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研究生导师职责的演变历程、实践逻辑与优化路径

2022-12-27 00:02吕春辉梁宇健
教育评论 2022年10期
关键词:职责导师研究生

吕春辉 梁宇健

近年来,研究生与导师关系的极端案例屡见报端,这些事件都指向导师“剥削”“控制”研究生的问题,在社会产生了广泛的负面影响。当前学界对导生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多,这些研究总结了关系类型、指导风格,并试图建构导师与研究生的新型关系和理想图景,但由于多种原因,对导师职责的反思较为薄弱。导师职责是导生交往的目标指向,也是指导行为的起点,是个熟悉却受到忽视的问题。本文旨在对中国研究生导师职责的发展演变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研究生导师职责的确定和优化提出建议。

一、研究生导师职责的演变历程

(一)答疑解惑:新中国成立前的研究生导师职责

1.清末的导师职责

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萌芽于清末。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的“通儒院”即现在的研究生教育,其培养方案为“通儒院生不上堂,不计时刻”“通儒院生但在斋舍研究,随时请业请益,无讲堂功课”[1],根据通儒院学员的研究方向,划分学科管理,安排教员指导,学员每年要向学科汇报学习成绩和研究进展,接受教员会议审察,“通儒院学员如有研究成绩不能显著,或品行不端者,经各教员会议,可禀请总监督饬其退学”[2]。清末的研究生教育仅停留在纸面上,并未来得及实行,但明确了学生独立研究,辅以教师指导的培养模式,导师的职责主要是答疑解惑,并对成绩和品行进行审议。

2.民国的导师职责

中国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开端是北京大学成立的研究所。1918年,北京大学颁布的《北京大学研究所总章》[3]是我国由学校制定的第一个较为全面具体的研究生教育章程。其规定,研究生可以先自行选择研究主题,再请导师确定,也可以由导师提供若干主题,再由研究生选择。确定主题后,研究生自行研究,随时向导师请教参考书、研究方法等。论文应在一年内完成,届时由本学科教师集体审阅,并开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郑天挺曾经回忆道“当时研究所很自由,不必常来,也可以在外工作,在校也只是看书而已。每隔一段时间,研究生和导师集会一次,大家见见面,谈谈”[4]。此时的研究生培养较为宽松自由,学生独立研究,师生关系具有浓厚的个人色彩,但与所谓的德国研究生教育学徒式仍有所不同,学生充当导师助手的角色并未凸显。

1925年,清华大学颁布的《清华学校研究院章程》[5]明确谈到其参考了英国大学制度,并结合了我国书院教育的传统,强调研究生自主学习,导师的职责主要为学术指导,相关工作环节和方法包括个人指导、集体指导、接谈、演讲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研究生的分组不按学科,而是按导师个人为主。“学员研究期限,以一年为率,但遇有研究题目较难,范围较广,而成绩较优者,经教授特别许可,得续行研究一年或二年”“学员研究期满,其成绩经教授考核,认为合格者,由本院给予证书”“除分组指导,专题研究以外,各教授均须为普通演讲,每星期至少一小时”。由于导生的密切关系,在学业之外,导师也注重学生的修养,梁启超曾教育弟子,打好做人的基础,将求智与修德融合。[6]

(二)业务指导为主: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研究生导师职责

1.业务指导职责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等教育部参照苏联模式对高等教育系统进行了改造。为了培养高校师资和科研人才,1953年出台的《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要求师资条件较好的高校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由苏联等外国专家,或由教研组室所遴选(副)教授担任导师。此时导师职责的规定较为零散单薄,“研究生的学习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培养研究生的教学计划,由指导教师根据不同专业及修业年限拟定”[7]。

1961年出台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将研究生培养列为第四章,研究生教育开始逐渐完善。在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中遴选导师,为每个研究生安排导师,在导师的指导下,研究生通过学习专业课程,掌握最新科学成果,同时开展科研工作。[8]1963年出台的《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主要由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业务。首次对导师职责进行专门集中规定,并且明确以业务指导为主要内容,这一精神得到了长期延续。其规定的导师职责包括制订或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年度学习计划;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毕业论文;向教研室报告研究生学习情况等。[9]

2.思想教育职责的体现

随着中苏关系的恶化,我国对研究生的思想教育有了更高要求,《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有关导师职责条款也有所体现。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政治理论课、全校性的政治学习和规定的生产劳动;研究生入学一年后,系和教研室要考核每个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等综合情况。这些都隐含了导师的思想教育职责,但职责的主体还不是导师,而是系和教研室。

3.其他规定条款对职责的影响

《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明确了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研究生的招生计划、专业目录、培养原则、毕业生分配等问题由国家统一规定,具体的培养计划和培养工作由学校、系、导师完成。一些规定条款,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导师职责,如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并不能完全自由选择,需要考虑导师的专长、兴趣;实行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导师的职责是相对有限的。

(三)教书育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的研究生导师职责

1.教书育人职责的确定

20世纪80年代研究生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改革开放带来生机活力和巨大机遇,也给国人的思想带来不少困惑和问题。1986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政治和思想品德上,对研究生要有更严格的要求”,首次明确提出“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要教书育人”。但导师只是思想教育工作系统中的一环,该通知还规定了相关举措,如指定领导分管、确定专门机构、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团组织的作用等,特别是指出“教师党支部要帮助研究生指导教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10]。

1987年国家教委党组、中宣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几点意见》是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第一个专门文件,其再次强调了“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将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指导并列,并对导师的思想教育工作进行了细化,除了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使其端正学习态度,形成良好学风,导师还要了解研究生思想,帮助他们认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为人民服务、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与此相应,“意见”对校、系的组织落实工作进行了要求说明,如组织导师定期学习方针政策,总结交流教书育人经验,开展导师表彰工作等。[11]

1990年,在总结历史事件的基础上,国家教委组织工作座谈,随后印发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薄弱的问题,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了”“坚持把德育放在研究生工作的首位”“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德、智、体发展负有全面责任”“要把导师教书育人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同时,对导师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提出了量化要求,如“导师每月应至少与研究生谈一次话,每学期至少向教研(研究)室或系汇报一次工作”[12]。其中首次正式提出导师负有全面责任,也为后续导师的职责扩张提供了依据。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社会出现了高等教育质量下滑的论调,为适应研究生规模和质量发展需要,2000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导师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导师对研究生为学、为人都产生着重要影响。研究生的思政工作亦是推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建设的途径。

2.其他规定条款对职责的影响

随着经济社会和研究生教育本身的发展,导师的职责规定进一步完善。如,1986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提出,探索培养不同类型、规格的研究生,部分专业实行“协作式培养模式”,由校内外专家组成“双导师制”,这也意味着合作导师之间、校内外导师之间职责是不同的,需要科学分配。

(四)从资助制到立德树人:21世纪以来的研究生导师职责

21世纪以来,研究生教育进入全面改革、深入探索阶段,政策频出,也引领和细化了研究生导师职责。

1.导师资助制、导师负责制的提出

国家自2006 年启动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其核心为“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导师资助制提高了科学研究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以项目和课题为抓手进行培养,强调导师的培养责任和资助责任,但也使导学关系发生异化,如常说的 “雇佣关系”“人身依附关系”等。

导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责也纳入导师负责制的框架内,科学道德教育得到进一步重视,如200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到,“指导教师要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包括研究生科学道德、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引导、示范和监督等。

2.首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的提出

2010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要求导师“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该意见是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导师育人工作的深化,强调了学术规范教育、就业指导职责。与此相应,该意见对导师育人的有效工作机制、导师遴选、导师考核等提出要求,并提出了“一票否决”制。

2013 年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了“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并且从改革评定制度、强化导师责任、提升指导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导师责权机制。由于“研究生培养”边界的广泛性和模糊性,导师的职责也进一步泛化;而其中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中的“相应”也在不同的高校存在不同的实践取向。

3.立德树人的提出

2018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这是首个关于研究生导师职责的专门文件,其中谈到“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导师对研究生的职责包括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学术创新能力、培养实践创新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指导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优化培养条件、注重人文关怀等七条,对职责进行了较为全面和集中的归类说明。该意见从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导师基本素质要求、导师评价激励机制、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说明,是在以往业务指导、思想教育基础上的深化和细化,反映了当前研究生教育人才培养的新取向。由此,我国研究生导师职责转入“立德树人”阶段。

4.其他有关规定条款对职责的影响

21世纪以来,教育部颁布了很多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文件,都涉及到导师职责的重申、强化、履行、归责、处理等,如2012年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2020年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等。

二、研究生导师职责的实践逻辑

纵观我国研究生导师职责的演变历程,其植根于我国高等教育不同发展阶段的历史现实,呈现出不同的表述和要求,从职责要求、动力机制、理念策略上说,有如下逻辑和特征。

(一)职责要求的变化

1.思想教育职责不断强化

从清末中国研究生教育萌芽到20世纪80年代,研究生导师职责事实上都是以业务指导为主。虽然受到“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教师观念的影响,导师也会对研究生的为人处事进行指导,但这更多属于导师自发的工作范围。

1986年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提出“教书育人”,思想教育与业务指导并重。201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导师肩负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2018年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提出“立德树人”,在其内涵排列顺序上,思想教育先于业务指导。可以说,研究生导师的思想教育职责经历了从模糊走向明确,从边缘走向中心,并成为首位的过程。

2.业务指导职责不断细化

清末和民国的研究生主要是自由学习,导师职责更多的是消极被动的答疑解惑。1963年出台的《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由导师主要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业务,但业务内容并没有规定说明。

此后,业务的内涵不断细化明确,如200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突出强调了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创业精神等的培养;2018年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将职责细分为七个方面。与此同时,学籍管理、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工作中,都赋予了导师不同程度的管理、评审职责。由于研究生指导的专业性、复杂性、个体性,指导过程的界定和规范具有难度,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的导师职责在文本规定上具有浓厚的目标导向、结果导向。

(二)动力机制的促成

1.时代要求对职责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研究生导师职责规定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1953年,研究生教育主要为高校教师进修,研究生的思想和业务基础较好,导师主要为苏联专家,当时注重业务指导。中苏关系恶化之后,导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责开始凸显,改革开放带来的思想解放,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学潮,以及21世纪初中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推动了研究生导师的思想教育职责不断强化和扩张。2000年开始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2006年开始的导师资助制等,旨在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奠定人才基础,导师职责在规定上亦凸显了创新能力的培养等。

从高等教育内部关系来看,研究生导师职责的内涵在总体上是延续连贯的,始终围绕的是人才的培养,而受高等教育外部关系影响,不同历史时期,研究生导师职责内涵的不同方面被重申、强化、细化。研究生导师职责的确定,是经验总结、解决问题、回应社会、引领发展的过程。

2.政策驱动对职责的影响

近现代中国高等教育从京师大学堂诞生时起,就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高等教育被纳入国家的总体行政组织框架中,其日常运作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集权管理模式。1949年以后,教育部对民国时期的研究生教育进行了接收和改造,印发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等文件。20世纪80年代后,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恢复和完善研究生教育。21世纪以来,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深化和推进了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教育部的文件政策是各高校制定校规的依据,直接决定了研究生导师职责的内涵、范围和要求。其中“意见”“工作通知”等临时性制度较多,总体上呈现出职责规定的碎片化,缺乏总体性和专门性的设计。由于鲜明的政策驱动机制、长期的科层集权管理、政府公权力的扩张本能,高校形成了过于依赖上级文件政策的惯习,缺乏制度能力生长空间与能动性,在制定本校的研究生导师职责规定时,更多的是上级文件的亦步亦趋,并未能主动、有效解决研究生教育的难点、争议问题,未能充分考虑到合理性和操作性问题。

(三)理念策略的取向

1.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

中国研究生导师职责的演变过程,由“消极”的职责转为“积极”的职责,进而步入不断明确、丰富、压担子的过程。其核心理念策略为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因为导师可以发挥作用,所以导师需要参与;因为导师具有独特优势,所以导师需要承担更大职责。如“在培养研究生的工作中,指导教师起着重要的作用”“发挥导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是培养造就又红又专的高级人才的关键。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13]。导师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如下几方面优势:首先,研究生比较信任导师,容易听取导师的意见;其次,导师与研究生接触多,情况熟悉,便于对研究生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最后,导师容易在教育培养的过程渗透思想教育,导师的言行举止可以对研究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2.工具本位的价值取向

充分发挥导师作用的理念策略及有关导师职责的表述,体现了浓厚的“管理中心”取向,研究生导师成为管理的工具,文件规定的直接表征就是导师职责泛、责任多、权利少、救济机制无,由此导致认识误区和现实悖论。首先,高校管理部门缺乏对导师发展规律和学生发展规律的认识,其信奉“教育万能论”“没有教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等观念,忽视了研究生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忽视了教育是师生双向互动的活动,将导师职责和要求定位过高。其次,高校管理部门为追求效率,有增无减地给导师压担子,忽视了导师精力的有限性,没有考虑到导师职责的合理边界和合理工作量,未能将导师有限精力匹配到最擅长和最需要的职责上。最后,高校管理部门放大了导师职责,在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学位论文存在质量问题、发生意外事件时,往往以导师负责制之名将责任推卸给导师,淡化了其他环节和人员的协同责任。

三、研究生导师职责的优化路径

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是高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理从文本走向实践的必然环节。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是个多层次混合体系,既有源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授权和源于大学的自治权,也有基于契约的私权。教育部的规章制度已为研究生导师职责规定提供了框架性和指导性的规定,高校应采取“不抵触”原则,而非“依据”原则,主动作为,根据地方文化、学校现状、学科特征、历史传统等优化研究生导师职责规定,畅通研究生导师机制,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前述的研究生导师职责的发展逻辑,面向未来,研究生导师职责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路径进行优化。

(一)明确职责边界和要求

从法治原则而言,研究生导师职责规定应当进一步规范化。从形式上看,2018年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对导师职责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各高校也出台了导师岗位职责规定或导师管理办法,但整合性仍不足,未能充分吸收和集成教育部、高校的其他文件对导师职责的要求。从内容上看,现有规定涵盖了从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到思想指导、心理指导和就业指导各个方面,但存在条款笼统、适用范围模糊、职责边界不明、缺乏可供参考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参照法律规范,各高校的导师职责制度应该明确行为模式和责任后果,更好地运用学理性语言、原则和逻辑来表述,尽可能避免过于追求宏观教育、宣示效果,避免停留于意会层面、原则性层面。高校要对导师职责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细化,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标准化和相对全面的导师职责制度,从“目标和结果”逐渐转化为“过程和行为”,以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具体形式和时间安排作出相对明确、可评判的规定,形成指引性清晰的职责清单、任务清单、行为清单、负面清单。

现实中,各高校研究生导师职责设定存在一定范围的差异,不同导师群体对共识性、倡导性和争议性职责的认同度也高低不同。[14]在研究生导师职责规定的确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现代大学治理的理念,充分吸收导师和研究生等多元主体的参与,加强制度的民主性基础,兼顾各方利益。此外,在学校的研究生导师职责框架下,各学科和导师可以通过契约的形式,对导师和研究生的权利义务进行更清晰地说明和固定,遵循学术性、非学术性事务的不同逻辑和伦理,增强导师与学生的职责意识,规范指导行为。

(二)科学分配职责与制衡

从管理原则而言,高校管理应当遵循匹配性、均衡性、责权对等、可持续性等原则。以均衡性为例,研究生导师职责的确定需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学校的管理指导职责应该有哪些;二是导师与学校其他部门之间,学校的管理指导职责应当如何分配;三是导师职责与学生权利如何制衡。

首先,合理界定职责。由于社会对教育的过高期待,高校承担了过高的管理指导职责,高校又将这些职责和矛盾转移给了研究生导师,使得研究生导师职责泛化,成为“保姆”,承担“无限责任”。高校应当深入认识导师职责和功能的本质,合理界定导师职责和教育职责,充分尊重导师主体地位和职业尊严。

其次,科学分配职责。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是学校的工作,涉及校院各级各部门,导师只是其中的环节,不能因为导师具有独特优势,导师的职责就大包大揽。导师的职责是全面的,这是无可置疑的,但导师宝贵有限的精力应当放在最需要和最不可替代的内容上。如,过于强调研究生就业等导师指导的外部效应,将会影响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双向选择[15],压缩窄化研究生教育目标,最终导致研究生教育质量下降。

最后,有效制衡职责。高校对导师职责的过高要求,强化了导师在论文指导、毕业审核等重要事项的权力,导致了导师对研究生的高度控制力。据调查,“导师自主权在研究生中的反对率(44.0%)远高于支持率(31.6%)”[16]。因此,高校研究生导师职责的规定应当重视“权利保障”,引入“权力制衡”机制。以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制衡为例,在指导过程中,师生仍具有自由调整导师或调整研究生的权力,避免人身依附;在中期考核、毕业审核、答辩推荐等重要事项上,形成导师组合议或第三方评议兜底机制,避免导师的刁难报复、权力滥用;设立纠纷解决机制,开明、中立、科学地对导生矛盾冲突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回应导生诉求。

(三)系统保障职责及协同

研究生导师职责的落实是个系统工作,需要对相关环节进行分析,提供协同保障。其中,特别需要重视一些具有前提性、前置性的问题,这是后续进行分工、培训、考核的基础。解决问题亦就是优化导师职责的进路,这里举三个问题为例。

首先,高校相关部门的协同。高校应当明确作为首要负责人的导师与其他负责人的关系,加强导师的统筹能力,完善导师与辅导员的协同机制。导师并不天然地具备全面的指导能力,导师应纳入学工系统,接受系统和持续的思想教育能力培训;研究生院应当加强导师指导能力培训,不能局限于文件政策的宣讲。

其次,研究生导师职责权利的配套。导师的职责很多,但与导师的权力、利益并不匹配,后者存在模糊、虚化情况,影响了导师制的良性发展。在权力方面,导师没有充分权力淘汰或调换研究生,现有的制度体系都指向导师指导不力,以致部分导师背上沉重负担。有导师对研究生谈道,“我对你们的论文要求严吧,怕你们自杀;但如果放水,你们的论文抄袭了,我也被学校处罚”[17]。在利益方面,特别是在文科类硕士生教育,很多研究生难以成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一些导师出于“面子”或者“不得不带”才带研究生,导师收获的利益很少。

最后,研究生导师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狭义而言,责任是违反第一性义务之后应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当前导师责任的具体标准和合法性基础都需要充分审视。[18]一些高校对研究生导师责任的认定,采用较为严苛的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有违法治原则。如,研究生作为学术不端行为主体的责任与导师的指导审查责任并不能相提并论。导师对研究生的论文可以进行形式审查,但导师并不是“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客观上不可能无遗漏地审核出其中的学术不端问题,即使系统也不可能穷尽所有资料数据,而研究生私自的投稿行为,导师更无法控制。研究生导师的归责应当从“结果过错”走向“行为过错”,参照侵权责任等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综合其中的过错、因果关系、不当行为、危害后果进行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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