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霏
法治教育无论在任何时代都是培养法治精神和产生法治认同的前提和基础,于当今而言则是法治中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石。青少年在法治中国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角色,在不远的将来更是法治中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因此,今日青少年法治教育之得失,关涉明日法治中国建设之成败。我国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极为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要求,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中再次强调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毋庸置疑,在学校教育中开展法治教育并非难事,但要达到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他们对法治产生认同的效果并非易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1]回顾党的百年法治教育历程,我们不得不叹服于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践和经验。
陕甘宁边区的教育工作者以理性的态度经过艰难的探索和实践,针对边区小学、中等学校中不同的受众对象,以联系实际为原则,采用感性教育和理性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推行“学校、家庭和社会互动”的模式,有效地推进了青少年法治教育。通过学校的法治教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政治觉悟得到了极大增强,他们自觉遵守并维护边区的政策法令,积极投入到抗战和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建设之中。许多少年儿童踊跃上学,站岗放哨,优待抗日军属,慰劳伤兵;成人青年踊跃参加自卫军,当兵上前线打日本,参加各种长短途运输队和各种义务劳动,缴纳救国公粮等等。[2]陕甘宁边区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之所以取得如此成效,主要归因于边区的教育工作者把握住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逻辑和规律。所谓“明镜所以照形,古事所以知今”,这些根植于本土文化的红色法治经验为现阶段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提供了珍贵的方向指引和方法借鉴。当下,教育者需要紧密结合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陕甘宁边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理性经验,以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陕甘宁边区的教育工作者深入到边区生活和建设之中,围绕法治教育的目标,联系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时制宜、有的放矢地开展法治教育。由于战时的环境和边区的特殊条件,边区的学校除了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还承担着社会教育和社会动员的任务。因此,学校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使学生了解边区政府政策法令的基本精神,更重要的是使他们在自觉遵守政策法令的同时能够将政策法令的精神贯彻和传播到家庭、社会和工作之中。
基于上述原因,边区的小学和中等学校将“学以致用”作为青少年法治教学的旨趣,将培养“好学生、好孩子和好公民”作为法治教育的目标。边区学校围绕该教学旨趣和教学目标,从内容设置和素材选择两个方面联系学生实际开展法治教育。在内容设置上,紧密联系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培养目标,小学阶段联系学生家庭生活和边区生活实际开展法治教育,中学阶段更多联系边区工作实际开展法治教育。在素材选择方面,选取学生和家长都非常熟悉的家庭场景和劳动场景,使学生产生情感共鸣,从而强化心理认同。如,针对家长们反映的小学生存在的诸如好逸恶劳、爱耍脾气等不良习性,学校选取了发生在学生家庭中常见的真实故事,编演了许多儿童剧来教育儿童,这种通过选取学生熟悉的场景和事例教育学生的方法,生动鲜活地向学生展示了为什么要做好孩子、好学生和好公民以及如何成为一名好孩子、好学生和好公民的道理。
陕甘宁边区采用紧密联系边区实际的教育原则,使边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脱离了死的教条主义,所教授的内容成为了有血有肉、并能指导实践的活的知识和经验,这是边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联系学生实际的原则在当下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运用,尤其要注意在法治教育的内容供给和素材选择上须联系不同学龄学生的成长需求和生活实际,提升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从教育的维度出发,教育的终极目的是成就个人成长,实现个人自由、充分和全面地发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要以学生为主体……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从法治信仰的维度出发,公民信仰法律的前提是他们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4]。
结合教育目的和法治信仰来源的双重考量,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旨应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第一要义,注重发挥法治教育对青少年成长的保护作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智力特点和行为特点联合制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2016年发布)。该大纲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和内容方面体现出了系统性和科学性,但对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在成长中的实际需求考虑不足,这也成为青少年法治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补足这一短板,各学校需要在具体教学中针对本学龄阶段学生的成长特点,遵循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主旨,按照三级位阶的顺序强化和补充必要的教学内容。
首先,学校应该将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潜在的或是现实的危险及风险防控作为法治教育第一位阶的内容。因为风险防控对成长中的学生而言是隔离危险和风险的“防火墙”,学生平安、健康地成长是其充分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而风险防控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中之重。
其次,学校应将学生应该遵守的规则和应履行的义务作为法治教育第二位阶的内容。因为规则和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主体不遵守规则或不履行义务不但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失和伤害,自身还须承担否定性或者惩罚性的后果,这部分内容的教育为学生作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者以及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奠定了必要的思想基础和行为基础。
最后,学校应将学生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权益作为法治教育第三位阶的内容。因为权利属于任意性规定,通常个体权利的实现或放弃对社会和他人不会造成消极的影响,但该部分内容对于培养学生法治精神以及依法维权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学生的成长需求,按照三级位阶的顺序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首先要给人以利益和庇护,人们才愿意对它给予信赖。因此,教授学生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途径正确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权益、远离违法犯罪行为,使学生切身地感受到学习法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学生认同法律、遵守法律并形成法治思维的前提。
法治教育的内容和素材会直接影响法治教育的效果。学生只有感受到所学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则与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并能从中受益,才有可能“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法律的规则和精神蕴含在生活细节之中,如同“道”一般无所不在。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 J.Berman)在其经典著作《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道:“即使是小孩子的心智里也存在法律价值和法律情感。一个小孩说:‘这玩具是我的。’这反映了隐含的产权法思想;或者说:‘你答应过我。’这句话反映隐含的契约法思想;或‘他占了轮到我的机会’,反映了隐含的侵权法思想;或者‘爸爸说我可以’,反映出隐含的宪法思想。”[5]在他的论述中,法律精神无外乎是生活规则的翻译。因此,教师从生活中选取适宜的场景作为教学素材,“让学生感知生活中的法、身边的法”是使学生了解法律规则和体会法律精神的最佳途径,可以使学生在熟悉的生活场景中自然地感受到法律规则对自身的保护以及法律精神的积极价值。
因此,教师应围绕学生生活中衣、食、住、行所涉及的常见法律现象和典型法律问题对学生展开教育,并且可以用一个场景和事件融合若干个法律精神和内容,加深学生对法律现象和规则的理解。如,教师运用乘车买票的场景,可以就儿童和学生享受半价优惠的现象说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精神及内容;可以就乘车必须买票的要求解释《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价值观;可以就买票后司机有将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安全运送至票面所指定地方的义务,用来说明《民法典》中合同的形式及作用。这种将法律规则和法治精神融入学生常见的生活场景,配合学生熟悉的语言进行讲授的方式,可以达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教学效果,在自然的生活状态下使学生对法律产生亲切感,从而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相互转化又互为促进的两种认知方式,因而感性教育和理性教育是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种教学方法。陕甘宁边区的教育者非常注重感性教育和理性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当时的教材编写负责人辛安亭在《编写陕甘宁边区小学及农村教材的几点体会》中强调,要“根据不同对象,编写不同教材,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6],并认为“把感性知识和理性知识统一起来”[7]是当时青少年法治教育行之有效的原因。整风运动开展后,边区的教育者针对不同学习阶段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兴趣方式,在青少年法治教育过程中将感性教育和理性教育有机结合,在讲授形式、逻辑层次和语言风格等方面都迎合了各个年龄阶段学生的学习特点,使法治教育脱离了空洞的说教,因而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既是青少年认识世界的两个维度又是他们认识世界的两个阶段,青少年在接受和理解信息的过程中会伴随不同程度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由于知识经验的积累和心智的日益成熟,他们对事物的认识和兴趣会经历从以直观感性为主到以理性分析为主的转变。基于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彼此依存和相互转化的特性,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应根据受众对象的特点,采用“‘案例式教学、探究式教学、体验式教学、互动式教学、专题式教学、分众式教学等’方式”[8],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将感性教育和理性教育进行巧妙融合和转化,使学生对法治的理解达到理性认知和感性认知相统一。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感性认识是人们认识世界的第一个阶段,人们首先通过感官功能来收集素材并试图认识世界和了解事物,因而感性认识是个人认知形成的前提。感性认识通常伴随着情绪和情感的发生,而情绪和情感的调动又会促使原有印象的加深。法律不仅关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包含人的情感(emotions)、直觉(intuitions)、献身(commitments)和信仰(faith)。[9]因此,教师要在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学生的认知规律,从感性教育入手,调动学生的感性认知,继而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学生的感性认识进行评价和引导。
学生在课堂中的知识参与、思维参与、行动参与都离不开情感的投入,能够引起学生情感变化或者共鸣,才能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10]因此,教师在法治教育过程中应注重创设可以使学生产生情绪共振和情感共鸣的教学情境,尤其要将常见的生活场景或学生身边的实例融入情境教学当中,对关涉学生自身权利保护以及重要法律风险防控的问题要通过视频展示、情景模拟、角色扮演、日常对话等方式,使学生在具体的场景中充分调动感官功能和情绪记忆,切实学会正确维护自身权利和防范风险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教师在运用感性教育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同时还需要认识到感性认识具有主观性,受制于个人经验和知识背景等因素,个体对客观世界的主观感受如同“诗无达诂”一般的存在差异,尤其是人生观、价值观正处于形成期的青少年,他们虽然已有是非观念,但对事物的认识仍处于懵懂状态。因此,教师运用感性教育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关键在于,通过感性教育调动起学生的情绪,引起学生对学习内容的关注,并要运用法治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积极引导学生的情绪和情感,使他们在情绪的转化和情感的升华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掌握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辨别是非、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如果说法治精神可以通过感性认识来感受,那么法律的规范一定需要依靠理性认识来理解。理性认识是青少年认识世界的重要思维方式,尤其对中学生和大学生而言,他们已经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和思辨能力,并开始关注自身权利和部分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在法治教育的讲授方法上,教师除采用传统单向度传递知识的教学方法外,更应注重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通过设计具有逻辑层次的问题,在师生互动中训练学生的法治思维,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
如,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依法行使权利”这部分内容,教师可以先向学生抛出“为什么说‘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这一问题,引起学生的兴趣并引发他们对问题的思考,继而通过三个层次的问题使学生进入预设的逻辑之中。第一层次,引导学生联系成长实际和生活实际,列举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使他们认识到我国《宪法》和《民法典》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普遍性和广泛性;第二层次,通过让学生以几何画图的方式界定各种权利边界,使他们在感知权利之间的联系和冲突的过程中了解设置每种权利边界的必要性;第三层次,通过讨论如何避免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学生切实理解依法行使权利的价值和方法。这种通过预设问题并运用逻辑分析分层递进的教学方法,可以引发学生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兴趣和关注,并引导学生在逻辑推进的过程中逐步加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并不是孤立和对立的,吸收经验需要依靠感性认识,将经验转化为知识则需要依靠理性认识,而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需要用理性认识去指导感性认识。因此,教师要善于运用理性教育与感性教育相互穿插的教学方法,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带领学生进行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衔接和转化,其路径既可以是从感性认识入手,也可以是从理性认识入手,经过转换升华的过程,最终总结出理性经验以应用于实践。这种教学方法对于讲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基本法律制度等内容尤为适用,可以很好地增强学生对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以红色法治传统入课堂的教学过程为例,为了使学生理解中国共产党的法治传统,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教学内容,按照“理性认识——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实践”的转换路径完成教学目标。首先,为学生讲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概念、特点及其产生背景,使学生对学习内容有大体了解;其次,通过播放《马锡五断案》等影片,使学生直观地感受“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革命精神和法治文化;再次,利用互动讨论的形式分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启示,从中抽出适用于学生自我管理的法治方法;最后,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化解学生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使学生在具体的实践中学会使用法治的思维和方法来解决问题。
陕甘宁边区学校的法治教育并非是孤立进行的,而是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融合互动的。边区的教育者充分认识到了这种融合互动对学生教育起到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学校教育需要社会教育的帮助,因为学生来自社会和家庭,如果不及时回应来自社会和家庭的教育需求、不注重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环境,那么,学生在学校里的受教育效果“就难免为社会家庭的影响所毁坏”[11]。另一方面,学生走出校门去服务家庭和社会,不仅可以提升学生的能力,还可以起到辐射社会的教育效果,从而获得家庭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在学校和家庭的互动中,学校通过家校联席会、家访等活动,收集学生在家庭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继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同时学校发动学生规劝其家庭成员尊法守法。边区涌现出许多学生通过自身努力言传身教,改造了家庭成员的先进事迹。
在学校和社会的互动中,学校通过邀请劳动模范、战斗英雄、法律工作者等人物到学校以演讲和座谈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此外,学校不仅通过工作团的形式,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和教师外出宣传边区的政策法令,还积极发挥学生个体的辐射作用,要求学生利用寒假在自己所在的区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经过学校教育,学生可以做到给家人、村干部和群众教字、读报、讲劳动英雄故事、宣传和解释边区的重要政策法令,成为边区随处可见的政策法令宣传员。学生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增强了对边区政策法令的理解和认同。
陕甘宁边区所构建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突出学生的中心地位和主体地位,是边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取得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原因。当前,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格局是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发布)强调要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紧密配合”。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强调思政课教学要“以学生为中心……,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12]。因此,在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配合的路径上,我们应借鉴陕甘宁边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经验,突出学生的中心地位和主体地位,优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现有模式。
以学生为中心进行学校和家庭之间的联系与互动,学校和家庭双方要互相吸收和反馈来自对方的问题和建议,打破原有以学校为单一主体的教育模式。
对于学校而言,及时听取家庭和社会对学生教育的反馈是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针对性的最佳途径。对于学校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学校可以通过开放网络平台、提供交流邮箱、预留联系电话、建立家长委员会、设立访谈日等形式,加强学校和家庭之间的联系和互动。针对个体学生和家长面临的具体困扰或者法律问题,学生家长可以和学校及时进行沟通以寻求帮助或解决问题。学校应该将比较典型或者较为普遍的事例和案例进行汇编,作为学校法治教育的素材,以帮助学生解决常见的法律问题或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于家庭而言,及时获得学校的相关建议和指导是帮助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一些家长由于不了解或者疏忽大意而忽略学生面临的某些法律风险。据调查,很多家长因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满12周岁的青少年不得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规定,而置自己的孩子于风险之中却不自知。针对这些容易被家长忽略的法律风险,学校可以采取将风险和防控对策汇编成册或者做成专栏,采用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通过对家长行为的引导达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保护的目的。
目前大部分青少年和校外机构建立的合作关系,其模式基本是学校单方面依靠校外机构对学校进行法治教育的输入,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学校和校外机构之间往往因为有合作无互动而缺乏活力和持久性,更重要的是学生的学习效果也由于缺乏输出环节而事倍功半。优化学校和校外机构现有合作模式的关键点在于,尊重学生在法治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提高他们在学校和校外机构互动中的参与度和责任感,使学生在法治教育中不仅是学习者,还是法治精神的传播者。
输入和输出是一个完整学习过程的两个阶段,由校外机构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只是完成了学习过程的第一个环节,而学生对学习内容进行反馈则是完成学习过程的另一个必要环节。诺贝尔物理奖得主查理·菲利普斯·费曼(Richard Phillips Feynman)在其著名的“费曼技巧”(Feynman Technique)学习法中,指出输出式学习的效果要远优于单纯的输入式学习的效果。
为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效果,各学校应在学生接受了校外机构的教育输入以后,探寻符合本校学生实际的输出内容及形式,充分发挥学校自身优势,打造法治宣传精品项目。在学生的输出内容及形式方面,要以学生接受的内容为限,充分尊重各年龄阶段学生的智力水平和社会角色。