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生成转型的民法精神构建

2022-12-29 03:24:52王利民苏怡丹
学术探索 2022年2期
关键词:民法秩序法治

王利民,苏怡丹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法治文化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与解读,一是制度文化,二是精神文化。任何一种法治文化都建立于一定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离开了法律制度或者制度文化,也就没有法律或者法治文化。但是,法治文化在生态发展上要走向精神文化,即把法治内化为人们的精神,成为一种社会精神存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需要以民为本的基本重心,也是要实现法治文化的生态化发展,所以必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以民为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要生成于制度,更要根植于精神。

一、法治文化的生成基础

法律制度通常是以文字、条文的形式表现的一种形式规则,是一种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制度体系。法律制度为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提供了确定的行为条件,是法治和法治文化生成的规范基础。因此,法律或者法律制度是法治的根据,法治和法治文化首先通过法律的制度体系及其框架设计形成。

(一)法律制度的形式条件

法律制度及其法律体系作为一种形式规范,是法治和法治文化的形式条件。任何一种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成,都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制度这一形式条件作为自己的根据和基石,从而为自己的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提供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律制度以其对人类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客观规律与规定性的揭示而具有代表人类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因此能够作为人们的普遍行为根据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具有现实的约束力。

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已经成为我国立法的基本要求,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一个稳定、可靠、合理并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形式规范体系。十八大报告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强调了现代法治和法治文化的一个重要发展和进步,就是一切法律行为和社会秩序都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从而任法而不任人,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权利义务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和法治文化的前提是依法而治,也就是以法律制度作为社会治理的根据,没有法或者法律制度这一形式条件,就没有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

(二)法律制度的形式功能

目前,学界在法律功能上关注较少,且未形成统一认识。在理解法律功能问题上,离不开结合法律作用进行分析。在主张法律功能与法律作用相区别的观点中,对法律功能的认识也不相同。有学者强调法的功能的固有性、内在性、稳定性以及应然性,认为法的功能更多地与法的特征相关联,而法的作用更多地与法的本质相关联。如此,法律功能在人的发现和描述中必然带有不确定性。有学者从系统论的角度解释法的功能,认为法的功能介于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之间。有学者从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的区别角度,认为两者在含义、语义指向、主体、内容与对法制建设的意义上存在区别。不过,该观点的重点是阐释法的价值,未深入阐释法的功能,从对法的功能的简单描述上看,基本上将法的功能等同于法的作用。

上述各种观点虽然对法律功能有较为深入的分析,但均未明确法律的具体功能。预期的稳定化是唯一的法律功能,相对于法律功能来说,法的作用在我国法理学界的认识则相对统一。因而,法的规范功能可以界定为法律制度的形式功能,法的社会功能是法律制度的实质功能。

不论从何种角度认识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功能都是体现在法律这一形式条件的基础之上的,是一种形式功能,这种形式功能只有通过人的行为才能够转化为实践的或者社会秩序构造的功能,而此时的法律功能就不仅仅是法律的功能,而是法律与人的结合,是人依法行事的行为功能。

(三)法律制度的形式秩序

所谓法律制度的形式秩序,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本身所设计和表现的静态秩序,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并为其拟定的规范秩序。法律或者法律制度作为形式规范,所确立的秩序首先是法律上的形式秩序,即通过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配置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秩序形态。法律制度的形式秩序是立法者根据自己的意志所制定的一种理想秩序,并希望以这一理想的秩序设计为基础依据,通过对人们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和规制,形成统一的社会性行为并能够成就井然有序的社会动态。然而,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或者形式的秩序条件,其本身并不具有直接转化为社会秩序的功能或可能,法律制度的形式秩序只有通过具体的行为主体在一定意志的支配下转化为人的行为秩序才具有自身的现实性。因此,法律制度的形式秩序不同于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既可以指法律制度上的形式秩序,也可以指依据法律形式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社会秩序。国内学界多从社会秩序、社会生活方式角度来看待法律秩序,认为法律秩序首先来自法律的调整,法律秩序的形成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总之,法律秩序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一般具有法律制度的形式秩序与法律行为的现实秩序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中,法律秩序的规范化、行为化、自由化、价值化与生态化的文化与文明发展,就是法治秩序。虽然法律秩序因自身基于法律的性质与功能而与道德秩序相区别,但是从产生根据和实现方式上又与道德秩序具有不可分割的体系与生态联系。

二、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文化

国家的社会治理与秩序体系的形成与进步,具有从法律制度到法治文化的发展过程与特点。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发展为法治文化的必经步骤。没有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的科学发展与行为实践所产生的社会规范与秩序结果。然而,从法律制度到法治文化,并不是直接的制度或者形式转换,而是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文化发展,即从制度文化到精神文化的转型与转变,其根本是人的行为意识与方式的转型与转变。

(一)从法律制度到法制文化

法制文化即法律制度文化,简称法制文化或者制度文化。制度文化是法律制度发展的直接结果。但是,法律制度并不等于制度文化,制度文化是法制制度体系化、科学化与价值化的发展形态。当然,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文化发展,离不开人的主观意志的作用,所以是一定精神或者精神文化的产物。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调整行为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制度产生与法律制度运行均离不开特定的文化土壤。法律制度重在规则的确认、构建与体系化,而制度文化的基本核心是制度所反映的价值与观念。传统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制度相适应,是传统法律价值与观念的体现,而当代法律制度则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对法律的价值体系的重塑,是建立一个全新的法律文化并走向法治文化。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其制度文化既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法制文化,又是与时俱进的当代制度与文化,不仅是一种制度与制度体系的创新,而且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更新。

(二)从制度文化到法治文化

从制度文化到法治文化的发展,就是制度文化的精神化、行为化与生态化发展。制度文化是法治文化存在的基础,法治文化是制度文化的实践形式与秩序化。制度文化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制度文化就没有法治文化,制度文化既是法治文化的一部分,其存在条件又是法治文化的发展基础。

制度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规范形式与表达,需要以制度的目的与价值引导带动法治文化发展,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社会认同与共识,同时需要用不断发展的法治文化丰富制度与制度文化的内涵。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更多地还依赖于立法,需要外在的法律规范的指引和强制。因此,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立制度和制度文化的基础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传统文化的法治和法治精神缺失的客观需求与必然结果。

从制度文化到法治文化的发展,在本质上是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文化发展,而法治文化的行为化与生态化,就是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生成的转型过程。作为法治文化生成的法治精神,在市民社会关系的基础意义上,就是民法精神,因此,这一转型过程,就是从传统的法律意识向当代的民法精神转型的过程。法治文化在根本上是要从人的行为精神中生成,而不是从制度形式中生成,虽然制度形式是法治文化生成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但不是法治文化生成的最终结果与要求。因此,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文化生成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应当遵循这一规律,并从这一规律中找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本质。

三、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

民法精神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具有特殊的规范与精神作用,是法治和法治文化生成与转型的决定性因素。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成转型,根本是在传统文化基础上的民法精神的生成与转型。

民法精神虽然不是法治和法治文化的全部,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基础上,是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成核心。民法精神既是法治和法治文化生成的条件,也是法治和法治文化生成的实践。没有当代民法精神,就没有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成,也没有法治和法治文化的发展。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存在与发展模式的转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的目的与要求。

(一)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条件

任何一个民族的法治文化建设与生成,都是一个从精神到制度再从制度到精神的发展过程。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是以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以及法制文化的建设为重点的。经过四十多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开始了从制度到精神的生成转型并走上了更高的发展阶段。从中国社会实践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固然不可缺少一定的制度条件,但是中国社会最缺少的法治文化因素是法治精神条件,特别是市民社会的民法精神条件。

(二)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实践

民本模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是一种制度与精神文化,更是一种行为与实践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生态秩序,是在行为与实践中生成的。这一实践作为一种民法精神的实践,体现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法律行为实践,即民法和民法精神调整的以人格平等与行为自由为条件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的实践。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民法精神实践,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主体形式,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生成的主要实践方式和内容。

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实践,是一种个人的或者民事主体的行为实践,这一实践是对个人民法精神的条件要求,也是民法精神及其法治文化在个人精神中的生成与转型。因此,人们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意识与行为方式及其建立和维护法律关系的主观能动条件仍然是决定性的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必须培养民法精神,实现民法精神的与时俱进,以民法精神构造民本模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只有这样,才能够完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从制度到精神的生成转型与超越发展。

(三)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目的

从制度到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生成转型,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从制度或者形式实现向秩序或者生态实现的转型,也就是从人的制度构建到人的行为构序的转型。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目的,既以人为目的又把人置于法治文化生成的主体地位,通过调动人的自发构建的能力实现民本模式的社会主义法治生态文化。这是一种法治文化的生态形成与发展的目的,只有这一目的,才能够符合民本模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需要,从而确立以民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原则与发展方向。民法精神内在以人为主体并通过人的行为实现人的利益目的的秩序本质,所以这一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目的,就是人或者人民的目的,既是人的利益目的,也是人作为主体的根本目的,是主体的能动条件与主体的利益目的的结合与统一。这一目的,与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政治与法治原则相一致,更好地体现了法治为了人民并以人民为主体和由人民自主推动与实现的法治精神。

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目的,作为从制度到精神的转型目的,就是精神即民法精神的目的,这一目的是一种以个人利益为主体的目的,即民法或者民法精神调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的目的。这一目的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存利益,是法治文化民本实现的根本目的。可以说,没有比这一目的更重要的社会目的,一切其他社会目的,包括政治社会的目的,都应当以这一目的为目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目的,既是一个法治目的,也是一个政治目的,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真实本质与发展方向。

法治生成转型的目的不仅体现法治自身发展与社会转型的需要,而且需要符合人的本质及其规定性,满足人的主体性需要。这是一种自然生态的法则,不能与人的生存相分离,并最终需要服从人的自然生态目的。

(四)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的要求

第一,民法和民法精神对市民社会关系调整的要求。市民社会关系作为个人或者私人社会关系,应当由市民社会自身的“法”即“市民法”或者“人法”来调整,而这一法上升为国家法的形式,就是民法及其内在的民法精神。在民法和民法精神调整的条件下,一方面民法和民法精神要反映市民社会关系的本质,符合市民社会关系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应当自主接受民法和民法精神的调整,自觉维护市民社会关系的秩序。只有民法和民法精神对市民社会关系的调整,才能够代表市民社会自身的利益并符合市民社会的本质及其发展要求。然而,这一调整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减少政治社会或者公权对市民社会关系的限制和干预,虽然这种限制和干预从来都是存在的,也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应当尽量减少限制和干预的程度与范围,从而保持市场社会自身的发展活力,并以市民社会自发构建的主体秩序条件生成和维护市民社会自身的法治文化生态。

第二,民法和民法精神对市场经济调整的要求。民法和民法精神的存在,虽然是一种市民社会的存在,以市民社会的存在为根据,但是民法和民法精神的发展则以市民社会的市场经济关系为条件。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民法和民法精神的社会体系性调整。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只能有民法和民法精神的低级和原始的形态,而不会有民法和民法精神高度发展并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文化形态的部门化、体系化和价值化的存在。民法和民法精神不仅属于市民社会,而且属于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的人格平等、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塑造了民法和民法精神的灵魂与本质。因此,从制度到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生成转型,作为一种民法精神转型,必然提出市场经济及其民法和民法精神调整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之所以能够不断实现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一个根本和基础的条件,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体系的建立。只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就必然是民法和民法精神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秩序,而这一关系与秩序又必然是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的秩序,即民法精神构造的生态秩序。

第三,私权对公权的制衡和私权优先保护的要求。不论是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目的,还是民法和民法精神对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调整要求,都需要正确处理私权与公权的关系,不能让两者互为偏颇。私权作为市民社会和个人权利,其相对于公权,既是根本的权利,又是弱势的权利,因此如何构建私权与公权的关系并实现私权对公权的制衡,就是民法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生成转型的一个关键问题,中国社会倾向于公权主导,公权的支配地位使私权的人性价值与正义诉求受到抑制。因此,建设民本模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实现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必须确立作为民法和民法精神调整对象的私权的根本地位,实现私权对公权的制衡。这在本质上又对政治民主提出了要求。在一个没有或者缺失政治民主的社会里,市民社会就很难在政治社会的强力支配下成长为一个能够与政治社会相制衡的独立力量。因此,也就只能听命于公权与政治社会,更不可能形成私权对公权制衡的社会秩序。这一地位,就是人民主体地位;这一制衡就是公权以私权为目的并不能超越私权的条件和要求,这就是人民地位与利益优先原则。人民地位与利益优先反映在民法和民法精神调整上就是私权优先或者优位,即私权相对于公权或者其他权利,应当得到优先的保护。

第四,正确解决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要求。这是与私权和公权的关系相关的一项要求。虽然个人利益即私权利益是社会的根本利益,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不能建立在西方式的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与人的最终发展目的上看,法治以人为目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均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的意愿,满足人民的利益诉求,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同样需要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优先承认与保护的要求。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态文明要求。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成转型,作为一种民法精神转型,必然涉及与生态文明的关系问题。显然,当代对生态文明的理解,已经不限于自然生态文明的范畴,社会生态也是一种生态,也是一种生态文明的形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法治生成转型,根本就是一种法治文化的生态转型,也就是从制度形式到社会生态秩序的转型,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秩序转型,即实现各项社会秩序的生态构造化。法治和法治文化是人的生活方式,是人的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的统一秩序,自然生态的法治化与法治生态的自然化是当代法治和法治文化构造的根本趋势,也是从制度到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生成转型的必然要求。

四、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与法治生成转型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作为一种以市民社会秩序为基础的民法精神的生态模式,需要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法治生成转型,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条件,又是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模式决定的。

(一)法治生成转型与法治文化的民本发展目标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目标是多样的,是要实现法治文化建设的全方位视角和宏观发展目标。但是基于对法治文化的价值判断,仍然在于民本模式的目标选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就是要发展民本模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就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动态变化与生成调整。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发展,就是从制度到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转型发展。

法治生成转型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及其发展目标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发展目标,就是法治文化的生态发展目标,也就是以民为本的发展目标。这一发展目标的实现,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态化发展为前提,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态化发展,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一定的生态条件与模式下的发展,这个发展的条件和模式,就是实现了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的民法精神的生态条件与民本模式。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发展目标,必须从制度到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转型开始,需要以市民社会的民法精神的生态秩序构造促进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发展目标。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目标应当体现法治文化的民本条件与生态本质。基于法治文化的民本条件与生态本质,在法治文化的生成转型过程中应调动和发挥社会主体自身的文化传播与文化自觉的作用。法治文化传播与法治文化自觉构成法治文化发展的两个阶段。无论是树立法律权威,还是形成法律信仰,首先要做的是对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的传播,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产生一定的理性认识,这是法治文化建设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和发展阶段。在法治文化的传播中,自上而下的宣传教育是法治宣传教育的国家战略阶段。通过这一阶段法律知识与法治精神的培养,最终是要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生态化发展,即进入社会主体自主的法治文化传播的阶段,而一旦进入这一阶段,也就开启了法治文化的自觉阶段及其自觉的法治文化的生态转型与构造的法治文化生成的过程。

(二)法治生成转型与法治文化的民本发展基础

法治文化的民本发展基础,就是市民社会的基础,也就是市民社会主体自发构建法治文化生成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要依靠人民主体根据法律条件的自主秩序构造,形成自主的行为与生态秩序。这一秩序构造是人民的法治精神与法治信仰的秩序构造,需要从制度到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生成模式的转型,即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必须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把法治生成转型到人民主体的法治精神培养与法治行为的引领上,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态建设与发展。

目前,由于我国的政治民主与市场经济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以民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提出了法治文化生成的转型要求,又面临着转型的选择与困境。法治文化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现实的社会生活关系的真实反映,是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具体状态,因此,不仅需要立足于市民社会,以市民社会为目的,维护市民社会的根本利益,而且需要以市民社会自主的秩序精神即民法精神为基础,实现法治文化的生态化转型与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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