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2022-12-29 12:29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龙国庆
区域治理 2022年7期
关键词:生存权债务人债权人

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 龙国庆

有学者称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会引发道德风险并违背破产的目的,但是把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放在我国宪法的框架下,此制度并不违反宪法。免责制度的功能在于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生的机会,这其中会牺牲债权人因债权可取得的利益,但是当债务人陷入无力偿债的困境中时,对债权人来说无可依债权取得的财产,所以其遭受的损失可以说微乎其微。但确能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促进社会利益。免责制度是基于公共利益对债权人财产权在合理范围内的限制,并不违反宪法中不得侵犯财产权利的原则[1]。对于引发道德风险的担忧,其实是没有厘清破产与免责之间的逻辑关系,误将破产等同于免责,申请个人破产并不必然发生免责,债务免除不是个人破产发生后的固有内容,在申请个人破产后原则上并不消灭债务人所负担地对债权人的偿还责任[2]。并且,对于有破产能力和无破产能力的债务人都存在以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可能,并非只有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才会逃避债务。所以免责制度是具有合宪性和可行性的。

一、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

(一)债务人合作理论

个人破产的目标有两个:一是使债务人的财产全部聚集在一起,公平地在债权人之间分配。二是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破产免责制度虽然看起来会损害某些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换个角度来说,以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方式来换取债务人的合作,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实践中存在债务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根本不能实现债权,就是起诉到法院去获得胜诉的文书和执行文书,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而免责制度是以免责作为“诱惑”,让债务人为了能得到免责的益处而配合破产中的各种程序,如果不配合,就不予免责。债务人的配合无疑对债权人是有利的,因为这会使破产财产更容易聚在一起,从而债权人获得分配也就更容易。即免责可以减少债务人出现欺诈行为、隐匿行为等不诚信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积极配合受理破产机关的工作,因为他们知道这是获得免责所必需的,否则在他们被认定为不诚信的债务人时就不可能获得债务的免除,甚至还会被施加破产限制[3]。债务人合作理论可以很好地论证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但是对免责例外的情形却不能提供有力解释[4]。如果债务人知道其大部分债务或者主要债务不能被免除,其合作的动力就会不足,甚至于不会合作。合作是债务人合作理论中的必要条件,若没有债务人的合作,该理论对破产程序的运作可以说几乎没有作用。

(二)人道主义理论

破产制度发展之初,只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的利益不关注甚至生存权和人格尊严都无法得到保障。随着破产制度的发展,破产也逐渐关注债务人,把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保障债务人的人格尊严,这种转变很大程度上受人道主义理念的影响。

个人长期过度负债,面对债务积压而滋生的失败感以及债权人催债而无法偿还债务,债务人产生了深深的焦虑与恐惧,使其感到生活没有希望,深陷债务的泥潭中无法走出来,债务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难以得到保障。在自由竞争的大环境下,个人固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如果不能还债是基于债务人自身之外的原因,就应该给予其宽恕,给其有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5]。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一个自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是他存在于这个社会的基础,所以以公权力在合理范围内限制债权人的利益来保障这两项权利是合乎法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地牺牲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行为中对债权人该受保护的利益不得被剥夺。人格尊严是人最基本的尊严,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到保护也是基于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作为人应当具有的基本人权,而非是工具或手段,它是人一切价值的根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侵犯[6]。如果余债不免,使个人长期处于负债的状态,将其置于耻辱的境地,个人尊严也无法得到保障。而基于人道主义设计的破产免责制度和破产例外情形能够很好保障债务人的人格尊严和生存权、发展权。

人道主义理论非常注重债务人的自我价值,将债务人从长期的债务中解救出来有助于恢复他们的自信和自尊,进而再投入社会生产产生社会效益,但是这是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牺牲,为何债权人要承受这样的损失,债务人为如何从破坏规则中获利?人道主义的全面免责必然会产生上述问题,所以其不能成为单独支持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需要与其他理论相结合。

(三)社会效用理论

随着破产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在破产程序中不仅仅只关注破产当事人的利益,还注重社会整体的利益。我国的经济已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国家政策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得到了很好地落实,大众对商业的参与度大幅提升,商业化已经普遍[7]。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体参与商业活动并有和企业一样在资不抵债时需有破产制度的必要,但是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明显不同,企业破产后法人人格消灭,而个人破产后自然人仍然存在,即个人破产中有“人的因素”。当个体所负债务远超自己的偿债能力,债务会长期甚至于终身困扰他而使他失去奋斗和东山再起的勇气,还可能会影响他的家庭,前期长期处于被追债的境况,孩子成长在一个不健康的环境下会引发很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负债人来说,为了逃避追债,甚至可能会离开家庭隐姓埋名,进入社会的灰色地带[8],甚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就算不逃避债务,他的失业也需要社会救助,总而言之债务人身负沉重的债务会引发各种的社会问题。个人破产机制中的免责制度恰可以给债务人重生的机会,让其再次投入社会生产,减少社会问题的同时还能为社会继续创造财富。

社会效用理论将个人破产置于整个社会中加以考虑,认为给过度负债的债务人免除债务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利的,且有利于社会和谐。社会效用理论的核心要点是给予个人重生并投入社会生产,即激励负债人重新工作。但是如果免除的不是债务人的主要或者大部分债务,这个激励也起不到作用,这一理论同债务人合作理论一样不能解释免责例外,需同其他理论相配合。

现代破产立法是受到诸多理念共同影响的结果,在构建我国破产的免责制度时,也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关注各种理论。我国自古以来所持观念乃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甚至于还有“父债子偿”,对于免除债务而使失约的债务人解脱是很难被接受的,并且我国的社会信用状况也不理想,欺诈行为和逃债行为频发。因此,基于上述国情和传统观念,一方面应当以债务人合作理论为基础,选择严格的免责模式,建立严格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另一方面融入人道主义理论和社会效用理论,设计宽严相适的免责范围,发挥免责制度鼓励重生的效用[9]。

二、个人破产免责模式

(一)自动免责

自动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债务人所负债务自动消灭,无须债务人申请或相关机关确认。自动免责可以非常快速地帮债务人摆脱泥潭,让其快速地回归社会生产,很好地体现了人道主义理论和社会效用理论。英国是世界上执行自动免责的典型代表,英国的自动免责模式受重生理念的影响,加之其社会整体信用状况良好,欺诈行为因受严厉打击而很少发生,为自动免责制度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10]。加上英国为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了破产限制制度,所以其选择自动免责模式并没有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方向。值得一提的是,选择自动免责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的诚实状况不予考虑,个人破产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从沉重债务的困境中逃离出来的机会,所以自动免责模式中也需要考虑债务人的诚实状况,对于不诚实的债务人不适用免责制度。

自动免责模式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基础,对于很多国家来说,其都不存在这样的基础,所以选择了与自动模式相对的许可免责模式。我国的社会信用状况并不理想,也没有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的社会基础,债务人逃废债的行为层出不穷,没有严格遵守契约的精神,逃避追债的手段多种多样,所以在我国并没有自动免责生存的土壤,我国的免责制度设计还需另寻他路。

(二)许可免责

许可免责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并非自动消灭,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或是做出裁决才能被免除。这一免责制度有利于打击欺诈行为和逃废债行为,很多国家都选择这一免责模式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比如德国就建立了严格的债务免责程序,在提起破产申请时一同提起免责申请,在得到法院准许后还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履行一定义务,包括积极就业、不得隐匿财产等[11]。日本破产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提起破产申请时即视为同时提起免责申请,在法院审查不存在免责例外的情形时作出免责的裁定[12]。

选择何种免责模式需要与国情相适应,在中国的传统文化的框架下“欠债不还”的理念很难得到人们的认同,人们很难对一个老赖进行宽恕,所以在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时,不能不关注传统文化而直接选择对债务人十分宽松的自动免责模式。加之我国的个人信用系统、社会保障系统等并未发展得并不全面,还有完善空间[13],若选择较为宽松的免责模式,很难保证债务人会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实施行为,容易出现恶意破产以逃避债务,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考虑到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实际情况,许可免责是构建免责制度的最佳选择。采用许可免责模式,债务人最终是否能免责需要得到法院或者相关机关的准许,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可起到审查监督的作用。

(三)个人破产的免责例外

使每一个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分配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之一,体现在免责制度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债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均可以得到免除,有一些特殊的债权并存在法定情形时,不能免除。规定个人破产免责的例外,一方面能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不至于限制债权人的所有债权而过度倾向于债务人。另一方面能防止破产免责制度被滥用,若对免除的债务类型不做限制,债务人就能通过合法的手段免于承担债务,届时会出现只要不想还债就申请破产的情况,法律就会沦为保护不诚信的人的工具。

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免责例外的情形,由于选择的免责理论、免责模式和国内基本情况不同,对免责的债务类型的限制会存在差异,但是免责例外在很多国家都得到了实践。免责的例外情形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不能免责的债务类型,二是不能免责的法定情形[14]。针对不能免除的债务类型而言,这类债务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和依照债务的性质本身不能被免除,例如税收债务、教育贷款、扶/抚养费等。税收是一国公民对国家所负的依法纳税的义务而产生的债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义务,税费的收取还涉及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因此不能免除。教育贷款是国家给予贫困学生能获得公平受教育的机会而提供的帮助,是政府以补贴部分利息的方式来帮助受教育人获得教育,如果允许教育贷款免责,将会给政府财政造成巨大冲击。扶/抚养费涉及人身关系,依照性质不应予以免责,并且这一费用还涉及被扶/抚养人的生存,若允许免责,会引发道德风险。针对不能免责的法定情形,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提出了诚实的要求,不诚实的债务人是无法适用免责制度免除债务的,具体体现在债务人的破产欺诈、破产犯罪、而滥用免责程序等。滥用免责程序表现为多次适用免责程序以达到免责制度,每次免责之间没有太长的时间间隔[15]。破产欺诈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隐瞒财产、销毁伪造相关证明其财产状况的资料、不配合破产管理人行使权利拒绝履行说明义务等。债务人的欺诈行为不符合债务人合作理论的要求,对于不合作与不诚实的债务人不能让其免除债务。破产犯罪是债务人因犯罪行为引发的债务,这一行为之下的债务如若得到免除,则不符合相关法理,正如一句法谚所说的“任何人不得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益”。

总之,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效益的需要,绝大多数债务可列入免责的范围,而某些基于特殊事由发生的债务或者特殊债务类型不能予以免除。我国的诚信状况本就不理想,因此对于一些不诚实的债务人的欺诈、违法行为等应留有红线。对于某些涉及人身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债务等应排除免责。

三、结语

免责制度对于实现个人破产制度有重要的作用,失去免责制度,破产制度的核心功能则难以实现。免责制度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和性质,通过免责给予受沉重债务缠身的债务人重新发展的机会,保障他的生存权和人格尊严,激起其重新生活和投入社会的信心,不仅能减少失业、犯罪等造成的社会成本,还能减少由于逃避追债而遗弃家庭成员而产生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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