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问题研究

2022-12-29 07:16:23媛,杨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2年5期
关键词:所有制工会混合

高 媛,杨 晨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关键阶段的重要一步。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分层、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发企业活力,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综合竞争力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发展的重点。《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今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我国经济由快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这意味着企业若想长久地发展,必须向做优、做强迈进,要完善企业自身的管理体系。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企业要结合我国国情,积极探索并构建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企业治理结构,为我国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贡献。

1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

计划经济是指国家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而市场经济则是以市场为基础,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两种经济模式各有优缺点,是国家经济发展到不同阶段的产物。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美国是企业自主型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德国是宏观控制的社会市场经济,日本是政府指导型的社团市场经济。各种经济体制各有特色。这些市场经济模式的差异,主要是由各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经济政策、发展状况、国家实力、文化等差异造成的。因此,经济模式选择必须结合各国国情,结合自身的发展阶段。“混合经济”又称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它是由不同的产权主体投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而构成的一种新型的产权分配和经济形态。混合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是各种所有制的融合和统一。我国的混合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二是市场调节,它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完美融合。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城乡差异、人员素质差异、民族差异都非常大。混合经济能更好地适应这些差异,促进共同发展。因此,我国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模式,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混合所有制,并在实践中逐步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而要发展我国的混合经济,必须进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1]。

2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

2.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展

为了了解我国企业所处的市场行情,本文针对广大上市公司的发展现状开展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参与调查的近400家企业中,有近三成企业成功完成了上市,近四成企业则已经完成了上市目标。通过上述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对市场经济的改革步伐从未停止,但是发展速度却不尽如人意。这种结果也是在广大经济学者的意料之中,因为我国在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之初,并未考虑到当下经济市场的宏观性,很少有企业敢于将自身发展作为“试验品”。在转变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每一个企业往往都是赌上了自己全部的“身家”,一旦转变失败就会“满盘皆输”。此外,由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机制仍未完善,有的政府主管部门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巨大风险,所以在改革实施过程中采用了比较稳妥的改革策略。另外,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部分企业本身处于垄断性产业,事关国计民生,需要考量的社会经济因素也比较多,所以改制面临的阻力也较大[2]。

2.2 上市公司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

笔者在对已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造的397家沪深A股公司统计中发现,被纳入“中国国企改造专门行为”的有162家,占比40.81%,而未被纳入“中国国企改造专门行为”的有235家,占比59.19%。这就表明了绝大多数公司都有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造的愿望。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地方国有企业与中央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专项研究的结果显示:所有参与调查工作的企业中,有近五成企业已经享有国有企业的转型资质;而其他五成企业则有待进一步考察。同时,笔者也针对部分地方民营企业开展了专项研究工作,结果显示:仅有三成民营企业享有国有企业的转型资质,而其他七成民营企业则不具备国有企业的转型资质。由此可见,虽然地方民营企业对于混合所有制经济转型存在差异化的认识,但这些企业都能够主动投身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制改革这场“战役”中。很多地方民营企业主动吹响了这场战役的“号角”,主要原因在于中央民营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地方民营企业大[3]。

3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3.1 非公有制资本对入股国有企业存在顾虑

目前,中小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比较顺利,而在大型国企集团的母公司层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却举步维艰。其原因:一是企业在控制权方面存在争议。非公有制资本入股国有企业,会担心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而希望获得企业控股权,保护自身利益[4]。但是,从国有企业的视角来看,许多国有企业都关系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大事,盈利并非其唯一目的,也并非其首要目的。因此,很难把这类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交给非公有制资本。二是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过大,动辄上万亿元,非公有制资本虽然目前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还不具备入股大型国有企业并占据相当地位的能力。

3.2 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融合较难

我国在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中,往往存在对国有资产估值过高、过低等问题。有的国有企业管理层由于担心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而被追责,往往尽量避免参与改革工作;而对于非国有资本来说,虽然入股国有企业能够获得一定的政策资源,增强融资能力,但由于担心同股不同权的问题,也会避免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此外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在制度、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进一步增大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度。

3.3 下岗职工安置问题难以妥善解决

一些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由于职工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职工安置问题又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改革常常会遭到职工反对[5]。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后,往往会有一部分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员工被下岗分流。分流时通常采用买断工龄的方式,且未对员工进行充分培训,导致这部分员工下岗后难以重新就业。二是国有企业员工会担心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控股后,社保费用等方面的缴费基数会降低,损害到自身利益。三是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决策程序不够透明,没有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取得员工的理解和认可。仅凭管理层单方面决定是无法合理解决员工安置问题的,企业应知晓员工态度、了解员工想法,站在员工的角度为员工考虑,做到忧员工之所忧、解员工之所惑。

3.4 国有企业行政化管理存在问题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分割清楚,但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很多国有企业高管都是政府直接或间接任命,这就造成了国有企业高管的公务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增加了政府对市场的影响力。因此,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政企双管”体制给地方政府改革带来了很大阻力,容易产生消极的工作态度,从而加大管理工作的难度。

4 解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问题的几点建议

4.1 加强投资者保护,消除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顾虑

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障。例如,加强对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的惩罚力度;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给予充分保护;鼓励对少数股东实施特别表决权、累积投票制等。要解决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疑虑,建立健全的市场参与机制。

4.2 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有差别地引入非公有制资本

根据国有企业所在的细分产业领域,对国有企业的公益性产业和商业性产业进行区分,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有差别地引入非公有制资本,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如果细分产业所处行业是处于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要根据市场规律及现状进行专业化管理,并在引进非公有制资本时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如果细分产业所处领域属于国家战略领域,则国有资产应当采取完全控股的方式;如果细分产业领域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则必须在项目和经营层次上以绝对控股方式与非公有制资本相结合[6]。

4.3 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和资产评估机构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与市场资产评估机构是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针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的相关制度和方法,从而减少国有企业管理层的顾虑,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

4.4 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确保职工找到新工作

一是建议政府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基金,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供资金保障。二是考虑到国有企业在下岗职工的分流和安置方面有诸多优势,建议通过税收等优惠措施,引导国有企业积极承担下岗职工的培训、分流和安置任务。三是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和其他培训实体在技术和师资方面的优势,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

4.5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工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以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听取职工的意见或建议。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往往流于形式。开会表决通常不会采用匿名方式,职工不敢发表反对意见。因此,建议相关法律中明确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并有书面的文件保存,保证员工的声音能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得到真实的表达,影响企业的决策。

4.6 进一步强化工会在保护员工利益方面的作用

工会是企业员工维护自身利益、代表职工和企业沟通的重要渠道[7]。但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工会主席为企业副职领导,行政化过强、独立性太弱,导致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时,工会不便维权、不敢维权,广大职工申诉无门。此外,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中涉及工会权力的部分也含混不清。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提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单位解雇职工时未告知工会的,属于违法解雇。但若是单位解雇职工时通知了工会,工会有意见,这个解雇行为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因此,建议未来通过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工会的权力。比如:用人单位若想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先上报工会,由工会提出明确意见后,用人单位再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关系。工会是职工的“靠山”,是职工的“后台”,工会只有保障了职工的利益,才能在职工中树立威信。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需要一个有威信、有权威的工会,一个真正能够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充当沟通桥梁的工会。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治理模式,是在充分发挥中国社会主义体制、机制优势的基础上,坚持国有资本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消化吸收西方现代企业治理先进经验,建立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现代经济制度。希望通过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并最终构建出适应我国实际的现代公司治理体制,实现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完美融合,从而造福国家和人民,助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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