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杂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参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2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杂减量,通常可在出库时一并处理损耗。入仓前因粮食烘干、清理或其他原因等如需二次过磅,水杂减量据实进行损耗核销处理。地方储备管理有具体办法且符合处理原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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