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及最终走向

2022-12-28 10:13何正玲
武夷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黑格尔市民

张 飞,何正玲

(辽宁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1)

在早期的西方政治哲学体系当中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就已经出现过,但是以往的市民社会理论的解释大多是停留在对于政治国家的探讨之上,很少有人去做系统化和全面化的研究。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在后期著作《法哲学原理》中,把“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又赋予了新的诠释。黑格尔通过发现人在市民社会中的主观自由意志,并通过自由意志的现实化运动将其融入到市民社会的构建之中,以逻辑化和体系化的形式丰富地展现出市民社会,于是市民社会概念就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了最大的完善,至少在当时的德国历史水平之下是符合现实的。因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对于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本文从什么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马克思为什么要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批判以及对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后的最终走向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黑格尔所阐述的“市民社会”

(一)市民社会是原始伦理精神的解体

对于市民社会的概念一直存在多种解释,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即市民社会类似于资产阶级的现代社会;另一种是狭义上的理解,即市民社会是特殊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而“在表象化的意义上,市民社会首先指涉的是一种社会生活类型和生活方式”[1]。与之对应的传统社会则是以血缘和土地为媒介形成的一种社会形态,如古典古代、亚细亚、日耳曼式的。这种传统社会内部的社会关系是十分紧密的,这也是伦理共同体产生的源头。在伦理共同体内部的伦理性是十分明显和突出的,个体与个体的交往仅限于共同体之内,不会形成超出个体以外的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交往,这一特点无疑加深了共同体的凝聚力,伴随着的影响是伦理精神的加深。而黑格尔与传统市民社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他认为:“市民社会表示直接或原始伦理精神的解体。”[2]

黑格尔对伦理性的考察是从个人的角度出发,他认为:“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可能:或者从实体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地提高。”[2]黑格尔伦理性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在家庭中,伦理性表现的最为强烈,作为家庭而言,它是人类最初的共同体,这种最初的共同体是以血缘为媒介将家庭成员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在家庭共同体内部,个体从出生就已经被赋予了伦理性的实体,在邻里朋友之间都以叔伯兄弟进行称呼,原始社会被赋予了家庭伦理化的形态。这时,个体之间是以爱来维系着共同体的存在,不会涉及到太多的利益性的往来,这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在家庭内部还未扩散开来。而到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这个阶段,以家庭为逻辑起点的原始社会内部的伦理性开始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个体之间的利益的特殊性,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则是出于对自身利益而言的目的性的定在。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现代的象征性存在。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那样:“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2]这也就表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以家庭为基础的原始社会的决裂,间接地展现出现代市民社会是摆脱了原始伦理精神性的现代性定在。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原始社会内部的生活方式与现代性的生活方式也是截然不同的,原始社会家庭内部的生活是单一的、有规律性的,生活作息以及每天的劳动内容也是重复性的循环,这样对于原始性的伦理精神的稳固有着强大的作用。而在现代性的市民社会中,个体的生活方式则是显现出无规律和多样化的,不再受限于家庭。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他们的劳动内容也比原始社会下的劳动选择性更多,由于市场的原因,人与人的交往不再停留在原始伦理社会内的交往,他们更多的是以个体独立于家庭之外的不同于原始社会家庭内部的新型交往形式。这边原始伦理精神在黑格尔市民社会下丧失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二)“需要体系”是市民社会建立的基础

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在德语语境下有两种意思,第一种是和法文词公民(citoycn)相同的意思,第二种是指政治国家的公民或表示为法文词有产者(bourgcios),而黑格尔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指代的是后者,即有产者。以有产者而存在的市民不可能是原子式的孤立存在,个人需要与他人建立联系以及进行物质方面的往来。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就成了个体之间进行以“为他”为目的容器,在这里面,个体的利益需要借助他者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在市民社会里的市民则是具有为他的目的性的存在。随着物质生产的不断发展,市民需求的层次也从低级转变成了高级,由起初的生存需求变成了生活需求,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特殊物质利益纽带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物质交换的过程中,这种特殊利益使得以目的存在的为他者之间密切地融合在了一起。

另外,市民社会内部的等级分化是构成需要体系的关键。随着劳动和分工的发展,市民社会内部的等级也逐渐显现出来,黑格尔将由劳动和分工带来的等级差距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农民等级、工业等级和商业等级。在这三个等级之间由于共处于一个市民共同体内部,必然会受着市民社会的约束,他们不同等级之间的交往并不会摆脱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各等级的自然差异化导致了他们本身所固有的等级的缺陷需要在市民社会这样的共同体内部得到互相补足。因此等级的分化带来了不同个体之间的相互需求,与此同时等级与等级之间的需求,等级内部的需求也同样适用。

黑格尔正是看到了市民社会是以“原子式”的个体之间的需要为基础才得以建立,他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2]因此需要体系的建立对于市民社会的存在已经变成了一种定在。

(三)市民社会理论特征

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在他的哲学体系中,市民社会理论占据着一定的地位,它不同于以往其他哲学家们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具有鲜明的特征,以下是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主要特征。

第一、赋予人以主观自由的特征。主观自由在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个人通过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与康德的“道德律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康德认为人的行为是来自于先验的道德律令,道德律令在人的活动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黑格尔对于人的行为则是另一条路径,认为人的行为来源于主观意志,人的行为是主观意志的再现,这一特征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不同于近代以来的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和费希特等人的理解,他们通过契约的方式把主观自由直接赋予了市民社会中的每个人,“把市民社会直接看成是由个人让渡出的自然权利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3]而在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中的主观自由已经实现了与政治层面的划分,在市民社会中个体的自由可以出于对自己的意志的能动而直接作用于自身的行动当中,并且能够全身心的享受这种被市民社会所带来的“特殊权利”。“任性”和“主观偏好”在以往的市民社会中是找寻不到的,唯有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里才有所体现。但这种主观自由在市民社会里也不是全能的,任何自由的存在都要受到必然的限制,黑格尔市民社会内的个体“主观自由”需要符合一定的理性规定。

第二、私人的特殊性。与以往传统的市民社会相比,黑格尔市民社会具备了私人的特殊性,不再是以伦理道德为捆绑约束着共同体中的人,黑格尔市民社会内部的个体脱离了传统共同体的束缚,成为了“自由”的人。一方面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内部分成三个等级,各等级内部的状况也不是以伦理为纽带进行连接而是以人与人的需求的“为他性”进行交往,等级外部也是一样的情况,换句话说,只要生活在以市民社会为共同体的环境下,必然受到这种特殊的需求性的影响。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市民社会具备了这种私人特殊性的特征,从而加深了其私人性的特点,个体财产的所有权的占据成了私人性的主要表现,这种私人性不再以人身依附为主要特征,他们的私有财产成为了他们在市民社会中的主要象征。这种私人的特殊性被以交换价值为核心的商品经济关系所突显,因此私人的特殊性成为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特征。

第三、法的契约的形式成了市民社会的普遍约束性。司法作为市民社会的第二个环节来说,在市民社会的运行模式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因为市民社会包含着经济性的成分,即私有财产。那么如何保护私有财产的不受侵犯,就需要借助于法律以契约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作为有产者的个人来说,在经济活动交往过程中,是需要以法的约定来保障市民社会内部经济交往的稳定性,换个角度来讲,正因为有法的存在才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这样法就将市民社会内部的特殊性变成了一种普遍性,然而当司法还未出现时候,付诸犯罪行为还算不上是对于社会公共的危害,但当法的契约的形式出现以后,犯罪不再表征着个体之间的行为侵害,而是对于社会公共的危害。此外,市民社会中法的公开性,促使了市民能更好地通过司法来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以及财产权,法作为了一种“普遍性”的原则给予了个人“特殊性”的保护。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

马克思对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是从多个角度进行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能从现实的经济性出发解释市民社会的利己性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2]这是因为在市民社会中,一切人是以为他而存在的,那么必然是以个体之间的利益需求为准则。在利益的面前,原始性的家庭伦理精神就会显得微乎其微,利益成为了一切市民社会中人的行动动力。“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4],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性的全面发展会被受到严重的限制,功利性成为了市民社会中的主要标志。在市民社会各等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阶段,人失去了全面发展的可能性,市民社会下的环境限制了个体的发展,而自由全面的发展在市民社会内部成了一种奢望,这样对于个体而言,就成为了牟利的工具,人与人之间交往更多是以利益为主导的工具间的利用。市民社会的私人经济性,即以物的占有为基础的性质,使得市民社会成为了一切人对一切人斗争的私人战场。虽然黑格尔发现了市民社会下的市民具有着利己性的一面,但黑格尔并未从市民社会的现实的经济性出发解释这一现象形成的原因,而把这种现象归为抽象性和神秘性,他认为这种利己的一面来源于个体对他人的需求的特殊性,却忽视了利己性的产生正是由于私人财产的占有,表现的是一种经济的形式,而不是政治的神秘化。

(二)未能发现市民社会的异化劳动现象

劳动是人的本质,而劳动也是区分人和动物的标准,动物是本能的活动,人对于外部世界的认识则是建立在对象性活动之上的,作为物质生产的劳动从一开始就和人密切相关,而随着商品经济时代的到来,劳动在这种市民社会下出现了异化现象,黑格尔虽然发现了市民社会中的“需要的体系”,以及“在这个范围内,有劳动和分工的方式”。[2]这边黑格尔已经看到了分工的存在,但并未进行深入地探究,未去思考私有制正是由分工而产生的,也未思考在私有制条件下分工所带来的人的异化劳动现象,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中也并未给出详细说明,这是因为黑格尔对于市民社会的考察还是停留在抽象的精神实体层面。而马克思则在黑格尔市民社会的基础上,深入地考察和研究了市民社会下人的生存状态,并在《巴黎手稿》中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角度,深刻批判了市民社会下的劳动异化。并对劳动异化做出了四重规定,分别是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异化、劳动者同人的类本质相异化、人与人相异化。由异化劳动的四重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对于人的考察是十分重视的,体现出了人本主义关怀,与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的角度出发考察人的活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黑格尔那里人是被抽象了的存在,并没有把人的第一性看成是物质生产劳动,这也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地方。

(三)忽视了真正的活动主体

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中,无法体现出真正的活动主体,因为黑格尔把国家理念作为最高的抽象主体来规定着社会的一切活动,国家成了一种普遍性的力量给予了市民社会的世俗约定。而黑格尔的理念国家却不具备给予市民社会权利的能力,正如马克思所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主体性的那样:“他不让社会成为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本原,因为这就需要现实的主体,而他却只利用抽象的想像的主体。”[5]黑格尔在这边就完完全全地忽视了市民社会是活动的主体,而把国家当成了理念的抽象的主体,国家在这边被黑格尔赋予了唯心主义的精神实体。同时,黑格尔把稳定的社会秩序归为社会自我完善的精神实体不断运动的结果,而马克思却不这么认为,因为马克思把社会秩序的形成原因归为市民社会中人们不断活动的结果。

(四)颠倒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分离,从而使得市民社会从国家的政治性中摆脱了出来,这一点是以往古典“市民社会”所没有完成的事情,在黑格尔这里却有了新的突破。然而他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颠倒了,他认为是国家决定了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受国家的支配和控制,市民社会与家庭是国家的必要组成部分。这种倒因为果,倒果为因的关系,正是历史唯心主义者的狭隘之处。马克思看出了这种头足颠倒的关系,从而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5]同时,马克思也给出了市民社会为什么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原因,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不是从属于国家的附属品,而是一切真正历史的发源地,正如人活在市民社会之中,物质生活和物质交往离不开市民社会一样,同时也伴随着经济关系。从唯物史观出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亦可以看出马克思是认为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真正决定因素。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批判,马克思重新认识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并指出了这一关系的颠倒之处,从而丰富了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

三、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后的最终走向

马克思在其代表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原理》中,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有力的批判,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原则,我们可以挖掘出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后的最终走向。

(一)由抽象的人走向现实的人

黑格尔在理解和阐述市民社会理论时的逻辑起点是抽象的人,而产生这种抽象的思维原因在于:德国的理论远离实践。德国在马克思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时候还处在封建割据状态,直到1871年的普法战争,德国才完成了统一,在这之前的所有思想都是严重脱离实践的,德国古典哲学家们缺乏对资本主义社会下绝大多数工人阶级所处生活环境的考察和研究,以至于他们无法去真正了解什么是现实的人。

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创立之前,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尝试以自己的想法去探索社会主义的新路径,但都以失败而告终,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落脚点不是现实的人,他们对于人的理解是空洞的、狭隘的,是脱离资本主义社会环境背景并缺少对于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考察才导致停留在乌托邦式的美好社会主义愿景中。马克思扬弃了黑格尔对于人的抽象性理解并结合三大乌托邦理论开创了科学社会主义。

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中抽象的人不同的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现实的人。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人的自然属性,现实的个人是有生命的存在。生存性是人的第一属性,也是现实的人在自然中所要面对的第一问题,人需要获取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如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无产阶级需要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才能继续进行工作。另一个方面是社会性,现实的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人的社会属性体现在人的实践方面,包括物质生产实践、社会政治实践和科学文化实践三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物质生产实践,物质生产实践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任何时期的生产关系的产生都离不开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如在西欧封建社会下,以土地为纽带的封建私有制,农奴被封建主剥削和奴役从事农田的耕种,此时的生产关系表现为农奴制或者庄园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环境下,无产阶级被资本家雇佣,在工厂中从事物质生产,这时候资本家与无产阶级的关系就是雇佣劳动关系。因此,对于现实的人的把握离不开其所处的物质生产环境,只有当人从事物质生产活动时,才能体现出他的现实属性。

(二)由政治解放走向人类解放

科学社会主义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即从社会的低级阶段迈向社会的高级阶段。人类解放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目标,而政治解放是人类解放的前提。以德国为例,政治解放是指国家从中世纪的宗教中分离出来,同时也使得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但是,政治解放无法使人真正获得自由,无产阶级并没有因此摆脱私有制对他们带来的剥削和压迫,这种政治解放并不彻底。虽然在政治层面规定了人在政治上面的平等,但是人在市民社会中的解放依然没能够实现,并未得到真正的平等和自由。马克思认识到了政治解放的不彻底性和政治解放本身的弊端,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时,马克思抓住要害想要消灭市民社会下的私有制,他认为,首先要做的就是消灭资本主义的基础和根基,即私有财产制度,这样才能为人类的解放创造有利的条件。政治解放是向人类解放过渡的一个阶段,它是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经过程,而迈向人类解放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必然是充满荆棘的,要实现真正的人类解放还是需要依靠无产阶级的力量,无产阶级是市民社会下的新生力量代表,他们有能力摆脱资本所带来的社会权力,从而消灭市民社会下的私有制以及旧式分工,使人类获得真正的解放。

(三)由私人利益走向共同利益

由于存在私有制和旧式分工的市民社会,少部分人占据了生产资料,并积聚了大量的货币,这些货币可以进行扩大再生产,从而形成资本的力量。在黑格尔市民社会下少部分人占有了资本,他们便拥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具有支配绝大部分人的能力,没有社会权力的绝大部分人唯一能够出卖的就是自己的劳动力,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让渡给具有支配性的社会权力,失去了利益的绝大多数人则成为了无产阶级,他们是普遍利益最显著的代表。而共同利益的建立是以普遍利益的真正实现为基础,普遍利益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慢慢成为可能。根据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这是资本主义内部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因此私人利益占据一定历史时期的状况只是暂时的,借助于一定的社会条件和历史因素并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消灭市民社会下的私有制和旧式分工,实现普遍利益过后,阶级也会随之消亡,那么共同利益也会随之而来,此时的阶段被马克思称之为真正的共同体,也可被称为共产主义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下,个体与共同体之间是相互依存,共同体离不开个体,个体的发展以共同体为前提。同时,这时候的个体的利益才真正代表着共同体的利益,而不是代表着私人利益。真正的共同体成为了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象征,他是超越市民社会更高的社会阶段的体现,个体之间不再受市民社会下“需求体系”的控制,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不再是以自私的利益为前提,而是共同的利益。

四、结语

学界关于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很少有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入手展开,通过分析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从而对于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有了一个合理路径,让我们能够更深刻地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对于创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意义,对中国未来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和谐社会的推动不仅要从物质层面入手,同时也要从精神层面入手,用理论指导实践。从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出发,探寻社会中存在的现有矛盾,在了解社会现象的同时,运用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去解决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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