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法文化及其传播

2022-12-28 04:44
文化学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民法典

张 峰

一、引言

对于何为“法律文化”,学者们众说纷坛,莫衷一是。王利民教授认为,法律文化属于意识形态即一定精神文化的范畴,是有关法律的制度事实、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总和。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现象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着的。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文化可以被界说为:法律传统;对法律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对于法律、法律机构及其成员的知识、价值观念、态度和信仰;对于法律制度的观点和态度的形态,等等[1]。对于何为“民法文化”学者们也是基于对“法律文化”的理解来探讨,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毫无疑问的是民法文化是构成法律文化的基础文化和核心文化。诚如史尚宽先生所言“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是“万法之母”,民法文化对法律文化,对一个国家的整体文化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德国人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而唯有法律对后世的影响最为深远。拿破仑也说“我的光荣不是打过四十次胜仗,因为滑铁卢的一败便可以使这一切完全被人忘记。但不会被人忘记,而且永垂不朽的是我的民法典。”可见,武力得来的胜利是短暂的,民法文化上的胜利意义更加深远。振兴法律文化,传播民法文化,是增强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二、民法文化在我国的变迁

(一)中国传统“民法”文化

中国古代诸法合一,没有像现在一样单独独立出来的民法,因此,这里说的“民法文化”和当时的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法律文化是紧密联系的。比如古人所说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中就包含一种朴素的民法观,“欠债还钱”这一点就是现在民法中借款合同的雏形,其理论根基在现代民法中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当时是基于诚信的道德要求,儒家道德教化对“民法”文化的影响非常大。又比如,古代讲究“尊卑贵贱”,也就是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讲究“男女有别”,女性“在室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其人身依附于男性,人格是不独立的。再比如,《唐律·杂律》规定“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见失火不报或者不救就要治罪,这对普通人的要求是比较高的[2]。在现代法治国家,见火不救、见危不救通常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除非是消防员、医生等特殊身份主体或者在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才会因见火不救等事由被苛责。可见,古代“民法”是义务本位的,为普通人增加了许多义务。

(二)中国民法文化的转型期

近代以来,我泱泱中华屡遭列强侵扰,学器物不成于是便学制度、学思想。清末修律迈开了中国民法文化转型的步子,《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前三次民法典起草,都是在借鉴域外法制,汲取外国民法文化的营养。近代民法有三大基石: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我们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的将以上原则吸收了进来,借助改革开放的春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重要转型。人们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下海经商风靡一时,商业贸易空前繁荣,各种类型的契约被广泛应用。“公”“私”界限越来越分明,民法通则、三大合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先后通过,公权力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私权利受到更多尊重。这一时期,倘若要谁无故承担责任,恐怕不会像古代那样迫于权力或因为其他荒谬理由而得逞。民法文化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

(三)当代中国民法文化

进入21世纪之后,社会本位的法文化不断被提及。有学者指出,权利本位固然利民,但国家、社会将天平越来越多地倾斜于个人一方,物极必反,反而导致更大的社会不公和整体社会利益受损,尤其是在全球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发生剧变的今天。过度崇尚公法文化会使一个社会陷入条条框框,过度崇尚民法文化有可能使每个个体以自我为中心,两种极端都是不可取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地区发展差异大等原因,目前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民法文化转型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完成,这有赖于进一步的民法文化传播。实际上,社会本位的民法文化在我国已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比如在与社会保障、社会整体福利增益相关的法律立法过程中民众的呼声越来越多,建议立法机关在《民法典》制定时加入“绿色原则”、加入“居住权”制度即是著例。未来的民法文化会融入一些社会本位的元素,但追求平等,追求私人意思自治,以权利为本位的底色不会改变[3]。

三、民法文化在《民法典》中的彰显

集众人智慧,成伟大法典。在全国上下的持续努力下,集民法文化大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于诞生。《民法典》中有许多具有中国特色民法文化的制度,限于篇幅在此不能一一列举,取其重点述之。

(一)民法文化在“总则编”的彰显

《民法典》第一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民法,高度凝练了国人对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精神追求,也昭示了这些元素属于我国民法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改变了以前《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表述,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一改之前“重物轻人”的民法文化,彰显了民法典时代民法的人文关怀。《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考虑人与资源、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为绿色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民法智慧和绿色民法文化[4]。《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习惯”列为民法法源,这有助于在无制定法可适用于某个民事案件时依照民事习惯妥当解决纠纷[5]。可见,总体上我们的民法文化有传承也有创新。

(二)民法文化在“物权编”的彰显

《民法典》用益物权部分,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规定,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成果法律化进而融入民法文化。该制度将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分离出来,使其能够在市场上进行流转。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地权利制度,对提高农地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大有裨益。可见,在我们的民法文化中是重视“三农”问题的。《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第十四章专章规定居住权体现了民法文化中对人民住房问题的重视,居住权的设立能够帮助买不起房的人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居所,能够让失独老人以房养老。《民法典》担保物权部分,将原来的《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的精华吸收合并到一起,整合了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建立了统一的动产抵押与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简化了担保程序,化繁为简,高效便民,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理念是分不开的[6]。

(三)民法文化在“人格权编”的彰显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该编不但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还规定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这样的一般人格权,顺应历史发展趋势,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被纳入进来,人格权编对人格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传统的民法文化中人格权是一种被动触发的权利,当其受到侵害以后才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人格权编中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禁令制度的引入使得人格权“变被动为主动”,在人格权尚未遭受实质损害之前权利人就可以获得救济,这是我国民法文化回应风险社会,与时俱进的体现。此外,人格权编还规定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生者需要保护,曾经为这个社会做出过贡献的死者也不能忘记。试图用死者(当然也包括英雄烈士)的肖像、名誉、遗体等去进行炒作、牟利是不被允许,不被容忍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四)民法文化在“婚姻家庭编”的彰显

婚姻家庭编特别重视家庭伦理道德,这部分也是我国传统文化向民法文化渗透最多的地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尊老爱幼、保护弱者的民法文化取向。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既是对我们未来建设家庭的要求,也是对以前优秀民法文化的总结。“共债共签”的规定其实是民法文化中“平等”“诚信”元素的体现,既然夫妻共同债务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那么这笔钱的来龙去脉就要彼此交代清楚,如果借款真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双方一起还债就是符合情理、法理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也可见一国民法文化内部在某些文化元素上是有分歧的。主流的认识还是“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是否离婚当然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但婚姻不仅涉及两个人,还涉及不止两个家庭以及社会稳定,所以民法典引入离婚冷静期让激情离婚者冷静下来再做决定是比较稳妥的做法。这也体现了民法文化重视“稳定”的一面。

四、民法文化在我国的传播

(一)民法文化的传播途径及手段

文化传播的途径通常包括商业贸易、人口迁徙、教育等等。作为文化中的一种,民法文化的传播自然也不例外。教育作为民法文化传播主要途径的地位自不待言。交易方面,民法文化的体现更是多见。比如,自然人和国家在用水用电等方面要签订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自然人和村集体之间可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每天产生不计其数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等。这一交易过程中,民法文化中的平等观念贯串始终,一般签合同各方都是要磋商的。

大规模人口迁徙现在不多见,但是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先进的传播手段能够运用到更多的地方从而促进民法文化的传播。早些时候民法文化传播的手段可能更多的是通过口耳相传一些案例或故事。现如今,民法文化的传播除了课堂上的传授、亲身参与司法案件外主要还是依靠大众传媒。

(二)民法文化的传播的效果及建议

民法文化较为抽象,其传播效果如何,最好的方式就是借用《民法典》这个载体的传播情况来一窥民法文化的传播。笔者曾做过一个《民法典》普法宣传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400余人分布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针对“对《民法典》的了解程度”这一问题,有20.49%的受访者表示只听过《民法典》的名字,不知道其内容;有23.7%的受访者表示知道《民法典》中有规定物权的,有规定婚姻的,有规定侵权的,但具体内容不了解;有38.27%的受访者表示《民法典》中有一些具体内容自己是知道的,比如离婚冷静期、居住权这些规定;只有17.53%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对整个《民法典》比较了解。可见,我们的民法文化传播还不到位,民法文化认同不够。

民法关系着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各种问题,民法重视每一个个体,在她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文化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文化,它包含着“平等”“诚信”“绿色”等文化元素,传播好民法文化对于个人权利保护、和谐社会构建以及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民法文化的传播,笔者建议,第一,应更加重视法学教育,除了加强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还应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道德与法律”等课程和教材中增加民法内容比重,让非法学专业学生了解更多民法制度和文化。第二,应扩大司法信息公开范围,不涉密且不涉及隐私的案件可以多渠道公开,不仅公开裁判文书,而且公开庭审过程。第三,应善用网络媒体,加强法治媒体矩阵建设,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讲好中国民法故事,弘扬中国民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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