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委关于评选表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国语言文字工作战线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心怀“国之大者”,知重负重、开拓创新、攻坚克难、担当奉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取得历史性进展和标志性成绩。截至2020年,全国范围内普通话普及率达到80.72%,创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多语言国家推广通用语言文字的成功典范,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和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激励先进、选树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营造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浓厚氛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表彰”。
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㈡严把条件、公平公正。 ㈢重心向下、面向基层。
㈣统筹兼顾、结构合理。 ㈤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㈥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评选范围包括:1.各级语委成员单位(委员单位)相关处(科、股)室及其工作人员;2.省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省级及以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3.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教师;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推普志愿者;5.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已退休人员可以参评。
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集体、个人分别授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