裁判依据有向一般性条款逃逸的倾向。如在李某某与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明,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李某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而刘某某尚欠李某某运费,并写有欠条。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做出支持原告判决,认为“原告为被告运煤,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运费且承诺在约定期限内付清,理应遵守约定付款,但其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12)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21)川0811民初70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纠纷解决的一般性原则。存在具体条款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具体条款,而避免适用一般性条款。《民法典》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八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法院判决说理,只适用一般性条款作为判案依据,认为自由裁量权过大,无法保障司法公正性。法院判决时,应当避免向一般性条款逃逸,避免案件判决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丧失公信力。再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判中(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支持理由为“一审法院按照李某某年龄情况及实际康复情况认定护理费并无不当,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审法院对于护理期限的认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护理期限认定符合价值观的表述明显不当,护理期限的认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依据,以价值观作为评价标准明显不妥。

3.限于外部证成,加强论证逻辑。司法裁判说理也认为是法律论证的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应当利于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提高裁判可接受性。法律论证过程分为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内部证成应当根据形式逻辑的要求进行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而适用非法律规范的外部证成则可以以非经典逻辑形式。非法律规范应当通过外部证成适用于具体案件中,作为法理论据或理由(14)陈金钊:《多元规范的思维统合——对法律至上原则的恪守》,《清华法学》2016年第5期。。内部证成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逻辑过程,强调对法律依据的解释与适用,而外部证成则是对事实与法律适用准确性的证明。价值观适用于裁判文书说理透过逻辑外部证成的原因有三:一是价值观作为与法律规范相对的其他社会规范,适用于裁判说理,具有柔性说理的特点。其应用于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解释法律、说明事实,能有效弥补法律规范“全有全无”的拘束性特点。二是价值观作为法理论证外部证成内容,不要求以严格的逻辑形式,即经典的“三段式”类推逻辑进行适用。价值观可以针对案件事实或法律依据进行合理性论证,而不影响法律推理的“形式性”。三是价值观适用于外部证成,能够以通俗的语言阐述法理、认定事实,而不局限于法言法语的表述。从而使得语言修辞通俗化(15)③ 周尚君、邵珠同:《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实证研究——以276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打破法律文书表达与受众理解之间的沟通壁垒。

4.结合案件,针对争议焦点说理。说理应当有的放矢,突出对案件争议解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论证,避免冗长和“公式化”应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式化融入的表征之一即未结合案件,未针对案件争议具体说理情形。河南某基层法院在判决书说理中引用:“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及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与理念出发,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的目的与宗旨在于为人民群众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给社会提供一个正确的导向、良好信息及价值理念……要体现司法的人性关怀及法律刚性下的人文温度”(16)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此段冗长的表述说理在该院12个不同争议的案件中出现,姑且不论裁判文书说理应做到“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如此长的说理显然不符合裁判文书说理简明扼要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其说理未针对案件作有针对性的合理论证,属于典型的“形式化”“公式化”说理。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限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法律、学理上都有相应的依据,学界对于司法适用的具体方式也通过实证研究进行了探究③。但无论从法方法论或法教义学的角度对价值观的说理性适用进行探讨,都无法避免对价值观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考虑,价值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规定了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限度。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于裁判文书说理的地位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并先后发布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指导意见》更是开篇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从政治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通过司法裁判所执行的公共政策(17)孟融:《中国法院如何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以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为分析对象》,《法学评论》2018年第3期。。但作为公共政策体现的价值观不能作为法院做出裁判的直接依据和主要依据,而只能起到补充论证的作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价值观不同的适用方式体现了不同的内涵,包括将价值准则作用作为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共同适用或作为对正式法源的解释(18)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法学》2019年第5期。。有学者认为,价值观在与正式法律规范共同适用时,可以视为正式法源,但单独适用只能作为价值准则。也有学者认为,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不论单独适用或复合适用,只承担价值宣示、教育说教、补强说理和作为说理依据的作用(19)周尚君、邵珠同:《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实证研究——以276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还有学者认为,应承认法律渊源的多元化,将价值观视为法律渊源之一,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法律规范。价值观通过“表述为法律的原则,通过原则性的规定来规制人们”,可在司法裁判中,通过解释、修辞、论证等方法融入(20)陈金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方法论诠释》,《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期。。以上几种对价值观在司法裁判地位的讨论,都围绕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为法律渊源、能否直接作为判案依据问题展开。我们认为:一是已经融入具体法律规范之中的价值观自然能作为正式法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为例,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规定,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将价值观具体要求融入到法律规定中,成为裁判的正式法源。二是价值观以原则或倡导性规范形式融入立法的(通常是融入立法目的和宗旨而非具体条文),可作为非正式法源,不能单独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避免出现裁判依据向一般性条款逃逸。三是广义的、未进入立法中任何部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作为裁判依据,只发挥强化说理作用(21)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法学》2019年第5期。。广义上的核心价值观适用于裁判文书说理,一般是指以解释、修辞、论证等方式进行强化说理,从而增强裁判可接受性的过程。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价值观与法律规范之间应当是一种特殊的互补关系(22)李双元、郑远民、蒋新苗、杜剑:《社会价值观念变革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2期。。司法过程中,在两者冲突的一般情形下,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优于价值观适用。在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中,价值观作为判断指引,结合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合理性的充分论证;在缺乏明确法律规范的极端情形下,可以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为最终裁判结论的基础,价值观为“最终的裁判理由的理由”(23)刘树德:《“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法理之辨及其实践样态——以裁判效力为中心的考察》,《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3期。。厘清价值观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过程,也就是在不同适用情境下,对价值观说理适用限度确定的过程。

法律规范作为裁判基础,优于价值观适用于司法裁判中,这是司法裁判说理中价值观适用的一般原则。司法裁判依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过程,即对法律进行客观上的解释适用。而司法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先适用于司法裁判,则会导致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为了实现“个案正义”而放弃一般性原则,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出现。在张某健康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由帮忙接送家长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与助人为乐的核心价值观不符“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无偿帮助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在好意同乘侵权纠纷中,出于对助人为乐行为的鼓励与支持,对相类似的案例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需要在实现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管理秩序、风险社会对受害人的保护与个案中助人为乐好意施惠行为之间的权衡。为了做到类案统一,应当统一裁判标准,而不能只追求个案正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减轻好意施惠人法律责任,但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以法律的形式将对受害人的保护与助人为乐行为的价值肯定相平衡,统一裁判标准。因此,通过立法调整实现法律与道德的互补,在司法实践中坚持适用法律的稳定性,才能实现法律的普遍正义和良法善治。

在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中,尤其是公众意见与法律规则相悖的案件中,法院裁判易受到公众的道德绑架以及舆论导向影响。司法机关出于对“后果考量”,需要以一种价值标准进行案件的评价指引,即发挥价值判断的决断性作用(25)姜永伟:《论价值判断作为裁判依据的二阶性》,《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尽管价值观在“规则悖论”的疑难案件中具有价值判断的决断性作用,但是不能脱离“形式性的法律推理”(26)黄文艺:《为形式法治理论辩护——兼评〈法治:理念与制度〉》,《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价值观应不作为判案依据,而只提供不适用已有法律规则的理由,同时指引法官在现有其他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中寻找与价值观相适应的法律依据。可见,在没有明确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形下,价值观仍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而是起“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的作用。明确区分价值观在说理中的地位,即通过其内容来支持某个法律命题的理由,目的是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和裁判结论的正当性,也就是“最终裁判理由的理由”。

四、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具有法律与学理上的依据,且符合我国“法德共治”的传统司法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司法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还存在形式化、公式化、简单化等弊病,所以应当明确价值观的内涵,强调法律规则的优先性,注重说理逻辑,针对事实争议进行有效论证。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限度也应加以明确,未融入具体法律规范的广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作为判案依据,而只能作为价值引导。适用过程中,应把握好法律依据与价值观的作用互补,一般情形下法律依据应当优先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疑难案件中,价值观可以发挥价值决断作用,以其他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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